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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管理制度1.docx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1

火工品管理制度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公司的火工品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责任,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火工品管理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潞安矿业集团公司民爆器材安全管理考核评分标准》,结合我公司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火工品管理制度,希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所有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有关证件上岗,杜绝无证上岗。

第二章责任划分

1、物供科为火工品的购买、验收、储存、保管、领退及废旧雷管处理的责任部门,物供科长为第一责任人,保管员为直接责任人。

2、保卫科负责火工品的地面押运及地面区域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3、安监处负责火工品井下运输、使用、清退的监督检查工作。

4、保管员负责火工品的保管和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发放和清退、丢失、销毁的管理台帐;

5、保卫科为地面库的安全保卫单位。

6、物供科、保卫科对地面库区的防火、防盗、防雷电、防潮、防破坏等工作负责。

7、安监处、保卫科为地面库的日常监督检查单位。

8、各队组爆破员负责火工品的领取、背运、井下使用、回收等工作,物供科火药库人员负责火工品的每日闭合管理。

物供科长为火工品闭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火药库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9、各采掘队组负责本队组火工品领取、运输、使用、清退的验收工件,队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各跟班队长、工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一节火工品储存保管制度

一、火工品储存库必须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的安全防范措施,防盗、防火、防雷、防潮、防鼠等各项设施完好有效。

二、未经单位保卫科、物供科、安监处批准,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出入库必须有检查和登记记录。

三、雷管、炸药的储存严格按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储存,严禁超量储存,严格执行雷管炸药领退制度,严禁超领超发,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

四、领退人员不得进入库内,只能在炸药库或雷管库外与报关员进行领退。

五、民爆器材必须设置专职保管员,看库人员不得兼任库房保管员。

六、民爆器材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严禁一名保管进入库房内进行作业。

七、严格交接班制度,当班发出数量、结存数量以及存在问题,要向下一班交接清楚,做到日清月结,发现数量不符,要立即查明原因,及时报告。

火药库要做好各单位使用的明细表,月终汇总上报。

八、储存库内火工品要按照品种类别分库存储,要定位存放,库内要铺设木地板和胶垫;民爆器材要按品种摆放整齐;民爆器材箱子摆放距离墙壁不小于60厘米。

九、储存库内必须保持整洁,必须放置温度和湿度计(温度保持在15—25℃),并逐日做好记录,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小动物进入和防止阳光直射措施;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火工品;严禁存放无关的工具盒杂物;严禁携带矿灯进入民爆器材库内;

一十、民爆器材库要定期对库区避雷设施、供电设施、消防设施、通讯设施、报警装置、监控设施、围墙、电网或刺网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持性能完好有效。

一十一、民爆器材库内严禁穿化纤衣服进入,进入民爆器材库内严禁携带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一十二、民爆器材库外要有导除静电的设施设备,如导除静电门帘。

一十三、发现火工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保卫科。

 

第二节火工品领取、背运、使用制度

一、领取、使用火工品,应由公司培训中心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爆破人员领取、使用,若不符合规定严禁发放、使用火工品。

领取火工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生产作业后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并做好登记。

二、各队组要将所有涉爆人员的相片上交物供科,以方便在领取火工品时,对领取人员进行核对。

物供科根据队组提供的涉爆人员信息进行建档管理,并将涉爆人员照片张贴,作为核对依据。

三、各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在领取火工品时队长或书记必须在《民爆物品领用单》上签字。

四、在发放火工品时,必须核对领取人员身份,包括证件、人相对照等,若证件与本人不符或无证时,严禁发放炸药。

五、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各队组的爆破工和背药工要进行固定配对,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

六、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

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

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编织袋或其他容器内。

领到火工品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七、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八、在使用卡轨车运输火工品品时,必须使用专用车盘,且严禁携带其他物料。

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

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进,防止震动和撞击。

九、爆破作业时,对领取的火工品要如实登记其品种、数量、编号及领用发放人员的姓名,必须有班组长、爆破员、安全员共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九、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同一个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的炸药,不同厂家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严禁参混使用。

十、火工品领到工作面后,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箱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炮药箱必须加锁。

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严禁坐在或站在炮箱上装配起爆药卷或进行其他工作,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十一、发爆器、放炮母线的质量、长度、接头要符合要求;放炮母线的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必须由放炮员一人操作。

发爆器的手把、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作业点放炮员随声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十二、发爆器必须定期校验各项性能和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十三、每次爆破前,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必须撤离在有效的安全距离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

十四、爆破前,班组长必须安排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线外应挂警戒牌。

十五、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米范围内必须进行洒水降尘。

十六、井下爆破作业地点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且当班必须处理完。

如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特殊情况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可进行处理。

十七、现场使用时,班(组)长、安全员要对爆破员经行现场监督,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作业。

十八、班(组)长、爆破员、安全员要对当班实际使用的炸药、雷管予以清点,确认无误后,必须认真填写《雷管、炸药领退及现场使用情况跟踪表》。

第三节火工品清退、回收制度

1、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爆破员下班后要求严格执行消退,剩余的炸药、雷管要求当班退回库房,严禁移交下班或私自存放。

3、保管员对退回库房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在《火工品清退单》上签字,若发现与实际不符,拒绝接收,严防意外。

4、发现井下丢失炸药、雷管,爆破员和背药员应立即向领导汇报,迅速查清去向,严肃处理有关负责人。

第四节火工品登记制度

一、火工品储存、使用必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出入库、领用、发放、清退台帐,做到日清月结。

二、火工品出入库时,必须将出入库的火工品品种、规格、数量如实登记。

三、发放火工品时,要认真核查火工品领料单及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完整有效,领取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使用地点是否相符。

按领料单上所领规格、数量发放,并做好领取、出库登记。

四、发放雷管时,要将雷管编码登记清楚,由领取人签字。

五、使用火工品时,爆破员要将当班使用数量如实填写《雷管现场使用跟踪表》和《炸药现场使用跟踪表》,由班组长、安全员签字后,交给储存库保管员。

六、对当班剩余的火工品要清退回储存库,储存库保管员要认真检查清点,并登记上帐。

七、火工品出入井时,必须在井口进行登记。

若发现帐、卡、物不符时,要及时的向相关部门反映。

第五节火工品运输装卸制度

一、运输民用火工品必须按《民用火工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运输工具必须是符合运输火工品的密封专用车辆,若无专用车辆,必须人工进行背运。

二、禁止用翻斗车、自卸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运输火工品。

三、运输民用火工品,要有必要的安全措施,严格按照公司所规定的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营地点、火工品的品种、数量和有效期限进行运输。

四、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运输,距离不得小于30米,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及其它货物混装运输。

五、装卸火工品时禁止无关人员在场,装卸人员要严格按要求的品种、规格和数量运搬。

作业前要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要轻拿轻放,严禁翻滚、拖拉或用撬棍、榔头等铁器敲打包装件,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火工品。

六、在装卸现场火工品运输车辆不允许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

火工品运输车辆离火工品储存库门的停放距离不能小于2.5米。

七、装卸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干净现场,防止遗留民用火工品,并于保管员做好交接工作。

八、装卸和运输火工品时,作业人员要对所运的民用火工品掌握其危险性质及应急措施,严禁随身携带火种,严禁穿带有铁钉的工作服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第六节火工品销毁制度

一、对失效及不符合技术要求或国家标准,变质和过期的火工品,应及时清理登记,予以销毁。

储存库内废旧雷管库存数量最多不准超过500发,炸药不准超过100公斤。

二、销毁火工品,必须进行登录造册,建账建卡,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火工品的品名、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等,报上级主管部门及辖区公安机关审核备案批复后进行销毁。

三、销毁时,应根据公安机关的批复,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专职人员进行销毁,销毁现场必须有公安机关和单位保卫、公安、供应等部门人员共同监督下进行销毁。

四、火工品销毁前,必须由公安机关、单位保卫、安全、供应等部门的人员对火工品的品种和数量共同进行清点登记后,进行销毁。

销毁时应做好销毁记录和现场监督,并做好警戒工作。

五、销毁工作结束后,现场监督人员应在销毁记录上签名,并建立台账和档案。

第七节火工品储存库值班、巡守制度

一、火工品储存库必须在库区外的安全地带设立报警控制室(值班室),并安装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视频监控系统要确保库区内外不留死角和盲区,视频和记录图像等资料至少保存1个月,必须配备防侵犯设施和自卫器械。

二、火工品储存库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值守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值班室,值守人员必须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如实登记巡视情况,并建立台账,如实填写。

三、值守人员要严格履行值班、守护、巡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并有值班巡逻记录。

四、值守人员必须熟记与辖区公安机关的通讯联络方法,遇有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

五、库区内必须配备2条以上看护犬,看护犬必须为大型犬。

夜间要处于巡游状态。

六、库区的照明线路和其他线路要经常检查,发现老化、断线、短路等现象,要及时更换修理,库区周围的杂草要经常清理,围墙、刺网、电网要经常检查,发现损坏,要及时修复。

 

第八节火药库交接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必须遵照规定的轮班表担任值班不得擅自调班或离岗,必须双人值班。

 

 二、交班人员应事先做好交班准备工作。

  三、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火药库,详细了解上一班火药库情况。

  四、交接班必须做到“五清三交接”,即:

五清:

看清、讲清、清、查清、点清。

三交接:

帐目交接、现场交接、实物交接。

  五、在交接班时间内,一般不可办理领用发放回收炸药及手续。

  六、交接班的内容一律以所填写的交接班记录和现场交接清楚为准,当遇应交待的事项由交班者负责,凡没有接清楚的事项,由接班者负责,双方都未履行交接手续内容,双方都应负责。

  七、下列情况不得进行交接班。

  1)、 饮酒后的接班人员。

  2)、 正在领用发放回收火工品工作时。

  3)、 接班人尚未到齐之前。

第九节监督检查制度

一、公司每旬由安监处牵头联合保卫科等有关部门,对井下火工品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二、公司安监处负责井下火工品管理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

三、公司在节日期间要对火工品管理进行专项检查。

四、要严格填写检查、巡查、抽查记录。

五、保卫科要经常对地面炸药库库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岗位责任制

第一节火工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一、民爆物品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带头遵守《民爆物品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民爆物品购买,使用年度、月度计划,呈报审批等工作。

三、负责对民爆器材存储、导通编号、使用各个环节的检查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积极整改。

经常了解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思想动态,按规定检查安全因素,及时采取具体措施,对不适应继续从业的人员及时按规定调整。

四、监督爆破员、保管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规作业。

五、全程监督爆破作业人员对火工品的领取和使用,认真核实爆破员所填写的《雷管、炸药领退及现场使用情况跟踪表》,确定爆破员所填写的领取和使用的品种、数量准确无误后在《雷管、炸药领退及现场使用情况跟踪表》上本人签字。

对无爆破安全作业证的人员,有权制止其进行发放、使用火工品。

六、检查火工品和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民用火工品的退库情况。

七、负责本单位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因管理不善,违章作业而造成的民爆物品丢失、被盗、爆炸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

 

第二节火工品押运员岗位责任制

一、火工品押运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督运输火工品的人员及车辆,严格按照公司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等进行运输。

二、火工品的押运线路包括从火药库领用炸药入井和剩余炸药从井口到炸药库。

三、监督运输车辆装载和人员背运的火工品必须按规定装载,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等,而且牢固稳定。

四、必须熟练掌握所押运火工品的种类、性能和发生突发事故的抢救方法。

押运途中严禁携带火种和动用明火,不准无关人员搭乘运输车辆,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检查。

五、看管好所押运的火工品,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它事故。

如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不顾一切代价地减低危害程度。

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六、押运员将所押运的火工品到达目的地后,要在台账进行签字。

第三节巡守员岗位责任制

一、坚守工作岗位,持证上岗,地面库房必须实行双人、双锁制,对于无关人员严禁其进入库内;

二、按照上级规定,努力使库房库区需达到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的“四防”要求。

三、熟练掌握常用火工品的性能及事故抢救技术,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

四、要按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定期检测库区内的避雷设施并保证其完好,库区内按照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和消防用水,并保证良好状态。

对各种安全设施要经常检查,做到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如有损坏或失效,及时汇报并督促整改。

五、在库区门口要悬挂进库需知,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值班室饮酒、会客;严禁在值班室留宿非工作人员,对因公入库的人员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填写入库登记薄。

六、坚持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检查工作。

七、对进入库内提货、送货的车辆进行警戒,直至车辆出库。

严禁让携带手机、火种、放炮器、矿灯、穿铁掌皮鞋着易产生静电衣物及携带易燃、有毒、腐蚀性物品等人员进入库区。

八、严格工作责任,严禁值班期间睡岗、脱岗,确保火工品库不发生任何事故。

第四节火工品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一、树立高度的责任感,持证上岗。

二、保管员必须熟练掌握所保管的各种火工品的性能,熟知火工品储存库的通风、照明、温度、湿度、防雷、防火、通讯以及火工品的储存、保管、统计、发放、报废和销毁方法。

三、火工品必须存放在专用的仓库内,并按核定的储量储存,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同库存放,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四、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出入库手续,如实记录民爆物品进出库的数量、流向和储存,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录入民用火工品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传递;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帐卡物相符。

五、在发放火工品时,要认真查验领取人的各种证件、手续,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对无证件和手续不全者,有权拒绝发放火工品,对退回的火工品,要认真检查、清点后入库,严格登记签字手续。

六、负责保持库房内通气、透气、干燥,整齐干净。

七、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过期、受潮、变质的火工品要及时清理登记,建账建卡,以备查验。

需要销毁时,要及时报告单位领导,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八、保持库内库区消防和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第五节爆破员岗位责任制

一、必须持公安机关和煤炭主管部门发放的两种爆破员资格证上岗作业。

二、认真的执行公司火工品领退的相关规定,严格的按照爆破说明书和《爆破安全规程》进行爆破作业。

三、认真的执行公司火工品在井下运输环节的规定,不得违规运输。

四、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瞎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四、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火工品库房。

五、接受安全员的监督,认真的执行的领退、运输、使用、清退等环节的安全工作。

第六节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一、必须持公安机关和煤炭主管部门发放的两种安全员资格证上岗作业。

二、负责井下爆破器材运输、使用、清退和销毁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督促爆破员及其他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本单位的火工品管理制度和爆破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四、经常检查所在队组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五、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六、严禁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第七节火工品采购员岗位责任制

一、积极和生产部门联系,负责火工品的申报计划确认,不得超出计划数量采购。

二、积极参加公安部门的培训、考核,并严格申领相关证件。

三、购买火工品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严禁购买非法渠道的火工品。

四、负责火工品到矿后与供应部门联合清点入库工作。

 

第五章火工品使用具体流程

1、所有火工品领用,统一由潞宁公司火药库发放。

2、使用单位(包括放顶组)提前根据使用计划量填写《民爆物品领用单》,由队长或书记签字后,到火药库进行领取(领取时间:

八点班7点--8点、四点班3点--4点、零点班23点--24点)。

3、火药库保管员在发放火工品时,首先要核对领取人员身份,包括证件、人相对照等,然后再按照使用单位《民爆物品领用单》领用数量填写《潞宁公司井下领取火工品发放凭证》(一式两联,炸药库和领料单位各存一联)及《雷管、炸药领退及现场使用情况跟踪表》,爆破员、押运员、火药库发放员分别在相应的栏签字。

在押运前,公安科派的押运员必须向火药库值班员出示自己的证件,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押运。

4、爆破员在领取火工品到主井口后,要与主井口(副井口)安全员填写《火工品出入井登记台帐》核实火工品入井量。

5、爆破员将火工品运送到工作现场,与当班工长、安全员共同核对实际数量与领取数量,吻合后方可现场使用,爆破作业结束后共同清点剩余数量,核实现场使用量、剩余数量后,分别在《雷管、炸药领退及现场使用情况跟踪表》相应栏签字。

6、爆破员在出井时,必须与主井口(副井口)安全员、押运员填写《火工品出入井登记台帐》核实剩余量。

7、剩余火工品运送到火药库后,火药库保管员、爆破员、押运员共同核实《雷管、炸药领退及现场使用情况跟踪表》,吻合无误后由火药库保管员填写《火工品清退单》,值班员、送货员(爆破员)、接受人(保管员)签字,签完后各存一联存档。

等清退完毕后,火药库保管员将雷管、炸药的领退情况在《潞宁公司井下炸药(雷管)领退台帐》上登记清楚。

8、火工品在火药库到主井口(入井前)、主井口到火药库(升井后)的运输过程中必须由公安科押运员负责押运。

9、各队组爆破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由主井口处入井;强制放顶组领取的炸药由于需要卡轨车运输,需从副井口入井,雷管由主井口入井。

10、专职爆破员全程负责火工品领取、运输、使用、清退。

本制度至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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