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招标管理办法(1011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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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标管理办法(1011修订).doc

[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或“北京城建”、“股份公司”)日益扩大的业务规模,引进竞争机制,提高勘察、设计、施工水平,缩短开发项目建设周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1)具有较大影响的开发项目,经总经理批准同意需要进行方案设计招标的;

(2)建安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及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3)建安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安工程施工业务;

(4)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附属工程、零星工程及其他工程施工业务;

(5)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

低于上述标准,若不采用招投标的,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物料采购或固定资产维修、装饰等,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所有工程招标原则上采用量价分离的计价方式。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投标单位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投标报价、服务承诺等作为评判标准,开展竞争。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分公司若未特别提及,等同于子公司运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界定

第五条公司设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公司内部设计、建筑、管理等方面专家。

每次评标时,由公司合约预算部从该委员会中采取抽签,或其他办法抽调评委,所抽取的评委应组织(或参加)评标工作。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1)审核《评标办法》;

(2)审核各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书》;

(3)根据评标办法评定最佳投标书。

第七条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划分如下:

(1)股份公司合约预算部负责公司范围内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公司内部的招标规定和管理办法;

2)负责公司A类材料、设备、系统的采购定点管理,并与定点采购方签订协议。

3)建立公司采购(供应商与物资)信息库(或称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定期对市场供应商和名录供应商进行评估与比较,依据评估结论要求名录供应商进行价格、交期等方面的改进,对低质供应商做除名处理。

4)定期将更新的《采购信息库》提供至各子公司合约预算部。

5)指导、检查、监督各单位招标工作;

6)审核下属单位的招标文件、以及评标办法;

7)总结、交流招标工作的经验,为下属公司提供服务;

8)对下属单位的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招标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

(2)子公司合约预算部负责本单位拟建项目的设计、施工招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公司内部的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制定招标工作计划;

2)协同营销管理部、工程技术部编制招标文件、招标评标办法以及投标承诺书,并按本办法规定审批权限上报审核。

根据当地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3)审核投标申请单位入围资格;并按本办法规定对入围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4)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

5)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与中标单位签署合同,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子公司合约预算部工作职责:

(1)部门经理

1)负责审核招标文件的“商务标书”部分。

2)负责招投标及其合同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3)负责签发中标通知书。

(2)项目采购工程师

1)负责参与招标项目的考察工作,了解招标工程的市场成本情况;

2)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的“商务标书”部分。

3)负责标前准备会、发标会、答疑会及开标、评标会的组织工作;

4)负责招投标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及移交;

5)负责编制合同文稿。

6)负责合同的交底工作。

(3)项目造价工程师:

1)负责编制项目的招标计划;

2)负责制定招标项目的成本目标及合同控制目标。

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子公司经母公司书面确认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自行组织办理招标事宜,若不具备相应技术力量的,可委托母公司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代理招标工作。

第十条招标工作程序:

(1)子公司合约预算部组织成立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应包括工程技术人员、预算人员、财务人员,招标工作小组组长应由子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担任。

(2)子公司向当地招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登记;

(3)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承诺书、评标办法等文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核后(按规定须报当地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应予以上报),自行发布招标信息;

(4)各地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有具体规定的,应按当地招标管理机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并上报股份公司合约预算部和相关专业职能部门(策划与设计交策划部;工程招标交工程技术部)审批、备案。

(5)招标工作小组对投标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填写《投标申请单位商务考察表》。

(6)确定入围单位,填报“工作请示单”连同《投标申请单位商务考察表》、《施工(设计)投标申请单位入围资格预审表》上报母公司合约预算部审批。

(7)招标工作小组向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

(8)招标工作小组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

(9)投标单位将投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

(10)母公司各专业口分管领导召集,合约预算部组织评标委员会;

(11)开标、确定中标单位;

(12)子公司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包括的内容:

(1)项目说明书

(2)工程名称

(3)工程地址

(4)工程招标项目的内容

(5)建筑面积

(6)发包范围

(7)技术要求

(8)质量标准

(9)现场条件

(10)招标方式

(11)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12)有关图纸、技术资料和说明书;

(13)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14)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时用);

(15)款项支付方式;

(16)标书编制要求;

(17)组织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18)应当预缴的投标保证金;

(19)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20)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发出至开标时间,一般工程为20天;大型、特殊工程为30天。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指大型、特殊工程,指单位工程建安造价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施工工艺比较复杂的工程项目。

除此以外的其他工程,为一般工程。

第十四条子公司的招标文件经审核同意,并报当地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按下列方式进行招标:

(1)公开招标:

子公司合约预算部通过新闻媒介或者其他形式发布招标信息后,投标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子公司提出申请,经子公司资格审查后,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投标;

(2)邀请招标:

由子公司合约预算部直接向5个以上有资格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其领取投标文件参加投标;

无论采取何种招标方式,各子公司均应遵守工程所在招标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

第四章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

第十五条子公司对愿意参加招标的投标人都应进行投标资格预审,预审合格者方能领取招标文件参与投标。

第十六条申请投标单位到子公司合约预算部领取招标文件时,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

(2)企业简历;

(3)自有资金情况;过去一年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4)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证明文件;

(5)单位所拥有的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机械、设备情况;

(6)拟委派的项目经理资质,近几年所负责管理的主要工程项目及其获奖情况;

(7)投标申请单位近3年承揽的工程设计或施工质量情况说明;

(8)投标申请单位现有主要业务一览表,包括在建和拟开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招标工作小组应根据上述内容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八条子公司可要求投标申请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时,缴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图纸押金,并支付“招标文件”工本费。

第十九条投标申请单位应根据子公司提供的“投标承诺书”文本就有关事宜做出具体承诺,投标承诺书的内容包括:

(1)施工工期或设计周期承诺;

(2)造价或服务收费下浮幅度或总价包干承诺;

(3)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工程进度保证金预付承诺;

(4)质量保证承诺;

(5)工程竣工后服务承诺;

(6)付款条件。

第二十条投标申请单位不能满足投标承诺书的要求的,不得邀请该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确定入围的投标申请单位后,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并填写《投标申请单位入围预审表》、《投标申请单位商务考察表》连同工作请示单,报母公司合约预算部审核,分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审定。

第二十二条投标申请单位资格预审基本要求:

(1)方案设计招标单位入围要求,应尽可能选择在国内或国际建设工程设计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单位或设计人员。

(2)施工图设计招标工作中,投标申请人入围资格的确定应该按公司下发的《项目设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施工招标工作中,应按下列标准确定入围资格:

1)一次性发包的项目达到以下标准的,原则上应委托一级资质以上的施工单位完成:

Ÿ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或高层建筑;

Ÿ10层以上,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Ÿ高度80米及以上的构筑物。

拟承接上述工程的投标申请单位承诺的工程总造价下浮幅度原则上应大于10%。

投标申请单位同时应能够满足以下要求:

Ÿ拟承接上述工程的施工单位注册资金应不小于拟参加投标工程建安造价估算值的2倍。

Ÿ信用等级应达到AAA级以上。

Ÿ拟委派的项目经理过去一年内做过类似项目,且最近三年至少有一个项目获得过优质工程奖,开发单位在过去一年至少有一个项目或在当地创杯。

Ÿ总经理应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Ÿ投标申请单位承诺的工程质量和工期保证金数额不应小于建安造价的10%。

Ÿ投标单位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一级项目经理资质,且为其配备的分管负责人应该达到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

2)一次性发包的项目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委托二级资质以上的施工单位完成:

Ÿ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下的多层或高层建筑;

Ÿ10层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建筑工程;

Ÿ高度80米以下的构筑物。

拟承接上述工程的投标单位承诺的总造价下浮幅度原则上应大于10%。

投标申请单位同时应能够满足以下要求:

Ÿ拟承接上述工程的施工单位注册资金应不小于拟参加投标工程建安造价估算值的2倍。

Ÿ信用等级应达到AA级以上。

Ÿ投标单位过去一年做过类似项目,且至少有一个项目获得过优质工程奖。

Ÿ总经理应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Ÿ投标申请单位承诺的工程质量和工期保证金数额不应小于建安造价的10%。

Ÿ投标单位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二级项目经理资质,且为其配备的分管负责人应该达到三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

拟委派的项目经理过去一年做过类似项目,且最近三年至少有一个项目获得过优质工程奖。

3)附属工程、零星工程及其他工程施工业务

对所有附属工程,投标申请单位承诺的总造价下浮幅度原则上应大于15%。

Ÿ估算造价超过500万元的,应委托一级资质施工企业。

Ÿ估算造价超过50万元小于500万元的,应委托相应的二级资质施工企业。

Ÿ估算造价小于50万元的,对施工单位的资质不做具体要求,招标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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