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年久失修倒塌致一人死亡事故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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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年久失修倒塌致一人死亡事故报告

房屋年久失修倒塌致一人死亡事故报告

2020年2月23日15时许,萧县祖楼镇湘山庙行政村谢桥自然村一村民自建房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规定,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2.23”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和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房屋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萧县祖楼镇湘山庙行政村谢桥自然村一村民自建房院内,自建房属村民谢*所有,在原宅基地上推倒老房子重建。

该自建房为两层住宅,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经查,该自建房所有人谢*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二)房屋承建方情况

2019年10月,张*升和闫*家以240元/㎡的价格共同承建谢*家房屋建设工程(其中:

瓦工工程170元/㎡,木工工程70元/㎡),张*升负责瓦工工程,闫*家负责木工工程,分别联系工人,工人互不统属。

施工工序为张*升先开展瓦工工程建设,然后闫*家进场开展木工工程建设。

事故发生前,该自建房木工工程已完工,因新冠疫情原因脚手架和壳子板等木工设备(闫*家所有)一直未进行拆除。

建房费用由谢*和张*升统一结算,事故发生前,谢*共支付张*升65000元建房款。

张*升、闫*家两组工程队均无房屋建设施工相关资质,与房屋所有人谢*也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也未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仅有口头约定。

(三)相关人员情况

谢*,男,40岁,自建房所有人。

张*升,男,43岁,自建房承建方(负责瓦工工程)。

闫*家,男,50岁,自建房承建方(负责木工工程),事故中死者。

鲁*顺,男,55岁,事故现场工人(系闫*家雇佣的木工活工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和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2月23日15时许,萧县祖楼镇湘山庙行政村谢桥自然村村民谢*家自建房工程在木工工程完工后,木工工程承包人闫*家带领工人鲁*顺、朱*星将脚手架和壳子板等木工设备拆除并装到四轮拖拉机上,闫*家用紧绳器在捆扎固定已装上车的木工设备过程中,挂在车体的绳带钩脱落,导致已装车的木工设备坍塌滑落,将闫*家砸中倒地身亡。

(二)应急处置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装车工人鲁*顺和朱*星看到闫*家被钢管砸倒后,立即组织救援,将闫*家从钢管堆中拉出,为避免二次伤害未再搬动其身体。

随后,装车工人鲁*顺将现场情况告诉自建房房主谢*,谢*及其家人先后拨打了110及120电话,15时40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经医务人员确认,闫*家已无生命体征。

3月6日,张*升、谢*与闫*家家人就善后处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由张*升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1.2万元,由谢*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1万元。

3月10日,萧县公安局针对该起案件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三)事故报告情况

2020年5月12日,闫*肖(闫*家次子)代理律师张*军,向萧县应急部门提交了《关于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和请求依法处理的申请书》,接到信访投诉后,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信访工作相关规定和部门职责进行了相关处置,并一直对该事故开展核查工作。

5月25日,社会公众通过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举报了该起事故,省应急管理厅介入核查。

经省、县应急管理部门核实,2月23日事故发生后,萧县公安局祖楼派出所接到谢*关于亡人事故的电话报警后,受理、出警并对现场开展了侦查等工作。

当日下午,该自建房瓦工承包人张*升、死者家属、自建房房主谢*以及湘山庙村村支书李*、村党总支委员冯*芝也先后得知事故情况,但均未向祖楼镇党委政府和萧县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2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闫*家(死者)安全意识淡薄,作业时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在将脚手架和壳子板等木工设备装车过程中没有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

(二)间接原因

1.施工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文化程度较低,不具备建筑安全施工相关知识,作业过程不规范,疏于安全防护。

2.祖楼镇人民政府及湘山庙行政村在疫情期间履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监管责任不到位。

3.湘山庙行政村相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别是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方面的相关规定了解掌握不清。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个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本起事故当中,谢*拟建房屋为两层居民住宅,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等法律法规均规定,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

因此,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建设工程承揽人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1.闫*家,作为自建房木工工程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作业时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木工设备装车过程中没有采取可靠的固定及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免除对其的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

2.谢*,作为事发自建房屋主,未按规定履行自建房审批手续,未督促施工工人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祖楼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谢*未履行建房审批手续问题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3.冯*芝,祖楼镇湘山庙村党总支委员,安全生产信息员,分工负责谢桥自然村,未严格落实《萧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通告》(萧政发〔2018〕7号)要求,发现谢*自建房未批先建行为后未及时劝阻制止,且事故发生后未将有关事故情况及时上报祖楼镇人民政府,但综合考虑其未及时报告事故的行为没有贻误事故抢救或造成事故扩大,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建议由县纪委监委给予冯孝芝党内警告处分。

4.李*,祖楼镇湘山庙村党总支书记,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祖楼党委、政府负责人明确报告事故相关情况,但综合考虑其未及时上报事故的行为没有贻误事故抢救或造成事故扩大,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建议由县纪委监委对李伟进行诫勉。

5.胡*锦,祖楼镇党委委员、宣统委员、人武部长,分管土管、城建工作,未按照《萧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通告》(萧政发〔2018〕7号)要求落实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动态巡查制度,建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萧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6.魏*超,祖楼镇主任科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辖区内安全生产巡查工作不到位,督促行政村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建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萧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祖楼镇湘山庙村民委员会,因事故报告机制不健全,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及时向祖楼镇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建议责令湘山庙村民委员会向祖楼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祖楼镇人民政府,作为辖区范围内农村居民违法建房查处的责任主体,未能有效落实农村居民建房动态巡查制度,督促辖区内行政村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建议责令祖楼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三)其他建议

张*升,瓦工工程负责人,其与闫*家系合伙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精神,闫*家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受到伤亡,张*升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建议由张*升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祖楼镇湘山庙村要充分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建立健全事故报告机制,及时准确上报事故,确保信息畅通,避免信息倒流。

同时,要结合此次事故暴露出的日常工作存在的问题,加大对辖区内农民自建房的巡查力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违法建筑施工情况,及时传达并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认真梳理职责,做到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祖楼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领导,切实加强村镇建设安全监管。

要深入分析当地农房建设安全存在的薄弱环节,找准问题症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巡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自建房“未批先建”行为,严格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审批程序,坚决防止农村自建房领域发生类似事故。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此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加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和管控力度,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群众的安全法治教育,通过事故警示汲取教训,增强农民群众的农房建设安全意识,提高群众守法意识,自觉抵制违规建房行为,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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