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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装运和仓储

方说明的其它问题

1.1青援食品有限公司热电75t锅炉脱硫除尘工程(以下简称脱硫装置或FGD装置)所采用的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

1.2本技术规范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矢标准、规程和规范的条文,卖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有尖中国国家GB系列、电力行业DL系列和其它行业最新工业标准的优质设计及产品;

同时必须满足中国国家的有尖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法规、标准最新版本的要求。

卖方所提供的产品应有二年两套在FGD装置中使用的成熟经

验,不能使用试验性的组件及装置。

1.3卖方提供的设备应适用于青援食品有限公司热电75t锅炉脫硫除尘工程的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包括该系统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调试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整套CEMS装置安装后,由卖方负责提供技术支持配合买方及业主通过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的验收并保证卖方所供的所有设备通过环保验收。

1.4卖方提供CEMS产品的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和国家环保局的“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证书”,并提供进口分析仪器生产厂家所在国EPA有矢文件。

1.5卖方提供的文件,包括图纸、计算、说明、使用手册等,均使用国际单位制(SI)。

所有文件、图纸及相互通讯,均使用中文。

如果个别资料为英文版,必须同时附中文说明,并以中文为准。

1-6本技术规范使用的标准如与卖方或分包商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7卖方应按照本技术规范确定的时间、内容深度要求提供买方要求的技术文件,并按照工程进度要求随时修正。

卖方免费提供上述资料。

1.8凡在设计范围之内的外购件或外购设备,推荐产品供买方确认,但技术上均由卖方负责归口协调。

1.9在签订合同之后,到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间内,买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卖方要满足这些要求,具体款项内容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

1.10卖方在投标报价书中应列出所有供货设备、材料的单价,并应承诺这些设备和材料如果在工程执行进度中因买方设计方案变动产生数量变化时,相应单价及

总价保持不变。

1.11偏差(无论多少)都必须清楚地表示在投标文件中的“差异表”中,如卖方未对本规范书

提出偏差,买方将认为卖方提供的设备符合本规范书和标准的要求。

1.12本技术规范书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2工程概况

工程施工地址:

青援食品有限公司热电厂区内;

机组主要设备及设计参数

表2-1锅炉主要设备设计参数

设备名称

参数名称

单位

数据

锅炉

形式

CFB

最大连续蒸发星

t/h

75

耗煤量

燃煤含硫率

按%设计

二氧化硫浓度

mg/Nm3

2600

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

MPa

过热器出口蒸汽温度

°

C

450

空预器出口烟气量

m3/h

170000

空预器出口空气过剩系数

排烟温度

140-150

预除尘器(已有)

静电

数量

台/炉

1

效率

%

80

出口浓度

g/Nm3

4~6

烟囱

高度

m

100

出口内径

烟气处理

锅炉一预电除尘器一烟气循环流化床半干法脱硫塔一布袋除尘器一引风机一烟囱

水源

业主提供。

脱硫吸收剂资料:

根据烟气循环流化床脱硫技术协议要求,本项目采用当地产消石灰粉作脱硫剂。

消石灰品质

满足如下要求:

Ca(OH)2纯度

>

85%

比表面积

2

15m/g

细度

<

200um

乙方的设计、设备检验、实验、材料、工具等采用国家最新版本标准。

如果上述标准低于国际标准,则采用国际标准。

乙方应提供设计制造所用的其它规范、规程和标准等清单。

列出制造厂家在选用材料、制造系统、验收要求中所执行的标准清单。

规范和标准

本规范书中涉及的所有规范、标准或材料规格(包括一切有效的补充或附录)均适用最新版本,即以买方最后发出订单之日作为采用最新版本的截止日期,如上述规范和标准最新版本在订单签署后,设备交货前期间发生变化,卖方有义务及时告知买方,以便买方确认是否需要做出相应调整。

如卖方使用本规范以外的规范和标准,须征得买方的同意。

引用的规范和标准至少包括:

HJ/T75-2001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6-2001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GB3095-200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DL414-2004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GB5468-91

SDGJ95-90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火力发电厂污染气象测试技术规定》

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3技术要求

3.1设计条件本工程脫硫每台炉提供并安装两套烟气在线自动连续监测装置,对脫硫装置进、出口的烟气进行连续在线监测。

CEMS采用直接抽取法。

FGD的入口处设置一套CEMS系统,以下简称FGD入口CEM,S监测内容包括:

入口原烟气SO2,NOx,粉尘浓度。

FGD的出口(布袋出口)处设置一套CEMS系统,以下简称FGD出口CEM,5监测内容包括:

出口净烟气S02、NOx,O2、粉尘浓度、烟气流量(采用热式质量流量计)、烟气压力和温度。

FGD入口、出口CEMS数据分别预留进入DAS系统及数据上传设备的接口。

DAS系统与数据上传设备的数据交换有卖方与其设备厂家协商解决。

FGD入口、出口CEMS分别与DCS系统通过硬接线的方式(开尖量信号为无源接点、模拟量为4・20mA标准信号)进行数据交换。

卖方的设计方案应充分考虑、满足上述脱硫系统可能的各种运行方式下,相应工艺逻辑控制和环保监测的需求。

烟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不仅满足脱硫岛控制要求,还满足HJ/T75-2007《固

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

2003)》的要求o

3.2监测项目及参数(每台炉)

3.2.1FGD入口CEMS监测项目

3.2.2入口CEMS分析设备1台

3.2.3出口CEMS分析设备1台

3.2.4CEMS仪表输出单位:

SO2、NOx烟尘浓度单位必须以“mg/NnT3计;

烟气含氧量以“%”输出;

流量以

“Nm3/hM输出o

3.3监测方法

3.3.1气态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监测方法:

直接抽取采样法。

分析方法:

见下表气态污染物连续监测分析方法

分析项目

方法

校准方法

SO2、NOx、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NDIR)

采用国家认定的标准气体对系统

进行校准

FGD入口SO2量程:

0〜3000mg/Nm3(6%02干态),正常运行温度135摄氏

度,SO2设计值:

<1550mg/Nm3标(况、干态、6%02)

FGD出口SO2量程:

0〜3000mg/Nm3(6%O2干态),正常运行温度75摄氏

<200mg/Nm3标(况、干态、6%02)

零点漂移<±

mg/m3/24h;

<±

2%满量程/周

全幅漂移<±

%满量程/24小时;

<±

5%满量程/周

响应时间so2、NOx<3分钟线性度S±

%精密度<%

CEMS分析仪使用进口主机,蠕动泵使用进口设备,PLC使用西门子CPU226。

3.3.2烟尘监测方法

光散射法。

粉尘量程:

0〜30000mg/Nm3(干态),正常运行温度65-150摄氏度。

粉尘正常

运行浓度:

S50mg/Nm3(6%02干态)。

零点漂移(24小时)<±

2%满量程

全幅漂移(24小时)<±

5%满量程

响应时间S10秒

线性度S士1%

精密度<3%

3.3.3烟气连续排放参数监测方法

(1)氧量测量:

电化学法。

02:

量程0〜25%。

精密度<+%

响应时间<30秒

(2)温度测量:

Pt100热电阻法。

量程:

0・200°

Co

指示误差<±

3%°

(3)压力测量:

大气压力和烟气静压的连续监测采用压力传感器直接测量。

测量范围:

〜OkPa

精密度S士3%压力变送器为罗斯蒙特产品

(4)流量测量:

采用热式质量流量计。

0〜250000Nm3/h(湿态)

精密度<±

3%

分辨率0.1m/s

3.4仪器技术说明

3.4.1CEMS系统应为在线式,由采样探头、加热采样管线及恒温控制装置、标准气体、分析单元和现场盘柜等整套设备组成。

CEMS主要部件必须为进口品牌产品,并且各子系统部件应是同一品牌(至少包括烟尘测量子系统、气态污染物分析子系统和烟气参数测量子系统等)。

3.4.2卖方提供的设备能将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参数通过数据处理后,换算成浓度(以mg/Nm3计)、排放量(以t/h计,包括t/d和"

月)输出和打印记录。

3.4.3CEMS采样探头安装位置由卖方按国家有尖规范、标准要求确定,如果由于水平烟道尺寸过短,不能确定安装位置时(如:

烟尘和流量探头等),卖方将按有矢技术要求提出满足测量精度的必要的修改方案,并根据试验结果最终予以确定,并由买方和业主方认可。

3.4.4系统能满足至少180天运行不需要非日常维修的要求(非日常维修是指在CEMS系统运行的维护手册中常规部分没有要求的任何维修活动)。

3.4.5CEMS系统提供90%以上的数据可用率。

CEMS数据可用率的计算是基于CEMS系统运行并收集数据的时间,扣掉CEMS系统任何部件不能投运的时间。

3.4.6CEMS系统使用寿命应不少于20年(不包括易损件),易损件寿命大于8000小时。

3.4.7CEMS系统中分析仪器具有自我诊断功能。

这些诊断功能至少包括检测源和探头的失效、超出量程情况和没有足够的采样流量的能力。

3.4.8CEMS系统具有主要部件故障警报功能。

3.4.9卖方提供的设备应提供CEMS系统的自动校零、满量程校正服务。

3.4.10CEMS系统提供自动反吹系统,以防止烟气污染分析仪器部件。

当反吹空气系统失效

时,有报警信号输出,并启动隔离快门以保护监测部件。

卖方提供的CEMS系统具有自动清扫功能,定期自动清除探头、发射/接受单元和管路中的积灰等。

3.4.11烟尘测量配备防尘设备,如防尘风机等。

3.4.12流量监测系统的探头、法兰和仪表外壳均为耐酸不锈钢材料,防护等级为IP65,适用在高温和腐蚀性的环境下连续工作

3.4.13凡是与烟气或校准气接触的探头和其它零部件由耐腐不锈钢316L构成。

3.4.14CEMS系统的校准为从探头开始的整个系统校准,同时提供预处理前、分析仪器前等辅助校准。

3.4.15采样装置和采样管线设计特点

采用自动温度监测的外部电加热采样设备,设计规格可以满足过程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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