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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程部分作业题参考答案

经济法教程部分作业题参考答案

《经济法教程》部分作业题参考答案

第一单元

4.简单题

1.简述我国经济法的体系结构.P18-20

答:

我国经济法大致分为三个部分:

(1)经济主体组织法,它是经济法的起点,主要是确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资格和地位的法;

(2)经济管理法,它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部分,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明确经济职权、规范经济管理职能行为的法律规范系统;(3)经营规制法,它是经济法体系中的基础法,它也是调整经营者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受政府规制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2.如何认识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P22-23

答: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具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之一,没有主体不可能形成经济法律关系。

(3)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特殊主体。

(4)其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是指承担国家的具体经济职能的国家机关;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合伙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其他特殊主体是指国家和个人。

5论述题P12-15

试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答:

经济法的基本特征是指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的属性。

经济法是由社会经济的社会化所导致的国家规制与调控经济活动之法。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特征除了具有天然的经济性之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经济法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社会本位法。

经济法的社会利益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都以广大民众的意志和整体的、长远的利益为优先。

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和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是经济法是平衡协调发展经济的促进法。

是指经济法可能通过其特有的各项制度,规范和保障经济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之间和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各种经济互动行为,为国家根本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和人类长远利益提供强制力保护,以其实质公平的制度设计去平衡协调各方经济利益关系,从而实现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三是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系统法。

经济法反映经济关系分化与综合两种发展趋势要求,一方面,它通过具体的制度和规范,分别细致地调整着各种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又在总体上和全过程中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系统的调整。

经济法既是国家全面调控经济、对经济实行综合治理的法律部门,同时也是上下位制度层次清晰,体现现代法律控制机制特色的系统法律部门。

四是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兼容的复合法。

因为经济法不是只体现国家意志和利益、单纯干预和管理经济的公法,也不是只立足于个人权利本位的私法。

它是公法与私法相互兼容的复合集成型法,是对二者进行有机结合的一种复合型的法。

第二单元

4.简单题

1.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P34

答: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P61

答: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6000万元;

(2)累计债券的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的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一些条件。

5论述题

试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联系与区别(P45P53)

答: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公司的一般特征,它由法定数额的股东共同出资组织,依公司法设立,是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经济实体。

2、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限公司、两面三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相比较,最主要的特征是其股东均负有限责任。

公司的债务完全以公司的财产清偿。

有限责任公司的这一特征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同。

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相比较,其主要特片是: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权利凭证是出资证明书(或股单),而不是股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的上下限在法律上都有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法律只规定了最低限额,而没有规定最高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标准低于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的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

另外,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与资合公司的双重性质,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典型的资合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2、公司的股份体现为股票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这一特征,是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显著标志。

3、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制。

有限责任是指财产责任,是针对公司和股东双方而言的,股东以其投资入股财产即所持股份为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

 

第三单元

4.简单题

1.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是什么?

P72

答: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以下七项:

(1)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名和其他标识。

(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规定,即销售的产品必须具备生产者有义务标注的标识要求。

(5)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价格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P79

答:

价格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规范价格行为。

(2)合理配置资源。

(3)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4)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论述题

论产品质量责任P73

答: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它是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使用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法律规定应阳春白雪的责任。

产品责任同产品质量责任是有密切关系但并不相同的两个概念。

产品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即产品侵权引起的民事法律责任。

按照国际上通用的理解,它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因其生产和销售有缺陷产品而使该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乃至其他相关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

是一种在有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后的消极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则是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责任,它既是事前责任,也是事后责任。

一、产品合同责任:

是指产品的销售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产品质量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同产品的侵权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产品的合同责任以合同为基础和条件,受损害的消费者与产品销售者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是合同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第二,正是由于产品的合同责任以合同为基础和条件,因而产品的合同责任仅限于(只能适用于)直接向消费者出售产品的销售者和直接从销售者处购买产品的消费者(买受者),即仅适用于具有合同关系的买卖双方当事人;第三,从损害赔偿的范围看,合同责任的损害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害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它通常以赔偿买卖标的物——产品本身为主。

1、承担产品合同责任的条件: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一是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二是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他包装上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

三是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承担产品合同责任的形式:

一是修理、更换、退货。

二是赔偿损失。

二、产品侵权责任:

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用户、消费者或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与产品合同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产品侵权责任不以生产者、销售者与受害者有直接合同关系为前提条件。

第二,正是由于产品侵权责任不以合同为前提条件,所以其主休不限于合同当事人。

第三,从损害赔偿的范围看,产品侵权责任主要赔偿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一般不赔偿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

1、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条件:

一是产品存在缺陷;二是存在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事实;三是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2、生产者的免责条件。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有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3、销售者的产品侵权责任。

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侵权责任有:

一销售者造成产品缺陷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受害者的索赔选择权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追偿权。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如果由于生产者的责任造成损害,即由产品的销售者向受害者作出赔偿的,则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如果由于销售者的责任造成损害,却由产品的生产者向受害人作出赔偿的,则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5、赔偿范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单元

4.简单题

1.我国<反下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有哪些?

P92-95

答: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有11种,分别是:

(1)假冒新闻。

(2)限购排挤行为。

(3)商业贿赂行为。

(4)虚假广告行为。

(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6)降价排挤行为。

(7)搭售行为。

(8)不正当奖售行为。

(9)诋毁商誉行为。

(10)通谋投标行为。

(11)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

2.怎样准确把握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P91-92

答:

准确把握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我们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由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所损害和扰乱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关系。

(3)不正当竞争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事实。

(4)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主观上有不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不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过错。

5论述题

如何认识垄断的概念和形式P99概念,P101垄断协议P10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P105P107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

 

第五单元

4.简单题

1.消费者权益保护示的宗旨和原则是什么?

P115-116

答: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是: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除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普遍原则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确立了两个特有原则:

一是国家支持与保护的原则,即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全社会共同保护原则,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

P118-122大标题

答: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有:

(1)依法定或依约定履行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4)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

(5)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凭据和单据的义务。

(7)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

(8)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5论述题

论消费者的权利及其实现P123-131大标题小标题简要回答即可

第六单元

4.简单题

1.我国<预算法>确定的预算编制的原则要求是什么?

P140

答:

我国《预算法》确定的预算编制的原则要求有:

(1)必须按照复式预算方法编制。

(2)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地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3)应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4)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

(5)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妥善安排。

(6)应当按规定设置预算周转金。

2.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哪些?

P156-157的标题

答:

政府采购的方式主要有: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5论述题

如何认识和理解税法的构成要素P162-164

(一)至(八)

答:

税法构成是税收法律规范的内部构成。

税法规范同其他法律规范一样,也是由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

条件是指适用该税法的条件或情形,如纳税人的范围、课税客体的情形等;行为模式是指征税主体或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范围,如纳税人就什么东西或行为交税、交多少、怎么交、什么时间交纳等;法律后果是指税收主体为一定行为以后的法律后果,如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奖励,对违法行为给予制裁。

税法构成要素之规定属于“实体事项”因此规定税法构成要素之规范属于税法实体规范。

从基本内容看,税法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税收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法律责任八项。

(一),税收主体是指税法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税法权利义务关系的承担者。

(二)征税对象和税目:

征税对象,或称课税客体,是指税法确定的产生纳税义务的标的或依据。

(三)税率:

是指税法规定的每一纳税人的课税客体数额与应纳税额之间的比例,它是法定的计算税额的尺度。

目前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基本形式主要有三种: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四)纳税环节:

是指在商品生产和流转过程中应当交纳税款的环节。

(五)纳税期限:

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交纳税款的期限。

(六)纳税地点:

是指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场所。

(七)税收优惠;是指国家为了体现鼓励和扶持政策,在税收方面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

(八)法律责任:

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和征税工作人员违反税法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规定对纳税人和征税工作人员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第七单元

4.简单题

1.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时可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有哪些?

204第二段

答:

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可采用以下六类货币政策工具:

(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2.我国<信托法>规定的无效信托有哪些种类?

P225第二段

答:

无效信托包括以下六类: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我国信托法律规定的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范围不能确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论述题

论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P286

(一)

(二)288

(一)

(二)(三)P290—

 

《刑法概论》部分作业题参考答案

第一单元

4.简单题

1.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和成立的条件。

P37

答: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能够履行应尽的义务而消极地不实施法律要求或者期待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

2.简述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以及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P45-46

答: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辨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作了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规定: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里所说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也称为普通醉酒,而不是病理性醉酒。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论述题

试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和功能P12-13

第二单元

4.简单题

1.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及其处罚。

P25-77

答: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已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简述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及其处罚。

P87-88

答:

成立教唆犯,应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犯的处罚应当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教唆他人犯罪的,按照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教唆未遂。

5论述题

试论牵连犯的构成特征及其处罚原则P102-103

第三单元

4.简单题

1.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P126-127

答: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有:

(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是有期徒刑以上;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以内。

2.简述特别自首成立的条件。

P130

答:

特别自首成立的条件如下: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其他罪行。

其他罪行,是相对于已被查获的罪行而言的,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被指控、处理的罪行以外的罪行。

(3)所供述的罪行必须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

5论述题

试论述我国刑法总则对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P113-115

第四单元

4.简单题

1.简述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对相对确定法定刑的几种规定。

P161

答: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对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作了以下几种规定:

(1)只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最低限度根据总则的规定确定;

(2)只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其最高限度根据总则规定予以确定;

(3)同时规定了法定刑的最高限度与最低限度;

(4)规定两种以上的主刑或规定两种以上主刑并规定附加刑,这种法定刑又被称作选择法定刑。

(5)规定对某种犯罪援引其他犯罪的法定刑予以处罚,这种法定刑成为援引法定刑。

2.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P171

答: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构成特征是:

(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以一般主体,主要是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是其他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5论述题

试论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P162-163

第五单元

4.简单题

1.简述偷税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P198-199

答: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是不缴或者少缴已收、已扣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特征有:

(1)客体是国家税收的征管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2.简述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P207

答: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如下:

(1)客体是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论述题

试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特征与认定P176-177

第六单元

4.简单题

1.简述诬告陷害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P219

答: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作虚假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2.简述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P235-236

答: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务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自然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5论述题

试论述抢劫罪的构成特征与认定P225-227

第七单元

4.简单题

1.简述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P243

答: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有:

(1)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公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

①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技术操作方法,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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