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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的客体

借贷合同的客体

  篇一:

民事客体

  民事客体

  一、民事客体的概念

  民事客体,或称权利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民事客体的分类

  

(一)物权关系的客体:

物;权利。

  

(二)债权关系的客体:

给付(债务人的行为)。

  (三)身份关系的客体:

身份利益。

  (四)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

智力成果。

  三、关于物

  

(一)物的定义

  构成:

有用;可控;有体。

  

(二)特殊物

  包括:

民事权利(物权2第2款);特定空间(物权136);人体器官组织(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不违背公序良俗);电力(视为物);动物。

  (三)不动产与动产

  不动产:

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包括:

土地;土地定着物(建筑物;构筑物);与土地尚未分离的土地出产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动产:

指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物。

货币为特殊动产(占有与所有一体;不适用善意取得;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之余地)。

  (四)物的重要成分(物的功能整体性)

  1、定义:

指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是如此的紧密,要使他们分离的话,则会使一个部分遭到毁坏、损害或丧失效用。

如此,则所有的部分均成为该整体物的重要成分。

  2、举例:

建筑物是土地的重要成分;为建造建筑物而附合的物(取暖设施等)是建筑物的重要成分;土地的出产物未与土地分离前是土地的重要成分。

  反例:

马达、音响、轮胎等不是小汽车的重要成分。

  另一种定义:

对物的整体性质和效用,发挥决定作用的组成部分,为物的重要成分(梁稿103第1款)。

  3、法律效果:

物的重要成分不得脱离物的整体而单独成为权利的客体。

  (五)主物与从物

  1、主物:

能独立发挥效用的物。

  2、从物(物权115)

  构成:

非主物的成分;常助主物的效用的发挥;与主物归属同一主体;交易习惯亦认为是从物。

举例:

戏院与座椅;台灯与灯罩;农场与农舍。

  3、处分规则:

主物的处分(买卖、设定抵押、质押等)及于从物。

  4、主物、从物关系的例外:

交易习惯不认为是从物;为一物效用的发挥而临时附着于他物的物,非属从物(住房中悬挂饰物、钟表等)。

  (六)原物与孳息

  1、原物:

产生孳息的物或孳息所由产生的物。

  2、孳息:

原物依自然规律生产出来的物或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3、法律效果:

原物的处分及于孳息

  (七)其他分类

  融通物与不融通物;代替物与不代替物;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不不可分物;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四、给付

  

(一)给付的定义

  指债务人的行为

  

(二)给付的类型

  交付财物(买卖、赠与、互易)

  移转权利(租赁、融资租赁等)

  支付金钱(借贷)

  提供劳务或服务(雇佣、运输、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提交成果(承揽;建筑工程施工)

  提供资源(自然资源使用合同)

  不作为

  (三)给付的条件

  条件:

合法;确定;妥当;可能。

  篇二:

合同法基础知识

  合同法基础知识问答作业

  一、什么是借款合同?

  答:

借款合同是指公民之间的借款,又称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将货币资金借给借款人,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不支付或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借款合同有哪几个主体?

  答:

主体有三种:

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n个公民与法人。

  三、什么叫主体、客体、内容?

  答:

主体是称合同权利义务主体,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参加者,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客体是指合同权利义务共同所指向的事物;

  内容指合同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四、分别写出列出主体资格不当有哪些?

  答: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体为:

首先应通过有效身份证明、印章等核实签约人是否为借款人本人。

已满18周岁,精神正常,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居民,其借款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障碍。

为确定港澳居民的国籍,对港澳居民申请贷款的,应当由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出具身份公证。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对法人及其他组织类借款人主体资格审查的重点是其主体资格

  的存续情况(主要依据是否参加工商年检来判断其继续经营资格和存续状态)偿债能力、商业信誉。

  五、详细分析客体的合法性和风险性。

举出具体案例。

  答:

1、当合同的客体是财物时的合法性和风险性:

合法性,只有与合同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相联系的物才符合合同客体的要求。

风险性:

1、不为权利人控制和支配;2、不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3、不易于变现。

4、不便于运输和保管;

  2、当合同的客体是权利时的合法性和风险性:

合法性,取得国家相关部门认证或者许可。

风险性:

1、不为权利人控制和支配;2、价值难以准确评估,3、不易于变现,4、容易被其他产品代替

  3、当合同的客体是行为时的合法性和风险性:

合法性,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风险性:

1、意外情况难以估量。

2、过程不便于监管。

  篇三:

民间借贷法理分析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和规制建议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概念

  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主要指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的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让渡及本息付。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一)法律环境

  1.在我国的法律中涉及到民间借贷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司法解释中涉及到民间借贷的有20XX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3.部门规章中涉及到民间借贷的有1992年的《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20XX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二)资金

  在传统的民间借贷行为中,资金主要是私营企业主和普通家庭的闲置资金等。

  目前,民间借贷的资金已发生明显变化,自然人、企业法人、上市公司、商业银行、公益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都参与其中,其中被公众诟病最多的是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

  (三)借贷规模

  1.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估算,20XX年全国民间借贷总规模可达7405亿~8164亿元。

  2.20XX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

  3.20XX年,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

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

  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

在最为活跃的温州,民间借贷一直在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鄂尔多斯则因房地产和煤炭业的繁荣而后来居上,民间借贷的规模更超前者。

  4.20XX年以来,受银行信贷紧缩政策的影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借贷利率一路走高,平均年利率

  超过20%,部分地区曝出的最高利率令人瞠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测数据,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月息3%,最高可达4%~5%。

  5.据统计,20XX年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已突破60万件,涉案标的额超过1100亿余元,同比增长%;

  20XX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达万件,同比上升%。

  (四)借贷形式

  我国民间借贷的放贷形式花样繁多,社会融资中介、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等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社会融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寄售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络借贷平台(如“人人贷公司”)等,这些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参与民间借贷。

  (五)借贷资金用途

  这些借贷资金并非全部流向制造业,而是大量转向房地产、煤炭等高利润行业以及投机性领域。

  三、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

  民间借贷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

下文将结合生活中的案例,主要从民间借贷的主体、民间借贷的客体及民间借贷的标的来进行民间借贷法理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借贷人

  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借贷而言的,是指自然人之间、非金融企业之间或者相互之间的借贷行为,而有别于商业贷款。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从《意见》整个内容来看,尽管其中个别条款同样可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但所有条款都充满了一种专门针对民间借贷而为的精神。

《意见》认为,第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总是自然人,民间借贷不可能离开自然人一方面而存在;第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来处理。

  后来,鉴于实践中自然人与企业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混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制定了相关的批复,即《关于符合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该批复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从而将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化。

根据该批复民间借贷可以理解为自然人之间及自然人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该《答复》还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的客体——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是一种法律行为。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借贷利率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

  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

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时,协议上应写有:

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以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为准);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币种(人民币还是外币);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标明某年某月某日);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如果是有利息的借款,协议上必须写清利率。

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还分散在《合同法》中和《民法通则》。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中。

其中,第1条规定: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210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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