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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审计电子教案

××大学审计学课程教案

NO:

授课题目

第二章审计规范与法律责任

课时安排

4

教学

目的

要求

知识与能力:

知识目标

1.了解审计职业规范体系。

2.掌握审计准则、审计职业道德准则的主要内容,掌握职业道德概念框架。

3.掌握审计人员法律责任。

能力目标

1.能够认识审计准则、审计职业道德的要求。

2.能够结合实际分析各种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

审计准则、审计职业道德、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教学难点: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教学内容及时间安排

方法及手段

审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审计职业道德

审计法律规范

课堂讲授、

练习

作业布置:

课后习题

备注:

××大学稿纸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审计准则

一、审计准则的定义

审计准则是由国家审计部门或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制定的,用以规定审计人员应有的素质和专业资格,规范和指导其执业行为,衡量和评价其工作质量的权威性标准。

二、审计准则的性质

审计准则作为一个整体,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以实现总体目标提供了标准。

审计准则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一般责任以及在具体方面履行这些责任时的进一步考虑。

每项审计准则都明确了规范的内容、适用的范围和生效的日期。

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除遵守审计准则外,注册会计师可能还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审计准则的分类

(一)国际审计准则

(二)国内审计准则: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2.政府审计准则

3.内部审计准则

四、制定审计准则的作用

(1)制定、实施审计准则,可以为规范和指导审计工作提供依据,有助于审计工作规范化的实现。

(2)制定、实施审计准则,为衡量和评价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从而有助于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

(3)制定、实施审计准则,有助于社会公众对审计工作结果的信任。

(4)审计准则的制定、实施,有助于维护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的正当权益,使得他们免受不公正的指责和控告。

(5)制定、实施审计准则,有助于推动审计理论的研究和审计人才的培养。

(6)制定、实施审计准则,有助于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审计事业的国际化。

五、与审计准则相关的概念

(一)审计准则与审计目标的关系

(二)审计准则与审计程序的关系

(三)审计准则与会计准则的关系

(四)审计准则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第二节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核心部分。

新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受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统驭,包括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一、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准则

(一)鉴证业务的含义、要素与分类

1.鉴证业务的含义

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分为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两类。

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以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包括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

相关服务包括税务代理、代编财务信息、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专业服务包括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1)业务涉及的关系人不同;

(2)业务关注的焦点不同;

(3)工作结果不同;

(4)独立性要求不同。

2.鉴证业务要素

(1)鉴证业务三方关系:

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

(2)鉴证对象。

鉴证对象具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财务或非财务的业绩或状况、物理特征、系统与过程、行为等。

不同的鉴证对象具有不同特征。

(3)评价和计量的标准

(4)鉴证证据。

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是注册会计师提出鉴证结论的基础。

(5)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鉴证对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适当的标准,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发表能够提供一定保证程度的结论。

3.鉴证业务分类

鉴证业务除按业务内容分为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以外,还有下列两种分类方法。

(1)按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所获取来分类,鉴证业务基本上可以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两大类。

(2)鉴证业务按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有限保证和两种保证程度并存的鉴证业务。

(二)鉴证业务承接

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

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后,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承接该业务是否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已承接鉴证业务的变更:

对已承接的鉴证业务,如果没有合理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变更为非鉴证业务,或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变更为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三)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

鉴证业务涉及的三方关系人包括注册会计师、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和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

(四)鉴证对象

鉴证对象与鉴证对象信息具有多种形式,主要包括:

1.当鉴证对象为财务业绩或状况时(如历史或预测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信息是财务报表;

2.当鉴证对象为非财务业绩或状况时(如企业的运营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反映效率或效果的关键指标;

3.当鉴证对象为物理特征时(如设备的生产能力),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有关鉴证对象物理特征的说明文件;

4.当鉴证对象为某种系统和过程时(如企业的内部控制或信息技术系统),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关于其有效性的认定;

5.当鉴证对象为一种行为时(如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对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或执行效果的声明。

鉴证对象是否适当,是注册会计师能否将一项业务作为审计业务或其他鉴证业务予以承接的前提条件。

适当的鉴证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鉴证对象可以识别;

2.不同的组织或人员对鉴证对象按照既定标准进行评价或计量的结果合理一致;

3.注册会计师能够收集与鉴证对象有关的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提出适当的鉴证结论。

(五)财务报表编制基础(标准)

适当的标准应当具备下列所有特征:

1.相关性:

相关的标准有助于得出结论,便于预期使用者作出决策;

2.完整性:

完整的标准不应忽略业务环境中可能影响得出结论的相关因素,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3.可靠性:

可靠的标准能够使能力相近的注册会计师在相似的业务环境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

4.中立性:

中立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无偏向的结论;

5.可理解性:

可理解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清晰、易于理解、不会产生重大歧义的结论。

预期使用者获取标准的方式:

1.公开发布;

2.在陈述鉴证对象信息时以明确的方式表述;

3.在鉴证报告中以明确的方式表述;

4.常识理解,如计量时间的标准是小时或分钟。

(六)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七)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含有鉴证结论的书面报告,该鉴证结论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就鉴证对象信息获取的保证。

鉴证结论的表述形式:

1.明确提及责任方认定:

如“我们认为,责任方作出的‘根据X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这一认定是公允的”。

2.直接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

如“我们认为,根据X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注册会计师不能出具无保留结论报告的情况:

1.工作范围受到限制。

对任何类型的鉴证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受到限制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2.责任方认定未在所有重大方面作出公允表达。

如果注册会计师的结论提及责任方的认定,且该认定未在所有重大方面作出公允表达,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影响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报告。

3.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

如果注册会计师的结论直接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且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影响的重大与广泛程度。

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报告。

4.标准或鉴证对象不适当。

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姓名的使用:

当注册会计师针对鉴证对象信息出具报告,或同意将其姓名与鉴证对象联系在一起时,则注册会计师与该鉴证对象发生了关联。

如果获知他人不恰当地将其姓名与鉴证对象相关联,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其停止这种行为,并考虑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包括将不恰当使用注册会计师姓名这一情况高职所有已知的使用者或征询法律意见。

二、鉴证业务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一)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的总体要求

根据业务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的总体要求:

一是要求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依据准则制定适用于本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二是要求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质量控制制度,必须能够实现质量控制的下列两大目标:

1.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

2.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这里所说的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二)质量控制制度的内容

1.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2.职业道德规范

(1)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总体要求

(2)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举措

(3)满足独立性要求

3.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4.人力资源

5.业务执行

6.业务工作底稿

7.监控

第三节审计职业道德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

所谓职业道德是指某一职业组织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公布的,其会员自愿接受的职业行为标准。

职业道德准则是整个会计师职业界在为社会提供各种服务时都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它属社会道德规范的范畴。

我国对审计职业道德下的定义是:

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工作时所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一)一般原则: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一般原则主要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所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原则,即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三个最重要的概念,也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三条最重要的要求,其他要求大多由此而来。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具体规定是:

(1)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2)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3)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4)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5)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者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6)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其分析、判断和和客观性;

(7)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息各方。

1.独立原则(independence)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只有具备独立性,才可能做到客观、公正,独立原则是客观、公正原则的基础。

为了保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以下可能损害其独立性的利害关系时,应向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应实行回避:

(1)曾经担任客户董事、高级职员,且离职未满两年;

(2)持有客户发行的股票、债券或与客户之间存在其他重要财务利益关系;

(3)与客户的高级职员、董事或主要股东合伙投资经营某一实体,且该项投资对注册会计师个人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

(4)与客户的高级职员、董事或主要股东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5)与客户的高级职员、董事或主要股东有近亲属关系;

(6)其他可能损害独立性的事项。

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下列各项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业务或职务:

(1)兼任客户的经常性工作,支领工资性薪金,例如兼任客户的董事、监察人、经理或职员;

(2)担任客户的常年会计顾问,为客户代编会计报表,常年提供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

(3)担任客户信托财产受托人、遗嘱执行人或财产管理人等;

(4)担任客户的法律顾问。

2.客观原则

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期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客观性是一种心态,是决定注册会计师所提供的专业服务具有价值的基本特征。

贯彻客观性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只有深入了解实际,才能取得主观与客观的一致,做到审计结论有理有据。

3.公正原则

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公正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

(二)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1)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师准则和其他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注册会计师应具备的专业胜任能力通常包括四个方面:

①专门学识,即必须具备会计、审计及其他有关专门知识;②职业经验;③专业训练,即不断地接受后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以保持其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④业务能力,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的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

(2)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3)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4)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5)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意见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6)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作出保证。

(7)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①提请客户调整会计报表;②提请客户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③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三)对客户的责任

(1)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2)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3)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除有关规定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业务。

或有收费是指服务报酬的收取,不是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量来计算,而是依据注册会计师服务成果的大小或所提报告作用的大小来确定。

(四)对同行的责任

(1)对同行责任的总体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在委托单位变更委托的情况下,后任注册会计师(successorCPA)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precedingCPA)取得联系,相互了解和介绍变更委托的情况和原因。

(2)注册会计师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3)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4)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五)业务承接中的职业道德

(1)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其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3)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4)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以外的任何利益。

(5)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二、职业道德准则与审计准则的关系

职业道德准则与审计准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它们之间的区别是:

(1)职业道德准则是统驭整个会计师职业界提供各种服务的行为规范;而审计准则只是约束会计师职业界在提供审计服务时的行为规范。

(2)职业道德准则着重从社会道德的角度对执业人员的行为提出要求;而审计准则则着重从技术的角度对审计人员的行为提出要求。

它们之间的联系是:

由于审计服务是会计师职业界提供的全部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在制订规范审计行为的审计准则时,必须以职业道德准则为依据,即在审计准则中充分反映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

三、审计职业道德的作用

1.审计职业道德是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

2.审计职业道德有助于维护和提高审计行业信誉,促进审计行业健康发展。

3.审计职业道德可以补充审计法规所缺,完善审计规范体系。

四、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1.自身利益导致的不利影响。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

(2)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分依赖某一客户;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鉴证客户存在重要且密切的商业关系;

(4)会计师事务所担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户;

(5)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正在与鉴证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

(6)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就鉴证业务达成或有收费的协议;

(7)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以往提供的专业服务时,发现了重大错误。

2.自我评价导致的不利影响。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客户提供财务系统的设计或操作服务后,又对系统的运行有效性出具鉴证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编制原始数据,这些数据构成鉴证业务的对象;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担任或最近曾经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目前或最近曾受雇于客户,并且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5)会计师事务所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对象信息的其他服务。

3.过度推介导致的不利影响。

如果会员过度推介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某种立场或意见,使其客观性受到损害,将产生过度推介不利影响。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会计师事务所推介审计客户的股份;

(2)在审计客户与第三方发生诉讼或纠纷时,注册会计师担任该客户的辩护人。

4.密切关系导致的不利影响。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是客户的员工,其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3)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最近曾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合伙人;

(4)注册会计师接受客户的礼品或款待;

(5)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与鉴证客户存在长期业务关系。

5.外在压力导致的不利影响。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客户解除业务关系的威胁;

(2)审计客户表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意对某项交易的会计处理,则不再委托其承办拟议中的非鉴证业务;

(3)客户威胁将起诉会计师事务所;

(4)会计师事务所受到降低收费的影响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5)由于客户员工对所讨论的事项更具有专长,注册会计师面临服从其判断的压力;

(6)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告知注册会计师,除非同意审计客户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否则将影响晋升。

第四节审计法律规范

一、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划分

在财务报表的审计中,必须明确划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为: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其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为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

1.违约

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

当审计人员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违约责任。

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如未按商定的时间提交审计报告,或违反了与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

2.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谨慎。

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3.欺诈

欺诈,又称审计人员舞弊,它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

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

1.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三、注册会计师如何避免法律诉讼

(一)注册会计师减少过失和防止欺诈的措施

1.增强执业独立性

2.保持职业谨慎

3.强化执业监督

(二)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措施

1.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2.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3.严格签订业务约定书

4.谨慎选择被审计单位

5.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

6.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

7.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

四、后续教育准则

(一)职业后续教育的内容

1.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

2.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其他职业规范

3.与职业相关的其他法规

如《公司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破产法》、《证券法》等。

4.职业所需要的其他知识与技能

(二)职业后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形式

1.职业后续教育的组织

2.职业后续教育的形式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规定的后续教育的形式有两种,即有组织形式及其他形式。

(三)职业后续教育的检查与考核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阐述审计准则的定义、性质与分类,探讨了制定审计准则的作用。

分析了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有关的鉴证业务准则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进一步扩展到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分析了建立审计职业道德的作用,以及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违法行为,又从审计法律规范方面做了阐述。

为防止审计违规事件频发,必须建立健全审计准则,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并从法律法规方面对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加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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