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作业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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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作业1
电子商务法作业1
一、填空题
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电子商务形式和内容。
2.电子商务法中的中立原则包括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和实施中立。
3.20世纪90年代初,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是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
4.技术中立原则是指政府或立法机构对于各种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软件、媒体等采取中立态度,由实际从事电子商务者和信息服务中介自己根据技术发展选择采取新的或与国际社会接轨的技术,政府应当不偏不倚,鼓励新技术的采用和推广。
三、单项选择题
1.我国于2004年8月8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05
年4月1日起实施的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专门的法律是(C)。
A.合同法B.电子商务法C.电子签名法D.电子商务示范法
2.(B)原则是指根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通信与相
应的具有同等作用的纸质文件一样,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A.技术中立原则B.功能等同原则C.国际协调原则D.意思自治原则
3.目前世界上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是(C)。
A.新加坡《电子交易法》B.欧洲《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
C.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D.美国《全球电子商务纲要》
四、判断正误
1.电子商务法是一个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
(×)
2.电子商务法是民法。
(×)
五、简答题
1.电子商务法的特征是什么?
商法性、技术性、开放和兼容性以及国际性。
2.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中立原则、自治原则、安全原则
3.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技术中立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体系化和必要性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国际协调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安全原则
电子商务法作业二
一、名词解释
1.数据电文:
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等。
2.电子签名:
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分并表前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二、填空题
1.目前,数据电文书面形式的解决方案主要有合同解决途径、法律解决途径、功能等同法。
2.所谓数据电文的功能等同原则是指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符合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而不管它是“纸面的”还是“电子的”,都是与书面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联合国贸易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关于电子签名定义的两个特点是技术中立原则
和功能等同原则。
4.数字签名是只有信息的发送者才能产生的、别人无法伪造的一段数字串,它同时也是对发送者发送的信息的真实性的一个证明。
5.认证指的是对人或者物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甄别、鉴定、确认的行为。
6.公钥基础设施(PKI)的框架包括核心:
证书业务、技术支持和PKI的服务
7.可信赖系统应当由计算机软硬件及相关程序构成,这些组件是足够的安全,可以防止外来的入侵以及滥用。
他们具有合理的安全可靠性,可以随时提供适当的服务。
8.数字证书指的是认证机构颁发的数据电迅或其他记录,用来确认持有特定密钥的人或实体的身份或其他充足的特征。
三、判断正误
1·数据电文是一种新的意识表示方式,是一种信息。
(×)
2·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将发端人所设立的营业地视为其发出地
点,而将收件人所设的营业地,视为其收到地。
(√)
3.采用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可以很好地解决信息传输过程中的完整
性、身份认证以及防抵赖性等问题。
(√)
4·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等同法律的效力。
(√)
5·我国《电子签名法》第24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
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三年。
(×)
四、简答题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何确定数据电文的发放和接收的时间和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2.简述电子认证的功能与认证机构的义务。
电子认证是一种服务,其功能可表现在两个方面:
(1)担保功能。
通过发放认证书,认证机构对所有合理信赖证书内信息人承担一定的担保义务。
(2)预防功能。
防止欺诈功能;防止否认功能。
认证机构的义务:
(1)可信赖系统的义务;(2)担保义务;(3)持续义务;(4)忠信义务;(5)证书义务。
4·结合我国的立法模式,简述应如何确定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及其法律有效性?
我国的《电子签名法》采取折中“技术中立”和“技术特定”的立法模式。
该法规定: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者身份并表明签名者认可其中信息内容的数据。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的效力。
第一,电子签名的技术“技术中立“。
电子签名要达到手写签名的法律效果,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电子签名取代手写签名应具备的功能;二是它保证自身功能、作用发挥需具备的条件。
第二,电子签名的“技术特定”。
法律功能等同原则解决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问题,但是它并不能保证电子签名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这就需要法律规定电子签名具有法律确性的条件,因此,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3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用;(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五、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储蓄卡及密码遗失案例
2001年6月14日,原告周某在被告A市某建设银行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支行)存款
后领取并填写了《中国建设银行A市分行电子货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领取储蓄
卡1张及密码信封。
申请表中载明:
储蓄卡凭私人密码使用。
储蓄卡不得转让或转借,须
牢记并妥善保管私人密码。
原告同时在申请表中预留了其本人身份证号码(号码为18位)。
原告取得储蓄卡及密码信封后,交给其表弟王某使用。
2002年4月,王某持有该
卡期间因未妥善保管,致使磁卡、密码被他人取得。
2002年4月16日,有人在中国建设
银行B市某支行储蓄专柜,凭借伪造的原告身份证件(其号码与原告本人身份证号码不同),
并使用原告磁卡及密码一次性支取了账号内的存款14.07万元。
取款人填写的储蓄取款凭
条载明:
原告户名。
原告身份证件号码(号码为18位)、代办人姓名方某及方某本人身份证件
号码、原告卡号。
但上述凭条中载明的原告身份证件号码与其本人真实身份证件号码不一
致。
思考问题:
l、被告作为开户银行是否是本案的合格主体?
2、银行审查义务的界定,即身份证件号码是否作为审查对象?
3、原告、被告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责任的划分?
答:
1、被告作为开户银行是是本案合格主体。
2、银行审查义务的界定,身份证号码不是作为审查对象。
3、原告因为未妥善保管、致使磁卡、密码被他取得,因此原告自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在审查取款人身份证时,存在审查不严,明知取款人的身份与存款人身份不相符合,仍将款项给取款人,因此,给存款人造成财产损失存在一定过错责任,因此被告要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网上竟拍的电子合同有效吗?
上海一个叫韩某的人有一天到网易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起拍价只有10块钱,
他想可能是在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进入。
几轮下来他成功了。
成交价是116块。
网站
也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
韩某就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
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他们也收到了网站那份电子合同,但是他们坚决不给,说116块钱买辆车是不可能的。
现在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证据是整个交易的过程。
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公司给告到了法院。
但是汽车经销公司到了法庭上,他觉得这份合同是无效的。
因为他们觉得:
第一,他们输入的低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第二,他们认为116块钱就把我们的车买了,这
样一个电子合同是显失公平的。
这个案子还在审理的时候,又发生了一起让韩某感到意外
的事情,这个车让它原来的车主以12.8万元卖出去了。
韩某知道以后非常生气,他就想
如果法院判定电子合同是有效的话,那么这辆车就是我的了。
这个案子最后是在法院支持下,双方达成和解,然后原告撤诉了。
根据案例及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竟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答:
1、这个网上竟拍的电子合同是无效的。
因为双方都存对合同的误解。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以下问题:
合同有效性的审查等问题。
电子商务法作业三
一、名词解释
1、1.电子合同:
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电子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信息权:
是指根据有关专利、版权、计算机集成电路布局平面图作品、商业秘密、商标、公开权的法律或其他基于权利所有人对信息所享有的利益而在合同之外赋予某人控制信息,或排除他人使用或取得信息的权利的法律而产生的信息上的所有权。
3.电子信息交易:
是指就计算机信息或其中的信息权利生成、修改、转移或许可使用而达成的协议,以及对此种协议的履行。
4.消费者权益:
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
二、填空题
1.合同的订立程序是经过要约、承诺后,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时,合同
才可成立。
2.电子合同是一种合意,是双方法律行为,是以电子形式订立的合同。
3.合同成立仅仅反映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不仅反映当事人的意志,而且反映了国家意志。
4.我国《合同法》规定,所谓合同是指除人身关系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电子信息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种信息系由于或通过计算机的使用而取得,或是以计算机可以处理的形式而存在。
6.网上银行的风险控制包括技术控制和管理控制
7.电子货币的特征有数字化形态、电子化手段、主体广泛性和结算方式票据化。
8.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许多国家的法律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间内试用商品,并无条
件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无条件退货解除合同的期间,被称为“冷却期”或“犹豫期。
三、单项选择题
1.我国《合同法》规定,所谓合同是指除人身关系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B)的协议。
A.民事权利B.民事权利义务
C.民事义务D.财产权和人身权
2.下列最有可能产生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是(C)。
A.因敲诈、胁迫订立的合同B.因错误订立的合同
C.意思表示真实订立的合同D.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作为合同书面形式之一的“数据电文”包括(C)。
A.电报、电传、传真B.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C.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D.电传、电子数据交换
4.不属于数字化信息特点的是(C)。
A.不损耗性B.易复制性C.时效性D.易篡改性
5.域名注册原则是(C)。
A.公平原则B.强制性原则C.先申请先注册原则D.合法原则
6.下列不属于电子信息交易履行原则的是(B)。
A.适当履行原则B.经济合理原则
C.协作履行原则D.情事变更原则
四、判断正误
l·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
2·要约与承诺既可以撤回又可以撤销。
(×)
3·我国《合同法》规定,当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电子合同时,要约生效时间采用“发送主义”,而其承诺生效时间(承诺不需要通知的除外)则采用“到达主义"。
(×)
4·在电子格式合同发生争议后,对其中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
(√)
5·合同成立时间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故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性质完全相同的概念。
(×)
6·在实践中,一些网站在合同中规定合同解释权属于网站,这是符合我国《合同法》的。
(×)
7·格式合同的最大特点是协议性。
(×)
9·在英美法系,合同被认为是一种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
10·我国《合同法》规定,所谓合同是指除人身关系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的协议。
(×)
五、简答题
1.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参见教材P137页
2.如何确定电子合同生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我国《合同法》也作了规定:
参见教材P145页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如何确定电子信息交易履行的方式和地点?
参见教材P169页
电子信息交付的一般规则:
与传统的动产买卖在交付地点与交付方式等方面,没有多大区别。
《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
“当事人就合同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4.简述电子信息交易中的违约救济方式。
参见教材P175页
5.电子支付的含义是什么?
电子支付的方式有哪些?
参见教材P178页
电子支付:
又称“网上去付”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程,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
电子支付的方式有:
(1)BTOB中的电子支付方式
(2)BTOC中电子支付方式:
电子支票、信用卡系统、电子现金或数字货币(智能卡、电子钱包)
六、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诉景荣实业有限公司案
原告:
衡阳木制品加工厂
被告:
景荣实业有限公司
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利用已经注册的电子邮箱(E—mail:
jrSy@2irsy.com.cn)给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注册了电子邮箱E—mail:
h—ymz@online.sh.cn)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办公家具的电子邮件一份,电子邮件中明确了如下内容:
(1)需要办公桌8张,椅子16
张。
(2)要求在3月12日之前,将货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
(3)总价格,不高于15000元。
电子邮件还对办公桌椅的尺寸、式样、颜色作了说明,并附了样图。
当天下午3时35分18秒,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以电子邮件回复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要求认可。
为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见,3月6日衡阳木
制品加工厂还专门派人到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作了确认,但双方都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文件。
1999年3月11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将上述桌椅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
由于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已于10日以ll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家工厂生产的办公桌椅,就以双方没
有签署书面合同为由拒收,双方协商不成,3月1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起诉至法院。
要求
法院受理并给予妥善处理。
在庭审中,双方对用电子邮件方式买卖办公桌椅及衡阳木制品
加工厂去人确认、3月11送货上门等均无异议,4月15日法院对此进行了妥善处理。
结合所学课程和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案例中,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这个合同是那种类型的合同?
它有哪些
特征?
(2)你认为这个合同有效吗?
为什么?
(3)如果有效,法院会支持哪一方?
你认为,法院会作怎样的判决?
答:
1、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合同是否成立。
这个合同是属于电子合同。
2、这个合同是有效的。
符合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
3、法院会支持衡阳木制品加工厂。
法院依法判处景阳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网络驰名商标案例分析
仙卡公司成立于2000年,泡泡“为其在网站上使用的商标。
近年来,其注册用户超过400万人,日浏览量最高突破1.2亿次。
2005年11月,该公司就“泡泡”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随后该公司发现,省会出现了一家销售“泡泡”牌陶瓷茶杯、鼠标垫等产品的店铺,其还将“泡泡”牌铺命名为“泡泡精品店”。
仙卡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该店铺。
法院判决:
“泡泡”商标符合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在仙卡公司成立后,“泡泡”一直为该公司在互联网上从事商业活动,已经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认知度,是仙卡公司核心的标识;该网站访问量等法定条件一足以说。
明“泡泡”商标符合驰名商标构成条件。
崔某应该停止销售带有“泡泡”的产品,删除“淘宝网”上带有“泡泡”文字的相关内容,并赔偿仙卡公司3000元。
结合所学课程和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判决认定“泡泡"为互联网驰名商标,你认为是否正确?
为什么?
2、仙卡公司于2005年11月就“泡泡”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在未获批准时又出现...家销售“泡泡”牌陶瓷茶杯、鼠标垫的店铺,还将“泡泡”作为其网页服务商标,并把店铺命名为“泡泡精品店”。
这种行为能否淡化“泡泡”的驰名性?
还有什么影响?
答:
1、判决认定“泡泡”为互联网驰名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要件。
2、这种行为不能淡化“泡泡”的驰名性。
电子商务法作业四
一、名词解释
1.网络传播权: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利。
2.司法管辖权:
法院确定争议事项并以适当组成的法院对于标的物和当事人有控制权为先决条件的权力。
二、填空题
1.将传统的单纯以文字方式表现的计算机信息,在程序的驱动下以文字、图形、声音等多种方式展现出来的制品是多媒体。
2.技术措施一般是指著作权人为了防止XX不法访问和使用作品而采取各种技术手段。
3.域名是计算机在国际互联网上的数字地址的一种转换形式,其功能近似于电话号码或门牌号码。
4.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5.隐私权的基本内容包括隐私隐瞒权 、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和隐私支配权。
三、单项选择题
1.按照系统或有序的方式编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作品、
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是(C)。
A.计算机软件B.多媒体C.数据库D.域名
四、判断正误
1.在我国,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
2.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责任问题与传统著作法中盗版作品的阅读者之法律责任问题同等性质的问题。
(×)
五、简答题
1.简述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
(1)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标准,是在数据库内容的收集、组合、证明、组织或表现上有数量的或质量的实质性的人力、技术、财力或其他资源的投入。
(2)数据库特殊权利表现在它对数据库内容的保护。
2.个人资料包括哪些内容?
个人资料包括一切有关个人的信息,从生理的到思想的,从个人本身的到社会关系的,从有生之年到死后的,还包括了人们对他的评价。
(1)个人资料的收集;(2)对个人资料的不合理利用;(3)对个人资料的侵害。
3.电子商务安全要求的内容是什么?
(1)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与可控制性;
(2)数据的完整性与可用性;
(3)身份认证
(4)交易的不可抵赖性。
六、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
原告:
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
被告:
世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
1995年5月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等六位作家共同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北京世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所属“北京在线”网站未经允许在该网站“小说一族”栏目中上载6位作家分别创作的《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
《白罂栗》、《预约死亡》、《一地鸡毛》、《黑骏马》、《北方的河》等七部文学作品,要求被
告停止侵权,向6位作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被告世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因特网上提供的服务商。
因我国法律对在因特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是否需要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怎样向著
作权人支付作品使用费等问题都没有任何规定。
在我公司网站所刊载的原告作品,是“灵
波小组,,从已在因特网上传播的信息中下载的,因此,我们不知道有网上刊载原告作品还
需征得原告的同意。
原告提起诉讼后,我公司已从网站上及时删除了原告的作品。
我们认
为,我们刊载原告作品的行为仅属于“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的问题,况且访问我公
司的“小说一族’’栏目的用户很少,没有任何经济收益。
我们在刊载原告作品时,没有侵
害原告的著作权,我公司刊载原告的作品无侵权故意,出现上述问题是由于法律和实践原
因所致。
希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查明:
《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白罂栗》、《预约死亡》、(一
地鸡毛》、《黑骏马》、《北方的河》等七部文学作品是6位作家分别创作并已发表的作品,
6位作家依法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北京世纪互联通信技术公司在其所属网站“北京
在线,,上建立的“小说一族’’栏目,未经6位作家允许上载其作品供读者浏览和下载作品.
的内容,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法院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
一部作品经过数字化转换,以数字化方式使用,只是作品载体形式和使用手段的变化,并
没有产生新的作品。
因此,载互联网环境中,6位作家作为其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
对其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作品载其计算机系统上进行存储并上载
到因特网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请结合案例与教科书回答下列问题:
l·案例中,六位作家要求我国法律予以保护的对象(即作品形式)是什么?
要求保护
哪些权利?
并说明理由。
2·网上作品侵权形式有哪些常见形式?
本案例中,如果被告有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有哪些?
3.本案例中,如果被告有侵权行为,那么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
1、六位作家要求我国法律予以保护的对象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保护网络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经济权利。
2、网上作品侵权形式主要有侵犯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其侵权行为网络作品的使用权和作品使用报酬权。
3、本案例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并给六位作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诉中国社会出版社
侵犯网络著作权案
原告:
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社会出版社
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原告)是经工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