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政管理工作汇报材料与乡镇财政财务监管意见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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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管理工作汇报材料与乡镇财政财务监管意见汇编

乡镇财政管理工作汇报材料与乡镇财政财务监管意见汇编

 

乡镇财政管理工作汇报材料

一、大力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我们以4个乡镇财政所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联系点,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乡财局、财政所明确专人为信息联络员,负责乡镇财政资金相关信息的接收、归集整理及传递工作;通过“政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对资金信息内容进行公开公示;组织人员对项目建设资金、补助性资金、基本支出性资金进行抽查巡查;制定下发了《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确定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监管目标,明确资金监管工作重点。

通过培训,提高了乡镇财政所人员的资金监管水平,确保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稳步开展。

二、强化惠农补贴发放工作。

为确保强农惠农政策工作落到实处,我县对惠农补贴发放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全面进行整改。

一是强化惠农补贴措施,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成立了联席会议办公室,乡镇财政所明确专门人员,形成上下联动、纵横联合的工作机制;二是加强宣传,在乡镇宣传栏、村务公开栏等显要位置张贴强农惠农支农政策;三是加强管理,各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对涉及补贴的各种文件、资料、表格等材料整理成册,归档保管;四是强化监管,进行公开公法,加强补贴的透明度,接受广大群众监督;五是加强业务培训学习,强化服务意识,通过培训学习,使每个服务大厅财政便民窗口的财政干部都意识到服务民生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为止,我县今年通过一卡通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涉及农业、民政、计生育、畜牧业、林业等19个部门,补贴资金主要涉及粮食直补、农资综合、退耕还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计生奖励抚助补贴等27个项目,共计发放金额1.1亿元,受益城乡居民40多万人。

三、积极推行标准化财政所建设。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创建标准化财政所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加强乡镇财政基层建设和基础工作,增强财政公共服务能力,切实推行乡村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我县财政局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出台了县财政局标准化财政所领导小组和实施方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自上而下健全工作组织和责任体系,加强对标准化建设的指导规范;拟报两岔、万民、松柏、对山、列夕、吊井、砂坝7个乡镇基础较好的财政所为标准化建设单位。

在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工作中,我们紧紧围绕“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资金监管、发挥财政职能”的目标和“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务求实效”的原则,加大对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努力打造阳光财政、实行网络信息化办公,健全服务工作流程,为服务群众,方便群众,树立了财政工作新形象。

四、规范乡村财务管理。

按照“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的改革要求,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全面监督乡镇财政收支管理。

根据“预算控制指标,指标控制计划,计划控制支出”的原则,全程监督乡镇财政资金申报、审批、核拨、使用等情况。

乡镇财政要加强财务支出核算、统一支出项目、标准和范围,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建立健全了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民主理财机制。

五、加强乡镇财政基础设施建设。

对困难财政所加大投入,改善办公条件,通过整合资金,合建财政所办公室、财政服务大厅;实现信息化建设,统一购置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加强内部管理制度,统一制作了科室牌、岗位责任制等建设内容。

六、加强队伍建设。

合理优化财政队伍,通过学习兄弟县市先进经验和对乡镇财政干部培训,提高了县乡两级财政干部业务水平,提升财政队伍素质,平时单项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相结合,指标量化到工作,责任明确到个人。

今年,我们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一是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的深化和完善;二是基层财政人员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普遍偏低,很难适应乡镇财政管理要求,培训任务重;三是财政干部年龄偏大,财政编制与实际人员矛盾突出,新鲜血液不能及时补充。

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加强和克服,我们将按照上级的要求,兢兢业业的工作,使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乡镇财政财务监管意见

一、严格财政预算管理,依法推进财政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的规定,各街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地组织各项收入并按规定纳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依法编制财政预算,将所有预算内、外财政性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确保收支平衡,并消除任何形式的隐性赤字。

(一)合理编制预算。

要严格按照《预算法》编制年度预算,细化到各个收入、支出项目。

预算(草案)要提交街镇人大机构审核通过,方可组织实施,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二)强化预算执行。

按照“先人员经费、再公用经费、后项目经费”的支出顺序安排预算支出,通过预算控制指标、指标控制计划、计划控制支出,实施严格的指标控制、核算管理和事后监管。

(三)严格预算约束。

收入要完整、准确,支出要量入为出,确保重点。

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需调整,需报街、镇人大机构审核批准。

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四)实行预算监督。

预算执行情况要接受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二、建立和完善各项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政财务规范有序运转

(一)建立和完善财政管理例会制度。

各街镇要建立财政管理例会制度,通过财政管理例会,研究和解决财政预算安排、执行及财政收支管理等相关事宜。

财政管理例会的参加对象原则上为:

街镇主要领导、人大领导、纪委领导、分管领导、财政所长等。

例会由主任、镇长主持,定期召开,并作专门记录备案。

财政管理例会的职责:

1、讨论决定财政预算收支计划的安排,预算调整计划,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报批。

2、讨论分析财政形势,包括财政收入与支出情况、收支平衡情况、存在问题等。

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开源节流的对策措施,确保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确保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的需要。

3、根据国家、省、市和区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讨论制定有关财政经济政策和建立完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4、讨论决定重大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的安排和大额资金支出,并实行登记制度,由财政所负责统计。

5、研究制定其他有关的财政工作、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建立健全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制度。

加强财务集中核算管理,支持有条件的街镇试行国库集中支付。

财政所要在街镇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街、镇下属单位财务核算及监督管理。

各部门单位的所有收支都要按规定纳入财务集中核算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财务集中核算管理部门要督促下属各单位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切实履行审核监督职责,对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或不合法的凭证,拒绝支付和拨款。

(三)完善财政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要完善财政财务支出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财政支出,规范财政支出的审批程序。

1、所有支出票据必须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注明支出原因。

2、实行街道(镇)主任(镇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加强监督。

3、对预算内、外资金的追加与安排,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安排和重大经费开支,必须经“财政管理例会”研究通过,再由街道(镇)主任(镇长)签批列支。

(四)严格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各街镇要根据《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使用财政票据。

凡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应税收入不得使用财政票据,按税收规定使用税务票据。

票据使用人在开具票据时,应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大小写金额相符。

作废票据要保管完整。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限量供应,核旧换新制度。

要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缴销和保管制度,实行专人、专账、专管。

财政票据管理人员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财政票据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认真办理移接交手续。

(五)规范财政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财政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审批备案制度。

需开设银行账户的,由街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批准后在规定银行开设账户。

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内设机构一律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严禁公款走私人账户。

银行账户印鉴实行专人管理,同一账户印鉴必须分开保管,严禁一人保管。

如银行印鉴保管人因公因私外出,须将印鉴按不相容原则交由第三人保管,并办理好交接登记手续,外出归来后,也同样应办理好交接登记手续。

(六)健全财政现金管理制度。

财政所、财务集中核算部门管理的现金收入必须当日送存开户银行的收入账户,因特殊情况当日不能缴存的,次日必须缴存。

任何人不得坐支,不准公款私存,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经费户及财务集中核算部门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除《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使用现金范围外,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要严格执行现金限额管理制度,主要用于按规定需现金支付的日常开支。

必须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本单位人员因公暂借资金,事后须及时结账,归还借款,超过期限不还的,除追回借款外,按规定处理。

(七)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要加强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建立专人、专账、专管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盘点、清查等制度,并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财产物资安全。

2、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添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财产物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先审批再购买。

3、所有财产物资必须建账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和账卡相符。

4、所有财产物资处置必须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拍卖等形式处置。

财政所及财务集中核算部门按照批复文件和相关资料进行账务处理。

处置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区财政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要规范工程建设财务核算,严格按合同约定控制工程预付款支付进度,工程结算前要留有足够的支付余地。

所有建设项目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审计,工程造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对违反规定未建立工程财务管理制度,挪用、出借建设专项资金的,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严格专项资金、涉农补贴发放管理

1、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对列入本街镇的专项资金,要建立健全项目库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论证、立项、申报、实施等各环节的监督。

严格实行专项资金专户管理、专户核算,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弥补经费缺口和发放福利奖金。

财政所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切实加强财务核算,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对于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实施效果等信息要及时上报区财政局。

2、强化涉农补贴发放管理:

一是及时宣传政策。

公示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在确保群众知情权的基础上,自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是严格资金审核。

对各类补贴发放清册,要安排专人逐条、逐项审核把关,增加或减少的户数和金额,必须问清情况并加以核实,确保准确无误。

三是及时发放资金。

要全部通过“一卡通”发放,财政所必须加强与区财政局及商业银行的联系,确保做到一户一卡,安全快捷、内容准确、金额无误,同时强化督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农民存折,更不允许与商业银行协商代扣其它款项。

(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加强对本街、镇财政财务的日常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要对本街、镇各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本街镇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

三、加强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债务水平

要坚持“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清理旧债,切实采取措施,多渠道多途径清理债务,严格控制债务水平。

(一)建立债权债务监管系统,将本街、镇所清理的债权债务数据全面录入该系统,实施动态监控。

(二)针对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化解债务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目标,建立化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要积极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及时化解旧债务。

严禁形成新的负债。

(三)不得向农户、居民乱摊派,不得向村(社区)和企业摊派支出,不得为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对违反规定举债或提供担保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四、区、街、镇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确保街、镇财政财务工作健康运行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财政工作的领导和日常管理,建立和健全财政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确保财政职能履行的全面到位,管理规范、有序。

同时应当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同级人大的监督管理,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监督管理,形成监督合力,严肃财经纪律,促其经济健康发展。

(一)各街镇要按照本级人大决议组织预算的执行,自觉接受人大依法对财政的预算编制、调整、执行情况以及财政决算审查监督。

(二)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街镇财政财务的管理监督。

区财政局除加强对街镇财政的日常业务指导监督外,要建立财务管理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街镇会计基础工作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督促健全财政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财政管理和财务运作。

各街镇对财政部门提出的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和落实,进行完善和整改。

(三)区审计机关要加强对街镇财政财务的审计监督,完善街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每年按照区政府要求有计划地安排进行财政决算审计和按照区委组织部授权,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街镇主要负责人岗位变动时,必须进行经济事项交接和经济责任审计。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要认真研究、限期执行和整改,并将执行整改情况定期反馈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每年汇总报告区政府。

(四)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街镇各项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对街镇行政事业单位干部(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纪律及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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