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资料.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5875942 上传时间:2023-06-16 格式:DOCX 页数:118 大小:350.7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资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8页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资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8页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资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8页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资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8页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资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资料.docx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资料.docx(1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资料.docx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资料

第一章总则

1.1通则

1.1.1宗旨

1.1.1.1为贯彻我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条例和我国政府接受的国际公约、规则,保障海上移动平台及平台上人员的安全和海洋环境不受污染,特制定《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1.1.1.2本《规则》的目的在于为海上移动平台自每设计衡准、建造标准及其他安全设备及其措施作了具体规定,以使对海上移动平台,平台上人员和环境的风险减至最低限度。

1.1.1.3本《规则》包含了IMo的A649通过的《海上移动

式钻井平台构造与设备规则》(1989年)的所有要求。

1.1.1.4海上移动平台,除应符合本《规则》规定外,还应符合本局颁布的《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法规》)的有关要求。

1.1.2适用范围

1.1.2.1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内从事勘探,开发以及与开发海底石油资源有关的海上移动平台。

1.1.2.2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一切新建海上移动平台应满足《法规》和本《规则》的要求。

1.1.2.3现有海上移动平台应不低于该平台原先适用的相应规则或规范的要求。

但经重大的修理、改装和改建后的平台,在本局认为合理和可行范围内,应满足本《规则》的规定。

1.1.2.4本局考虑到移动平台的具体作业环境条件,可以同意设计标准低于本《规则》要求的平台,但该平台应符合本局认为适宜于预定的作业,并能保证该平台及人员的全面安全。

1.1.3免除

1.1.3.1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任何移动平台,如应用本《规则》中的任何规定可能妨碍对发展这种特征的研究,则本局可以免设该项规定的要求。

但是,任何这种平台应经本局认为适合于其预定的用途,并保证该平台的全面安全。

1.1.3.2应在《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证书》,上注明同意免除的

项目。

1.1.4等效

1.1.4.1凡本《规则》要求移动平台上所应装设或配备的某种特定装置、材料、用具、仪器、设备或其型式、或作出某些特殊规定或应遵守某种程序或布置,本局可准许采用其他的装置、材料、用具、仪器、设备或其型式、或其他的规定、程序或布置,但必须通过试验合格,并确认至少与本《规则》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1.2定义

1.2.1海上移动平台

海上移动平台是一种可根据需要,能从一个作业地点迁移到另一个地点作业的海上平台,简称移动平台。

1.2.2移动钻井平台

移动钻井平台是指为从事勘探或开采海床下的资源(如液态或气态碳氢化合物、硫或盐)而进行钻井作业的可移动海上建筑物。

1.2.3移动采油平台

移动采油平台是指专为接收近海各油井出油管处流出的原油或天然气而设置的平台,通常将收集到的油、气在运走前在平台上进行初加工。

1.2.4移动居住平台

移动居住平台是指专为作业平台上不当班人员作为生活和休息处所而设置的平台。

1.2.5自升式平台

自升式平台是具有活动桩腿,并能将平台主体上升到海面以上一定高度进行作业的平台。

1.2.6柱稳式平台

柱稳式平台是由立柱把上壳体连接到下壳体或柱靴上的平台,可分为半潜式平台和坐底式平台:

1.2.6.1半潜式平台:

用数根具有浮力的立柱将上壳体连接到下壳体或柱靴上,并由它们的浮力支持平台。

作业时下壳体或柱靴潜入水中,局部的立柱露出水面为半潜状态。

1.2.6.2坐底式平台:

由下壳体和数根立柱支承着高离水面的上壳体组成的平台。

它只适合于浅水作业,作业时下壳体坐落在海底,并由立柱支承上壳体上的全部重量。

I.2.7水面式平台

水面式平台是有单个或多个船形或驳船形排水船体结构的平台,并在漂浮状态下作业,可分为船式平台和驳船式平台:

1.2.7.1船式平台:

有单个或多个船形壳体和推进机械,在漂浮状态进行作业的平台。

1.2.7.2驳船式平台:

有单个或多个壳体但无推进机械,在漂浮状态进行作业的平台。

1.2.8工况

工况是指平台在井位或迁航过程中可能在其中作业或航行的条件或状况。

包括:

1.2.8.l作业工况:

平台在井位上进行钻井作业,其环境和作业的总合载荷不超出为进行这种作业而确定的设计限度。

根据情况,平台既可漂浮,也可坐底。

1.2.8.2自存工况:

平台在可能受到最大的设计环境载荷时,钻探作业中止。

根据情况,平台既可漂浮,也可坐底。

1.2.8.3迁航工况:

平台由一个井位向另一井位迁移。

1.2.9干舷

在船中处由平台甲板边线的上边缘向下量到载重线上边缘的的垂直距离。

1.2.10平台长度(L)

1.2.10.1自升式平台——L为在O.85D(见1.2.12)处,沿平台主体中纵剖面上首尾壳板内边缘之间的距离。

但不考虑井口槽的影响。

1.2.10.2柱稳式平台——L为平台中纵剖面投影的最大尺度。

1.2.10.3水面式平台——L为从龙骨板上边缘量起,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从该水线首柱前缘到舵杆中心线之距离,取其大者。

有倾斜龙骨的平台,其L沿设计水线量取。

1.2.11平台宽度(B)

1.2.11.1自升式、单体柱稳式和单体水面式平台——B为沿垂直于纵剖面的直线量取的两舷壳板内侧最大距离。

1.2.11.2双体柱稳式和双体水面式平台:

(1)总宽BoA一一沿垂直于纵中剖面的直线,从相距最远的两个构件(包括锚架)外侧量取的最大距离。

(2)片体间宽B。

——两片体纵中剖面之间的距离。

(3)片体宽玩——从片体两舷壳板内侧沿平台总宽方向量取的最大距离。

1.2.12型深(D)

1.2.12.1自升式平台和水面式平台——D为中横剖面处,从型基线量至干舷甲板梁上边缘的最小距离。

自升式平台的中横剖面指垂直于中纵剖面和型基面且通过—

处的剖面。

1.2.12.2柱稳式平台——D为中横剖面上,从型基线量至下壳体最上层连续甲板梁上边缘的最小距离。

1.2.13风雨密

风雨密指在任何海况下,水都不能渗入平台。

1.2.1.4水密

水密是指当压强达到周围结构的设计水压时,仍可防止水从任何方向通过这些结构的能力。

1.2.15进水

指水通过不能关闭成水密或风雨密,但符合完整稳性或破舱稳性衡准要求的开口或由于作业要求而必须保持开敞的开口流入平台浮力结构之内。

1.2.16.l临时锚泊设备

临时锚泊设备包括锚、锚链和锚机等。

该设备不宜在作业时使用,而只在迁航、移位、在港口或在遮蔽海域中锚泊时使用,并以平台承受中等程度环境载荷进行考虑。

1.2.17定位锚泊设备

定位锚泊设备系统为保持平台的固定位置,使之在预定作业过程中的移动不超出规定的限度,从而能在预定的海况和气候下防止平台出现漂移。

1.2.18新建海上移动平台

新建海上移动平台指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开工建造的海上移动平台。

1.2.19现有海上移动平台

现有海上移动平台指非新建海上移动平台。

1.2.20遮蔽水域

遮蔽水域系指沿海航区内,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且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0nmile者,但在台湾海峡沿岸海域内上述距离减半。

1.2.21验船师

代表我国政府对海上平台执行监督检验任务的本局或由本局正式授权的验船人员。

1.3检验

1.3.1一般要求

1.3.1.1凡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海上移动平台,均应向本局提出申请,并按《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法定检验。

1.3.1.2上述检验应由本局的验船师执行。

但本局可将上述检验委托给为此目的而指定的验船师或中国船级社等组织。

不论哪种情况,本局应充分保证上述检验的全面和有效。

1.3.1.3对要求获得或已经获得中国船级社入级证书的海上移动平台,按《法规》和本《规则》规定所进行的各种检验可以适当简化,其中部分检验可结合入级检验和保持平台级的各种检验

一并进行。

1.3.1.4未经本局许可,对于检验过的结构、设备,装置、布置或材料,不得作重大变更,但为维修或保养目的而直接更换这种设备或装置可除外。

1.3.1.5本《规则》规定的各种检验,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检验费及其他必须的费用。

1.3.1.6为顺利和及时地进行各种检验,申请人应提供适当的检验条件,包括往返检验地点的交通工具及其他方便。

1.3.2法定检验种类

海上移动平台应经受下述法定检验;

1.3.2.1安全检验,包括:

(1)初次检验;

(2)年度检验;

(3)期间检验;

(4)定期检验;

(5)坞内检验;

(6)循环检验;

(7)附加检验。

1.3.2.2吨位丈量;

1.3.2.3载重线检验;

1.3.2.4防止污染检验;

1.3.2.5起重设备检验;

1.3.2.6拖航检验。

1.3.3初次检验

1.3.3.1在平台投入营运前或在首次签发本《规则》所要求的证书之前应进行初次检验。

1.3.3.2初次检验应包括平台结构、安全设备和其他设备装置、布置和材料的全面检验。

这种检验应保证平台的结构、设备、装置、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规定。

1.3.3.3平台在开工建造之前,应将下列图纸资料一式四份提交本局审查:

(1)船体部分见表1.3.3.3的规定。

(2)机械设备部分:

*①机械设备说明书和布置图;

*②下列管系布置图和原理图:

起动空气管系

燃油管系

滑油管系

燃油加热管系

舵机、锚机和水密门等液压控制管系

压载管系

舱底排水管系

锅炉给水系统

蒸汽管系

排气管系;

③锅炉和受压容器总布置图,

④舵机和锚机图;

⑤轴系布置图;

*⑥自升式钻井船的升降装置,

升降、锁销和控制系统

升降机构总图

液压管路布置图

齿轮传动装置结构图

升降装置计算书;

*⑦泥浆与固井用水泥管系布置图;

⑧试油系统布置图;

序号

图纸资料名称

自升

半潜

坐底

船式

驳船

·1

平台主体及设备说明书(自升式平台应包括桩腿设计说明;半潜式和坐底式应包括立柱和支撑件的设计说明)

·2

布置总图

·3

环境条件资料(包括系泊力、大气和海水温度及结冰对结构和稳性的影响)

·4

甲板载荷说明书或图(包括起重机回转时产生的力矩及各种状态的固定和可变载荷一览表)。

·5

基本结构图(包括纵剖面图、甲板图和底部结构图)

6

主要横剖面图

·7

油密及水密舱壁图

8

外板展开图

9

首结构与尾结构图

·10

平台主体的井区结构图

11

井架基座强度计算书

·12

甲板室和上层建筑结构图

·13

居住舱室布置总图

14

直升飞机甲板结构图及强度计算书

15

机座图

·16

桩腿结构图

·17

桩靴或底部沉垫结构图

18

主体和桩腿强度计算书

·19

立柱、斜撑和撑杆结构图

20

主机和锅炉基座结构图

21

轴架和推力轴承座结构图

22

舵设备布置图、舵杆和舵柄(扇)结构图及强度计算书

23

螺旋桨图及强度计算书

24

总纵强度计算书

·25

居住舱室照明、通风、取暖、卫生设备、通道、出入口及应急逃生口等的布置图

26

建造程序和焊接工艺说明书(包括焊接方案、质量控制和无损探伤部位及程序)

27

拖力眼板结构图及强度计算书

·28

各种不同工况(包括拖航)的完整稳性和破舱稳性计算书

·29

沉垫或桩靴坐底时抗倾覆能力计算书

·30

沉、浮稳性计算书

·31

甲板及上层建筑葛忠开口为之及水密关闭装置图

·32

干舷计算书和载重线标志图

·33

水密舱布置图

·34

锚泊和系泊设备布置图

*⑨直升机加油管系布置图及安全措施详细说明,

⑩以天然气和净化原油为燃料的锅炉管系布置图及安全措施详细说明。

⑨以天然气和净化原油为燃料的原动机图及安全措施详细说明。

(3)电气设备部分。

*①电气说明书(备查);

*②电力负荷估算书;

⑨短路电流计算书;

④应急蓄电池组(包括临时应急蓄电池组)容量计算书;

*⑤主配电板原理图和外视图,包括电力推进装置配电板(若设有时)原理图和外视图;

*⑥应急配电板原理图和外视图;

*⑦应急蓄电池充放电板原理图和外视图;

*⑧电力推进装置电路(包括主电路、操纵控制和信号电路)原理图和操纵台面板布置图;

*⑨电力系统图(包括电缆型号、截面积、电流定额及其保护电器的定额);

*⑩电气设备布置图;

*@主照明、应急照明和I临时应急照明系统图;

*⑧内部通信系统图(包括舵角指示器、推进轴转速指示器、广播、传令钟、电话和轮机员呼叫等);

*⑩报警信号系统图(包括探火和失火报警、二氧化碳和卤代烃灭火剂施放预告报警、通用报警、冷库误关报酱以及水密门关闭报警等);

⑩主干电缆布置图;

*⑩危险区域划分图及其中的设备布置图。

(4)消防部分;

*①防火控制示意图;

②固定灭火系统布置图

③火灾自动报警和探火系统图;

④可燃气体检测和报警系统图;

⑤防火结构布置图;

*⑥危险区域划分示意图;

⑦空调及通风系统图(应表明管道布置和防火风闸以及停止通风的控制位置)。

(5)直升机甲板设施部分:

*①直升飞机甲板消防系统、识别标志、照明、防滑网等的布置图;

*②210°抵/离扇形区以外区域的障碍物布置图;

⑧加油设施布置图。

(6)其他:

*①安全操作手册;

*②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布置图;

*⑨危险品储存处所布置图。

1.3.3.4除上述规定应送审的图纸外,必要时本局可要求扩大送审项目范围。

1.3.3.5不在本局监督下的现有平台的初次检验进审图纸范围,可参照上述有*号所注的要求。

1.3.3.6业经本局批准的图纸如需进行修改,应将修改部分的图纸及可能因修改而发生不良影响的有关图纸和资料提交本局重新审查。

1.3.3.7海上平台应按所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的规定施工,并应使验船师满意。

对于批准的图纸与本《规则》规定不符合处,应予纠正。

1.3.3.8所有从事结构焊接的焊工和无损探伤人员均应持有本局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从事证书所载级别的焊接工作和探伤工作。

1.3.3.9在建造过程中或建成后,对平台的结构、设备和装置等所进行的各种试验均应有本局验船师在场,试验报告应经该验船师签字。

1.3.3.10平台的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大纲,应经本局批准。

1.3.3.11初次检验完成后,应按本章1.4节规定签发《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证书》。

1.3.4年度检验

1.3.4.1年度检验应在初次检验或定期检验日期的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

1.3.4.2年度检验应保证平台结构、装置、布置、安全设备和其他设备能维持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处于良好状态。

年度检验合格后应在《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证书》上予以签署。

1.3.4.3年度检验范围如下:

(1)主体部分;

①桩腿围井、钻井围井和一切开口周围的结构以及作业水线附近的立柱或桩腿;

②甲板、侧板、内底板和舱壁等结构;

③下列结构和水密或非水密关闭设施:

上层建筑端壁及其水密门窗

舷窗、舱口、升降口和人孔

甲板下水密门、窗和通风管

通往干舷甲板下或封闭上层建筑甲板下处所的通风筒围板

露天甲板上的空气管和测深管,

④直升机甲板结构;

⑤钻井架上、下底座的结构;

⑥千舷甲板下船壳板上的流水孔和排出管及其阀门和操纵设备;

⑦舷墙、栏杆及其它保护船员的安全设施;

⑧拖曳设备及其附件;

⑨自升式平台桩腿的锁紧机构。

(2)机械设备部分:

①对发电机原动机,应急发电机、泵和管系等进行了解和检查,必要时拆开部件检查或试验;

②对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和试验;

③检查和试验机舱通风及动力机械的供油装置的应急停止装置;

④检查和试验柴油机应急停止装置(如可行时);

⑤检查自升式钻井平台的升降装置及水塔升降装置;

⑥检查自航钻井平台的主机和操舵装置,

⑦检查舵机和锚机。

(3)电气设备部分:

①对下列主要电气设备作一般了解和检查,必要时进行效用试验;

主发电机和应急发电机

主开关板和应急开关板

主变压器和应急变压器

交直流转换系统

航行设备

防爆电气设备

控制台、控制板和配电板

电缆;

②检查下列处所的应急照明;

救生艇的应急照明

所有扶梯,走廊和逃生口处的应急照明

机舱、总配电板处及无线电室的应急照明;

(4)消防部分:

①结构防火的布置有否作重大变更;

②手动和(或)自动防火门(如设有时)的操纵试验;

③防火控制图是否按规定张贴;

④自动失火报警统,可燃气体检测和报警系统如可行时进行试验;

⑤检查消防系统,确认每台消防泵(包括应急消防泵)及其管路均处于有效状态;

⑥水带、水枪、泡沫喷枪、炮式喷射器(如设有时)、灭火机以及消防员装备是否处于工作状态,并存放在各自的位置;

*⑦检查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管路和标志,查核各系统是否保养正常及上次试验的日期;

⑧查核固定灭火系统的灭火剂量,包括驱动气体的压力(如适用时)并进行管路的畅通试验(每隔一次年度检验进行一次);

⑨检查柴油机遥控关断装置,并按实际可能检查机器处所内的供油关断装置;

⑩检查石油贮油罐的透气管出口及呼吸阀进出口;

⑩检查通风简、烟囱环围空间、天窗、门道及隧弄的关闭装置(如适用时)。

(5)直升机甲板设施部分。

①直升机降落区域:

甲板防滑网

识别标志

安全网

埋头栓系点

着陆灯和探照灯

排水口

应急通道

计测风向、风速的设备

计测直升机甲板摇摆的设备(如设有时)

应急备品

扇形区域内的障碍物和井架、天线装置及起重机等障碍物的标志和照明;

②直升机的贮油柜及加油设备,必要时应对加油管系作压力试验;

⑧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

(6)其他:

①查核各种证书的有效性及安全操作手册,

②检查包括作业、设备和装置的使用及维修等记录在内的各种记录;

⑧检查系泊装置;

④检查平台的锚泊设备。

1.3.4.4验船师认为有必要时,可扩大检验和试验范围。

1.3.5期间检验

1.3.5.1期间检验应在初次检验或定期检验日期的第二个或第三个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

期间检验可取代一次年度检验。

1.3.5.2期间检验应保证平台结构、装置、布置、安全设备和其他设备完全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处于良好状态。

有关结构方面的期间检验的部分或大部分项目可以在该平台进坞检验时进行。

期间检验完成后,应在《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证书》上予以签署。

1.3.5.3期间检验项目可参照1.3.4的规定。

1.3.6定期检验

1.8.6.1定期检验的间隔期应不超过五年。

可在现有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内进行定期检验。

1.3.6.2定期检验应保证平台结构、安全设备和其他设备、装置、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规则》一中相应的规定。

定期检验完成后,应签发新的《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证书》。

1.3.6.3定期检验可在该平台进坞时或在1.3.7中所述情况下进行。

检验项目除应按1.3.4规定外,还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验和试验:

(1)主体部分:

①应仔细检查结构的关键构件及重要连接处,并应对桩腿与桩靴、沉垫或沉箱的连接处,立柱与下壳体或柱靴的连接处,交叉支撑构件与立柱或下壳体的连接处等部位进行无损探伤。

所采用的探伤设备和方法应事先征得验船师的同意,

②应对甲板间舱、首尾舱、底部结构、立柱、机器和锅炉处所和污水沟等进行内部检验;

③所有与船休连成一体的液舱都应进行内部检查,并以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最大压头进行水压试验。

如操作记录表明液压舱仍具有可靠的密性,经验船师同意,可免做水压试验;

④在进行内、外部检验时,对有明显腐蚀现象的处所应进行测厚,

⑤检查水密门窗和甲板开口的关闭装置,以及通舱管件的密性,必要时作密性试验;

⑥检查舵设备并作效用试验;

⑦作排水、压载系统的效用试验,

⑧检查泥浆舱和水泥舱;

⑨检查舷外支架式锚架,抽查锚和锚链。

(2)机械设备部分;

①柴油机(主机及重要用途的辅机用)

检查机架、机座、曲轴箱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导板及螺栓、机座螺栓及垫块、气缸盖及阀件、气缸体、气缸套、活塞及活塞杆、十字头、连杆及连杆螺栓、曲柄销及曲臂、十字头(或活塞销)轴承、曲柄销轴承、主轴颈及主轴承、齿轮轴及其传动机构和高压油泵等;

检查柴油机的带动泵,鼓风机以及废气涡轮增压器和必须检查的其他附属机件;

测量曲轴臂距差;

整个装置在工作状态下进行试验。

②轴系及其传动装置:

检查推力轴及轴承、中间轴及轴承;

检查轴系传动装置的外壳、轴、轴承、齿轮、液力联轴器的转子以及必须检查的其他部件。

③辅机、泵与管系的下列项目应进行检验和工作状态下的试验必要时拆开检验;

舵机;

锚机;

空气压缩机;

锅炉给水泵及管系、锅炉放泄管系;

冷凝水泵、真空泵及管系;

燃油增压泵、驳运泵、锅炉燃油泵及管系,

主辅机冷却水泵及管系;

主辅机滑油泵(包括滑油驳运泵)及管系;

液压轴系传动装置的供油泵及管系;

主蒸汽管和外径大于75mm的进汽管应检验其外部情况,可拆下某些管段检验其内部情况,必要时进行液压试验;

燃油系统的应急停止设施;

消防泵、舱底泵、压载泵及管系以及防污染设备;

热交换器;

自升式钻井船的升降装置及其系统,

其他需要检验的项目。

④起动空气瓶和起动空气管系;

空气瓶(包括附件)应打开清洁并进行内部检验。

如不能作内部检验,则可用液压试验代替,必要时测定瓶壳厚度。

起动空气管系可拆下某些管段检查其内部情况,

工作压力的外部检验,并校验安全阀;

空气瓶或管系在重大修理后或需要时,应进行液压试验。

(3)电气设备部分;

①电源装置:

主电站在工作负荷状态下作单机和并联运行试验,检查负荷分配及各种保护装置的工作情况;

检查电压调整率;

检查应急电站和变电设备在工作负荷下的效用情况,并检查当主电源失电时应能自动接入应急电路和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切断,

检查应急和临时应急电源蓄电池组的效用情况,并检查当主电源失电时应能自动接入应急电路和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切断。

②检查应急电源供电系统的完整性及其效用是否正常。

③检查航行灯、信号灯及其控制器的效用情况。

④检查应急停车装置、通风机和油泵应急切断装置的可靠性。

⑤重要用途的电动机,其中包括锚机、空压机、舱底泵、压载泵、消防泵以及为主辅机和锅炉等服务的电动机,应在工作状况下进行效用试验。

⑥检查船内通信和信号装置的效用情况。

⑦检查轴系传动装置电磁离合器的效用情况。

⑧对电力推进装置,应检查推进电动机、发电机、励磁装置及控制、信号、保护和联锁等电路的运行情况。

⑨对船体升降装置,应检查升降电动机、液压泵电动机及控制、信号、保护和联锁等电路的运行情况。

⑩检查全船电缆网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