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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

员工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客户资料、活动推广。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

(二)保密范围

1.乙方在甲方店里工作期内不得向其他第三者透露以上所诉的保密内容。

2.乙方在甲方店里正常离职后两年内不能向其他第三者透露以上的保密内容。

3.乙方在甲方店里正常离职后两年内不能在甲方店周围叁公里范围内重新开美发店或从事与美发行业有关的事业。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职务工作。

;

2.乙方在甲方店里工作所获得的技术、乙方可自行使用。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与第三者交换、买卖、公布;4.双方解除合作关系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

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四)保密期限

1.甲方和乙方的合作期内;2.乙方和甲方解除合作后两年;(五)脱密期限

乙方要求解除与甲方的合作关系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壹个月通知甲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乙方应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六)保密津贴

1.甲方对乙方保守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津贴,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保密津贴人民币___________元;(七)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内,如违反以上的协议内容,对甲方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乙方需向甲方赔偿其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伍拾。

2.乙方与甲方解除合作关系后,如违反以上协议内容,对甲方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乙方需向甲方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八)其他

本协议一式一份,由甲方保管,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年月日

管理制度

保密协议

甲方(企业):

浙江讯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员工):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签订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1.甲方的公司商业秘密:

有关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公司的重大法律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的

信息)、人力资源、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报表)、规章制度、营运制度、运维制度、呼叫中心制度、销售业绩、客户名单等及其他商业秘密。

2.技术秘密:

包括但不限于:

技术方案、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

检测报告、程序源代码、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3.其他商业秘密:

包括但不限于:

技术方案、营运手册、财务资料、资源渠道、市场资

讯、

推广资料等。

4、薪资秘密:

公司实行工资保密制度,公司高管人员、部门负责人和所有普通员工,都应遵守工资保密制度,承诺做到不相互交流。

5、任职期间:

从双方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的起始日开始至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日为

止,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第二条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1.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窃取、复制或以泄露、

告知、公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第一款定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2.乙方承诺,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其

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商业秘密信息的义务。

第三条乙方任职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转让。

1.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工作条件、业务信

息等产生的技术秘密、流程、标准、文件、记录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

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应依甲方的要求,自觉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软件源代码、标

准、文件、记录或其他技术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

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

在此,乙方同意将任何与上述知识产权有关的所有权利、权益、所有权均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对象,且立即将全部有关知识产权的资料以书面方式充分披露给甲方,并愿意为甲方的权利或利益承担责任。

所谓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包括记载的原始工作的不论是否具有可申请专利或管理制度

是否依著作权法或其他法律获得注册登记的著作、主意、概念、方法等。

第四条乙方的竞业禁止义务。

1.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将仅为甲方工作,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甲方当时正在开展业务的地区内或其他任何地区内与甲方经营同类业务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直接或间接地、以个人名义或是作为其他个人或组织的代表或雇员担任任何职务或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市场拓展、销售与甲方相竞争之同行业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乙方不履行本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工作所获得的收益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就员工的行为给予处分,并有权要求乙方就此对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保证因个人原因提前解约离开甲方后,自其离职的即日起贰年内不在甲方当时正在开展业务的同一地区同行业担任竞争企业的高级雇员。

3.乙方不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工作所

获得的收益归甲方所有,并承担相关损失的违约金,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偿甲方的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予以追偿。

甲方同时有权要求员工立即停止从事与甲方业务竞争的任何形式的工作。

第五条乙方离职前返还载有商业秘密信息的资料的义务。

1.乙方因为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便条、提案、单子、规格、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影印件、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和财产或任何上述各项属于甲方,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或复制品。

2.乙方同意在乙方离职后,若不能遵循上述条款要求,甲方保留对其新单位法人发出通知书,通知该新单位法人有关乙方在本协议下的责任及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拾万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通知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2.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关于劳动争议的条款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

1.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内容,并完全了解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协议编号:

DG间,因工作需要接触到任何材料,除工作需要外,都不得对对材料进行复印,或以其他形式对外发送。

未经公司确认,不得将任何材料向第三方提供,所有工作要遵循公司和工厂保密制度进行。

第一条知识产权归属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

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乙方除署名权外不享该秘密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

经甲方核实并书面确认,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否则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

1/4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保密义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承担保密义务,直至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应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其它约定)

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五条(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

(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

2/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乙方离职之后两年时间以内仍负有前款的义务。

第六条(其它约定)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七条(其它约定)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商业秘密范围)

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技术方案、设计方案、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协议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本协议提及的客户资料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客户提供的原件、复印件、电子文件、印

刷文件、核对文件,等等。

第九条(概念释义)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

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乙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乙方解聘。

第十条(争议解决办法)

3/4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

双方同意,选择甲方所在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协议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承担该后果给甲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归还此前取得的所有劳务所得,并追处罚金。

第十二条(协议的生效条件)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3)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4)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以下签字盖章为证。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身份证书复印件粘贴处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4/4

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公司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将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

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

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

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甲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的,视为甲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五条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种(没有做出选择的,视为无限期保):

(A)无限期保密,直至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B)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

乙方同意就甲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

保密费的支付方式为下列第种:

(A)甲方离职时,一次性支付元。

(B)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

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乙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八条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甲方离职之后是否仍负有前款的义务,由双方以单独的协议另行规定。

如果双方没有签署这样的单独协议,则乙方不得限制甲方从乙方离职之后的就业、任职范围。

第九条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

让给乙方。

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合同编号:

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企业名称):

乙方(员工姓名):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第1页共6页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

任职期间包括甲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甲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甲方解聘。

第十三条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

双方同意,选择乙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上述约定不影响乙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

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立合约人签字、盖章: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公司法定代表人:

员工保密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企业名称):

签订地点:

乙方(员工姓名及身份证号):

签订时间:

年月日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工作中将接触并知悉甲方商业秘密,根据乙方的工作性质和岗位和应尽的义务,双方就乙方在任职(含离、退休后单位返聘)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承担甲方交给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属于乙方职务成果,均属于甲方所有。

甲方有权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和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和商业秘密产生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不得私自保留。

乙方根据甲方的规定与要求,应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以甲方名义进行申请、注册、登记等。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中,作品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取得个人荣誉和获得个人奖励等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上述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中国石化业务不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国石化有关规定办理非职务发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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