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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软件退税详解.docx

嵌入式软件退税详解

嵌入式软件退税

1、在原先的政策里面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退税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里根本木有考虑到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那么退税的时候是退实际说服超过3%的部分的,也就是说退税的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进项税-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个公式的改变才是真正退还了纳税人税负超过3%的部分的增值税?

2、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退税的软件产品对应的硬件部分成本的问题。

举例如下:

?

A企业是软件企业,有自己生产的设备,设备包含嵌入式软件部分,现在有一个销售合同如下:

A企业帮助B企业搭建一个XX平台,用到自己生产的设备-简称X设备,X设备里面包含软件产品Y,同时还用到外购的服务器。

企业合同签订成:

?

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个XX平台,明细有两项:

?

1、X设备一台价格30万?

2、服务器一台价格20万?

3、Y软件产品价格10万元?

总计价格50万元。

?

实际成本如下:

?

X设备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30万元,?

外购服务器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20万元?

Y产品成本1万元,销售价格10万元?

假设Y软件产品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

这样企业实际上是把软件产品Y的退税和X设备捆绑在了一起,企业的退税=10*(17%-3%)?

但是现在企业把合同转换成另外一种签订方式:

?

1、XX平台硬件部分价格25万元?

2、Y软件产品价格35万元?

这样退税=35*(17%-3%)?

其实两种方式的操作在于成本的计算对象不同,第一种方式把实际销售的每种设备作为单个成本核算对象,而第二种方式把整个系统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个人认为这里存在一个很可行的纳税筹划方式,尤其适那些大型设备的销售,完全可以把一些不包含软件产品的设备和包含软件的设备打包算做一个系统销售出去,这样就可以把这个系统分成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只要硬件部分的成本利润率超过10%就可以了,其余部分全部算作是软件部分的定价,就可以最大化的减少增值税的实际支出了。

改变下成本核算对象着实可以节税。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着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着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着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着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第八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

  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具体规定可参考《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说明》(见附件7)。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一)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以下简称检测证明);

  

(二)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以下将该两证书简称为“登记证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的,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检测证明中列明。

  第十一条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软件生产企业兼营其他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以及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软件产品、其他货物销售、应税劳务、营业税应税收入等项目的销售额(或营业额)。

  软件生产企业除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外,还销售其他软件产品的,也应分别核算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单独核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水、电等共同消耗,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应选择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并于本办法下发后第一次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时,将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见附件4),分摊方式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年后需要变更的,应重新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见附件4)。

  第十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时,应在开具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

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应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软件产品名称在开票中需要缩写的,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全称,在货物品名栏目使用缩写。

但一种软件产品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固定的缩写。

  第十五条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开票、核算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二)软件产品的核算和发票开具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

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三)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2.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

  3.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第十六条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开票、核算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及公式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核算和发票开具

  1.纳税人按上述方式确定软件、硬件部分销售额后,应分软件、硬件部分设置专栏分别核算销售额。

  2.纳税人在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成本时,应区分软件、硬件部分,分别依其生产成本的产生和归集,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专栏,并按规范的会计流程进行核算,形成相应的分类账,反映不同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情况。

对于软件品种、规格众多的纳税人,可以适当分类反映。

软件、硬件的成本的核算必须符合现行会计基本准则和有关规定,计算和分配方法应适当和科学,反映的成本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3.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

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可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三)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

  第十七条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见附件1);

  2.《退(抵)税申请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附报资料

  1.申请报告。

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

对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应说明退税情况;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

  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特定资料

  1.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对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多的企业,在第一个月开始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但对相同的软件产品,以后各月申请退税时,可将原软件产品证书名称、版本号、有效期起止日期等,按规定填在《软件产品证书清单》(见附件5)内,不再提供原产品证书复印件。

对新增的软件产品,必须在新增软件产品第一个月申请退税时,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3.《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见附件2);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说明;

  5.《软件产品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表》(见附件4)(第一次申请退税,或发生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变更时提供)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申请,并在申请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审核审批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流程审批,并将加盖公章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退(抵)税批准通知书》两份传递至市局办理退税手续。

  政策法规科在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登记《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批准台帐》。

  第十九条 软件产品办理增值税退税后发生退货或折扣折让等情况的,纳税人应依法补缴已退税款。

  第二十条 对于月度之间购销比例波动较大,并影响到全年税收退还总额的纳税人,在按月计算办理税收退还后,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后对其进行清算(清算表样式见附件3),具体清算的组织和开展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办法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办法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的资格。

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核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向市局书面报告,根据市局与有关资格认定部门沟通的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不得执行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新)

  附件2:

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新)

  附件3:

软件企业年度清算表

  附件4软件产品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表(新)

  附件5:

软件产品证书清单

  附件6:

软件产品销售清单

  附件7:

关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的说明(略)

  附件1:

  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税款所属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印章):

            金额单位:

纳税识别号:

登记注册类型: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软件产品登记证号:

产品类型:

□纯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

产品名称

销售额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应纳增值税

实际缴纳增值税

应退增值税

合计

  经办人:

                填表日期:

  注:

1、应退增值税计算公式:

⑥=①×[⑤÷①×100%-3%];

  2、产品类型栏目内,在所属□内打“√”。

  附件2:

  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印章):

                 金额单位:

纳税识别号:

登记注册类型: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嵌入式软件产品登记证号:

按哪种方法确定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方法①     □方法②       □方法③

产品名称

当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

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当期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销售额

当期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成本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增值税

合计:

 经办人:

                填表日期:

  注:

1、按哪种方法确定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的方法: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

  2、按方法“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销售额”的计算办法:

  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③=④×(1+10%)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②=①-③

  当期应退增值税⑥=(②×17%-⑤)-②×3%

  附件3:

  软件企业年度清算表

  税款所属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企业名称(印章)

企业性质

经营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办税员

电话号码

项  目

硬件及外购商品

即征即退

销售额

税额

销售额

税额

一般销售

(1)

应税劳务

(2)

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及劳务(3)

6%

4%

合计(4=1+2+3)

免税货物劳务

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

出口免抵退税货物销售额

项   目

硬件及外购商品

即征即退

合计

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5)

进项税额转出(6)

免税货物劳务用

非应税项目用

非正常损失

简易办法征税用

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

其他

税款计算及缴纳

项   目

硬件及外购商品

即征即退

合计

销项税额合计(7)

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8=5-6)

上期留抵税额(9)

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10)

应抵扣税额(11=8+9-10)

实际抵扣税额(12)

本期应纳税额(13=7-12)

本期已缴税额(14)

本期应退税额(15)

本期已退税额(16)

应补多退税款(17=16-15)

少退转作留抵税额(18=15-16)

本期应补税额(19=13-14+17)

本期末应留抵税额(20=11-12+18)

 检查人员审核意见:

      税政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局长审核意见:

  附件4:

  软件产品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编码

  纳税人名称

第一次备案时填写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

□按按照实际成本分摊

□ 销售收入比例分摊

开始生效的税款属期

变更分摊方式时填写

原进项税额

核算方式

开始生效的税款属期

变更后进项税额核算方式

变更后开始生效的税款属期

变更原因

  经办人:

                 填写日期:

  注:

1、请在所选定的分摊方式前打“∨”;

  2、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一经选择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3、此表一式一份;

  附件5:

  软件产品证书(或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清单

  纳税申报期:

  年   月

纳税人名称:

(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产品类型

纯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

产品名称  

 版本号 

证书名称

有效起止日期

产品名称 

版本号

证书名称

有效起止日期

注1:

证书名称是指软件产品证书或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

  附件6:

  软件产品销售清单

  纳税申报期:

   年   月

纳税人名称:

(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产品名称

版本号

购货方

发票号码

数量

单价

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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