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产学研结合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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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产学研结合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1:

云浮市产学研结合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省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支持创新型云浮建设,加快我市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为技术依托、产业化为目标,产学研结合的新型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根据《广东省主自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广东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产学研结合项目组织与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浮市产学研结合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产学研结合项目,由云浮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主管,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支持领域和组织方式,设立产学研重大项目和协同创新平台建设专题。

产学研重大项目,通过产学研合作,以培育新兴产业和提升改造传统产业为总目标,聚焦“四新一特”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在云计算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电池与动力系统、生物医药、现代生态农业等领域组织实施重点科技专项,着力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推广一批重点战略产品,构建一批支撑引领相关产业持续发展的技术创新体系,有效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引领,资金支持额度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协同创新平台建设专题,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技术创新专业镇协同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建设,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我市区域协同创新能力。

第三条项目资金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围绕云浮市科技发展布局和重点,产学研协同创新的重点领域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注重绩效、公平公正、杠杆引导、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市级财政投入为主的项目管理包含项目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绩效与验收结题等工作。

第五条市科技局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对产学研项目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牵头编制并会同市财政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和评审,依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方案,公开专项资金有关信息,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结题等。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

第六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及战略,向社会发布项目指南征集,制定产学研结合项目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申报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

第七条市科技局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受理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应统一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分厅业务受理窗口进行申报。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及落户本市的高等院校,不受理以个人名义申报;

(二)符合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的主体资格要求;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和技术装备条件,有相应的研究基础和资金投入能力;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没有影响承担项目的不良信誉度。

第九条承担项目2项以上(含2项)未完成的负责人及单位,不得申报新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及单位同一年度不得申报2项以上(含2项)的项目,违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及不受理所申报项目。

项目参与者前3名视为项目主要承担人(含高校、科研院所参与人员)。

第十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渠道和时限进行申报。

市直单位和国家、省驻云浮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各县(市、区)企业和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通过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一)《云浮市产学研结合项目申报书》;

(二)《云浮市产学研结合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申报单位需提供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如单位资质证明、项目查新报告、单位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础材料、产学研合作协议等;

(四)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范围内企业和事业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并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送交市科技局受理窗口。

网上申报材料应与书面申报材料一致。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组织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资格或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第三章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评审的立项制度。

基本工作程序为:

专家现场考察、专家评审(评估)、市科技局审定、社会公示、报市政府审批、报备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专家评审(评估)意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专家评审(评估)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

市科技局对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专家对重大项目申报采取书面评审、现场考察和答辩等方式进行论证;申报协同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则采用书面评审、现场考察方式。

专家评审采用评分制,评分未达到相关量化评分标准,原则上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或进行立项。

第十六条所有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应从省或市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库中遴选。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对申报项目的审核情况,确定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方案,报局党组会议审定,向社会公示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获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或与市财政局下达文件。

第十八条各类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依据项目申报书内容与市科技局签订《云浮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确定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限等,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按规定办理。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是产学研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需认真履行合同书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实行重大项目中期报告制度。

项目单位应于项目实施周期中间,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项目中期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审计和统计调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因素等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延期执行、修改(调整)执行、终止执行等调整申请报告。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

第二十三条项目推荐部门切实履行项目推荐审查、日常管理职责,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项目未能正常实施的,项目推荐部门应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一)项目承担单位要接受市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对项目的工作进展、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科技局协助市财政局等监督部门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上年度财政绩效差评的项目承担单位,本年度或下一年度不得申报项目。

(二)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市科技局将协同市财政局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三)实施项目全过程痕迹管理。

市科技局按照过程留痕原则,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指南编制、专家评审、立项及资金安排、实施、评价等核心环节信息,对专家评审等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可申诉、或查询、或追溯的“痕迹管理”。

(四)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1.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登记不良信用记录信息。

2.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权索取、收受申报单位或个人财物的,市科技局建立黑名单制度,登记其不良信用记录信息,通报其所有单位和有关项目组织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评审资格。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参与科研项目评审、评估、监督、成果评价与推广等管理工作的中介机构采用提供虚假的评估、检测成果或鉴定结论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责令改正、列入黑名单、取消资格等处罚。

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委托单位收回购买服务资金。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完成后,需按合同规定任务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分会议(现场)验收和材料验收两种,重大项目验收必须会议(现场)验收。

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

提前完成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申请延期,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按修改后的合同内容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其推荐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经各级项目主管单位或部门审批后,市科技局将组织或委托项目的推荐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以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保证单位三方签订的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任务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其完成的合理性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须填写市科技局编制的项目《验收申请书》和《验收书》,市科技局应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作出批复(包括验收方式、验收组织方和验收活动安排)。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和《验收书》;

(二)项目合同书;

(三)科技报告(立项经费10万元及以上项目需提交科技报告);

(四)项目工作总结和项目技术报告;

(五)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立项经费20万元及以上)或经费决算表(20万元以下)及相应财务收支凭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产品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意见、购置原值3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等。

第二十九条项目进行会议(现场)验收或材料验收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会议(现场)验收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名,其中财务专家1名;材料验收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3名。

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从省、市科技专家库抽选。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需要复议三种:

(一)项目已按照合同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的;

3.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5.项目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三)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的成果资料未按需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为需要复议。

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一条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重新验收的申请。

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市科技局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能再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二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技报告、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责任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项目管理应发挥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的作用。

市科技局通过招标或定向考察的办法,从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中遴选1家或1家以上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为确保公平、效率优先和支持发展,市科技局根据各项咨询业务和管理事务服务的工作量、技术难度以及合理的业务成本向中介机构支付服务费用,具体的支付标准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参与项目管理的中介机构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遵守产学研结合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科技行政部门的委托,保证质量、按时完成受托的各项服务业务;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提供的服务工作公正、科学、优质和高效;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执行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自觉接受科技行政部门的监督;严格保守服务对象在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技术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第三十五条专家在对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的过程中,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的因素干扰;严格保守评审(验收)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扩散被评审(验收)项目的有关信息;项目评审期间,未经市科技局允许,专家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

专家利用评审权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参与产学研项目管理或实施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按《广东省科技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如下:

(一)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以及授权或委托管理机构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者须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当事者被要求回避,经审查属实,也须回避。

(二)与评审(验收)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以及评审(验收)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不宜被选择为评审(验收)专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五年。

原《云浮市产学研结合管理暂行办法》(云科〔2014〕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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