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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合同法关系

经济法合同法关系

  篇一:

经济法合同法重点

  合同法

  1合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分类(实践性合同与诺诚性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的合意外是否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可将合同分为诺诚合同和实践合同。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合同成立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

  ·诺诚合同(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是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要约与承诺(全部规则)。

  4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成立之后,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

  种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5合同效力(各种效力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合同效力的判断)。

  1】不同类型的合同的生效的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是指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的时间。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附条件合同与附生效期限合同

  附条件合同:

  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实现(不一定实现)的事实的发生与否,限制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进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合同:

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一定发生的事情)事实,限制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不同。

  可以约定期限,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6担保法: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定金的相关规定。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不论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就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定金: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以保证合同义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从合同(需要主合同有效才可以),要式合同(书面合同),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的成立:

  定金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双方约定定金的协议为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定金合同除应当具备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应交付定金的一方向对方实际交付定金。

  2.须主合同有效。

  3.定金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以内。

《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的效力:

  证约效力,因为定金是为担保主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定金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又是实践合同。

因此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是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

特别是对于口头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发生争议时,交付定金的事实就可以证明合同的存在。

  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定金于合同履行后,应当返还或者抵作价款。

因为定金并不是合同的给付内容,因此在合同履行后应当返还,但定金也可以抵作价款。

从抵作价款的效力上说,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效力和抵销的效力。

  担保的效力,是定金的主要效力和基本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7,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时间:

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由于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即承诺何时到达于要约人,则承诺便在何时生效。

  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如下几点情况值得注意:

  

(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工程,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以直接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为承诺的生效时间。

2)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

3)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也要根据合同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区别。

  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8,合同效力的判断(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表见代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理解)看书和课件。

  见第五题~~~~~~~~~~~~~~~差不多,不对的地方补充补充吧

  【补充:

希望有用:

  无效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主要区别在于:

  ①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发生的原因因是意思表示有瑕疵;无效合同发生的原因是合同根本不具备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

②两者的效力不同。

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效力,是确定的、绝对的、自始的无效;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只是在有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撤销合同时,其效力才归于消灭,而且追溯到自始无效。

③确认两者无效的条件和程序不同。

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的,行为人及利害关系人都可主张其无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可以依法确认其无效;而可撤销合同是否撤销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其他人无权主张该合同无效或撤销。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9,不安抗辩权。

  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篇二:

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

  名词解释:

  1、公司:

是指由股东共同投资形成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

  人。

  2、控股子公司:

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超过50%但不足100%的股权或虽然低于50%,但仅

  仅依赖该股权或者股份的表决权足以控制子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股东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优先股:

是可以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以固定的股息分取公司收益并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

  分取剩余资产,但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的股份。

  6、合同:

亦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7、效力待定合同: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

  律效力能否发生还不能确定,一般须经权利人确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8、不安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

  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9、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旧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0、动产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

  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1、定金: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

  的一定款项,以保证合同义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12、提存: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

  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

  简答题: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有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人以上五十人一下:

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现无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内容

  

(1)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资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

  (6)有公司住所

  4、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形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权激励机制)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5、公司利润分配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2)缴纳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6、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权利质押有哪些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8、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定情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9、可以办理提存的情形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0、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2)

  (3)

  (4)

  (5)

  采取补救措施,如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罚则

  材料分析

  1、合同成立的时间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取合同书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如双

  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

  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

  (3)当事人采取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

  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

  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

  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即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

行为人没

  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

  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

  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终止履行合同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4、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规则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定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

  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5、定金

  定金数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6、债权转让

  

(1)是指债权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

  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2)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

  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7、解除合同

  协议解除

  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动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8、子公司,分公司法律责任

  

(1)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但可以取得营业执照,以分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或总公司承担。

  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

  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经营执照中载明

  (3)不设股东会

  10、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按照股东人数计算)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驶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认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驶优先购买权。

  11、股份公司董事会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工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的其他职权)

  12、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法律责任)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篇三:

经济法合同法

  20XX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

  第二章企业法打印

  考情分析

  本章近3年平均分值约为分。

从近年考题来看,本章出题的类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

本章不会出现计算分析题。

但考生应注意《合伙企业法》会出现综合题,复习本章内容应注意将《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进行比较复习。

20XX年教材新增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内容,05年新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与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的规定”,另外,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了一些文字修改。

  本章客观题的考点有: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执行

  (4)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

  (5)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清偿

  (6)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的事项

  (7)合伙企业损益分配的原则

  (8)合伙企业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9)国营企业联营兼并权

  (10)国营企业资产处置权

  (11)利用外资改组国企的要求

  近三年主观题的考点有:

  

(1)利用外资改组国企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期限

  

(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规定

  考生应注意的问题有: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4)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家庭与企业财产的区别

  (5)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

  (6)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情形

  (7)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及处置

  (8)必须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

  (9)合伙企业损益分配的原则

  (10)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1)入伙、退伙的法定情形及债权债务的承担

  (12)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13)国有企业的资产处置和联营兼并权

  (14)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

  (15)厂长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区别

  本章重点与难点

  

(一)企业法概述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营利不等于盈利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共同特征:

  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是自然人投资→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合伙企业是由两人以上投资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上表述为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法律上表述为盈利性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一个人、一个自然人、一个中国公民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察、法官、检查官、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等。

(注意多选题)

  2、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无限责任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有限责任的企业——具备法人资格

  例如:

投资人甲投资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以企业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当贷款到期,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投资人要以个人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所以说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见教材23页)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为中国公民;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的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的时候要申报出资。

  ㈠申报出资;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只是申报;

  ㈡实际交付;对合伙企业的要求;

  ㈢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

  考点:

(1)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时申报出资的财产性质:

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如果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中予以注明。

  考点:

(2)个人独资企业出资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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