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起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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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起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起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起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和起重机具。

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械(包括电站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械、门式起重机械、升降机(包括炉内检修平台、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升降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临时吊栏等)、扒杆、电梯等。

起重机具包括钢丝绳、纤绳、吊环、卡环、链条葫芦、千斤顶(液压式和螺旋式)、滑轮、吊钩、卷扬机、铁链、绳卡、卸卡等。

第三条长期外委项目部配备的起重设备,必须实施一体化管理,采用统一管理标准,同时设置档案,同时检验检测,同时监督使用,严禁出现管理漏洞。

对外包工程承包单位配备的起重设备进入生产现场必须进行监督管理,杜绝以包代管。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发电企业、多种产业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安全监督部门是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起重设备的安全监督、建档及年度检测工作;负责审查外委(外包)单位起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监督检验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年检合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等文件;负责组织起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

第六条设备管理部门是起重设备技术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起重设备的技术管理、维护管理和建立健全起重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等工作。

第七条安全监督部门职责包括:

1.认真贯彻落实起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负责起重设备采购、使用、检验、维护及报废的全过程监督。

2.建立起重设备清册。

监督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起重设备档案、台帐等资料。

3.及时联系地方监督检验检测部门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验,负责索取检验报告,将检验合格证明或整改通知单发放到相关部门,并监督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复审工作。

4.配合设备管理部门搞好起重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定期对设备管理部门落实本规定情况进行检查,查看设备缺陷记录,掌握起重设备缺陷及处理情况,对于不认真执行起重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制度等情况,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5.参与起重设备检修管理,对被委托的起重机械检修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对检修过程进行监督,参与起重机械大修后的验收工作。

6.建立起重作业人员的培训档案。

定期组织起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建立作业人员持证清册,做好复检复审工作。

第八条设备管理部门职责包括:

1.负责全厂起重设备技术管理工作。

经常查看设备缺陷记录,掌握起重机械缺陷及处理情况。

负责对起重设备缺陷进行统计分析,对无法消除的缺陷,及时评估,对危急安全生产的缺陷和隐患,以书面形式送交厂部和安全监督部,由所属公司决定检修事宜。

2.制订起重机械检修(大修)计划。

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委托有检修资质的单位进行检修,在检修单位施工前,应配合安全监督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与其签订检修合同。

3.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大修和技改后的验收工作,对验收结果负责。

编制验收方案,明确试验方法,通知安全监督部门和检修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编写验收报告,配合安全监督部申请外检。

对大修和技改的原始资料整理后按规定存档。

4.负责起重设备台帐的建立和完善工作。

建立起重设备清册,及时填写设备检修、试验情况记录,并做好资料上报和存档工作,保证起重设备档案、记录完整真实准确。

第九条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职责:

1.按照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起重设备规章制度要求,认真做好起重设备的监督工作,对相关规章制度贯彻落实结果负责。

2.经常检查起重设备的使用状况,对于起重设备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达到停止使用条件的,有权要求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本部门领导和所属公司起重设备管理人员汇报。

3.参与本部门起重机械大修后的试验和验收工作。

第三章起重作业人员要求

第十条起重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起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1)年龄满18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并成绩合格,取得资格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作,并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签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各基层企业应建立起重作业人员清册,认真审查人员持证情况,严禁无证作业。

外委工程和外包工程进入现场前,安全监督部门要认真审核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原件和复印件,确保作业证在有效期内。

安全监察人员要深入作业现场,检查起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确保起重作业人员条件符合要求并持有效作业证作业。

第四章起重机械的选购、安装

第十四条在选购起重机械时,设备管理部门首先要对选购起重机械的使用范围、工作频繁程度、利用率、额定起重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拟定起重机械的技术参数,选择符合使用要求的起重机械。

第十五条购置、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是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起重机械到货后,设备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确保有关的安全技术资料、说明书、合格证等齐全,随机配件、工具、附件是否与清单一致,设备及配件是否有损伤、缺陷等,并做好开箱验收记录。

第十六条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审核安装单位是否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安全许可证》,并具有安装相应起重量的安装经验。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安装队伍的施工组织方案、安装程序、技术要求、安装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自检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

安装完毕后,设备管理部门要监督安装单位进行全面自检和运行试验、载荷试验,确认自检合格后,配合安全监督部门申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装验收。

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起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竣工后,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向安装、改造、大修的施工单位索取资料,送档案室存档。

第十七条临时安装的起重机械(包括炉内吊架、扒杆、吊栏以及临时安装的其他起吊设备)必须经1.25倍允许荷重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后,再以1.1倍允许荷重做动负荷试验。

所有使用的零部件单独检查测试合格。

安全防护装置(制动器、缓冲器、行程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防护罩等)功能齐全,严禁无限位装置运行,并且有断电、电源无法切断等应急预案措施,参加作业人员必须熟知应急预案。

大型临时安装的起重机械(例如炉内吊架)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装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自行购置的起重机具,企业采购部门要求供货厂商提供能说明提供的产品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的证明,并经本企业安全监督部门检验认可方可采购,否则禁止采购。

采购入厂后,使用部门要认真核对厂家、合格证,并统一建档编号,定期自检。

第五章起重设备的定期检定、检验

第十九条起重机械检验:

  1.下述情况,应对起重机械按有关标准进行试验:

  

(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械,每两年进行一次。

  

(2)新安装、经过大修或改造的起重机械,在交付使用前。

  (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械,在重新使用前。

  (4)经过暴风、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械,在重新使用前。

  2.经常性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程度和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

检查内容一般包括:

  

(1)起重机械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安全及防护装置。

  (3)线路、罐、容器、阀、泵、其他液压或气动部件的工作性能有泄漏情况。

  (4)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5)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6)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7)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8)捆绑绳、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

  3.定期检查,应根据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

检查内容一般包括:

  

(1)经常性检查的内容。

  

(2)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的连接情况。

  (3)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

  (4)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5)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各式起重机械强制检验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每两年检定一次,统一发证。

电梯每一年检定一次,统一发证。

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检定报告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保管,检验合格证由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保管,对不合格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各式起重工具检查和试验和周期及要求(见附件1):

千斤顶、吊钩等每年检验一次;

第六章起重设备日常监督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起重设备使用部门认真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演练。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督部门对设备管理部建立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进行监督,保证其完整性。

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

1.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必要的图纸;

  2.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使用登记证明。

7.日常点检情况。

8.建立台帐,内容包括全厂起重设备清册(见附件2),日常检修维护工作,易损件清册等。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察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针对常见的15种事故隐患重点检查,实现预控,防止事故发生。

1.脱钩。

起重工在吊运物体时,吊物下降过快造成脱钩;在吊运中因起吊物体不稳,使吊钩在空中悠荡,在悠荡过程中钩头由于离心惯性力甩出而引起脱钩;行车因操作不稳,紧急起动、制动可能引起钩头惯性飞出;具有主、副钩的行车吊运重物时,当另一不用的钩头挂在吊索的小圈上时,因钩头粗不容易插牢在圈环内,在操作和振动、摆动时,由于离心惯性力的作用,引起钩头脱出坠落伤人。

2.钢丝绳折断。

常见的原因:

操作前没有对钢丝绳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认真检查;对已断丝的钢丝绳没有按钢丝绳报废标准处理或降低负荷使用;吊运时严重超负荷等。

3.安全防护装置缺乏或失灵。

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制动器、缓冲器、行程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防护罩等)不可缺少。

安全装置缺乏或失灵时,因操作不慎和超负荷等原因,将发生翻车、碰撞、钢丝绳折断等事故;起重机械上的齿轮和传动轴,没有设置安全罩或其它防护设施,会卷进人的衣服。

4.吊物坠落。

起重机械吊运物体时,突然坠落,容易导致物体坠落伤人。

5.起重机械倾翻。

当起重机械动臂幅度过大,加重超负荷,往往造成起重机械倾覆事故,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

事故原因是因为起重机械的倾覆力矩大于稳定力矩造成的。

6.碰撞致伤。

在吊运物体中,因碰撞或刹车等原因,使吊件在空中悠荡,吊件撞倒设备或积物而引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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