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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工作制度4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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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工作制度48301

一、妇产科相关制度

1.产科工作制度

2.产房工作制度

3.母婴同室护理工作制度

4.高危新生儿转送制度

5.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6.产科待产室工作制度

7.产科分娩室工作制度

8.婴儿沐浴室制度

9.产儿科医师双查房制度及儿科医师进入产房手术室制度

10.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儿监测管理报告制度

11.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

12.产房消毒隔离制度

13.产科安全管理制度

14.产科急救管理制度

15.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16.弃婴处理制度

17.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18.新生儿抢救制度

19.新生儿安全制度

20.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21.产后访视工作制度

22.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

23.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24妇幼信息资料报告制度

25.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首诊负责制度

一、首诊科室是指患者来院就诊的第一个科室,该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

首诊负责制是指首诊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诊治患者,而应热情接待,详细检查,认真书写病历和各种检查申请单,提出诊断和处理意见。

二、门诊患者挂号后到相关科室就诊,首诊医师应以对患者高度负责的精神,详细询问病史,精心进行诊治。

如首诊师经诊查患者后,判断患者病情属他科疾患,应给予认真处理,耐心解释,介绍患者到他科就诊。

三、如遇到诊疗有困难或涉及多学科的患者,首诊医师应先完成病历记录和体格检查,及时请上级医师进行指导,必要时邀请他科会诊或报告门诊部进行疑难病会诊。

四、首诊医师邀请其他科室会诊时,被邀请科室应安排高年资医师及时参加会诊,将会诊意见当面向首诊科室医师交待,并做病历记录,必要时协助首诊科室进行诊治。

五、病情涉及到两科以上的患者,如需住院治疗,应按照“专病专治”原则根据患者的主要病情收住院,如有争议由门诊部主任根据病情决定,科室不得拒收患者。

在未确定接受科室前,首诊科室医师要对患者全面负责。

六、各科首诊医师均应以患者为中心,将患者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以医院整体利益为重,通力协作。

严禁在患者及家属面前争执、推诿。

 

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为了确保三级医师负责制的认真执行,保证各级临床医师履行自己的职责,保证患者得到连贯性医疗服务,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提高各级医师的医疗水平,培养良好的医疗行为和医疗习惯,制定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一、查房频次及时限

1、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

每周至少1-2次,应有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护士长等有关人员参加,住院期间,对一般病情的新入院患者的首次查房应在其入院1周内完成,对危重患者应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即时查房记录。

2、主治医师查房

对一般病情的新入院患者的首次查房应在其入院48小时内完成,每周至少2次,应由住院医师及有关人员参加,由住院医师负责记录和落实诊疗计划。

对危重患者应随时查房。

3、住院医师查房

对所管患者要全面负责,对一般患者每日至少查房两次,危重患者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检查处理,执行上级医师指示,书写整理病历,及时完成病程记录,汇总、归纳、整理、分析各种检查化验结果,出现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医师。

负责检查医嘱执行情况。

参加科室值班。

二、查房基本规范

1、查房前,在交班会上应明确查房的患者及患者数,以掌握本次查房的概况并能对查房时间加以控制,避免顾此失彼。

2、下级医师及参加查房的护理人员应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如病历、影像学资料、化验检查报告、所需检查器材等。

3、查房应严格掌握医师级别,作到自上而下逐级严格要求,不能越级行使权利。

4、查房时做到衣着整洁、佩戴胸卡、站立时应有站姿,不得斜倚乱靠。

查房不得交头接耳,不说不适宜的语言,以免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

5、查房时各级医师站位应予严格规定。

主任医师站立于患者右侧;主治医师站立于主任医师右侧;住院医师站立于患者左侧,与主任医师相对;护士长站立于床尾;其余相关人员站于周围,但应与主要查房人员保持一定距离,以确保充分的检查空间。

6、带教学生应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进行各种检查与操作,并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方可进行。

三、查房内容要求

1、科主任、主任医师查房内容

解决疑难病例的诊断和治疗,审查对新入院、疑难病症或危重患者的诊断、治疗计划。

审查重大手术的适应证及术前准备情况。

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包括对各级医师的指导,重点帮助主治医师解决在诊疗中未能解决的问题。

抽查医嘱和护理执行情况及病历书写质量。

2、主治医师查房内容

要求对新入院、危重、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听取医生、护士的反映、倾听患者陈述,对出、转院标准进行判断并及时上报上级医师或科主任。

对下级医师的病历和病程记录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具体帮助和指导。

检查医嘱执行情况。

3、住院医师查房内容

要求重点巡视危重、疑难、新入院、诊断不清者及手术患者,同时有计划地巡视一般患者。

审查各种检查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和治疗的意见。

检查医嘱执行情况。

修改医嘱及开特殊检查医嘱。

听取患者对治疗和生活方面的意见并提出建议。

住院医师要详细记录上级医师的诊疗意见,认真执行上级医师的批示,并及时向上级医师报告。

负责书写病历相关内容,要求对危重患者随时检查并记录。

 

分级护理制度

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定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

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并在病人一览表上作相应标记(特级以红三角、一级以蓝三角标记、二、三级不作标记)

1.特级护理

(1)适用对象:

①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②重症监护患者;

③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④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⑤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⑥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⑦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2)护理内容:

①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②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③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情况;

④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护理安全措施;

⑤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⑥实施床旁交接班。

2.一级护理:

(1)适用对象:

①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②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④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2)护理内容:

①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②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③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观察、了解病人反应;

④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护理安全措施;

⑤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3.二级护理:

(1)适用对象;

①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②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2)护理内容:

①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②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③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观察、了解患者反应;

④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护理安全措施;

⑤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4.三级护理:

(1)适用对象:

①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②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2)护理内容:

①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②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③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情况,观察、了解患者反应;

④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

⑤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疑难病例(入院2周仍诊断不明,或治疗效果不佳的病人),由科主任或经治医生主持召开讨论会,相关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人员参加。

通过讨论,尽早明确诊断,及时提出有效、合理的治疗方案。

2.疑难病例讨论要有完整记录,记录在病历和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中,整理后由经治医生、科主任签字。

内容包括:

2.1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者姓名、职务(职称);

2.2病人姓名、年龄、住院号、科别、入院时间、讨论目的;

2.3参加人员发言记要;

2.4主持人总结意见。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死亡病例讨论须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进行,由该科主任主持,相关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人员参加。

对于所有特殊及意外死亡病例,都要及时单独讨论并限24小时内完成,同时报医务科和院领导。

做尸检的病例须在病理报告做出后的一周内进行讨论。

二、死亡病例讨论的目的是分析死亡原因,吸取诊断治疗过程的经验教训。

三、死亡病例讨论要有完整记录,记录在病历(另立专页,在顶行适中位置表明“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中,整理后由经治医生、科主任签字。

内容包括:

1、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者姓名、职务(职称);

2、病人姓名、年龄、住院号、科别、入院时间、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最后诊断包括尸检和病理诊断;

3、参加人员发言纪要;

4、主持人总结意见。

 

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1.重危患者的抢救工作,一般由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负责组织并主持抢救工作。

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不在时.由职称最高的医师主持抢救工作,但必须及时通知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

特殊病人或需跨科协同抢救的病人应及时报请医务科、护理部和业务副院长,以便组织有关科室共同进行抢救工作。

 2.对危重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抢救,必须全力以赴,分秒必争,并做到严肃、认真、细致、准确,各种记录及时全面。

涉及到法律纠纷的,要报告有关部门。

 3.参加危重病人抢救的医护人员必须明确分工,紧密合作,各司其职,要无条件服从主持抢救工作者的医嘱,但对抢救病人有益的建议,可提请主持抢救人员认定后用于抢救病人。

4.参加抢救工作的护理人员应在护士长领导下,执行主持抢救工作者的医嘱,并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随时将医嘱执行情况和病情变化报告主持抢救者。

执行口头医嘱时应复诵一遍,并与医师核对药品后执行,防止发生差错事故。

5.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日夜应有专人负责,对病情抢救经过及各种用药要详细交待,所用药品的空安瓿经二人核对方可弃去。

各种抢救物品、器械用后应及时清理、消毒、补充、物归原处,以备再用。

房间进行终末消毒。

6.安排专门人员及时向病员家属讲明病情及预后,以取得家属的配合。

7.需跨科抢救的重危病人,原则上由医务科或业务副院长领导抢救工作,并指定主持抢救工作者。

参加跨科抢救病人的各科医师应运用本科特长致力于病人的抢救工作。

8.不参加抢救工作的医护人员不得进人抢救现场,但须做好抢救的后勤工作。

9.抢救工作期间,药房、检验、放射或其他特检科室,应满足临床抢救工作的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或推迟,后勤科应保证水、电、气等供应。

10.各科每日须留有1-2张床位,以备急、重症病人入院治疗、抢救时使用。

 

会诊制度

一、凡遇疑难危重病例、涉及多专业学科的跨科疾病等在诊断、抢救、治疗或开展高新技术、高难度手术过程中需要他科协助处理者,应及时申请会诊。

二、申请会诊的科室应严格掌握会诊指征,认真填写会诊单,申请医师应在会诊医师到达前做好充分准备(病历资料、所需检查器械)。

三、会诊医师应由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或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高年资医师担任。

进修、轮转、实习医师不得独自承担会诊任务。

如遇会诊医师仍无法解决的疑难问题,会诊医师应及时向本科上级医师汇报,并邀请前往会诊。

四、会诊种类与实施办法

(一)普通会诊

1.科间会诊:

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或科主任签字同意后,经治医师填写会诊单送应邀科室。

2.院内会诊:

病情复杂或特殊,涉及科室、专业较多时可申请院内会诊。

由科主任提出应邀科室、应邀医师名单和时间并在会诊单上签字后送有关科室,同时报医务科。

医务科应及时报告分管院长并视情况派人参加。

3.门诊会诊:

由首诊科室医师在门诊病历上写明本科情况和处理意见,提出会诊申请并与会诊科室联系。

病员到相应门诊科室就诊时,应予以优先安排。

如病情特殊或危重,病员无法行动时,首诊科室可用电话通知,应邀科室应立即派人前往会诊,不得推诿。

4.院外会诊

(1)请外院会诊:

经院内会诊后无法解决的疑难、危重或特殊病例及必须请专科医院会诊的病例可申请外院会诊。

由经治医师填写《会诊申请单》,经科主任或专业组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医务科。

经医务科批准后联系有关单位,商定会诊专家和时间后通知申请科室。

如遇急会诊,申请科室可先与医务科(班外时间与院总值班)电话联系,再补办会诊手续。

(2)外出会诊:

外院邀请我院医师会诊时,必须由邀请医院医务科与我院医务科联系,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医务科领导审批同意后,安排副主任以上医师前往,任何人不得私自外出会诊。

点名会诊时尽可能安排受邀医师前往,如遇特殊情况(如受邀者出差、生病等)无法前去时,医务科应酌情另行指派并向邀请医院解释说明。

(二)急会诊

1.科间急会诊:

在治疗或抢救急、危、重症病人时,遇必须立即经会诊解决的紧急、疑难问题时可申请。

应在会诊单上方注明“急”字样,送单同时电话通知受邀科室。

2.全院急会诊:

遇病情突变、手术中突发紧急情况、危重病人抢救需要多科会诊时可用电话通知相关科室主任,受邀科室主任接通知后应立即亲自或派主治以上医师迅速前往。

申请科室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报告医务科、院总值班等上级领导和部门,以便更好地协调、指挥工作。

五.会诊时限

普通科间会诊一般应在24小时内完成;急会诊应小于10分钟到场;医务科组织的全院会诊或多科室会诊以医务科安排时间为准。

六.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书写规定

会诊记录包括申请会诊记录(会诊申请单)和会诊意见记录。

(一)申请会诊记录(会诊申请单)

1.应写明患者病情和诊疗情况(简要病史、体征、有关实验室和器械检查资料、拟诊疾病)、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医师签名等。

科间会诊应简明扼要,院外会诊应详细记录。

2.紧急会诊应在会诊申请单左上角用红色钢笔或水笔注明“急”字样。

3.申请会诊记录(会诊申请单)由住院医师负责填写,也可由实习医师填写。

上级医师签审的具体规定按本制度中内容执行。

(二)会诊意见记录

1.由会诊医师负责书写。

集体会诊由参加会诊医师分别书写并签名,主管医师负责汇总会诊意见,上级医师签审。

2.会诊意见记录应包含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

3.会诊医师不能决定的问题应请示本科室上级医师或带回科室讨论。

需转科或转院,应写明具体时间和联系人。

附件一:

关于会诊制度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2号令》,现将医师外出会诊的相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任何医师未经医务科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手术;不得以各种理由私自邀请院外专家来院会诊、手术。

二、会诊工作班内时间由医务科负责联系;班外时间及节假日由院总值班负责联系,值班人员应于班内时间将会诊情况尽快报医务科。

三、请省内专家会诊:

经治科需向患者及家属说明会诊的目的、费用,征得其同意并签字后(在病程记录中注明),由主管医师认真填写《会诊申请单》,经专业组主任(副主任)签字同意后,送住院处记帐后交医务科,由医务科负责联系。

四、请省外专家会诊:

应认真填写《会诊申请单》和《危重、抢救、疑难手术病报告表》,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后送医务科,由医务科负责联系。

五、会诊后需请外院专家在会诊单上记录并签字。

六、外出会诊:

1、外院邀请我院医师会诊时,必须由邀请医院医务科与我院医务科联系,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医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会诊。

2、外出会诊的医师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科室主任及医务科。

3、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因各种原因难以胜任会诊工作的,应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院并中断会诊。

4、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附件二: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病人转院工作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医疗单位,卫生部驻川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病人转院工作,确保医疗安全,现对加强病人转院工作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病人转院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病人转院工作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转院工作,确保转院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医患沟通工作,病人转院应征得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将转院的必要性、可能发生的风险、转往医院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如实告知患者或其监护人,并提供病情摘要。

医患沟通情况要如实记入病历。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密切协作。

转院前转出医院要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并积极协助转入医院做好诊疗等相关工作;转入医院不得拒收、拒治病人。

严禁医疗机构以转院名义推诿、遗弃病人。

四、医务人员要做好转院病人交接工作。

转诊医务人员应主动向接诊医务人员介绍病人基本情况、转出医院名称、本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情况,提交病情摘要;接诊医务人员要及时接诊、处置病人。

接诊医院的接诊医务人员未签署接收转院病人意见前,转出医院护送病人的转诊医务人员不得视为转院病人已移送接诊医院。

病人交接情况应如实记入各自病历。

五、病人自动转院的,医院应提供病情摘要,并如实记入病历。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病人转诊工作的监管,将医疗机构转院工作情况作为“医疗质量管理年”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督察、评估。

对违反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和本“通知”要求违规转院,但未造成后果的,要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或以转院名义推诿、遗弃病人的,要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并按《医疗机构评审办法》规定,对医疗机构摘牌整改,追究医院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二OO五年七月六日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一、手术分类根据手术过程的复杂性和手术技术的要求,把手术分为四类:

1、甲类手术:

手术过程复杂,手术技术难度大的各种手术。

2、乙类手术:

手术过程较复杂,手术技术有一定难度的各种重大手术;

3、丙类手术:

手术过程不复杂,手术技术难度不大的各种中等手术;

4、丁类手术:

手术过程简单,手术技术难度低的普通常见小手术。

具体各类手术的分类标准见“医院手术分级目录”。

二、手术医师分级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地点在本院。

根据其取得的卫生技术资格及其相应受聘职务,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

1、住院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的医师,低年资住院医师指本科毕业后工作三年内、专科工作五年内)。

2、主治医师:

取得主治医师资格并被聘为主治医师(低年资主治医师:

从事主治医师岗位3年以内;高年资主治医师:

从事主治医师岗位3年以上)。

3、副主任医师:

取得相应资格并被聘为副主任医师 (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3年以内;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3年以上)。

4、主任医师:

取得相应资格并被聘为主任医师。

三、各级医师手术权限

1、低年资住院医师:

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主持丁类手术。

2、高年资住院医师:

在熟练掌握丁类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丙类手术。

3、低年资主治医师:

可主持丙类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乙类手术。

4、高年资主治医师:

可主持乙类手术。

5、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可主持乙类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甲类手术。

6、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可主持甲类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或根据实际情况可主持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科研项目手术。

7、主任医师:

可主持甲类手术以及一般新技术、新项目手术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高风险科研项目手术。

8、科主任有权限制各级医生的手术范围,不可扩大各级医生的手术范围。

四、手术审批权限

1、常规手术:

由科主任或科主任授权的副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审批。

2、急诊手术预期手术的级别在值班医生手术权限级别内时,可通知并施行手术。

若属高风险手术或预期手术超出自己手术权限级别时,应紧急报责任规定的上级医师审批,需要时再逐级上报。

原则上应由具备实施手术的相应级别的医师主持手术。

但在需紧急抢救生命的情况下,在上级医生暂时不能到场主持手术期间,任何级别的值班医生在不违背上级医生口头指示的前提下,有权、也必须按具体情况主持其认为合理的抢救手术,不得延误抢救时机。

急诊手术中如发现需施行的手术超出自己的手术权限时,应立即口头上报请示。

3、特殊手术:

凡属下列之一的可视作特殊手术,须经科室认真进行术前讨论,经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科备案,必要时经院内会诊或报分管院长。

但在急诊或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生命,主管医师应当机立断,争分夺秒,积极抢救,并及时向上级医师和总值班汇报,不得延误抢救时机。

(1)手术可能导致毁容或致残的;

(2)同一患者因并发症需再次手术的;

(3)高风险手术;

(4)本单位新开展的手术;

(5)无主患者、可能引起或涉及司法纠纷的手术;

(6)被手术者系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等特殊人士;

(7)外院医师来院参加手术者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术前讨论制度

1、根据手术分级制度规定,大中手术(甲类、乙类手术)、新开展的手术及疑难手术均应开展手术术前讨论并书写术前讨论记录。

2、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邀请麻醉医生、手术护士、病区护士及相关人员参加。

新开展手术邀请医务科负责人参加,各级医师充分发言,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见解。

3.术前讨论的内容包括:

诊断、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案、术中术后并发症、意外以及防范处理预案、术前准备、麻醉方式、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点等。

4、术前讨论时经治医师应做到对术前讨论患者准备必要、有重点的介绍病情,并提出自己或专业小组的诊断及治疗方案。

必要时检索有关资料。

5、各级医师必须遵守、落实科主任或主持者制定的诊疗方案,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术前讨论记录本及病历中(包括主持人、参加讨论者的姓名、职务、职称、讨论日期、记录者签名等)。

 

查对制度

一、临床科室

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十对”。

三查是:

摆药时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

十对是:

对床号、姓名、性别、年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和有效期。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精神药品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前,需经2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二、手术室

1、接患者时,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诊断、手术名称、术前用药。

2、手术前,必须查对姓名、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

3、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与缝合前清点所有敷料和器械数。

三、药房

1、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配伍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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