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报批稿0510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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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报批稿0510修改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

(报批稿)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编制组

二零一五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3

第三章建设面积及相关指标4

第四章选址及规划布局5

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备6

第六章主要经济技术指标8

附录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各类用房详表9

本建设标准用语及用词说明11

附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提高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项目投资决策和控制建设水平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基准。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应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从满足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基本需求出发,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以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现状为基础,兼顾一定的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做到适用、经济、安全。

第五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应纳入所在地城乡规划。

房屋建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节约用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六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兼顾管理需要,做到功能完善、配置合理、条件适宜,满足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的要求。

第七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做到统一规划布局,一次或分期实施。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宜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统筹建设,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标准应按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规模应根据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量确定。

第十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规模分类及其床位数划分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规模分类表

建设规模

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量(人次)

类别

床位数(张)

一类

200~300

7000~11000

二类

100~199

3500~6999

三类

50~99

1500~3499

四类

30~49

1500以下

注:

1、本表所列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量(人次)为登记入站的救助流浪乞讨人员量。

2、接近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量低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对应床位数低值;接近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量高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床位数高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

3、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量超过11000人次的,可分点建设或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一类床位数的计算标准适当增加床位数。

第十一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构成。

第十二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房屋建筑包括受助人员用房;管理用房;工作人员生活用房及附属用房。

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

第十三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和停车场等。

第十四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筑设备包括给排水、暖通空调、建筑供配电、弱电等系统及无障碍设施等。

第十五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基本装备包括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生活活动设施、办公设备、医务器具等,并应配置相应的专用救助车。

第三章建筑面积及相关指标

第十六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房屋总建筑面积,应根据批准的床位数乘以床均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十七条各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类不高于25m2/床;二类不高于27m2/床;三类不高于30m2/床;四类不高于32m2/床。

其中受助人员用房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的70%。

第十八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参照表2确定。

 

表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用房使用面积指标(m2/床)

规模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指标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受助人员用房

接待用房

1.69

1.94

2.32

2.62

生活用房

7.38

7.79

8.27

8.27

活动用房

1.74

1.90

2.37

2.71

医务用房

0.56

0.66

0.69

0.96

合计

11.37

12.29

13.65

14.56

管理用房

1.45

1.56

1.84

2.2

工作人员生活用房

1.31

1.47

1.65

1.25

附属用房

2.12

2.23

2.36

2.79

总计

16.25

17.55

19.50

20.8

注:

1、各类用房使用系数平均按0.65计算。

2、三、四类救助管理站不含观察隔离室,医务用房面积指标相应减少。

3、四类救助管理站不含工作人员值勤宿舍,工作人员生活用房面积指标相应减少。

第十九条一、二、三、四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宜分别按不低于4.0m2/床、4.0m2/床、4.0m2/床和4.5m2/床核定。

第四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二十条新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宜在城区范围内,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适合工程建设;

二、交通便利、并应具备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

三、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卫生、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远离各类危险源和污染源。

第二十一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应按照功能要求、救助流程以及受助人员的特点进行总体布局,做到分区合理,线路通畅,服务方便,同时,场地应设有对外紧急疏散出口。

第二十二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容积率宜为0.65~1.0,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且宜不低于25%,机动车停车应符合当地城市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若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合建,应单独设置未成年人生活区和能够独立使用的活动区,各自独立管理。

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四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筑标准根据有利于流浪乞讨人员身心健康和适用、经济、安全的原则以及国家对救助管理的具体要求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区周界宜设置围护设施,或利用建筑进行围合。

第二十六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明快、简洁大方、标识清晰。

第二十七条受助人员居室应根据受助者的特点及需要,按照分类救助、分类管理、分类处置的要求进行设置,包括男性成年受助人员居室、男性未成年受助人员居室、女性成年受助人员居室、女性未成年受助人员居室、智障及残障等特殊受助人员居室。

各类居室中受助人员床位应采用单层床。

第二十八条受助人员用房的内装修应符合温馨、实用、环保、易清洁的要求。

墙面和墙裙的色调应适合受助人员的心理特点。

观察室和智障、残障等特殊受助人员居室内的方柱和内墙的阳角应做成圆角,并对插座、插头应采取防护措施。

管理用房的装修应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受助人员生活区应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及浴室,并应配备防滑设施,其数量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观察室和智障、残障等特殊受助人员居室可设独立卫生间。

第三十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生活和活动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居室的窗地比不应低于1∶7。

第三十一条观察室和智障、残障等特殊受助人员居室的采光窗应设置紧急状况下能够从外部开启的安全护栏。

第三十二条受助人员餐厅与工作人员餐厅应分开设置,餐厅设置应当照顾老年人、少数民族人员和患病人员特殊饮食需求。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合建时,餐厅设置还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饮食需求。

第三十三条入站登记区应配备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测设备,消毒室内应设有消毒和冲洗设施;洗衣房内部布置应符合洗衣、消毒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采暖区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宜采用热水采暖系统;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地区,应安装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或预留分体空调设备的管线和位置。

第三十五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供电应满足照明、消防和设备需要,流浪乞讨人员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六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应按智能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

居室应设呼叫系统,公共区域、观察室、智障及残障等特殊受助人员居室及站区周界应设监控系统。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八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本章所列指标,可作为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并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各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3控制。

表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投资估算指标(非采暖地区)

建设规模

投资估算指标(万元/床)

类型

床位数(张)

一类

200~300

7.28~6.98

二类

100~199

8.20~7.28

三类

50~99

9.48~8.20

四类

30~49

10.50~9.48

注:

1、投资估算不包括外部配套、土地费、室内家具设施、专用救助车等;

2、表中投资估算指标参照2014年江苏省二季度人工、材料及机械费用及相应的取费费率标准计算;

3、同一规模类型,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按插入法测算;

4、采暖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增加5%。

第四十条各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工期可按表4控制。

表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工期(非采暖地区)

建设规模

施工建设工期(日)

类型

一类

200~300

280~315

二类

100~199

265~280

三类

50~99

245~265

四类

30~49

235~245

注:

1、按《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中六层以下(含六层)、现浇框架结构类型、Ⅰ类地区计算;

2、表中所列工期以破土动工统计,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3、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

4、同一规模类型,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按插入法测算;

5、采暖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增加20%。

第四十一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附录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各类用房详表

项目

类型

备注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接待

用房

接待厅

包括等待、查询、检查、登记

安保室

包括安保、监控

警务室

三、四类不单设

物品保管室

值班室

入站消毒室

四类不单设

入站观察室

生活

用房

男受助人员宿舍

女受助人员宿舍

特殊人员宿舍

包括残障、智障及其他特殊人员宿舍

母婴室

三、四类不单设

公共卫生间

包括卫厕、洗漱、洗浴等

受助人员餐厅

理发室

三、四类不单设

管理值班室

一、二、三类应按男、女分区设置

储藏室

活动

用房

活动室

社会工作室

心理辅导室

四类不单设

多功能室

三、四类不单设

医务

用房

诊室

三、四类不单设

治疗室

观察隔离室

三、四类不单设

处置室

 

管理用房

办公室

会议室

财务室

档案室

 

工作人员

生活用房

工作人员餐厅

值勤宿舍

含工作人员备勤宿舍、外来人员临时宿舍,四类不单设

活动室

四类不单设

 

附属用房

洗衣房

厨房

门卫室

库房

车库

设备用房

包括配电室、锅炉房、电梯机房、通讯机房、空调机房等

注:

√表示应具备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件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

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目录

第一章总则14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16

第三章建设面积及相关指标21

第四章选址及规划布局24

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备26

第六章主要经济技术指标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存权益、维护其人格尊严、预防其违法犯罪的重要方面,也是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人口流动日益频繁,贫富差距、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城市中存在相当数量的流浪乞讨人员。

流浪乞讨人员是社会弱势群体,生存状况恶劣,基本权益难以保障,也易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

建立和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设施,为其提供救助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为,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2003年国家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明确了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的政策和措施;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2009年民政部下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具体部署和落实这项工作。

现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相当一部分是在2003年救助管理体制改革后,依托原有收容遣送机构简单改造而成,普遍存在数量少、规模小,设施简陋,功能不全等问题,服务内容也不能完全满足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要求。

为了合理确定新建和改建、扩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规模和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建筑布局和设计,制定相关建设标准显得尤为紧迫。

通过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流浪乞讨人员服务。

第二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为,加强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确保编制质量;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以切合实际,便于操作。

因此本建设标准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工程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鉴于目前部分县和县市级城市尚无专门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一些已有救助管理站设施条件差,不能满足救助工作的要求,需要加以新建或在现有基础上改建、扩建,故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四条本条阐明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思想、原则。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是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基本设施,它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方针,符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

按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上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在救助设施的建设方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在实施过程中,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同时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差异,强调从我国国情出发,以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现状为基础,兼顾一定的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规模和建设水平。

第五条本条明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用地的申报、划拨。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属于政府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对在城市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应按照社会公益事业的要求纳入所在地城乡规划。

节约用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国策,本标准对此也做了强调。

第六条本条阐明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的总体要求,这是根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提出的。

第七条本条明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在建设中应注意的问题。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工作涉及面广,设施建设内容多。

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公共设施,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可以与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可以进行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宜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统筹建设,合建的应满足分区设置的要求,并执行各自的建设标准。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可以共用的用房及面积不得重复设置和计算。

第八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有关标准及定额的关系。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本条阐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规模分类和建设规模的依据。

根据《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救助对象是“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其规模确立和各项设施标准主要与其救助对象数量,即救助流浪乞讨人员量直接相关。

故本建设标准以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量(以下简称“年救助量”)进行规模分类。

在确定年救助量时,各地救助管理站应综合考虑最近五年的实际救助量及变化趋势,以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既能满足当前需要,又可兼顾今后发展。

尚未设置救助点的地区可参照相似地区执行。

本标准中的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量不包括未成年人。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若与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合建,在测算规模时应避免救助人员重复计算。

第十条本条阐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规模分类及其床位数划分。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规模按照床位数分类是参照民政部《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中三个级别的划分(一级床位在200张以上;二级床位在100张以上;三级床位在50张以上)以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中对三类规模的划分,并根据实际调查情况,针对县级站建设和使用的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共分为一、二、三、四类。

根据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结合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对救助工作的要求,经过调查论证,表明本建设标准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建设规模的分类和建设规模的确定是合理的,具体测算方法如下:

一、对地级以上城市,根据典例调研,其年救助量人次分布,从高到低聚合在7000-11000,3500-7000,1500-3500这三个区间。

此外,根据实际调查情况,补充考虑县级救助管理站的规模分类。

根据实际调研,大多数县级救助管理站的年救助量在1500人次以下。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在实际调查中发现:

建立县救助站非常有必要,特别是处于交通枢纽、多省交汇地带、边远地区的县救助站。

但县救助站的建设应视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而定,做到基本功能齐全,规模适度,标准适宜,以满足实际需求。

 

附表1各级城市救助管理站年救助量比例分布统计

年救助量(人次)

省级城市站(%)

地市级城市站(%)

县级城市站(%)

1500以下

32.1

88.3

1500-3500(不含)

7.1

44.1

11.7

3500-7000(不含)

21.4

20.1

7000-11000(不含)

42.9

2.5

11000以上

28.6

1.2

合计

100.0

100.0

100.0

二、在实际救助工作中,由于救助对象的情况具有不确定性,一年内的日救助量和月救助量都呈现较大波动。

根据实际调研及统计,约10%的救助管理站最大日滞站人数和平均日滞站人数差值超过10倍;最大月救助量和平均月救助量的差值则约为2倍。

日救助量受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较大,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由此激增的个别日最大滞站量,可借助其他社会资源或在站内增设临时床位数(如折叠床、帐篷等应急设备)来解决;而月救助量的波动则主要与季候等因素有关,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因此本标准将最大月救助量波动率纳入考虑。

最大月救助量波动率=最大月救助量÷平均月救助量

=最大月救助量÷(年救助量÷12)

根据典型案例调查,90%以上的救助管理站最大月救助量波动率在120%-300%之间,本标准最大月救助量波动率取其均值210%。

三、据民政部门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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