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角斜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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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规划编制目的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制定《角斜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规划编制任务
根据上级规划的要求和角斜镇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研究和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发展方向,统筹安排田、水、路、林、村各类用地,协调各业用地矛盾,重点安排好耕地和基本农田、村镇建设用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及其他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用地,划定土地用途区,合理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第三条规划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6、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
7、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1022-2009);
8、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8-2010);
9、《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10、《海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1、《海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2、海安县建设、规划、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行业规划。
第四条规划时限
以2005年为基期年,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其中2010年为近期目标年,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第五条规划范围
规划涵盖角斜镇行政辖区,总面积6574.4公顷。
第二章规划背景
第一节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
第六条自然条件概况
角斜镇位于海安县东部,位于海安、如东、东台三县(市)交界处,东边与角斜镇、如东县拼茶镇为邻,南边与如东县袁庄镇隔河相望,西边与李堡镇接壤,北边与东台市新街镇、唐洋镇接壤。
角斜镇位于北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平均气温14.6℃,年降水量平均1021.9mm。
第七条社会经济概况
2005年,角斜镇现辖12个行政村,267个村民小组,总人口4.8万人,其中,城镇人口0.4万人,农村人口4.4万人,总户数16524户。
角斜镇是中国唯一的“红旗民兵团”所在地,是中国名镇和江苏省“百家名镇”。
角斜镇对外交通网络发达,202省道贯穿东西,双沿公路沟通南北,北凌河、东滩河、拼茶运河、丁堡河环镇四周。
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与特点
第八条土地利用现状结构
2005年全镇土地总面积6574.4公顷。
农用地总面积4653.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0.8%,其中:
耕地3550.5公顷,占54.0%;
园地289.4公顷,占4.4%;
林地2.5公顷,占0.04%;
其它农用地811.0公顷,占12.3%。
建设用地1161.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7.7%,其中:
城乡建设用地1091.2公顷,占16.6%;
交通用地54.8公顷,占0.8%;
水利设施用地12.9公顷,占0.2%;
其他建设用地2.7公顷,占0.0%。
其他土地759.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5%,全部为水域。
第九条土地利用特点
1、农用地中,耕地比重大。
角斜镇地势平坦,水网密布,水旱作物皆宜,排灌方便。
在农用地中耕地面积3550.5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76.3%。
2、土壤肥沃,土壤结构好,粮食产量高。
由于土壤结构好,有利于保水保肥通气,适宜各种农作物生长。
3、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建设用地扩张较快。
近年来,由于城镇扩张、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兴建、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的拓展等,都加速了角斜镇农地非农化进程。
而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加快,建设用地扩张的速度也是呈明显升高的态势。
第一十条土地利用存在问题
1、土地利用水平偏低,浪费现象仍较严重,各业发展依赖抢占耕地扩大规模的现象时有发生,缺乏内部挖掘,盘活存量的用地观念,造成用地不经济,土地亩值偏低。
2、农村居民点分散,角斜镇现有农村居民点沿河、沿路以“一字型、非字型”线形布置为主。
自然村落分布较松散,部分村办、民营企业分散在村庄周边,用地面积大,污染严重。
农民宅基地占地面积较大,住房与副业用房混为一体,环境质量比较差。
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第一十一条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角斜镇耕地保有量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别不低于3568.4公顷和3641.6公顷。
2010年,角斜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4.4公顷以内;
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7.1公顷以内。
确保角斜镇3738.2公顷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
第一十二条其他各类农用地指标
2010年,角斜镇园地287.0公顷、林地8.6公顷;
2020年,角斜镇园地288.7公顷、林地16.9公顷。
第一十三条建设用地控制
2010年,角斜镇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159.2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86.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146.3公顷。
2020年,角斜镇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150.2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70.1公顷,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133.0公顷。
第一十四条土地整治
2010年角斜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不少于33.9公顷,到2020年补充耕地不少于124.8公顷。
第一十五条土地集约利用
2010年、2020年角斜镇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分别控制在222.2平方米/人、175.3平方米/人以内。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一十六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总体情况
规划到2010年农用地面积4656.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70.8%,与2005年相比增加2.9公顷;
建设用地面积1159.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7.6%,与2005年相比减少2.4公顷;
其他土地面积758.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1.5%,与2005年相比减少0.5公顷。
规划到2020年农用地面积4667.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71.0%,与2005年相比增加13.6公顷;
建设用地面积1150.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7.5%,与2005年相比减少11.5公顷;
其他土地面积757.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1.5%,与2005年相比减少2.1公顷。
第一十七条农用地结构调整
规划到2010年耕地、园地、林地和其他农地面积分别3568.4公顷、287.0公顷、8.6公顷和792.4公顷,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54.3%、4.4%、0.1%和12.1%。
规划到2020年耕地、园地、林地和其他农地面积分别3641.6公顷、288.7公顷、16.9公顷和719.9公顷,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55.4%、4.4%、0.3%和10.9%。
第一十八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1、城乡建设用地调整
规划到2010年城乡建设用地面积1086.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5%,与2005年相比减少5.2公顷;
规划到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面积1070.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3%,与2005年相比减少21.1公顷。
2、交通用地调整
规划到2010年交通用地面积57.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9%,与2005年相比增加2.7公顷;
规划到2020年交通用地面积62.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9%,与2005年相比增加7.5公顷。
3、水利设施用地调整
规划2006-2010年水利设施用地不做调整;
规划到2020年水利设施用地面积15.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2%,与2005年相比增加2.1公顷。
4、其他建设用地
规划期内其他建设用地不做调整。
第一十九条其他土地结构调整
1、水域调整
规划到2010年水域面积758.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5%,与2005年相比减少0.5公顷;
规划到2020年水域面积757.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5%,与2005年相比减少2.1公顷。
2、自然保留地调整
规划期内自然保留地不做调整。
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第二十条优先布局生态用地
以北凌河、东滩河、拼茶运河、丁堡河等主要河流及其生态保护区域构建角斜镇核心生态网络体系。
稳定林地、河湖滩涂,保护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各类用地,维护生态网络的连续性与完整性。
保留原有乡土、民俗和休闲用地。
第二十一条合理安排农用地布局
1、耕地布局。
保障优质粮油工程的耕地需要,加快推进产业向优势产区集中。
严格控制耕地的流失,加大土地复垦力度,促进耕地规模利用。
2、园地布局。
保持园地布局基本稳定,加强对现有中低产园地及新建园地的改造和管理,着力提高园地单产和效益。
3、林地布局。
加强水系林网、道路林网和农田林网建设。
第二十二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1、城镇工矿用地布局导向。
规划期内角斜镇的镇区向西发展。
旧城区以内涵发展为主,新建居住用地主要向南、向西发展。
2、合理规划村庄布局。
坚持以农民住房向城镇、中心村集中为指导,进行农村居民点改造。
鼓励农村人口向建制镇和中心村迁移,逐步集聚各自然村人口,撤销偏、小、远及布局不合理的自然村,合理调整村庄的总体布局。
推进农村居民点的迁并和整理,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用地总规模。
第五章主要用地安排
第一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第二十三条从严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加强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引导,各项建设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提高占用耕地的经济成本,逐步减少单位投资和单位产出占用耕地量。
规划到2010年角斜镇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4.4公顷以内,到2020年角斜镇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7.1公顷以内。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耕地流失
加强耕地抗灾能力建设,加大灾毁耕地修复和补充力度,将灾毁耕地数量降到最低。
到2010年角斜镇灾毁和生态建设减少耕地控制在11.5公顷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6.6公顷以内。
第二十五条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积极推进农用地和农村居民点整理、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等途径加大耕地的补充力度。
到2010年角斜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不少于33.9公顷,到2020年补充耕地不少于124.8公顷。
第二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全面提升海安县基本农田保护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
规划期内角斜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3738.2公顷。
第二十七条合理调整划定基本农田
依据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参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调整划定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调整后,角斜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3740.2公顷,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738.2公顷相比多划定基本农田2.0公顷,用于规划期内补划不易确定用地范围的市级及以下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包括难以确定用地范围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用地,不宜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又难以定位的独立建设项目(如防灾救灾建设、社会公益项目建设、城镇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污染企业搬迁等)。
第二节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
第二十八条强化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管理
重点保障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经济发展需求的重点项目用地,尤其是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民生用地。
各类新增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占或少占耕地。
规划到2010年角斜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86.0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3.8公顷;
规划到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70.1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17.2公顷。
第二十九条加大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
继续加大对城镇闲置地、空闲地、低效使用和批而未供土地的清查与整合力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划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引导和推动城镇土地置换。
将盘活挖潜存量土地与新增用地计划指标挂钩,建立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盘活挖潜工作,鼓励和引导工矿企业通过依法转让、出租、内部调整等途径盘活存量土地,控制新建、扩建项目用地,充分发挥存量土地资产的效益。
规划到2010年角斜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146.3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城镇工矿用地2.4公顷;
到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控制控制在133.0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城镇工矿用地11.6公顷。
第三十条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
鼓励按照镇村规划集中连片建设,严格限制村庄无序外扩。
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其他土地,村内有空闲地或原有宅基地已达标的,不再安排新增宅基地。
规划到2010年角斜镇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控制在939.8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农用居民点用地1.4公顷;
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937.2公顷,其中新增农用居民点用地5.7公顷。
第三节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第三十一条强化新增交通水利建设用地管理
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重点保障市级及以上重点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电力能源设施用地。
采用“列清单,留通道,留规模”的办法,将所有项目列入规划,并依据项目的重要性排序安排项目的用地指标。
规划到2010年角斜镇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控制在73.2公顷以内,其中,新增交通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用地2.3公顷;
规划到2020年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控制在80.1公顷以内,其中,新增交通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用地8.2公顷。
第三十二条交通建设工程
规划期内实施农村公路、四级公路等交通建设工程。
第三十三条水利设施工程
针对河道的淤浅程度,对主要河道进行疏浚整治,实施县级河道疏浚、北凌河拓浚工程。
第三十四条能源建设重大工程
保障能源产业用地,积极发展电力、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统筹安排能源用地供应,优化能源用地布局。
实施110千伏角斜输变电工程。
第三十五条其他基础设施工程
规划期内实施小型泵站建设、垃圾压缩式中专站、角斜污水厂等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节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六条加强农田生态环境建设
加大农田综合整治力度,提高农田林网绿化率;
大力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全面推进秸秆还田技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及水肥耦合一体化施肥技术,提高肥料利用率,减轻农业面源污染。
加大病虫害的生物防治力度,大力推广高效低毒农药和生物源农药,积极治理白色污染,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十七条控制污染排放总量
规划实施必须建立在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并逐步削减的基础上,做到“增产不增污”。
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可能造成环境重大影响的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不予供地;
逐步关停生产工艺落后、高排放的企业,为新建项目腾出环境容量空间;
严禁不符合环评要求的项目落地,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排放总量,预防对大气和水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十八条加快林地生态工程建设
规划期内,加强对现有林地的保护,禁止乱砍滥伐。
营造农田防护林网,大力开展四旁植树建设,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十九条加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
依据《规划》编制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开展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改善土地生态环境,防止开发整理不当引发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问题。
第五节土地整治
第四十条土地整治任务
规划期内角斜镇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124.8公顷。
第四十一条农用地整理
积极稳妥地开展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切实加大农业综合开发中的中低产田改造力度,重点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规划到2020年角斜镇农用地整理总面积2629.7公顷,可新增耕地94.8公顷。
第四十二条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按照依法依规﹑尊重民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要求,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组织进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加大农村废弃土地和闲置宅基地整理力度,开展迁村并点﹑退宅还田。
规划期内,规划到2020年角斜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总面积5.8公顷,可新增耕地4.7公顷。
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
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工程和生物技术,恢复土地的生产生态功能。
结合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及时、全面复垦水利和交通沿线废弃地。
规划到2020年角斜镇土地复垦总面积29.7公顷,可新增耕地25.3公顷。
第四十四条土地整治重点项目安排
围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目标,确定规划期内土地整治重点项目项。
规划到2020年,角斜镇安排5个土地综合整治重点项目。
第六章土地用途分区
第四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
1、划定情况。
总面积4340.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6.0%。
主要分布在镇区及中心村的外围广大区域。
2、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区内的一般耕地,应按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四十六条一般农地区
总面积353.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4%。
主要分布在耕地质量相对较差和城镇、村镇及独立工矿建设用地扩展区内。
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第四十七条城镇建设用地区
总面积49.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8%。
主要是现有城镇规模边界以内区域。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建设规划;
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整理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第四十八条村镇建设用地区
总面积937.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3%。
主要分布在集镇和中心村及规划期内保留的农村居民点用地。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农村居民点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区内村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区内部分低效利用建设用地应当整理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第四十九条独立工矿用地区
总面积83.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
包括现状和规划的采矿、能源、化工、环保等建设用地。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安排的工业用地;
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
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五十条林业用地区
总面积16.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禁止占用区内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其他用地区
总面积794.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1%。
主要由河流水面等构成。
第七章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第五十二条允许建设区
主要布局在角斜镇镇区,总面积1070.1公顷,其中:
新增城乡建设用地17.2公顷,主要分布在镇区南部。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
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十三条有条件建设区
总面积13.7公顷,主要分布在允许建设区周围扩展边界包含的区域。
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用地布局调整。
区内城镇工矿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按照允许建设区的要求进行管理,区内线性工程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按照限制建设区的要求进行管理。
区内土地可以安排实施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或农村居民点缩并的新增建设用地,新增城镇工矿或农村居民点用地受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并与拆并建设用地规模挂钩,实行先拆后建。
区内建设占用的耕地,必须依靠辖区范围内的旧村庄拆并复垦补充。
扩展边界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划修改出来,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审批。
有条件建设区内的规划修改或局部调整,要简化规划修改程序,实行备案制度。
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农用地转用,要简化用地许可程序,完善备案制度,强化跟踪监管。
第五十四条限制建设区
1、划定情况:
是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总面积5490.5公顷。
2、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用途以农业生产为主导,是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和农业发展,也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主要区域。
区内除规划确定的独立选址项目以外,原则上不得安排其他建设用地,要提高土地规划许可条件,严格许可程序,强化项目选址和用地论证,确保科学选址和合理用地。
第八章村土地利用控制
第五十五条加强各村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结合各村实际,确定各村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并与建设用地布局、土地整治安排相衔接,确定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