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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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
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主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
2依据文件
2.1《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2.2《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2014〕12号);
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2.4《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河北省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财建函〔2011〕21号);
2.5《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环发〔2006〕182号);
2.6《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环发〔2006〕189号);
2.7《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
2.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0号)。
3术语和定义
3.1重点污染物
重点污染物是指当前国家和我省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可选择本辖区或者辖区内特定区域排放负荷明显较大,可能或已对本辖区环境质量、功能区划或环境承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3.2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是指按国家和我省规定应当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3现有排污单位
现有排污单位是指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时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并已投入生产的排污单位(处于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环保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排污单位除外),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通过审批但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
3.4初始排污权
初始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取得的向环境排放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利。
3.5政府预留排污权
政府预留排污权是指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后政府预留的排污权指标。
政府预留排污权在省、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市))两级预留。
3.6区域可分配排污权
区域可分配排污权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可分配给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
3.7可出让排污权
可出让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采用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后,所削减的可用于出让的“富余排污权指标”。
4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
4.1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权限
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实行分级管理。
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现有排污单位中,按照排污许可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由省及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现有排污单位除外)的初始排污权由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由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2区域可分配排污权的确定
以本行政区域现有排污单位“十二五”末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依据,扣除移动源、分散式生活源、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源排放量以及政府预留排污权后,作为本行政区域可分配排污权。
4.3初始排污权核定原则
4.3.1已制定重点污染物排放绩效值的行业,按照绩效值核算重点污染物排放量,与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总量指标进行比较后,取小值作为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
排放绩效值根据国家或地方现行排放标准、参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和《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规范(试行)》(冀环办发〔2014〕157号)等文件确定。
4.3.2未制定重点污染物排放绩效值的行业,根据国家或地方现行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水)量核算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其中,工业企业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权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浓度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核算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排放量核算结果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总量指标进行比较后,取小值作为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
排污单位排放废气(水)量的确定,应遵循以下顺序:
(一)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废气(水)排放量的规定;
(二)建设项目生产规模达到设计负荷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的废气(水)排放量。
(三)国家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
(四)《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中相关行业产排污系数;
(五)根据行业采用的主导工艺,参照其他各类经验系数确定。
4.3.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明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其初始排污权以排放绩效值或排放标准确定。
4.3.4已通过有偿方式获得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指标大于按4.3.1-4.3.3要求核定的排污权指时,初始排污权按照有偿取得的指标取值。
4.4初始排污权分配原则
4.4.1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之和不得超过区域可分配排污权总量。
4.4.2本行政区域内各现有排污单位核定后的初始排污权之和超过区域可分配排污权总量的,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按行业进行等比例削减或重污染行业重点削减等方式重新核定排污权。
具体削减比例应根据减排目标、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4.4.3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且已投产,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其核算初始排污权,但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前暂缓分配。
4.4.4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分配给排污单位。
4.5初始排污权核定程序
4.5.1现有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核算技术报告内容见附件)。
4.5.2现有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河北省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2)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
4.5.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现有排污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排污单位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4.5.4现有排污单位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示的初始排污权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5可出让排污权的核定
5.1可出让排污权核定权限
与初始排污权核定权限一致。
5.2可出让排污权核定原则
5.2.1现有排污单位可出让排污权为减排措施完成前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值与减排措施实施后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差值。
减排措施实施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依据以下材料综合确定:
(一)与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二)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数据;
(三)减排设施竣工验收的监测数据;
(四)委托省或设区市(省直管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取得的监测数据。
5.2.2现有排污单位通过全厂或部分生产设施淘汰、关停等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其可出让排污权等于淘汰、关停生产设施的初始排污权。
5.2.3现有排污单位因以下原因之一造成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减少的,不予核定可出让排污权:
(一)降低生产负荷、减少产品产量,及因市场技术等原因临时停产的;
(二)仅部分时段改用清洁能源或集中供热的;
(三)其他无法长期稳定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的。
5.3可出让排污权核定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
5.3.1可出让排污权核定程序
可出让排污权核定程序与初始排污权核定程序一致。
5.3.2可出让排污权核定需提交的材料
(一)可出让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排污许可证和有偿获得排污权的有效凭证;
(四)减排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
(五)减排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
(六)淘汰、关停的企业或生产线应提供当地政府关停文件;
(七)其他有关材料。
6其他规定
6.1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排污权核定结果进行复核。
6.2国家对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对其他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的,其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方法,可参照本方案制定。
附件1:
河北省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
行业类别: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通讯地址:
中心位置经度□□□°□□′□□″纬度□□°□□′□□″
排污种类:
1、废水□2、废气□
排污许可证编号:
核发机关: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
2、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数据来源
废水排放量(吨/年)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吨/年)
化学需氧量
氨氮
环评文件
申报量
3、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数据来源
废气排放量
(万立方米/年)
排气筒数量
(个)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吨/年)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环评文件
申报量
附件2:
河北省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大纲
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应实事求是,体现科学、客观、准确的原则。
技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排污单位概况
1.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地理位置、法人、企业性质等内容,排污单位已有的与环保有关的手续及相关材料。
1.2基本情况及项目组成
包括项目的规模、主要生产设备和公用及贮运装置、平面布置、产品(包括主产品和副产品)方案、投资、建设地点等。
工程内容应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储运工程以及依托工程等。
1.3物耗能耗
主要原辅材料及其他物料的理化性质及其消耗量,能源消耗数量、来源及其储运方式,原料及燃料的类别、构成与成分,产品的性质、数量。
2工艺流程和产污分析
2.1工艺流程
绘制包含产污环节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分析各种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列表给出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产生量、产生浓度、削减量、排放量、排放浓度、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及达标情况。
2.2主要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统计汇总
统计汇总正常生产条件下,主要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种类、方式、浓度和排放量。
3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
3.1污染防治措施
排污单位生产废气、废水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工艺、去除效率以及达标情况,明确目前所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做到长期稳定运行并满足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3.2大气污染防治投资估算
给出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及投资估算一览表。
4初始排污权核算
排污单位依据本技术方案核算初始排污权数量,并说明对应的核算参数。
5核算结论
排污单位以初始排污权核算结果为依据,确定本单位初始排污权申报量。
6附件
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中应附以下材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工信部门对生产装备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一控双达标”文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批复文件、拥有排污权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