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处罚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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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处罚条例
关于安全生产“三违”处罚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处罚办法》与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
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为了使我矿
安全有序的进行,狠反“三违”,消除隐患,以最大限度杜绝各
类事故的发生。
特制定如下处罚规定。
目的在于教育其本人,警
戒他人的作业。
使全矿广大干部职工,人人讲安全,人人抓安全。
大家干标准活、放心活。
营造一个齐抓共管安全生产氛围。
兴义市超强煤矿
二OO九年十一月
说明:
1、本制度共分为:
严重、采煤、掘进、“一通三防”、火工放炮、机电运输、防治水、其他,八大部分。
2、同时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三违”条款,不按累加条款处罚,按其所违反与最严重的条款处罚。
3、同一个同一种类“三违”重复违反的,给予加倍罚款。
4、本制度中的罚款只作为安全处罚,不含个人违章给企业或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
5、以下处罚条例额度为10—1000元整,情节严重导致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一、严重部分
序
号
内容
责任人
1
井下吸烟。
当事人
2
斜井提升蹬钩爬车。
当事人
3
破坏井下风门、风窗、密闭、栅栏等通风安全设施或进入不通风的盲巷。
当事人
4
不开局部通风机进入独头采掘面或小眼,或在停风区域内作业。
当事人
5
在积水区、封闭不良的导水孔与其他水体附近施工,违反“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不进行探放水,盲目进行采掘,或无措施进行探放水施工;或未达到探放水措施要求就停止探放水而进行采掘作业。
采掘技术员、施工班队长、当事人
6
偷盗、倒卖或私存火工材料。
当事人
7
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严重事故的。
当事人
8
随意停止生产计划规定的开拓,技改工作面施工。
当事人
9
随意改变采掘工作面施工地点、擅自乱开口。
当事人
10
采煤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回采顺序采煤,造成丢煤。
当事人
二、采煤部分
序号
内容
责任人
1
采面空顶作业,或无足够的备用材料
技术员、队长
2
回柱工违反技术安全措施或程序
技术员、队长
3
无规程擅自开口,切眼(包括斜眼、超前眼)开口无架设抬棚
技术员、队长
4
采面无两个以上安全出口或仅一个安全出口而无制定安全措施
技术员、队长
5
采面迎头少于三人作业
班长、作业人
6
不打密集柱就回柱或密集柱不符合规格要求
班长、当事人
7
采面支架质量差,不成行、不成排,柱距、排距、棚距严重超宽
班长、当事人
8
采面乱采乱掘,以掘代采,工作面断面严重超宽
班长、当事人
9
采面不按规程规定留设护巷煤柱
班长、当事人
10
不经过批准留护顶煤或占柱打在浮煤上
作业人
11
采面初次放顶没有执行规程规定、无技术措施
技术员、队长
12
采面不执行最大与最小控顶距离的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
班长、当事人
13
正规回采面不打过河柱
班队长
14
采面安全出口前后10米内严重失修
队长、技术员
15
采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支护
班长、作业人
16
采面失效的支柱超过10%
队长、技术员
17
兼行人与通风的溜煤上山无中柱子、无挡煤板隔开
队长、技术员
18
采煤工作面无规程或规程无贯彻
采煤技术员
19
采面连续有三根不合格的支柱
班长、作业人
20
煤壁伞檐严重或炮道过大
班长、作业人
21
采面浮煤超过5厘米或杂物过多,卫生差
班队长
22
正规回采面有条件而不用机械回柱的
队长、技术员
23
采面使用的柱子从即将回柱的范围内取而代之的
作业人
三、掘进部分
序号
内容
责任人
1
掘进巷道无支护材料或足够备用材料影响安全生产
队长
2
贯通巷道无以下四方面措施:
(1)、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2)、绘制测量图并标明采空区与巷道积水、火、瓦斯情况;(3)、两掘进头相距20米时必须先停一个头;(4)、围岩破碎应加强支护
生产股长、测量、掘进技术员
3
未经生产部门批准任意改变支护形式
班长、当事人
4
掘进头空顶作业
作业人
5
维修停风停工已久巷道、未先通风待测气正常,擅自进入
班队长、作业人
6
三岔口或掘进上山开口不架设抬棚或架设质量规格不符合要求
班长、当事人
7
煤巷掘进支架不符合作业要求,空帮空顶,不能保障安全而继续作业
班长、作业人
8
放炮倒棚不实行由外向里及时支护
同上
9
掘进头打眼装药同时作业
同上
10
掘进裸体巷道遇岩性变差或见煤处无及时支护
班队长
11
维修提升巷道无防滑、防坠落措施
班队长
12
砌体厚度不够、充填不实,基础不够深
班长、作业人
13
掘进巷道支架连续三架不合格
班长、作业人
14
掘进面发现“偷梁换柱”或材料不符合要求
同上
15
无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巷道险石浮矸不及时清理
同上
16
打干眼
同上
17
掘进工作面无作业规程或作业规程无贯彻
技术员
18
无证操作扒矸机
操作人
19
巷道失修率超过10%
队长
20
掘进巷道无配备合乎要求的撬棍
队长
21
扒矸机离迎头小于8米
班长、当事人
四、“一通三防”部分
序号
内容
责任人
1
拆除通风设施的巷道,不及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班队长
2
因管理不善造成作业区瓦斯超限
队长、通风技术员
3
临时停工或报废巷道的栅栏内,工具与材料未全部撤出
队长
4
停风、停工巷道恢复作业,没有提前进行通风、测气,无制定排出瓦斯的安全措施
队长、采掘技术员
5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防尘撒水系统不完善
队长、有关技术员
6
局部通风机距离回风口小于10米,垫高小于0.3米,风筒花接、接头无反压边、漏风严重
队长、有关技术员
7
列车或人力推车经过风门、道岔时不减速而损坏风门、栅栏等通风设施
当事人
8
被告知瓦斯超限应停止作业后仍继续作业,不安规定采取处理措施
同上
9
使用编织带风筒,迎头风筒出口量小于40立方米/分
队长、当事人
10
通风设施不全、不合格
同上
11
擅自涂改瓦斯记录牌板数据
当事人
12
瓦斯检测员空班漏检
瓦检员
13
伪造瓦斯检测报表
当事人
14
瓦检员不执行调度记录或没有做到“三对口”
瓦检员
15
明知瓦斯超限隐瞒不汇报
同上
16
局部通风机停风后没立即撤出人员,仍继续作业
作业人
17
破坏井下通风、防尘、测气牌板、警示牌
当事人
18
掘进工作面无采取放炮喷雾、冲洗岩帮、出矸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
班长、当事人
19
采掘工作面采用高压通风
同上
20
超过规程所允许的串联通风次数
矿技术负责
21
瓦斯牌板放置不合格
瓦检员
22
没有通风防尘调度值班记录
队长
23
瓦斯日报表未送矿长、矿总工(技术主管)签阅
通风技术员
24
不随手关闭风门
当事人
25
各转载点无喷雾设施,或喷雾设施使用不正常,防尘效果差
队长、当事人
26
工作面放炮后,不按规定时间冲散炮烟进入工作面
班长、当事人
27
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经过采空区或冒落区
通风技术员
28
通风系统图未按标准绘制,或未按规定补充修改,或不及时交换上报
通风技术员
29
主要通风机房无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温度计,没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矿长
30
不按照操作规程规定启动主要通风机
当事人
31
主要通风机运行人员未按规定记录运转情况
当事人
五、火工放炮部分
序号
内容
责任人
1
放炮不设岗、不设警戒线
班长
2
违反自装、自联、自放的放炮程序
班长、放炮员、监炮员
3
瞎炮不处理或不按规定处理瞎炮
班长、当事人
4
不使用放炮器、明火、明电或违章放炮
同上
5
放炮器、监炮员未持证上岗
放炮、监炮员
6
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放炮母线不回收
放炮员
7
炸药、雷管混装
同上
8
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有关规定
班长、放炮员、监炮员
9
在不安全地点制作引药
同上
10
躲炮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
当事人
11
放炮没有使用专用放炮母线
队长、放炮员
12
放炮前后母线与雷管脚线未接
放炮员
13
装药时采用非木质炮棍的
当事人
14
井下炸药、雷管不按规定存放
班长、放炮员、监炮员
15
井下炸药、雷管不上锁,未放在安全地点
同上
16
火工品发放库储存超过规定,无坚持24小时值班制,发放员无证上岗
火工品发放员
17
违反火工品领用与清退制度
违反者
18
放炮前班长无清点人数,督促放炮员最后离开放炮工作面
班长
六、机电运输部分
序号
内容
责任人
1
在井下进行电气焊未经矿长批准与制定安全措施
当事人
2
未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下井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器设备或电缆
当事人
3
不经批准随便制造、检修、安装变压容器
当事人
4
斜巷运输安全设施(挡车棍、阻车器、声光信号、红灯等)不符合安全要求
机电技术主管
5
锅炉、空压机等压力容器安全阀未按规定周期进行检测
同上
6
机电设备入井前未进行检查测试;检查测试,不符合安全的设备下井使用
同上
7
矿井供电系统不完善,安全供电与设备完好率不达标
同上
8
重要的机电岗位空班、脱岗、睡岗、或未持证上岗
当事人
9
无证操作提升绞车或电机车
同上
10
上下山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当事人
11
电机车无照明、车尾部无红灯、无信号铃运行
同上
12
使用失效的三环链、不合格的插销或其他物件连车
摘挂钩工
13
井下380V/660V供电未装检漏继电器并确保灵敏可靠投入使用
机电股队长
14
明知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后仍继续使用
当事人
15
非专职电工操作电器设备
同上
16
高低压停送电无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联络方式,停送电时未挂警示牌
同上
17
井下供电存在明闸刀开关、明电照明
机电队长
18
检漏装置或电煤钻综保失灵,没有及时检修而影响生产
值班电工
19
对电器设备停电作业时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地线与停电工作片
当事人
20
地面主要变电所停电未执行停电工作票与操作标,未执行监护人唱票与操作人复诵的制度
变电所负责人、当事人
21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不带手套、不穿绝缘靴、不站在绝缘台上,或操作千伏级电气设备不带手套、不穿绝缘靴
当事人
22
使用无可靠安全装置的乙炔发生器
当事人
23
未经维修单位机电主管人员授权,擅自打开电器设备进行维修
当事人
24
容易碰到的裸露电器设备及机器外漏的转动部分无防护装置
安装人
25
用矿车运载人员无专门措施,或乘坐重车,或在矿车两车连接部站人
当事人
26
电机司机离岗时未带走把手
机车司机
27
正在施工的上、下山缺少安全躲避洞
技术员
28
电机车碰头追尾,侧面冲撞
责任司机
29
平巷放飞车,人力推车间距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
30
开车前或转弯处不发出信号,运行中将头与身体探出车外
机车司机
31
重车超挂
打挂工或人车司机
32
电气设备未选用合格的熔断器
安装人
33
防爆电气失爆后继续在井下使用,或井下供电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机电队长
34
矿灯房发放“红灯”或在井下私自拆卸矿灯
当事人、充灯工
35
电缆悬挂杂乱,落地电缆盘圈超过5圈
机电队长、队长
36
设备停电检修时控制开关不打到“0”位,无加闭锁
维修人
37
安装设备与运行矿车的间隔小于0.5米
安装人
38
机械切削人员操作时不戴防护镜与手套
当事人
39
电机车间工作人员只穿背心、短裤或穿拖鞋上班
当事人
40
机电设备没有过流与漏电保护装置,没有螺钉、弹簧垫、密封圈、挡板,没有接地装置,设备未上架,硐室不整洁
机电队长、责任电工
41
钢丝绳无定期检查、无检查记录
运输队长、机电技术员
42
处理提升事故,无专人指挥,没有安全措施
运输队长
43
用机车顶矿车时前方无跟车人员,机车与矿车之间、矿车与矿车之间无连接
机车司机、挂钩工
44
机车运输通道道口、硐室、弯道、道岔无设红灯
机电技术管理
45
机车运输经过通道道口、硐室、弯道、道岔等地段时无减速或发出警号
机车司机
46
800以下的绞车等过卷不自动断电的绞车,未安装使用过卷保护装置
机电技术管理
47
斜井运输未使用安全的连接装置,或斜井提升无加装保险绳
同上
48
绞车司机未每班给钢丝检查一次并记录,对不符合规程要求的钢丝绳未及时提出更换
绞车司机
49
电机车车头搭乘人员
司机、搭乘人员
七、防治水部分
序号
内容
责任人
1
工作面接近预计透水地点或贯通巷道接近贯通点时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发出通知,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采掘、地测技术员
2
不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工作,不认真查看矿区老塘与矿井周边小窑开采情况并填好图纸
地测技术员
3
采掘工作面发生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声、淋水加大、臭味等)未及时通知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未及时报告调度室
班队长、当事人
4
不按时提供地质水文预报而造成事故
地质技术员
5
矿井未按规定周期对井下水仓、地面排洪沟进行清理、维修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
6
主要排水系统不健全,现有排水设备达不到设计排水能力的
同上
八、其他部分
序
号
内容
责任人
1
未经安全培训或经培训考试不合格者,擅自下井
当事人
2
隐瞒事故真相,姑息包庇肇事者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当事人
3
矿井未在年初做好《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度进》地面厂房无消毒器材,井下无完善的消防管理系统,无足够消防水
矿总工、技术主管
4
井下用灯泡取暖,或使用电炉
当事人
5
入井人员被检身员查到携带烟、火
同上
6
在油库、火工库等严禁烟火场所吸烟或明火作业
当事人、值班人员
7
拆除或损坏安全设施,盗窃或破坏井下通信、信号器或电气设备
当事人
8
巷道失修严重,不安排维修,强行进行生产的
指挥者
9
井下硐室存放汽油、柴油、煤油等时没有严密措施
存放者
10
地面高空作业及各种土建工程不按规定设置各种保护措施
仓管领导
11
地面山坡、矸子山上没有防滑装置或制定防滑措施
矿长、矿技术人员
12
下井不穿戴个人防护品(安全帽、安全带、下井胶鞋等)
当事人
13
下井不携带矿灯
同上
14
酒后下井
当事人
15
井下随地大小便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