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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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
大学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基建、修缮工程、大宗物资、图书、仪器设备采购等招投标管理工作,提高资金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以最低的价格获得优质的工程、物资、图书、仪器设备等项目,促进廉建,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应报送主管部门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必须上报进行招投标。
凡上级主管部门规定金额以下,不需上报招投标的项目,即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及建设工程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重要仪器设备、大型装饰材料采购等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一次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大宗物品、图书、仪器设备等项目,都必须由学校按照本规定统组织招投标或集中采购。
学校下属各单位不得自行组织招投标和采购。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严格禁止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聘请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工程设计,或与投标单位串通合谋实行市场价格垄断,谋取私利。
第六条纪监审部门依法依纪对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七条学校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决策和审批。
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下设相应招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归口领导招投标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招投标具体事务。
(一)基建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
代表学校负责组织或组织参加基建、修缮工程招投标工作。
招标办设在基本建设办公室。
(二)仪器、设备、图书招投标领导小组
负责组织采购以外的校内大宗物资、仪器设备、图书、房产维修招投标及竞争性谈判工作。
招标办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三)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
代表学校负责参加省财政部门统招投标及竞争性谈判工作。
办公室设在计财处采购科。
第三章招投标方式
第八条招投标方式:
(一)公开招投标。
由招标办在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方式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投标。
由招标办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三)委托招投标代理公司代理招投标;
(四)在特殊情况下,因采购项目的专业性、特殊性、工程项目的时间性等,无法实施正常招投标程序的,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招标办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特殊方式。
招标办应将领导小组审批后的文件备案,并在招投标情况登记表中附上情况说明。
第四章投标单位
第九条凡是符合学校要求的施工企业和物资、仪器设备供应商等法人单位,经过有效资质验证审核合格,均可以参加投标。
第十条投标单位接受学校招标办资格初审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投标单位主要简历和企业业绩;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提供相应证件;
(五)招标办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投标单位一般不得少于5家;邀请招投标的项目投标单位一般不少于3家。
投标单位或有效投标单位不足3家的应适时延期或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五章招投标
第十二条招投标基本程序
(一)学校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向招标办提出招投标申请;
(二)招标办向领导小组报送招投标申请;
(三)编制、送审招标文件;
(四)编制、报审标底(指基建、修缮工程招投标);
(五)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六)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投标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九)召开招投标预备会,组织答疑;
(十)接受并递送投标文件;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
(十二)组织评标,选定中标单位,公示;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学校各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在招投标15天前向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书,招标办在自递交申请书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填写《招投标项目申请表》,《招投标项目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地点、工期、招投标项目、招投标内容、招投标方式、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物资仪器设备技术参数及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等级、前期准备等内容。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内容:
1、招投标须知;
2、主要合同条款;
3、投标文件参考格式;
4、工程量(物资、图书、仪器设备)清单;
5、图纸;
6、资质及其他技术要求。
(二)招标文件编制原则:
1、投标报价与报价的选取方式。
投标价格可选取固定价格或可调整价格。
要求投标人投标价格应依据工程量(物资、图书、仪器设备)清单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自主报价,标明投标人在投标书报价栏目中须报分部分项价格和最终总价;
2、质量标准必须要求达到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品标准;
3、工期应按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要明确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或到货验收时存在损失和赔偿的计算方法;
4、标明工程量清单为投标报价基础,结算时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
5、明确基建、修缮工程、大宗物资、图书、仪器设备等价款的结算方式(采取固定价合同或可调价合同);
6、明确预付价款控制在价款总额的10%以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验收合格后再付一定比例的价款,并要留足尾款。
特殊情况须征得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同意;
7、投标保证金或保函。
本地投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币2,000元,外埠投标单位或设备材料采购投标单位应按造价的2%出具银行保函,以保证投标人对投标活动负责;
8、履约担保函。
要求对外埠施工企业或设备材料采购的中标单位必须出具银行保函,履约担保函中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5%。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审核
招标文件由审计处审核,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七条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内容
1、投标书;
2、投标书附录;
3、投标保证金;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的报价表和工程预算书(指基建、维修);
6、组织设计或方案;
7、辅助资料表(指基建、维修工程中的赶工费、优质优价、措施费等);
8、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协议条款内容的确认和响应;
9、投标承诺。
(二)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1、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前要认真阅读投标须知、招标文件;
2、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或不清楚之处,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或在投标预备会上予以解答;
3、投标单位应依据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设计或方案;
4、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价格、计算规则与报价方式,结合企业能力投标报价,并明确其中的优惠条件;
5、投标文件应一套正本三套副本,一并提交给招标人,正本与副本如
有不同之处,以正本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中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字样;
2、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写明项目名称、招投标编号、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和投标单位公章,注明开标前不得开封,包封的粘缝全都用封签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名章。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一)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交至招标办统封存。
接收时应由招标办、投标人共同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规定密封和标志,做好接收时间记录,并请递交人签字。
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志或投标文件在招投标会议正式开标前提前开封的,将作为废标处理,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至规定投标截止日期以前,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所递交修改后的投标书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和标志。
(三)如果属于材料采购招投标,应将材料样品随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第十九条开标
(一)开标原则
1、开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由招标办组织;
2、开标会议由领导小组负责人或其人员主持;
3、开标会议在纪监审部门监督下进行;
4、唱标应按签到或抽签顺序进行。
(二)开标会议程序
1、投标人签到;
2、招投标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3、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宣布会议纪律;
4、宣读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宣布评标机构成员名单;
6、宣布监标唱标、记录人员名单;
7、宣读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
8、由招标办当众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宣读核查结果;
9、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10、宣读投标文件(按签到或抽签顺序),公开唱标,由招标办监标;
11、休会;
12、回避性报价;
13、进入评标阶段,决定中标单位;
14、复会、宣布评标结果和中标单位;
15、会议结束;
16、公示。
第二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
(一)投标人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二)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按规定密封、标志;
(三)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四)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五)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评标定标
(一)评标由领导小组组织的评标委员会(简称评委)负责。
评委由领导小组成员和聘请相应专业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适当增加评委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以上的奇数。
招投标过程中,如果评委或监督部门对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合理性提出质疑,经评委和议后,可临时中止或暂缓招投标活动,待核实后确定是否继续或重新组织招投标。
(二)评标定标程序
1、由招标办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确定为有效投标的投标书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标;
2、由评委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质量、工期、组织设计、制度和措施、项目小班子情况、企业实力、信誉、业绩等方面进行评议、评分;
3、由领导小组负责人和招标办对评标结果进行审核,通过评分排序的方式,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属于材料采购招投标,由招投标办封存材料样品。
4、由评委填写评标报告。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宣布招投标无效
1、所有投标单位或绝大多数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
2、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标价允许的浮动范围,或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3、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雷同或陪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严重影响本次招投标公正性的行为,该投标单位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并且三年内不准其进入我校市场。
第二十二条中标
(一)中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公示3天无异议。
(二)中标单位确认后,由招标办填写招投标登记表(须按项目单独列表),经评委与X委监察联合签字确认后生效备案。
(三)中标通知书经领导小组核准同意后发至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转包或以附属单位代替,如中标单位主动放弃中标资格,则按排序由备选投标单位代替,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签订合同
(一)招标办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起草书面合同,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
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招投标项目须经计财处、纪监审办公室、国资处及使用部门会签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校领导或授权招标办代表学校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并加盖公章。
(二)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项目结算方式,原则上不付预付款。
因特殊需要支付预付款的,则必须严格控制在合同标的总额的10%以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结算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处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XX大学招投标工作中相关部门职责
XX大学招投标工作中相关部门职责
一、招投标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招投标领导小组在学校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2、根据、省、市关于招标投标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定我校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归口领导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大宗物资、图书、仪器设备、建设工程使用重要设备、大宗装饰材料等招投标工作;
3、建立审批与不定期例会制度。
根据招投标工作实际情况,不定期举行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和有关职能部门参加。
领导小组成员到会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情况下方可例会。
例会内容包括招投标工作所涉及的重要事项,并对招投标申请书、招标文件、投标人等予以核准,并备案;
4、审核评标定标办法;
5、主持招投标工作;
6、确定评审委员会名单;
7、核准中标通知书;
8、对招投标工程中企业承诺兑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二、招标办主要工作职责
1、招标办在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2、搜集基建、维修工程、大宗物资、图书、仪器设备、建筑材料等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
3、对职能部门、使用单位和相关部门上报的技术要求、规范、材料等进行核验;
4、组织相关部门对招标项目进行调研、咨询,并对单台(件)50万元或者合计金额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为评标提供可靠信息;
5、编制招标文件;
6、发布招投标信息;
7、确定标底编制方式,编制标底;
8、核验投标企业资质和实力;
9、择优或抽签确定投标单位;
10、发放投标许可证,出售标书;
11、做好开标、评标、定标的组织筹备工作;
12、对招投标过程中的突发问题,召集有关部门协商议定,并报有关领导决策;
13、组织签订合同;
14、参与工程竣工及物资设备质量的验收工作;
15、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建设工程、采购招投标工作。
三、评标委员会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招投标各项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学校和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2、依据评标、定标办法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3、确定中标单位,并写出评标定标报告;
4、严守纪律,对评标、定标的全过程保密;
5、评委可以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进行询问,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6、评委如在评标过程中有违反招投标原则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基建办公室工作职责
1、接受使用单位和相关部门上报的基建、修缮工程及建设工程所用重要设备、大宗装饰材料采购建议,列出计划后,报学校批准后立项并备案;
2、向招标办报送年度或临时招投标计划
3、提出招标申请;
4、提供图纸、工程技术资料、规范等相关资料;
5、审核并提供工程量清单;
6、参加招投标预备会,并负责答疑;
7、组织踏勘现场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8、参加开标、评标工作;
9、对招标工程项目内容的完整性予以认定;
10、受招标办委托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提出付款建议;
11、对基建工程施工及工程所用重要设备、大宗装饰材料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12、负责对工程、设备、物资的质量进行监督,具体现场施工负责人,明确具体责任和领导责任,并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工程及时填制工程变更单和签证单;
13、对招投标过程中企业承诺兑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对基建方面工程竣工及设备的质量进行验收。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职责
1、接受使用单位及其他部门上报的房屋维修、物资、图书、仪器设备购置建议,列出计划后,报学校批准后立项并备案;
2、向招标办报送年度或临时招投标计划;
3、提出招投标申请;
4、提供工程图纸、仪器设备、物资、图书等技术资料、规范等相关资料;
5、审核并提供工程量(物资、图书、仪器设备)等清单;
6、参加投标预备会,并负责答疑;
7、组织踏勘现场,
8、参加开标、评标工作;
9、对招标工程项目内容的完整性予以认定;
10、受招标办委托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提出付款建议。
11、负责对房屋维修、物资、仪器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具体负责人,明确具体责任和领导责任,并对发生变化的项目及时填制变更和签证单;
12、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房产维修工程竣工验收。
13、负责物资、图书、仪器设备到货验收。
六、后勤处工作职责
1、接受使用单位及其他部门上报的和本部门维修工程及仪器设备购置的建议,列出计划后,报学校批准后立项并备案;向招标办报送年度或临时招投标计划;
2、提出招投标申请;
3、提供图纸、工程(或物资、仪器设备)技术资料、规范等相关资料;
4、审核并提供工程量(物资、仪器设备)清单;
5、参加投标预备会,并负责答疑;
6、组织踏勘现场;
7、参加开标、评标工作;
8、对招标工程项目内容的完整性予以认定;
9、受招标办委托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提出付款建议;
10、负责对维修工程、仪器设备、物资的质量进行监督,具体现场施工负责人,明确具体责任和领导责任。
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工程及时填制工程变更单和签证单;
11、对招投标过程中企业承诺兑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修缮工程竣工及设备的质量进行验收。
七、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1、向招标办报送年度或临时招投标计划;
2、提出招标申请;
3、提供工程图纸、物资、图书、仪器设备等技术资料和标准、规范等相关资料;
4、提供工程量、物资、图书、仪器设备清单;
5、参加招投标预备会,并负责答疑;
6、参与踏勘现场;
7、参加开标、评标工作;
8、对招标项目内容的完整性予以认定;
9、受招标办委托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提出付款建议;
10、负责对工程、图书、物资设备等的质量进行监督;
11、对投标过程中企业承诺兑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工程竣工、图书物资、仪器设备的质量进行验收。
八、计财处的职责
1、对基建、维修工程、大宗物资、图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进行审核;
2、参加招投标预备会;
3、参加开标、评标工作;
4、审查合同内容;
5、依据合同制订的付款方式和审批程序拨付资金;
6、参与工程竣工及物资设备质量的验收工作。
九、X委和监察部门的职责
1、参与招投标过程,并对评标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2、参加并监督招投标预备会;
3、监督评标、定标活动;
4、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进行监督;
5、受理在招投标过程中的来信来访和投诉;
6、负责在招投标过程中校内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
十、审计部门的职责
1、审计招投标文件和工程标底;
2、审计工程量(物资、图书、仪器设备)清单
3、参加招投标预备会
4、参加开标、评标工作;
5、审查合同内容;
6、负责对工程、仪器设备、物资的质量进行审计监督;
7、审计在施工或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变更和签证的造价;
8、对基建工程施工及工程所用重要设备、大宗装饰材料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9、对相关部门工程竣工及物资、仪器设备质量的验收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工程结算、物资、图书、仪器设备结算进行审计审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