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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

篇一:

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来源:

华律整理日期:

20XX-05-16

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

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

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房屋的坐落位置;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

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

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

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4、交房期限。

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

买方应在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卖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或者由卖方代理买方进行上述工作。

在交房的同时或一段时间后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买方)交付买方,由买方支付有关的费用。

5、权利担保。

卖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时已清除该房屋上原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

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纠纷,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规定为督促当事人自觉而适当地履行合同,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避免日后双方互相扯皮的情况。

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买方不按期支付购房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卖方不按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卖方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如房屋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以及小区内公用配套设施等。

篇二:

格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说明

一、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细则的说明

说明: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有效证明文件: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文的说明

说明:

合同当事人双方应该据实填写自己的基本情况,以供对方核实。

买受人要查验出卖人填写内容是否属实的有效方法是要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是否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相一致,若有疑虑,可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的电话进行查询。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说明:

本条主要是由出卖人如实填写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合法用地、规划、施工等依据,买受人要注意查验。

如: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说明:

若所购商品房是现房,需具备《商品房现售备案证》。

若是预售商品房,则要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如实填上预售文号。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说明:

本条是要求出卖人依据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批准的设计等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填写本商品房的坐落、面积、层数、主体结构、户型结构等基本情况,买受人要注意查验其是否与楼层房屋平面图、依据报批的设计图等一致。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约定“合同约定”建筑面积。

商品房产权证上载明的是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公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本款中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就是指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由于商品房的质量一直是买卖双方争议乃至纠纷的重点,新合同增加了对质量的具体、详尽、明确的约定,能有效预防纠纷的发生。

买卖双方可就该款内容在空行内作出具体约定。

如无特别约定,该商品房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车库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说明: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房屋计价方式。

如按建筑面积确定价款的计价方式。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组成,商品房单价是一个均价的概念,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与每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价格是相同的;如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时,商品房单价是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均价概念,房价款跟套内建筑面积数相关,跟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数没有直接关系;如按套计价时,房价款跟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数没有直接关系。

另外,双方当事人也可自愿选择其他的计价方式确定房屋总价款。

如按照商品房使用面积计价等。

提醒:

新合同增加了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外的费用。

是为了规范商品房价格,防止因出卖人向买受人收取房价款之外的费用或代收费用引起纠纷而约定。

但在按合同约定交房后,买受人的燃气、电、水、有线电视、三网合一等的使用费或押金,应由买受人向相关单位支付,或由买受人委托出卖人或物业管理企业代办并据实支付相关费用。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说明:

1.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确定处理面积差异的依据。

2.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可自行约定处理方式;也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说明:

当事人双方约定后填写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付款金额。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说明:

关于买受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处理,由当事人协商后自愿约定。

双方约定百分比的违约金可在百分之三以内,万分之几的违约金可在万分之二点一以内。

此条双方约定的时限、违约金的比率应当与第十条的约定保持一致,以体现公平原则。

第八条交房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应当将符合下列第种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说明:

本款第一种交付条件是指该商品房所在项目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或只有二栋,且竣工后经出卖人组织设计、工程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出卖人将建筑工程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办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本款第2种、第3种交付条件,是指该商品房所在项目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不含二栋房屋且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竣工之后,经出卖人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取得规划、消防、人防、环保、供水、供电、排水、绿化、燃气、小区道路、智能化系统等单项验收合格证明,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妥分期综合验收手续或综合验收手续。

其中,第2种条件是指分期建设,第3种条件是指一次建设完毕。

以上三种交房条件,当事人双方可选择第1种,对必须经综合验收的项目,可选择第2、第3种交房条件的一种。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说明: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本条提供了两种选择方式,由当事人协商后自愿约定。

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逾期超过约定时间,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只能按

(2)的约定处理,不能将

(1)中的违约金进行累加处理;双方约定的有关违约金的比率及逾期天数应当与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一致。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说明: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交接

说明:

首先,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达到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第二,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第三,买卖双方进行验收交接

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买卖双方验收完毕后应签署房屋交接单;第四,在进行住宅交接时,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五,在交接过程中,出卖人不提供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以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或者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第六,在交接过程中若出现《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质量问题,不影响交接,但出卖人应及时维修。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说明:

本款实际上是对由于买受人原因造成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约定。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说明:

受不同项目、不同档次、不同买受人等因素的影响,商品房的装饰、设备要求不尽相同。

因此,买卖双方对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在合同附件四中进行详细约定。

对于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商品房,双方约定明确的处理方式。

在此提醒买卖双方,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因此,买卖双方应将上述规定的内容在附件四中约定明确。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正常运行的承诺

说明:

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状况是买受人选择商品房的重要考虑因素。

出卖人与买受人应当就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投入运行的日期做出相应约定。

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投入正常运行的决定因素主要是在政府相关部门和专业部门,因此,出卖人应当慎重地给出正常运行日期的承诺,应当对其可能条件作充分的调查,并与政府相关部门或专业部门达成协议。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出卖人可以考虑对非自身因素造成正常运行延误的,事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有关情况出现时的处理条款。

说明:

本款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地震、水灾等。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说明:

房地产权属证书是买受人享有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因出卖人的责任,自交房90日后的第一天起,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卖双方应约定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说明: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对具体项目(部位)的最低保修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对商品房质量保修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更好地保护了商品房买受人的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买受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在本条空格内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在交付房屋时,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七条说明

说明:

本条是对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公用部位及所在项目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权利的约定。

尽管目前《物权法》尚未出台,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特别是履行合同中,与此相关的一些纠纷时有发生。

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因此,买卖双方要按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约定的内容,在本条1、2的空格内慎重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买卖双方可在本条3的空格内进行约定,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作为附件五。

第十八条受人的房屋使用性质的规定,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部位和事实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说明: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卖人或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时有发生。

如何追究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在原合同中无约定。

因此,在处理单方解除合同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难以协商解决。

为有利解决此类问题,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因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因出卖人单方解除

篇三: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范本)

附件十二补充协议

一、关于订立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特别提示:

1、1买卖双方经友好、自愿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本《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签订本合同及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已就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中包含的免除或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作出了特别提示,买受人对相关内容已充分理解其含义并同意全部内容。

1、2、买受人确认:

对于主合同的订立以及对于本合同项下房屋价格存有重大影响的因素,买卖双方均已在主合同及本协议中进行了约定,不存在遗漏情况。

因此,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卖方有关本合同项下房屋的一切承诺均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为准,双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样板房、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达或提供的信息都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及卖方有关本项目的一切承诺的依据。

卖方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发生变化不另行通知。

二、关于本合同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对本合同第三条的修订和补充)

2、1、出卖人已向买受人说明:

第三条所指层高为设计标准层层高,非楼层净高,不同空间和部位的层高会因设计、施工不同而不同。

买受人对此已充分理解,并不持异议而愿意接受。

2、2、该商品房朝向以红线图朝向标准为准;阳台个数及封闭状况以规划部门批准单体方案为准。

2、3买受人在认购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时已被告知,本条中约定的房产测绘机构可能因故发生变更,对此买受人不持异议。

如发生上诉变更,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

三、关于按揭付款方式及期限(对本合同的第八条第三款的修订和补充)

3、1、因出卖人致买受人不能取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人不买受人选择合同继续履行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2、因出卖人致买受人不能取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仅返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的本金,出卖人不承担利息及其他损失。

3、3、买受人选择按揭付款方式应在签订主合同之前向银行或公积金机构及其代办机构确认该付款方式的可行性,并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若非因出卖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国家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买受人资信或自身条件不符合贷款要求等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价款未按时足额到达出卖人指定账户(采取银行商业贷款方式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达出卖人指定的账户;采用公积金贷款方式(包括商业公积金混合贷款方式)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到达出卖人指定账户),买受人必须于前述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或在征得出卖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变更付款方式,逾期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第十条主张权利。

3、4、本条第三款约定的“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具体指自然灾害、暴乱、战争,国家政策调整不属此列。

3、5、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将应付款项通过

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

出卖人指定账户如下:

收款单位:

帐号:

开户银行:

四、关于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对本合同第十条的修订和补充)

4、1、买受人逾期付款,除依照本合同第十条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外,出卖人交房时间相应顺延。

4、2、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约定期限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本金,不包括利息及其他损失。

4、3、买受人违反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的义务,而导致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的,出卖人因此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正费用、执行费用等)由买受人承担。

同时买受人应按本合同购房总价的3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五、关于交付时间和条件(对本合同第十一条的修订和补充)

5、1、《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出卖人、买受人一致理解并同意系指出卖人取得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关于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对本合同第十二条的修改和补充)

6、1、本合同第十二条中燃气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为:

实际交房使用后180个工作日内达到使用条件;

6、2、本合同第十二条中买受人同意相关商业配套设施土建工程施工完成之日视为竣工。

6、3、本合同第十二条关于出卖人对本项目相关设施、设备的承诺仅限于博雅溪苑项目第二期与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不包含其他设施设备。

签于博雅溪苑二期项目分期开发,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除合同约定的交付项目和日期外,其他项目的交付时间不迟于博雅溪苑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时间。

七、关于逾期交房责任(对本合同第十三条的修订和补充)

7、1、合同第十三条第1款第

(2)项“。

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的90工作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中所指“全部已付款”,仅指买受人实际支付给出卖人的全部购房款本金(含已付按揭本金),除本合同约定之外,其他费用及损失由买受人自愿承担。

7、2、双方同意出卖人如有逾期交房情形发生,逾期交房违约金赔偿金算至出卖人取得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登报通知交房之日止。

从出卖人在《贵阳晚报》或《贵州都市报》上刊登上诉交房通知之日起,出卖人不再承担任何逾期交房违约赔偿责任,买受人如违反本条规定,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买受人已实际支付的购房本金,其余费用及损失买受人自行承担。

7、3、出卖人逾期交房天数达到买受人解除合同条件时,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必须在60内(从逾期交房天数达到解除合同条件之日起算)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在60日内(从逾期交房天数达到解除合同条件之日起算)未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视为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逾期交房违约金适用本合同第十三条及补充协议第7、2条关于继续履行合同之规定。

八、关于交接手续(对本合同第十四条的修订和补充)

8、1、买受人同意本合同第十四条中“书面通知”指出卖人刊登于《贵阳晚报》或《贵州都市报》上的交房通知。

8、2、出卖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之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买

受人房屋交付事宜,买受人自身亦负有注意之义务。

出卖人依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后,即视为已将该交付通知送达买受人。

交付时间即为通知截至时间,房屋所在地即为交付所在地。

8、3、出卖人依约发出的交付通知所载期限届满前,买受人应办理完毕相关交付手续。

买受人拒绝办理收房手续的,视为出卖人按时交付。

自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毁损、灭失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自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对本合同项下商品房保修责任时间也从即日起计算。

8、4、本合同项下商品房达到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即可交付买受人。

买受人认为该房屋本身或环境、设备存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应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

买受人认为交付房屋存在质量缺陷的,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修(整改)但保修(整改)期间出卖人对此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8、5、买受人需要向出卖人付清全部房款和违约金(如有)、与出卖人签订相关交付补充协议、付清缴纳办理产权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及资料、缴纳本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用、滞纳金(如有)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将本合同项下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同时。

因此造成的逾期交付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8、6、《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第

(二)款中的“严重影响买受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的情况仅指房屋主体结构、地基基础质量问题或严重渗漏问题。

8、7、除上诉8、6条所述情况外,其余情况不视为影响居住。

依照本合同第十四条之约定,因质量缺陷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赔偿,但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买受人同意免除出卖人相关赔偿责任。

8、8、《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所指“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系指在出卖人登报通知交付之日起90日那日买受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形。

8、9、如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出卖人将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由买受人直接到出卖人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九、关于规划变更的约定(本合同第十六条的修订补充)

9、1、本商品房项目分期开发,合同第十六条所称“该商品房”仅指本合同约定的该套商品房所处楼栋。

鉴于此,双方约定出卖人有义务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的规划变更系指:

该规划变更改变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并对买受人造成不利的影响的情形。

除此外的其他规划变更双方同意视为不影响房屋交付及双方合同目的实现情形,合同应继续履行。

同时,买受人同意放弃追究出卖人的相关责任。

9、2、如发生规划变更情形买受人选择退房的,除本合同约定的给付内容外,其余损失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9、3、发生上款所指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的规划变更情形,买受人因此解除本合同的,参照合同第十六条之约定处理。

但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相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或出卖人通知的房屋交付之日起2个月内行使上诉权利。

买受人逾期未行使上诉权利的,视为买受人愿意接受此种规划变更,合同因此继续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9、4、出卖人依照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通知买受人规划变更情形后,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关于设计变更(对本合同第十七条的修订和补充)

10、1、本合同第十七条所称“该商品房”仅指本合同约定的该套商品房。

10、2、如发生设计变更情形,买受人选择退房的,除本合同约定的给付内容外,其余损失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10、3、如发生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的设计变更情形,买受人因此解除本合同的,参照本合同第十六条之约定处理。

但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相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或出卖人通知的房屋交付之日起2个月内行使上述权利。

买受人逾期未行使上述权利的,视为买受人愿意接受此种设计变更,合同因此继续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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