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docx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院党的建设,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按照省委高校工委和市直机关工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接班人,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大致均衡、适度增长”的原则,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辩证关系,确保新党员质量。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重在培养、主动建设、积极推进”的工作思路,坚持把优秀大学生及教学、科研、管理等一线青年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使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和培养
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团组织生活、党建咨询、个别谈心和党章学习小组等活动,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向他们宣传党的知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启发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党组织应及时掌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状况,对于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要做到政治上引导、业务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并可由支部负责人、党员专家教授或有较高威信的党员同志与其沟通,因势利导,引导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第六条 申请入党应向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党组织在接收入党申请书后,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派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填写《入党申请人员登记表》,并登记。
入党申请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愿意用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积极靠拢党组织,学习和工作中表现较为出色,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经过党员和群众无记名投票推荐,公示无异议,方可研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七条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通过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安排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坚定理想信念。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对重大政治事件的看法,以及业务学习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对每一位入党积极分子,各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培养联系人,进行跟踪培养考察,考察情况要如实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薄》。
第八条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在培养联系人考察的基础上,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综合考察,对每一位入党积极分子的状况进行全面分析,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调整。
第九条学院党校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理论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爱院荣院等教育。
第十条入党积极分子调整院系或毕业离校时,所在党组织应将其有关材料及时转到新的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党员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一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充分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公示无异议,党支部委员会可研究确定为发展对象。
隶属党总支管理的党支部需报所在党总支审批后,才能确定。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底要集中将下一年确定的发展对象向党委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十二条发展共青团员入党要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十三条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
第十四条在政治审查的同时,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党员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情况要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综合性的现实表现材料。
考察内容应对照党员的条件进行,着重考察党员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思想品德、遵纪守法、群众观念、团结协作、带头作用、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情况。
学生党员发展对象要重视考察其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
考察方式可采取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民意测验、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个别了解情况等。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五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党委组织人事部每年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我院实际,制定好党员发展计划,报院党委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接收预备党员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向党委组织人事部提交以下材料进行预审。
1.入党申请书;2.思想汇报;3.函、外调材料;4.综合政审材料;5.《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薄》;6.《发展党员监督管理登记表》;7.参加党校、团校培训的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由党委组织人事部牵头,成立由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团委等部门有关人员以及各党总支组织纪检委员组成的预审领导小组,对发展对象上报材料进行预审并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考察。
考察内容和方式包括详细审查材料、民意测验、了解党内外群众意见以及与申请入党人谈话等。
第十八条党委组织人事部根据预审领导小组预审情况,向各党总支、各党支部反馈预审意见,材料返还基层组织,由党支部对预审通过者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和学习成绩、培养和考察情况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公示时间一般为3天。
群众对党员发展对象如有异议或意见,可向党组织提出,各级党组织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
经公示无异议者,在党支部的指导下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十九条申请入党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申请人自己约请,也可以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支部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申请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认真考察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学习)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并对申请人进行教育帮助。
2.指导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介绍人意见。
向支部大会介绍情况。
3.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条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参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并吸收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支部大会的基本程序是:
申请入党人宣读《入党志愿书》中本人填写的部分,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入党态度、本人简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介绍情况,发表意见;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情况;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评议;与会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大会决议;入党申请人表态。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连同其他材料送交党委组织人事部。
支部大会决议包括的内容有:
1.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历次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工作、学习、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表现。
2.按照党员标准衡量,明确指出发展对象所存在的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3.本人、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审查情况及结论。
4.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地点。
5.党员到会及大会表决情况,包括应到会党员人数,实际到会党员人数,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党员人数,不同意的党员人数,弃权的党员人数,及支部根据表决情况形成的意见等。
第二十二条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送的审批对象,党委组织人事部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再次审查,并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无异议者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党总支下设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由党总支形成审查意见后,报学院党委研究审批。
审查意见的格式是:
经总支委员会审查,同意支部大会决议,请学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学院党委审批后,审批意见要填入《入党志愿书》中“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内,并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审批意见的格式是:
经党委研究,同意××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一年,入党时间从×年×月×日起。
第二十五条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查备案工作,上半年一般在6月底完成,下半年一般在12月底完成。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下一级党组织。
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要求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要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二十六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接受预备党员工作上半年应在5月底,下半年应在11月底完成,并将接收预备党员的相关材料送交党委组织人事部,再次审查后提请学院党委审批。
学院党委对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党支部继续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对其进行考察教育,并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薄》。
第二十八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
入党宣誓一般以各党总支(或党支部)为单位组织进行,全体党员应参加宣誓大会,并吸收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二十九条预备党员要经常向所在党支部书面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
党支部也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调整院系、调动工作、毕业离校或离退休时,应及时转移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认真负责地介绍给其新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预备党员具备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应延长预备期:
(一)入党时存在某种缺点,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二)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学习和思想作风等方面出现一些比较严重的缺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三)入党后犯有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
(四)入党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表现比较一般,不能在群众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形成书面报告,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规定范围和程序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审批。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的转正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预备党员本人递交《转正申请书》;
(二)党支部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并进行公示;
(三)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四)支部大会讨论,作出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
(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对于预备期满未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组织一方面要及时提醒;另一方面要弄清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
对于经提醒和教育后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二条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的基本程序是:
预备党员本人汇报预备期的表现,提出转正申请;支部委员会通报支部考察情况;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按期转正进行充分讨论、评议;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形成支部大会决议;转正党员表态。
支部大会决议中应包括:
1.开会的时间、地点。
2.党员到会的情况,即应到会党员人数,实际到会党员人数,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
3.大会表决情况,即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按期转正的党员人数,不同意的党员人数,弃权的党员人数。
4.支部根据表决情况形成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党委组织人事部对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
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要与批准转正的预备党员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材料要及时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学生党员
第三十五条学生发展对象预审,除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综合表彰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综合预审表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发展学生党员的指标分配
学生党员一般在高职二、三年级发展(中专学生可参照执行)。
二、三年级发展学生党员的指标分别占系(院、部)当年指标的1/5、4/5,在二年级发展学生党员以学习成绩优异者为主;在三年级发展学生党员学习成绩优异者、学生干部、为学院或系(部、院)做出突出贡献者各占系(院、部)当年指标的1/5、2/5、1/5。
为学院或系(部、院)做出突出贡献者是指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市级以上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奖励、院级以上综合表彰(仅指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模范团员、模范团干部)三次的人员等。
需系(部、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佐证材料。
第三十七条发展学生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党校培训,并取得入党培训合格证书;
2.在二年级发展学生党员在校学习期间至少获得一项综合表彰(仅指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模范团员、模范团干部);在三年级发展学生党员在校学习期间至少获得两项综合表彰;
3.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学院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4.在毕业班发展学生党员,发展学生干部党员学习名次应严格控制在班级2/3以内,并且只限于7月份毕业前发展;发展成绩优异者学生党员的班级名次应在前5名以内;在非毕业班发展学生党员,学习名次应严格控制在班级前5名以内。
标准班额为40人,不足或超过40人的按比例折算;
5.没有考试作弊和文化课成绩不及格现象。
第三十八条其他情况
1.在校期间累计旷课达5课时、事假达30课时的不予发展;
2.高职生学习成绩审核期限为在校每学期学习成绩;五年一贯制学生学习成绩审核期限为高职阶段的学习成绩;
3.入学初期,学习名次不符合发展条件,但近两年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稳中有升,且学习成绩综合排名达班级前三名的,在符合其他发展条件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
4.凡在国家级、省级各类大赛中成绩特别突出(一等奖)或对学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学习成绩在班级的排名可以适当放宽;
5.新生中,已经列为发展党员重点培养对象的,经考核确实具备重点培养对象条件和要求的,与以前相衔接继续列为重点培养对象。
否则,需经过两个月考核后,方可列为发展党员重点培养对象;
6.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故意拖延学费的暂缓发展;
7.同等条件下优先吸收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和学生干部。
第三十九条发展学生党员手续完备后,毕业时组织关系即刻转移到工作单位或父母所在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条做好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党组织必须从政治、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扎扎实实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组织人事部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要随时进行检查,加强工作调研,重要的问题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
第四十一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发挥好组织委员的作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
第四十二条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支持和帮助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每个环节,各级党组织要落实责任制,形成全方位的责任保证体系。
对违反规定吸收党员,突击发展党员,弄虚作假,致使不符合党员标准的人进入党员队伍的,或因工作不力,贻误发展党员工作的,要严肃批评。
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违反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
2.发展学生党员综合预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