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协议.docx
《供电协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供电协议.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供电协议
供电协议
供电方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不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忡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
.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
.
(2)用电分类:
.
(3)生产班次:
,周休日.
3.用电容量
供电方认定用电方用电设备总容量为千瓦(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表)。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赫兹、220/3既伏电压的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方式采用:
(1)供电方从线路公用变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
供电容量为千瓦。
(2)用电方对供电可靠性有较高要求时,备用电源采用:
a.供电方从线路公用变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
供电容量为千瓦。
b.由用电方自备电源。
自备发电机(或不停电电源UPS)容量为千瓦。
3.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如用电方用电功率团数达不到0.85以上,或用电方谐波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超过国家标准时,供电方无义务保证其电能质量。
用电方应负责采取措施治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根据用电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用电计量装置的产权属供电方。
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安培,无功电能表为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用于计量用电量。
(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安培,无功电能表为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用于计量用电量。
2.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装表计量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用电量,约定按每月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计算。
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用电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时,按国家规定加装无功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功率团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3)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执行(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并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支情电费。
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a.用电方每月日定期交付。
b.供电方委托银行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C..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额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元。
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
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处,属于.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局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