瓢城记忆地块改造项目地块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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瓢城记忆地块改造项目地块二
瓢城记忆地块改造项目(地块二)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依法实施瓢城记忆地块改造项目(地块二)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滨河路,南至东河新村三区,西至小海路,北至新洋港河。
具体以2018年5月21日经盐城市规划局确认的瓢城记忆地块项目(地块二)征收红线图为准(附图)。
该项目共计征收68户,其中住宅67户,非住宅1个,房屋现状建筑面积约0.81万平方米。
二、征收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
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先锋街道办事处、盐城市天湖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信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补偿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1]210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2012]135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企业房屋征收补偿和其他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盐政发〔2015〕40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6〕37号)、《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盐政规发[2018]1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规定。
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属、面积和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
四、征收时间
具体征收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结束止,具体签约期限以征收部门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选择。
(二)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具体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
由法定程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
(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0元,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2)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15元;
(3)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20元,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补偿费用另行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增加一倍计算,并按补偿协议约定一次性结清。
3.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依法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月计算,临时安置不足一个月的,按足月给予计算补偿。
具体标准为:
每月每平方米10元,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月给予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实行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搬家让房时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止,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
产权调换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
因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偿费。
因被征收人责任不按期履行新房交付手续的,征收部门不再承担逾期之后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具体补偿金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
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
根据企业平均效益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密切相关的实际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营业用房、办公性质的停产停业期限以6个月计算,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期限参考国家规定小、中、大企业规模建设周期,原则上分别为12、15、18个月计算。
对于无法以所得税计算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5%计算。
(2)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且实际用于经营并依法纳税),根据实际经营年限(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按比例进行补偿:
满一年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评估价10%的补偿,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5个百分点的补偿;满15年以上的,给予80%的补偿。
5.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花卉树木等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花卉树木、机械设备等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补助和奖励
1.补助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
①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且被征收房屋为平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增加15%的标准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一次性补助。
②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且被征收房屋为多层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增加10%的标准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一次性补助。
③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及户籍内家庭成员(指配偶、直系亲属及有合法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人员等)身患重大疾病、残疾和低保对象需要给予照顾的,可适当给予补助。
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经征收现场公示无异议后给予支付。
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一人只享受一次。
具体补助标准为:
①重大疾病补助10000元(包括:
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大器官移植);其他类疾病补助5000元(含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医院证明未愈,且一次性治疗自费超过1万<含1万>的贫困家庭);②残疾补助(残疾认定必须持有残疾证):
一、二级残疾的补助10000元;三、四级残疾的补助5000元。
③对三无、五保户、低保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有效证件)补助10000元;对特困职工、低保边缘人员补助5000元(特困职工须提供市、区总工会有效证件)。
(3)实施房屋征收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补助费,具体标准为:
征收住宅房屋,给予每户55元变更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1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每户205元变更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户405元变更补助费。
2.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照约定搬家让房的,给予签约和让房奖励。
具体标准为:
①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累进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的(含45平方米),按照600元/平方米计算;45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照300元/平方米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9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120元/平方米计算。
②根据签约和让房的先后顺序,分别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签约奖励和1万元的让房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以征收部门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让房的,在补偿金额中扣除奖励。
对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不享有奖励。
(四)安置房
1.安置地点及套数
在水泵厂地块开发时配建安置房源75套(70㎡左右35套、90㎡左右18套、130㎡左右22套)。
2.安置房价格及非机动车车库价格
安置房价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确定后由征收部门予以公布。
非机动车车库价款以物价部门最终核定价为准,由被征收人与安置房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直接向房屋建设单位支付结算。
3.住宅房屋安置面积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如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给予住宅房屋安置面积补助,按下列标准执行:
由平房安置到多层安置房的,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10%的标准增加;由平房安置到小高层及高层安置房的,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15%的标准增加;由多层房屋安置到小高层及高层安置房的,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10%的标准增加。
增加部分安置房的价格按安置价结算,超过部分按市场基准价购买。
4.安置房选择顺序
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和搬家让房先后顺序双积分确定选房顺序,本着“先签先搬、优先选择”的原则,先签协议并搬家让房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择安置房源。
设定签订协议及搬家让房各占100分,按签订协议及搬家让房先后顺序得分之和排定安置房选房次序,第一名签订协议及第一名按约定搬家让房的分别得100分,依次每递减一户减一分,分值高的优先选房;分值相同的,由先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先选房。
具体选房时间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到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五)未登记建筑的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最低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不含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奖励)低于市区征收最低补偿标准的,经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市区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的同类地段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执行最低补偿标准的被征收人,可以在政府指定地段,也可以在提供的安置房源范围内购买54平方米左右的安置房,54平方米以内的购房款以房屋征收补偿费抵冲,不足部分由征收实施单位支付;超过54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基准价购买,由被征收人支付。
被征收人不再享受经济适用房补助和廉租房补助。
自2005年3月1日以后,因析产或交易行为导致单户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以及劈卖、析产后无墙界的房屋,不执行最低补偿政策。
但对符合独立分户条件、具有市区户口、已婚,且配偶双方在市区均无其他住房的被征收人,符合最低补偿条件的,经审核确认,并在征收现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最低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七)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或者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然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当按照盐城市区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八)被征收房屋计户方法
1.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2.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
3.征收非住宅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六、征收评估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和《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七、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购房款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建设单位。
补偿费与购房款差额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结清。
如遇补偿款不足购房款情况,由被征收人依法向安置房建设单位缴款结清。
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价差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归被征收人所有。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搬家让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费。
八、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现场发布的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亭湖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强制执行
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亭湖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其它事项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被征收人须保持被征收房屋完好,房屋门窗、装饰装潢、附属物等已补偿的项目不得私自拆除,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燃气等在被征收人结清水费、电费和燃气等费用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
擅自拆除造成损失的,在补偿费中予以扣除。
征收实施单位和拆除实施单位应遵守《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监督。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