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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执业机构劳动规章制度

附件:

关于建立健全执业机构劳动规章制度

保障执业机构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创新内部治理机制,规范内部治理行为,提高内部治理水平,是事关行业能否健康、稳定、和谐与持久发展的基础工程。

《劳动合同法》要求以劳动合同的形式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而劳动规章制度是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基础,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为了保障执业机构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劳动合同法》和《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现对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和健全执业机构劳动规章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

全行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保障执业机构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是行业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和谐行业建设的举措和必然要求。

当前,迫切需要全行业达成共识,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问题来抓。

劳动规章制度是规范职工行为、维持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保障,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也是奖励或处分职工的重要依据。

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使之既能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精神,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又能体现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的特点,是全行业都颇为关注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个基础工程,必须引起全行业的高度重视。

二、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是知识密集型的行业,人力资源是行业最为核心和关键的资源,要把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作为行业重视人才、爱护人才、吸引人才的一个契机,所有执业机构均应严格遵照法律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而不应消极应付,更不允许设法规避。

执业机构应与全体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优秀职工,执业机构应尽量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使其对职业规划和发展空间有合理的预期。

三、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执业机构在建立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和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尽可能提高职工的收入待遇,让执业机构的每一位职工充分享受行业发展的成果,增加行业的吸引力,增强执业机构的凝聚力,扭转行业人才流失的现象。

四、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执业机构必须重视保护职工的知情权,使每一位职工都能充分了解执业机构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了解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订立后,执业机构和职工均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合同双方应该认识到,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双方权利最好的保护,守法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是最低的。

五、建立和完善执业机构劳动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或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决定事项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六、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必须做到内容合法、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一)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否则该制度归于无效,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劳动者的实际损失。

(二)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必须规范。

首先应由执业机构提出方案和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后,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鼓励和提倡执业机构建立工会。

(三)劳动规章制度必须向全体员工公示。

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是执业机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具备法律效力的必备程序,执业机构应当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等事项,在执业机构公共区域、内部局域网发布,并以员工手册发放或文件传阅等方法传达给职工。

七、执业机构劳动规章制度应力求全面。

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行业特点,执业机构应当建立下列劳动规章制度:

(一)劳动报酬制度。

是执业机构最核心的内部制度之一,执业机构可根据员工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薪酬制度,如对一线执业人员可采用固定薪酬加浮动薪酬法,对行政后勤等支持岗位的人员采用固定工资加奖金发放法。

(二)工作时间制度。

执业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不同工作岗位的职工采用不同的工时制度,如对后勤人员可采用标准工时制,对一线执业人员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后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

经职工本人同意安排加班的,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休息休假制度。

执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2007第513号)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正当权利,因特殊情况安排节假日加班的或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四)劳动安全制度。

执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制度,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

(五)社会保险及福利制度。

执业机构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保障员工患病或负伤期间的医疗待遇。

(六)劳动纪律制度。

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纪律制度,包括考勤管理、请假管理、加班管理和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处理等内容。

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应及时作出处理。

(七)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保护执业机构的商业秘密是每一名职工应尽的义务。

如董事会成员等高级管理人员,执业机构可根据需要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职工培训制度。

执业机构应当将培训与人力资源开发紧密结合,拓展培训的深度和内涵,实行全员培训,建立培训效果与激励挂钩机制,搭建学习型、知识型行业的平台。

(九)聘用制度。

执业机构应当建立聘用制度明确本机构的招聘原则、招聘程序及招聘后对职工的用工管理。

八、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将对各执业机构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执业机构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行业从业人员可就执业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进行举报。

匿名举报或实名举报,协会均予以受理。

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将授权维权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对执业机构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涉及举报的,及时进行检查。

十一、各执业机构不得拒绝、阻挠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安排的监督检查。

十二、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或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执业机构,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惩戒,单处或并处以下方式惩戒: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诚信评定时作为不良记录。

 

附件:

一、重庆XX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职工薪酬制度(参考范本);

 

二、重庆XX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工作时间制度(参考范本);

三、重庆XX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参考范本);

四、重庆XX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参考范本);

 

五、重庆XX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职工社会保险及福利制度(参考范本);

六、重庆XX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职工自律规定(参考范本);

七、重庆XX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参考范本);

八、重庆XX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培训制度(参考范本);

九、重庆XX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聘用制度(参考范本);

十、重庆XX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劳动合同(参考范本)。

 

附件一:

重庆××会计师事务(或评估机构)

职工薪酬制度

(参考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规范本单位薪酬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册在岗职工和外聘临时职工。

 

第二章 职工薪酬分配原则

第三条 本单位薪酬制度以“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基本原则,根据职工所在工作岗位(职务)、专业水平和能力(执业资格、学历学位、技术职称),以及工作业绩、表现等确定每位职工的薪酬标准,

第四条 本单位每年对职工的专业胜任能力、敬业精神、工作绩效和职业道德等进行考核评价,并据以确定薪酬标准的职级和晋升。

第五条 根据行业的特点,本单位按专业技术人员、行政支持人员和股东(合伙人)三类实行相应的薪酬管理政策。

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

是指在本单位从事审计会计、资产评估、工程审价、税务及咨询、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支持等专业工作的从业人员。

(二)行政支持人员:

是指在本单位工作的,从事行政事务、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的从业人员。

(三)股东(合伙人):

是指在本单位持有股份或出资的股东(合伙人)。

 

第三章 职工薪酬分配办法

第六条 本单位的职工薪酬制度采用固定薪酬加浮动薪酬法和工资全额约定法(即年薪制)。

第七条 本单位根据职工在人事管理方面的不同性质和类别(如股东〈合伙人〉、其他正式在册职工、临聘人员、返聘人员、试用人员、实习生等)确定薪酬体制及薪酬构成项目。

第八条 本单位对行政支持人员采用工资全额约定法,即可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级、学历学位、资格职称、工作能力和所内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其年薪,再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给予一定的津补贴,年终发给一定的奖金。

第九条 本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采用固定薪酬加浮动薪酬法。

其薪酬构成主要可包括: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项津补贴、加班工资和奖励工资等。

(一)、伙人员八八固定薪酬由职务职级工资、学历学位工资、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工资等组成。

1、职务职级工资:

按董事长、总经理、主任会计师、所长、总稽核(总会计师、总审计师)、部门经理、高级经理、经理、项目经理、审计员、试用人员和实习生等不同职务和职级确定。

董事长、总经理、主任会计师、所长每月元;总稽核(总会计师、总审计师)、部门经理每月元;高级经理每月元;经理每月元;项目经理每月元,实习生每月元。

2、学历学位工资:

按研究生、本科、专科等不同学历,或按博士、硕士、学士等不同学位就高选择确定。

研究生:

博士每月元,硕士(双学士)每月元;本科(学士)每月元,专科每月元。

3、执业资格工资:

按照与本单位专业服务范围和内部管理有关的各种专业资格,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执业资格工资:

按照与本执业机构专业服务范围和内部管理有关的各种专业技术职称,分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确定。

执业资格工资与技术职称工资可采取分别重复计算方法,也可采取就高选择一项的计算方法。

本单位职工取得以上相关执业资格,按每月元计算执业资格工资,取得两项(含)以上相关执业资格的,按每增加一项资格每月增加元。

(二)浮动薪酬:

是指本单位根据业务项目的收益情况发放给职工的报酬,此部分工资按职工的工作量、贡献率等情况发给,并可按职工职务职级系数计算。

1、参与浮动薪酬分配的人员及计提方法

(1)一线项目人员,是指参加该业务项目具体工作的业务人员,该部分人员的浮动报酬即项目提成由项目总提成率、职工分配系数、工作量系数等要素构成和计提。

(2)其他项目参与人员,是指与该业务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该部分人员的浮动报酬可按一线项目人员的提成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按适当的方法进行具体分配。

2、项目提成比率

项目提成比率是指在项目收费中提取浮动报酬的比例。

审计业务、验资、资产评估、工程审价、税务及咨询等业务,按已完成项目的实际收费,实行分档超额累退办法确定分配数额。

3、分配系数

分配系数是指参与浮动报酬分配的人员,按其不同的职务(如高级审计经理、中级审计经理、审计经理、高级项目经理、项目主管、项目经理、审计员、助理审计员)设置等级,并对每一等级确定基本分配系数。

4、工作量系数

根据参与项目工作人员的内、外勤工作时间,结合劳动强度、劳动效率、贡献大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方案、并由项目合伙人决定。

(三)各项津贴是指本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各种津(补)贴,如工龄津贴、所龄津贴、餐贴、交通津贴、通讯补贴、特殊工种(岗位)补贴等(该部分同样适用于行政支持人员)。

1、工龄津贴:

月工龄津贴=标准(元/月)×工作年限。

2、所龄津贴:

月工龄津贴=标准(元/月)×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3、餐费津贴:

每月按一定金额发给。

4、交通费津贴:

每月按一定金额发给或根据情况实报实销。

5、通讯费用津贴:

按不同职务职级或岗位分别按一定金额标准发给,或实报实销。

6、特殊岗位津贴:

指专职电脑操作员、打字文印复印、司机等岗位或工种,按一定金额标准发给营养补贴和安全驾驶补贴。

(四)加班工资:

指基于行业特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按职工加班时间所支付的工资(本项规定同样适用于行政支持人员)。

(五)奖励工资:

指本单位对职工的各种奖励,如年终奖、开拓奖、特殊奖励等(该部分同样适用于行政支持人员)。

1、年终奖:

指本单位根据年度收益情况,给予全体职工的奖励。

通常结合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分等级发给。

2、业务开拓奖:

指对以下职级的职工在业务拓展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按适当的计算方法所支付的奖励,开拓奖励的提取比例为%。

3、特殊奖:

指在特殊情况下本单位给予职工的奖励,如职工取得博士、硕士学位、高级技术职称,取得相关荣誉,以及职工对执业机构有特殊贡献等。

第十条 执业质量保证金:

是指本单位与注册会计师协商建立的“执业质量保证金”,即分别每个注册会计师每年薪酬所得%提取的“个人执业质量保证金”,本单位同时按同等金额提取一并计入按每个注册会计师建立的专项明显辅助帐户,年满五年后如无约定的重大执业质量问题或赔偿情形时,从第六年起逐年将最早一年提取的“个人执业质量保证金”分别返还给注册会计师个人。

第十一条 工勤人员、试用期人员薪酬及临聘人员、实习生报酬

试用期人员与工勤人员实行基本工资法。

其标准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临聘人员是指为完成某一特定业务项目而临时聘用的专家,其标准可结合工作量或完成项目后根据业务收费情况而给予的报酬。

实习生是指在临时在本单位实习的在校大中院校学生,实习生的报酬按定额发给。

第十二条 股东(合伙人)的薪酬可在固定薪酬加浮动薪酬或年薪制的基础上再加适当的利润分配。

第十三条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以及参加行业和合法的社会活动期间,本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十四条 本单位于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发放职工薪酬。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具体薪酬政策及计算方法属于商业秘密,职工的法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征求职工(或职工代表)意见,并经本单位经理办公会(或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由主任会计师(或总经理)批准执行,以后修改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  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附件二:

重庆××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

工作时间制度

(参考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的特点和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考勤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册在岗职工和外聘临时职工。

 

第二章 工作时间规定

第三条 本单位业务岗位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也称为综合工时制),行政支持岗位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属于定时工作制。

第四条 职工的工作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早上9:

00-12:

00;下午2:

00-5:

30;周六、周日休息。

职工出差期间由项目负责人安排工作时间。

第五条 单位不提倡职工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按照加班申报规定事先申请,批准后方可加班。

单位以半年为计算周期,保障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职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存在延长工作时间情况者,公司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调休。

第六条 法定节假日。

职工根据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职工享受休息休假按《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2007第513号)制度执行。

第七条 带薪年假。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障职工身心健康,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本单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为职工提供带薪年休假。

第八条 加班费计算: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职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本单位安排职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小时数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如果不提供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的200%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的300%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经征求职工(或职工代表)意见,并经本单位经理办公会(或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由主任会计师(或总经理)批准执行,以后修改亦同。

第十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附件三:

重庆XX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

职工休息休假制度

(参考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制度的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本单位实际,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如下原则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册在岗职工和外聘临时职工。

 

第二章主要的休息、休假类型

 

第三条工作间隙休息。

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享有的休息时间。

在上、下午工作期间允许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休息10至15分钟

第四条日休息。

是指劳动者在每昼夜(24小时)内,除工作时间外,由自己支配的时间。

也就是说,除了最多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其余时间均为劳动者休息时间,包括上午上班前、下午下班后、中午用餐等所有的时间。

第五条周休息。

又称公休日,是指劳动者在一周内,享有连续休息在一天(24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

按现行规定,每周休息两天,即星期六和星期日两天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法定节日休假。

法定节假日属于带薪假日,按国家的具体规定及国务院当年的休假规定执行。

第七条年休假。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八条其他休假。

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享受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

其他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年休假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享受年休假职工范围

(一)在本单位工作并与本单位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均能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由劳务公司派遣本单位工作并且工作期限超过一年的,也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十条休假条件及假期

(一)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被扣发事假工资或者虽被扣发但以其他形式补偿的;

(二)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二条年休假的计划安排及审批程序

(一)本单位安排年休假的总原则是根据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二)职工有申请休假的权利,本单位有批假的权力。

职工享受年休假必须事先经本单位批准后才可享受。

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三)因本单位经营性质所决定本单位职工全年各阶段工作任务是不均衡的,本单位应尽量安排职工在空闲阶段或工作任务不饱和期享受年休假。

(四)本单位职工应在年休假计划期前填写《年休假申请表》并逐级审批。

经批准休假的职工应按批准期限按期休假和按期销假。

本单位将根据实际的休假期发放假期工资。

第十三条年休假计划的变更与审批

(一)职工必须按照本单位年休假安排计划时间享受年休假,职工本人如无特殊原因能享受年休假而未享受的按主动放弃处理。

(二)因本人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时间休假,应事先向所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部门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变动休假计划。

未经申请的变更,视为放弃本年度的年休假。

(三)因工作需要职工在计划期内不能休假的,由所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变更申请应注明变更原因及新的休假时间计划。

因工作原因多次变更也应多次申请批准。

(四)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本单位可安排延迟到下一年度继续享受年休假,但最多只可延迟一年,延迟时间超过一年的应视为因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

(五)因本人原因当年不能休假的不能延续下一年使用,应按主动放弃处理。

(六)因工作需要跨年度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根据本人意愿两年假期合并使用或分期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支付正常的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年休假的待遇

(一)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具体计算方法应将职工本人休假前12个月的工资按月平均再按平均日工资收入×休假天数。

(二)因本人原因假期未到提前上班的,不再补偿假期工资。

经批准超假的,超假期按事假处理,未经批准超假的,超假期按旷工处理。

(三)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需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但单位应按照职工本人应享受年休假年度的平均日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四)职工在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被提前召回上班,剩余假期可按照本人意愿可延至下一次年休假期中继续休假或按照日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进行补偿。

(五)职工主动放弃年休假的,本单位不再进行任何补偿。

(六)职工在休年休假期间,除应享受的假期工资外,不得享受本单位按业务进行计量的奖金,其他按月领取的各项补贴及当期发放的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七)职工主动离职超过一个月后又返回本单位工作的,以最近返回本单位时间为年休假计算依据。

 

第四章其他休假的规定

 

第十五条事假。

在上述国家法定及本单位规定的休息、休假之外,职工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应请事假。

事假1天之内由部门经理审批;2—5天,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6天及以上,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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