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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旁听报告.docx

南京理工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

法院旁听报告

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报告题目法院旁听报告

姓名岳文慧

学号915107870121

指导教师马千

2016年1月10日

南京理工大学马研部法院庭审旁听报告

一、案件基本信息

时间:

2015年12月1日14时30分

地点: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

案件类型:

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

江苏建材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大地万宏混凝土有限公司

二、案件主要内容

原告江苏建材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大地万宏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款项5265846元超过两年时间,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尚未还清的款项31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918758元以及律师费6万元。

三、庭审记录

由法官陈猛独任审判,书记员潘虹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宣读法律关于庭审的规定,如不得照相、摄影、大声喧哗等。

【原告】被告拖欠原告500万余元两年多,至今仍欠原告31万余元,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所欠款,并支付违约金918758元,律师费6万元。

【法官】现由被告提出质疑及辩解。

【被告】我方被告先提出三点辩解与质疑:

1.关于所欠款。

鉴于原告曾接受委托,欠款48万余元,已实从广州富酬建材有限公司收取,所以被告认为此收款489590元已发生,被告已超额支付原告489590元,所欠款已清空。

2.关于原告提出的91万余元违约金,我方认为是无事实、无法律依据的:

(1)双方钱款属滚动消费滚动付款。

2011年9月20日双方就此已签订审核,双方无任何违约责任;而在原告庭前交给法庭的2012年3月1日签订的申请函中又约定了违约金为同期银行贷款的三倍。

对于以上事实任何人都难以理清,所欠款项应用哪项法案合同,被告表示不能接受。

(2)即便被告违约,鉴于原告在起诉前从未向被告主张过该协议,所以被告认为原告的权益保护应从2013年10月10日开始,之前的违约金不能计算在内。

(3)双方约定的三倍银行贷款违约金明显过高,被告申请在原告没有依据证明实际损失下,给予违约金金额调整。

(4)无论原告的违约金得到多少保护,在实际发生时,要求原告提供法律规定的收据发票。

3.关于律师费6万元。

对金额表示没有相关法律、事实依据,并且根据原告给的利息计算表,至2014年10月21日原告已收419590元。

【法官】本案争议:

1.被告是否欠付原告317503.39元。

2.被告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如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标准。

4.原告主张律师费服务费是否有法律、事实依据。

现在由原告向本庭递交证据。

【原告】证据一:

2012年3月1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如合同到期不续签(2012.1.26-2013.1.25),被告在一个月内付清款项,事实是到期未续签,被告应在2013.2.24前付清款项,违约方按第一年期贷款利率三倍支付违约金及诉讼费、律师费。

证据二:

2013年3月11日,双方签订对账单,被告欠原告5583151.85元。

证据三:

原告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证明,6万元律师代理发票原件已交至财务处,先递交复件。

江苏建材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律师事务所网银支付6万元,现提交电子档案。

证据四:

被告于2015年8月3日向广州富酬建材有限公司寄发的律师函一份,落款为南京大地万宏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所,表明推翻了此前签订的协议。

【被告】我方对原告提供的律师函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1.从合同虚方盖章签字来看,刘xx有委托代理权2.即使双方有合同关系,合同上的供应量及价格与本案没有关联3.从付款来看,按常理被告应付先欠的款项,希望双方核实每份合同下的资金。

【法官】现在我有问题问双方:

请问原告欠款承担主体是大地万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还是万宏混凝土有限公司?

(原告:

是大地万宏)请问被告你方提到万宏公司是什么目的?

证明什么?

(被告:

欠款是万宏公司支付请原告代收的,原告被告双方的款项由万宏及大地万宏共同承担)

请问原告对被告举证的协议及目的是否认同?

(原告:

要看进一步合同证据核实,以及以什么为违约基数)请原告庭后提供每份合同下的收据以及财务付款证明,双方核实每份合同的真实性以及有效性及资金。

(原告:

好的,原告希望追加或另诉,因为大地万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停产)现在本案休庭。

四、心得感想

这是我第一次去法院旁听,我并没有像很多人一样觉得会无聊,相反我还是很期待的。

当初如果不是我妈的考虑,我大概很有可能就去上华东政法大学,这次有可以接触到法律方面的机会,我甚至有些激动。

当我真正去到法院时,才发觉法院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的不近人情,相反却有些平民化——也对,这样才算是真正的为民服务不是吗。

依我本意,和很多人一样真的很想看一些凶杀之类的重大案件,可惜了,并没有,于是我才和同学一起选择了这个买卖合同纠纷案。

以下是我的几点主要心得感想:

(一)原来法律离我们那么近

从很小的时候开始,或因为电视,或因为书籍,总感觉法律是很胜收庄严肃穆的,虽然它是为所有的人民服务的,却是离我们日常生活很遥远的。

但是听了马千老师上节课讲的刑法以后,才知道法律其实就是为我们生活中的一些虽然可能不是很经常出现的情况准备的,其实法律很我们生活很近很近。

譬如,法院就坐落在闹市区,周围也并无其他屏障,足见其亲民性。

又譬如,每个中国公民只要凭借身份证都能亲自参与到法院审判当中去,也从而使我对法律的兴趣更浓了。

(二)庭审的严肃性

刚接近法院,雄伟的法院大楼马上给我们一种庄严肃穆的感觉,我们也停止了洗脑,掏出身份证来准备换取相应的旁听证,然后排队安检。

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不准带入带入法庭,一度让我觉得非常疑惑,大概是因为避免对审判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吧。

虽然很麻烦,但是这也是对法院的一种基本尊重和保护吧,其实也更能体现法律的神圣吧。

它使一进入法院的人群确确实实地意识到了法院的威严和庄重,所以我觉得这一点还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作为民众也确实提升法律甚至法院在我们心中以及社会生活中的权威性,不管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的内容上。

(三)关于庭审活动

法庭的辩论并不像辩论赛那么紧凑,应该想清楚再说。

对方发表意见后,法官让你发表意见,这时并不像辩论赛一样,就必须立马站起来回话,而是可以查阅一下案卷和证据,并且和另一位律师商量商量,再发表意见。

虽然不假思索脱口而出给人的感觉更显得理直气壮一点,但如果说错给对方留下把柄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另外,陈述事实、发表质证意见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对于证据一定要非常熟悉,对证据的选择要非常谨慎。

作为一个当代大学生,需要的不仅是让自己更有竞争力,让自己更优秀,更是要让自己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而且也要学会用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的普及过程中,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得到了明显的提高,至少在实际的生活中,开始思考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争议,使得司法真正成为我国民事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不要一直觉得法律离自己很远,其实法律本来离我们就很近。

以上就是我这次法院旁听的心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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