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草案行政和工会签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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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草案行政和工会签订

2017年集体合同

本集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全体员工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股份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职工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政策和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双方致力于建立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共同完成公司2017年各项指标,提高广大员工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

第三条公司要保障员工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认真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确保在发展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增加员工的收入,改善员工的生产工作条件,提高员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公司在制订、修改或决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与工会或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交代表团长联席会议通过,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中,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公司应将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或告知员工。

第四条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要在维护企业总体利益的同时,切实履行基本职责,在改革、发展、参与、帮扶的过程中维护好员工合法权益。

工会应加强“四个一流”(一流职业素养、一流业务技能、一流工作作风、一流岗位业绩)员工队伍建设,组织和动员员工依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努力完成公司生产和工作任务。

公司和工会进一步强化普惠意识,工会大力组织实施“三让三不让”员工关爱工程(让每一名员工都有一个安全卫生的好环境、让每一名员工都有一个健康的好身体、让每一名员工工作生活都有一个好心情,不让一名员工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不让一名员工子女上不起学、不让一名员工看不起病)和“家文化”建设,努力为全体员工营造积极向上的成长发展氛围、舒适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和谐幸福的快乐精神家园,助推企业改革发展。

第五条全体员工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与企业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积极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市场竞争的要求,顾大局,识大体,正确处理国家、股东、企业、个人各方利益关系,切实增强自身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参与和投身企业改革。

全体员工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加强精细化管理、安全质量管理、廉政建设等管理制度的学习,熟练掌握相关知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争做“四个一流”的优秀员工,确保企业健康发展。

员工要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严格保守公司技术和商业秘密,不从事、不参与并抵制有损公司利益和信誉的各种活动,为企业发展争做贡献。

对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条依法签订的本合同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核心条款

第七条劳动用工。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书面形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对合同到期、变更、解除的员工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因个人原因长期脱岗、不在岗的员工,按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及时清理。

公司尊重员工的就业权,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在企业做强做大做优的同时,应尽最大努力保障员工充分就业。

公司应根据党和国家深化劳动用工改革政策,全面推进落实各项用工制度改革,创新企业用工机制,完善市场化竞争机制,畅通员工进出渠道,着力激活员工存量,充分激发企业各类人才活力。

公司应采取积极措施严格控制外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使用,规避和化解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认真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严格禁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规定的劳务派遣用工,有效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比例。

根据生产经营和劳动力的需求状况聘用人员时,优先使用内部员工,保证员工上岗率达到85%以上。

工会有权对劳动用工进行监督。

公司应认真贯彻股份公司《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维护稳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原则,建立内部劳动争议调节机构和协商调解机制,健全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排查和监测预警制度,有效防范和协商调处各种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公司在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过程中,员工安置方案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八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公司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按照原劳动社会保障部对股份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及公司制定的实施办法,相应岗位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制。

公司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员工带薪休息休假的规定及《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员工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有关调休的规定,切实保障员工特别是生产一线和关键岗位员工的正常休息休假和带薪年休假。

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息、休假的员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或安排调休。

第九条劳动报酬。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员工收入分配薪酬管理的各项政策,根据行业特点和员工类型的不同,结合目前企业薪酬管理现状,采用年薪制、岗位绩效工资制、薪点工资制、项目期薪制、谈判工资制、计件工资制等多种薪酬制度,建立和完善员工薪酬正常增长机制,使员工收入与企业效益、经营管理者收入协调增长。

公司应认真落实《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员工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有关员工最低收入指导线的规定。

公司应认真落实关于工人技师、高级技师经济待遇的有关规定,无特殊原因不得安排技师、高级技师下岗或待岗。

公司应按照股份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中铁股份劳〔2013〕117号)、《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实施细则》(中铁股份劳〔2013〕11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通知》(中铁股份劳社〔2014〕169号)的要求,保持员工收入增长与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

公司在提高在岗员工工资收入的同时,应根据社会生活水平和企业经营情况建立非在岗人员收入合理增长机制,确保非在岗人员收入增长幅度不低于所在单位在岗员工收入增长幅度的70%。

非在岗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不低于各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薪酬发放。

公司应按工资制度规定的薪酬支付时间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向员工本人支付工资报酬,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并按国家和公司规定,发放员工应享受的各种补贴,并向员工提供薪酬清单。

公司各单位确因资金周转遇到暂时困难,需缓期支付员工薪酬时,应与员工协商并达成一致,但缓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凡当年出现拖欠员工工资超过2个月的,扣发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金的15%;年内出现拖欠工资超过4个月(累计)的,扣发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金的30%;对因拖欠员工工资对企业稳定和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无论拖欠金额、时间,一律扣发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金的50%。

公司应在2018年1月底以前向工会书面通报公司2017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同比增减幅度等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

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工会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股份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股份安质〔2013〕99号)、《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中铁股份安质〔2012〕11号)、《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公司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经济处罚办法(试行)》(中铁上海安质〔2016〕2号)、《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办法(试行)》(中铁上海六安质〔2016〕78号)等要求,不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员工生命安全。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公司制定或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公司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公司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应按照国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到位,现场安全防护和员工劳动保护得到落实。

公司切实加强作业层队伍建设,全面实行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夯实安全质量基础管理。

指导、督促所属各单位细化相关制度措施,加大考核奖惩力度,确保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落实到位。

工会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参与集团公司“十大优秀班组长”、“十大诚信班组”等评选活动,全力配合抓好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工作。

公司进一步加强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按不低于一线员工和协作队伍人员总数的5%比例配备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协作队伍员工中群安员不得低于项目部群安员总数的60%,确保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标准发放兼职岗位津贴。

应按照股份公司《关于进一步深化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意见》(中铁股份安质〔2013〕109号)提出的“六化”要求,认真落实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八项标准”、“五个纳入”(纳入安全管理体系、纳入单位集体合同、纳入各单位安全稽查、安全大检查的重要内容、纳入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纳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比条件)、“两个直接”(直接选聘上岗、直接发放津贴),积极推进“两个延伸”,以《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指南》为标准,大力推动群安工作标准化和精细化,加大群众安全生产监督互检工作,强化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防范技能。

公司和工会应加强联合检查督导,积极参与评选集团公司2017年群安工作先进单位、优秀群安员。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

公司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按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标准进行作业场所的尘毒治理,控制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的发生。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每年一次的专项健康体检;其他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支持工会组织员工进行短期健康休养和疗养。

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咨询服务和心理疏导工作,切实加强对员工的人文关怀,促进员工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教育培训。

公司要制定员工教育中长期规划和短期目标计划,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科学文化和安全生产的教育,特别是加大对一线管理人员和技能人才的培训培养力度,促进员工职业技能素质进一步提升。

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按国家规定以员工年工资总额的1.5%-2.5%的预算作为教育经费。

加大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经费投入和基础建设,保证员工教育经费的40%用于高技能人才和技术工人的培训。

公司要用好员工教育经费,并向职代会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保险福利。

公司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公司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率达100%,不得以各种理由欠缴或降低缴费标准。

认真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司各单位为施工一线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根据作业期限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支持和鼓励工会组织依法合规建立多种形式的职工互助保险,为员工提供互助保障。

年内安排20名各类先进人物、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技术骨干等进行短期健康休养。

第十五条社会保障。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与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尽最大努力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范围。

第十六条特殊保障。

在当年工资总额的1%内,实报实销支付安排使用“三不让”承诺(不让一名员工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不让一名员工子女上不起学;不让一名员工看不起病。

简称“三不让”承诺)资金,列入当年福利费开支。

对符合医保条件的大病医疗自付部分,按不低于80%予以报销。

对困难员工子女,小学每年不低于800元,初中每年不低于1000元,高中(中专、技校)每年不低于2000元,大专每年不低于3000元,本科每年不低于4000元标准予以资助。

工会要抓好落实“三不让”承诺的各项具体工作,扩大覆盖面,提高标准,不断加大助学、助医、助困工作力度。

2017年,公司拨付资金8万元,用于年度“两节”送温暖活动,保障员工正常的福利待遇,充分体现党政工组织对员工的关心和爱护。

元旦、春节期间,工会要及时制定走访慰问方案,抓好送温暖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公司应特别重视和加强派遣海外的员工队伍管理,关心员工的生活,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并教育员工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生活保障。

2017年,公司投入经费10万元,用于开展有利于员工身心健康的集中性文体活动,满足员工精神文化多方面需求;公司与工会共同开展好“三工建设”活动(工地文化、工地生活、工地卫生),“三工”建设纳入工程项目标准化建设中,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三工”建设活动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工程项目“职工小家”有形(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中铁上海党工〔2016〕44号文),落实好“三工”建设资金,积极开展“家文化”、“职工小家”建设活动。

切实加强海外项目、条件艰苦的高原、偏远地区工程项目和作业层队伍的“三工”建设,不断改善工地员工生产生活条件。

按照集团公司《关于推进“家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积极参与评选集团公司“模范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小家”。

第十八条劳动模范管理。

公司要大力营造“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氛围,从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尊重、关心各级劳动模范、先进人物,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落实各项待遇。

工会组织全体员工围绕生产经营中心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建功立业劳动竞赛。

积极参与集团公司“十大杰出员工”评比,做好公司“四先”等评比表彰工作。

第十九条女职工特殊保护。

本条内容见《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附件)。

第二十条农民工管理。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加强作业层队伍建设推进方案》要求,切实规范作业层队伍建设,加强基础管理。

认真落实股份公司《加强农民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劳务企业使用管理办法》、《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对劳务企业实行“四个集中”、“两个统一”管理,加强劳务队伍建设。

要认真落实股份公司《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党建和现场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配齐配强项目专兼职党群干部,全面落实党群工作协理员制度,指导作业层队伍和协作队伍建立党工团组织,着力强化农民工“五同”管理,不断深化企业文化融合,进一步加强农民工之家、农民工服务站建设,畅通农民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工会经费。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每月按全部员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经双方协商一致,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变更、解除、终止或续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三条职代会集体合同工作委员会每年负责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且应于下年向职代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并接受审议。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调解、仲裁方式解决。

第二十四条公司要求所属各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本合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另行签订《共保合同》。

所属各单位《共保合同》的各项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

项目部《共保合同》应包括本《集体合同》的核心条款和本项目的年度目标、落实措施。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公司总经理与公司工会主席签字后即行生效。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文件形式在公司范围内向全体员工公布。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签约双方各执一份,报集团公司工会一份。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工会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委员会

总经理(签字):

主席(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铁路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工会与公司经双方平等协商后签订,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和全体女职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依据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条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公司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专业技能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女职工同男职工享有同等的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公司在举办各种培训时,应积极组织女职工参加。

第五条公司要重视和加强女职工工作,支持女职工平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

第三章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

第六条公司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公司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影响工资调整及有关福利待遇,单方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单方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第八条女职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九条女职工经期保护

1.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冷水、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作业标准;体力劳动强度、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作业标准;

2.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女职工,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第十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延长劳动时间;对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它岗位工作。

2.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

产前假期间,支付岗位工资。

第十一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意见给予产假15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2天。

4.婚后符合晚育规定的初产者,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

晚育假一般应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5.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

同时应给予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6.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所在单位支付。

7.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二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2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3.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经区、县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经治疗效果仍不明显,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公司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

第十四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对流动分散作业的女职工应采取其他措施,提供便利条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五条公司应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每月向女职工发放不低于50元的卫生费;每年发放不低于350元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用品费。

第十六条公司应定期为女职工购买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第十七条公司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女职工健康体检和妇科及乳腺健康检查,所需费用由各级行政出资。

第十八条国际劳动妇女节,应按规定为女职工放假半天。

公司应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工会女职工组织依法参与公司制定和修改与女职工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积极教育引导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第二十条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每年对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第二十一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组成监督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就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及时研究女职工权益保护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二条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女职工组织提出申诉,女职工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女职工对协调解决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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