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笔记刘凤科讲义摘录.doc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588188 上传时间:2022-11-02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23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笔记刘凤科讲义摘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笔记刘凤科讲义摘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笔记刘凤科讲义摘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笔记刘凤科讲义摘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笔记刘凤科讲义摘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笔记刘凤科讲义摘录.doc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笔记刘凤科讲义摘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笔记刘凤科讲义摘录.doc(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笔记刘凤科讲义摘录.doc

分论概说

罪状

一、简单罪状:

仅规定了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的罪状

二、叙明罪状:

对犯罪构成特征做了详细描述的罪状

三、引证罪状:

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特征的构成特征

四、空白罪状:

没有说明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指明了必须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罪状

罪名

一、单一罪名:

一个条文只表达一个罪名

二、选择罪名:

一个条文规定了多个选择行为,既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拆使用

三、概括罪名:

条文规定了多类型的行为也只构成一个罪名,不数罪并罚

注意规定

一、刑法在已做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二、判断注意规定的方法:

假设取消这条条文,条文中事项的处理结论依然如此的为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

一、指将原本不符合某项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二、判断法律拟制的方法:

假设取消这条条文,条文中事项的处理结论与实际规定不符的为法律拟制

三、常考法律拟制:

1、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中超越拘禁必要,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超出必要,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3、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罪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伤害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4、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按抢劫罪论处

5、抢夺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论处

6、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论处

7、信用卡诈骗罪中,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或者对ATM机使用的,依照盗窃罪论处

8、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的,依照窝藏、包庇罪论处

危害国家安全罪

(犯本章罪名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间谍罪

一、行为方式: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二、法律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触犯叛逃罪和本罪数罪并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一、行为对象:

情报,做缩小解释,只包括涉及国际安全利益和其它不公开事项

二、区分: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境内境外,主观明知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行为时没有为境外传播意图,但获取后提供境外的,定本罪

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秘密得具体内容

三、“为境外”相对于窃取、刺探、收买来讲是有为境外的目的;相对于非法提供来讲是客观事实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资助本法102至105条规定的犯罪(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构成本罪

1、资助的主体和对象没有特殊限定(都可以是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

2、行为限于资助。

如果还参与共同组织、策划、实施102至105规定的犯罪,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叛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第二款: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叛逃的(不要求履行公务期间),从重处罚。

注:

发生叛逃行为就既遂,不要求进行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放火罪:

防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否则成立其他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一、行为方式: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方式;引起危险或负有义务不作为亦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形态:

开始点火是着手;独立是既遂

三、用放火等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等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用放火等方法杀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只成立故意杀人罪

注:

用防火、爆炸等方法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爆炸罪等。

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成立故意伤害罪(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四、放火罪是故意犯罪、失火罪是过失犯罪。

若故意、过失存在疑问,造成严重后果,直接按照失火罪处理

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行为方式: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类似罪名: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三、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以其他危险方法”指:

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有一致性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限制解释)

二、法律规定:

本罪为兜底罪名。

该兜底不是兜整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底,而是兜与防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相类似的犯罪行为的底。

三、按照司法解释,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常见行为:

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2、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形下令多人下井采煤的

3、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

4、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

5、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6、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7、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或者酒后、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或者酒后驾车在告诉公路上逆向高速行使的,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要求行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1、交通工具正在使用或者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2、劫持航空器构成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劫持火车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3、窃取交通工具零部件,不足以发生倾覆危险的,定盗窃罪;可能造成危险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属于故意犯罪。

被胁迫参加的不构成犯罪

一、犯罪形态:

组织、领导、参加即构成既遂,不要求实施具体的恐怖活动

二、法律规定:

犯本罪又实施其它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属于必要共犯。

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属于任意共犯)

三、区分:

本罪与黑社会性质犯罪区分:

是否有政治目的;

劫持航空器罪

一、行为对象:

正在使用或者飞行中的航空器,包括民用和军用警用(航空器中必须有人,因为劫持的是人)

二、行为方式:

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与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等同,要求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三、劫持行为:

行为人实际控制航空器的行为,表现为控制航空器本身或者控制航空器的航线为既遂标准

四、法律规定:

致人重伤、死亡(包括过失和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注:

如果是劫持航空器并且故意杀人的,有可能成立想象竞合。

因为故意杀人罪中没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本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一、客观对象:

仅限于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如果在这四种对象范围内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判断

二、客观行为:

仅限于盗窃、抢夺的行为

三、既遂标准:

实际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对方失去控制。

但针对危险物质,还需要危及公共安全性质

注:

骗取行为不构成本罪;以一般盗窃故意的定普通盗窃既遂,盗窃后持有的,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兜底条款,只要符合其他犯罪的,依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1、非法持有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的区别:

数量大小

2、非法持有与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区别:

合法持有条件取消后私自藏匿

3、非法持有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的区别:

是否实际控制,携带进入公共场合

交通肇事罪

一、行为主体:

不限于驾驶交通工具的人,行人、乘车人等也可构成

二、客观要件

1、不限于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也能造成

2、发生在公共交通领域,其它区域可以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处罚

三、主观要件:

对结果发生是过失;

四、法律规定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为加重情形:

逃逸是不履行救助义务,和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故意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3、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4、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事故,以共犯论

资助恐怖活动罪: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个人的

劫持船只、汽车罪:

仅指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如果致人重伤或抢劫的,则根据情况判断具体罪名,数罪并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走私危险物质也按该罪定罪处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一、行为主体: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其它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

二、犯罪形态:

①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非法出租、出借即构成本罪。

注:

赠送是永久出借的表现

②其它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非法出租、出借,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本罪

三、法律规定

1、相对人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2、行为人明知相对人使用枪支实施犯罪而出租、出借枪支的,以相对人犯罪行为的共犯论处

丢失枪支不报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是前提,不及时报告是结果,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该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行为方式: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区分:

1、本罪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区别:

行为人行为

2、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区别:

安全生产设备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合规,造成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处罚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区别:

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重大安全事故,追究建设、监理、建设、施工单位责任

危险驾驶罪:

1、追逐驾驶(俗称飙车),情节恶劣。

一旦进入追逐竞驶的状态,就是既遂

2、醉酒驾车,不需情节恶劣,醉驾即构成本罪。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80毫升即为醉酒状态

3、可以把交通肇事罪理解为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危险物品肇事罪(相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该罪是特殊法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该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延误事故抢救,造成严重后果。

不报谎报事故与严重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4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5万元以上。

未销售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按未遂处罚)。

若已销售3万,未销售10万,则将已销售的乘以3+10万=19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按未遂处罚)

14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只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就成立犯罪(抽象危险犯,不需要

144生产、销售假药罪具体分析判断,不是只要生产就既遂)

14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具体的危险犯,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分析判断该行为足以导致

145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食物中毒事故,或足以导致严重结果等

142生产、销售劣药罪(销售假药罪的兜底条款)

146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侵害犯,以必须发生实害结果为成立犯罪的标准

14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14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注:

1、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不成立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148条规定的犯罪,但符合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条件的,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2、第140条是普通法条,141至148是特殊法条,在发生法条竞合时,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走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财务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