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休假管理制度受控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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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休假管理制度受控版本

 

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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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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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内容

修订日期

编著/修订

00

01

所有

所有

新规发行

全面改版

2012-10-9

2013-8-17

文件中打星号★的部门需会签

总经理★

采购部★

管理者代表★

财务部★

销售副总★

生产部★

财务总监★

研发部★

品质部★

人资行政部★

销售部★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中考勤部分适用于公司总监级别以下(含总监)的全体员工,休假部分适用于长沙星城微晶石墨有限公司所有在编员工。

3.管理规定

3.1工作制度

3.1.1休息制度

公司实行大小周轮换休息制度,大周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小周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使工作日的具体工作时间如下:

夏季作息时间

上午08:

00---12:

00

下午13:

30---17:

30

冬季作息时间

上午08:

30---12:

00

下午13:

00---17:

30

每年的五月份启用夏季作息时间,十月份启用冬季作息时间,具体作息变动时间以实际行政下发通知为准。

3.1.2打卡制度

3.1.2.1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

总监级别以下(含总监)的全部员工都必须按照打卡制度规范打卡。

3.1.2.2打卡次数:

公司的打卡次数为一个正常班次两次,即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超出正常班次的额外加班须在加班前后各打一次。

3.1.2.3打卡时间:

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夏季作息时间打卡时间为:

上午06:

00-08:

00;

下午17:

30-20:

30;

冬季作息时间打卡时间为:

上午06:

00-08:

30;

下午17:

30-20:

30;

节假日和公休日加班则按工作日上班一样照常打卡,平常零散加班(加班数不足一个工作日,以小时计量)则在正常班次下班后,加班前后各打一次卡,加班时间根据加班审批单和打卡记录来衡量。

3.1.2.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出差除外):

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补卡申请单》,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

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忘打卡、旷工处理。

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忘记打卡等原因未打卡者,要在三日内填写《补卡申请单》,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批准后,交由人力资源保存、登记。

补卡有效期为三天,逾期办理人力资源部不予接受,出差等特殊情况除外,出差人员需在回公司日起两日内补卡完毕。

3.2加班管理

3.2.1加班加点的定义

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包括生产、品质部门的休息日值班。

加点是指员工在正常班次内已保质保量完成额定工作之后,为完成领导安排的额外工作或超前性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

3.2.2加班的申报

公司提倡员工充分利用8小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对于确因工作需加班加点,须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加班申请表》必须事前当月内上报有效,如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一周内上报至总经理批准。

如未履行上述程序,视为乙方自愿加班。

原则上,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集体活动不计加班,出差期间遇到的休息日也不算加班。

3.2.3加班的有效性

员工加班,必须持有相应负责人批准的加班申请单,同时加班当天必须按照公司规定打卡。

3.2.4加班工资的补偿

经批准的加班加点补偿有两种方式:

一种形式是补休,另外一种是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原则上,员工在公休日和平常日的加班加点各部门应在加班三个月安排补休,或是按1:

1的比例冲抵当月的病、事假。

如因公司工作需要而未能补休者,由加班本人提出不能调休的申请,说明原因,经相应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每个月由人力资源部整理,报总经理批准,按公司相应标准支付加班费,法定节日加班则统一按公司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3补休

3.3.1补休的申报

原则上,先有加班天数,才能补休,员工补休需提前申请,并以不影响本部门工作为前提,补休人员需提前填写《补休申请表》(见附件),由人力资源部考勤负责人确认补休人员的加班实际情况签字后,交部门主管/经理、主管副总签批。

未经人力资源考勤人员确认加班情况而补休者,按自行补休处理。

3.3.2补休的单位及有关规定

1、当月补休最小单位按0.5天计算。

2、员工自行补休的按事假处理,情节严重者,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者,按旷工处理。

3.4各类假期规定

3.4.1法定节假日

根据中国国务院规定的假期,企业员工享有法定假日共计11天,具体如下: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天)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当天)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天)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天)

国庆节放假3天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法定放假情况,结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允许周末公休日上移下错,与法定节假日形成连休。

3.4.2病假

3.4.2.1病假的定义及医疗期有关规定

病假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病假中医疗期规定如下: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医疗期为三个月,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医疗期为六个月,按九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医疗期为六个月,按九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五年≤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医疗期为九个月,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年≤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医疗期为十二个月,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五年≤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医疗期为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4.2.2病假的请假手续

员工休病假须提前申请,并附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单》、住院证明、挂号单等资料为请假凭证,经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生效;员工因身体原因无法及时办理病假手续的,可以通过电话、电邮、传真等形式向部门经理报告,部门经理须及时知会总经理和人力资源部,一旦本人可以补办请假手续时必须及时补办有关请假手续。

3.4.2.3病假中工资待遇

员工休病假在当月累计天数为5天及5天以内时,病假工资=本人的基本工资(计件工人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以下同),员工休病假在当月累计天数达到5天以上时,至休病假第五日起开始执行医疗期,医疗期工资待遇=(工资基数/当月应出勤天数)*病假工资系数*病假天数(计件工人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以予剔除;员工的工资基数为本人工资的70%,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系数根据病假时间和员工工龄按如下标准执行:

序号

工龄

病假工资系数

累计病假六个月以内

不满2年

60%

满2年不满4年

70%

满4年不满6年

80%

满6年不满8年

90%

8年以上

100%

满1年

40%

累计病假六个月以上

满1年不满3年

50%

满3年或3年以上

60%

员工的病假工资最低不低于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4.2.4病假管理原则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须在上班时间就诊的,应当在上班地点就近的医院就诊,在家就诊的应当在居住地就近就诊,特殊情况在其他医院就诊的病假,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2、病假期内员工应给予部门主管及人力资源部保证能联系上的通讯方法,使公司了解关心其健康状况,及安排后续工作事宜。

3、员工在当年就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及以上,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并影响当年的评优、评奖。

4、员工休病假必须提供二甲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公司可视具体情况有权要求员工出具医疗卡、挂号单、医药单、社会保险卡(医疗卡)等资料。

公司需要核实病情和病假情况时,员工应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请假为无效,休息时间一律以旷工处理;

5、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6、病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而无故不正常工作者,一律以旷工处理;

7、弄虚作假,采取欺骗行为或与医生连手得到非正常病假单等,经查属实,公司按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8、职工在病假期间到其他单位兼职等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病假将按旷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4.3事假

事假的相关规定如下表所示:

审批权限

类别

3天(含)以下

(提前1天申请)

3天-5天

(提前5天申请)

5天以上

(提前7天申请)

待遇

工人和品质一般人员

部门主管/经理

主管副总经理

总经理

停发事假期间的工资

机修、办公室管理人员

副总经理

总经理

劳务工、人事外包人员

部门主管/经理

主管副总经理

员工休事假必须按公司要求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休假。

如遇突发事件、审批人员出差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以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告知部门经理,部门经理须及时知会总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假期完成后须及时补办请假有关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3.4.4婚假、丧假

婚假、丧假的假期及假期待遇如下表所示:

序号

类别

休假天数

待遇

1

正常婚假

3

正常婚假、丧假期间发放正常工资;计件工人按基本工资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晚婚假

15

2

丧假

3

注意事项:

●晚婚是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并且是初婚者。

●丧假是指员工直系亲属过世时(父母、子女、配偶、岳父母或公婆),方可休丧假。

●婚假必须提前一周书面申请,出具结婚证,报部门经理、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且于领取结婚证六个月内一次性连续休完,期间包含:

休息日、法定节假日。

否则按事假处理。

●员工休丧假最迟应于休假当天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一次性连续休完,期间包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

休假完成后,员工须及时补办相关休假手续,同时出具相关证明(村委或居委会盖章的死亡证明)。

否则按事假处理。

●婚假、丧假假期完后需要续假者,需要提前申请并且获得报批方可,续假按事假处理。

3.4.5产假与哺乳假

3.4.5.1产前检查

怀孕女职工在正常劳动时间内与医生预约的产前检查,提供相关证明,视为正常出勤,发放全额工资,产前检查规定如下:

开始怀孕-六月末,产前检查每月一次,每次一天;

七个月初-八月末,每月两次,每次一天;

最后一月每周一次,一次一天

3.4.5.2产假

产假休假天数及相关待遇如下:

序号

类别

休假天数

待遇

1

正常产假(包含产前15天假)

98

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津贴和生育、节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2

难产另加产假

15

3

多胎产,每多生一个婴儿另加产假

15

4

晚育者,另加产假

30

5

晚育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方另加

30

6

晚育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男方陪产假

15

7

女方怀孕不足四个月流产女方产假

15

8

女方怀孕四个月以上终止妊娠女方产假

42

3.4.5.3哺乳假

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个工作日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日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注意事项:

●产假期满,员工需要增加假期必须提前申请、报批,否则按旷工处理。

增加产假按事假办法执行。

●产假期间包含所有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3.4.6工伤假

员工因工(公)造成病、伤、残等,必须填写《工伤报告表》。

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休假按工伤假处理;工伤假期间待遇参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执行。

3.4.7公司年假

公司为保障员工的休息权,特在法定年假的基础上,增设公司年假。

年假为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

序号

入职天数

休假天数

待遇

1

满1年不足10年

5

休假期间发放正常工资,计件工人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2

满10年不足20年

10

3

满20年及以上

15

注意事项

●年休假当年内有效,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不以其他方式补偿,若确实公司业务需要,安排加班的,按公司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凡年休假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休假时间和工作交接情况,经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因个人原因导致超过规定休假期,若超期部分未办理有效请假手续,按旷工处理,已办理有效请假手续者,超期部分假期按事假处理。

●若公司对于年假有统一安排并且不低于上表所述的年假及待遇,按公司统一安排执行。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入职满一年不足十年,一年内病事假累计1个月以上。

2、入职满十年不足二十年,一年内病事假累计2个月以上。

3、入职满二十年及以上,一年内病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

4、当年度受小过及以上处分的员工。

3.5请假制度

3.5.1员工请假,均应提前提交《请假申请单》。

3.5.2员工休假必须提前申请。

如因紧急情况或突发急病而无法提前请假时,应在休假当天上午8:

00通过电话向部门经理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如因主管/经理外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批签字,可在得到主管本人电话许可后,交由部门考勤员(文员)代为处理,事后补齐书面审批签字)。

3.5.3对病假、产假、婚假、丧假等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的假别,请假时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可先请事假,但必须在事后15内补齐有效证明后再作相应处理。

3.5.4员工请假、外出期满应在3日内销假。

因未及时销假而造成员工本人的考勤记录异常,人力资源部有权不作任何修改。

3.6缺勤规定

3.6.1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上班延后/下班提前打卡者,视为迟到/早退。

迟到或早退按5元/次罚款,当月超过三次以上的超过每次按15元/次罚款。

1小时≤迟到≤4小时,视为旷工半天处理,5小时≤迟到≤8小时,视为旷工一天处理。

忘记打卡而补卡者,每次按5元/次罚款,当月超过三次以上者超过每次按15元/次罚款,忘记打卡,而没有及时补卡者,按旷工处理。

3.6.2旷工罚款规定:

3.6.2.1未完成请假手续或休假期满未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对责任人予以旷工处理。

3.6.2.2员工无故旷工者,处以旷工天数等额工资两倍的罚款(计件工人按100元一天标准)。

3.6.2.3凡无故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五天者,视同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7其他

3.7.1各级主管对所属员工的考勤、加班等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若有不照规定或其他隐瞒事项,一经查明,应连带处分。

3.7.2本制度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并提出方案和意见后,由工会(或员工代表)协商确定。

3.7.3本制度经过公示或各位员工签字领取一份之后开始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6.4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工会或员工认为不适当需要修改完善,应及时向工会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在未经正式修改之前,本制度仍应遵照执行。

4涉及的表单

4.1《加班申请表》XC-QⅣ-55

4.2《休假申请表》XC-QⅣ-54

4.3《补卡申请表》XC-QⅣ-58

5附则

本制度至颁布之起开始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所规定的相关条款和规定随政府颁布的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假期的变化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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