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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细则范文

职业健康监护细则

为规范不锈钢轧钢厂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有效防治职业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不锈钢轧钢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二、安全环保科应当根据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强度)、工艺流程、劳动的岗位和用工等情况,制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实施方案,并预算经费。

三、安全环保科应按照计划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四、对于发现的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应及时通知综合管理科,经综合管理科确认不适合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当脱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及时登入《职业禁忌人员调离统计表》。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病人,综合管理科按照国家规定,协调职工医院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复查及治疗。

五、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七、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厂部承担。

八、安全环保科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九、安全环保科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档案保存期限为长期。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十、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细则

为规范不锈钢轧钢厂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各类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教育:

1、本细则适用于不锈钢轧钢厂各车间单位及适用于外来施工单位、参观和实习的单位和人员。

2、综合管理科应将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纳入年度将于培训分为之内,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

职业卫生教育的内容为:

(1)、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工伤保险法律、法规;

(3)、本部门、岗位的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4)、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

(5)、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的内容。

3、安全环保科长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安全环保科安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4、各科室负责人、车间主任、副主任、兼职安全员的职业卫生教育,有综合管理科组织,安全环保科参与授课,每次不少于40学时。

教育内容为:

(1)、国家、公司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

(3)、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知识;

(4)、有关事故预案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5)、车间的有关安全规定。

5、作业长、班组长的职业卫生教育有车间安全员负责,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任职。

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教育内容为:

(1)、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知识、技能;

(3)、本企业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5)、公司的安全生产手册。

二、生产岗位职工职业卫生教育:

1、新入厂职工(包括调入、招收、分配、复转等形式进入的新职工和实习培训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职业卫生教育。

三级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2、厂级教育有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时间不少于16学时。

新职工经厂级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后,再分配到车间。

教育内容为: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规定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等;

(3)、本厂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共长的性质、安全生产的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介绍;

(4)、本厂的安全规章制度,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5)、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防御事故的基本知识。

3、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由车间安全员负责组织,时间不少于24学时。

教育内容为:

(1)、本车间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

(2)、车间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

(3)、安全设施、机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措施;

4、班组级安全教育有班组长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32学时,教育内容:

(1)、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2)、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

(4)、本岗位预防事故和火灾的措施,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作用和操作方法,个人防护用品、消防、气防器材的使用及保管方法等。

(5)、典型事故案例。

5、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级培训的记录、考试备案。

6、职工调动、换岗后必须重新进行车间、和班组两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三、特殊安全教育

1、从事电工、电气焊、厂内车辆驾驶、行车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2、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各主管部门要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

3、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由车间制定相应的规程,组织人员学习,并转入正常的维护管理。

应急救援器材维护细则

1、目的: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文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热轧不锈钢应急救援器材的检查维护工作,保证在事故发生时应急救援器材完整好用,降低事故损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分厂所属各车间、工段、班组应急救援器材的检查维护管理。

3、职责:

3.1、安全环保科定期对分厂应急救援器材进行检查。

3.2、车间、工段、班组负责本车间、工段、班组应急救援器材的检查维护。

4、控制程序:

4.1、应急救援器材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必须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进行,检查应有详细记录。

4.2、在检查到应急救援器材有问题时,先由所属车间、工段、班组进行维护,不能处理的应由安全环保科进行维护或者更换。

4.3、定期进行应急救援器材的维护,随时保持应急救援器材的完整好用,并做好维护记录。

4.4、应急救援器材设置应科学合理,保证应急救援人员能够轻松找到拿到。

4.5、应按国家有关标准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

4.6、应急救援器材只能在应急时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细则

1、目的:

为了正确评价生产环境中尘毒、噪声等对职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进行监护,鉴定各部门安全卫生工作的成效,必须对生产环境中的尘毒、噪声进行定点、定期监测,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不锈钢轧钢厂各生产环境。

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

粉尘、毒物、噪声、高温、酸雾

4、职责:

4.1、安全环保科负责生产环境尘毒、噪声监测点的定点和定期监测。

4.2、各部门单位负责不符合纠正措施的落实。

5、工作要求:

5.1、尘毒监测点、噪声监测点由安环部会同各单位依据下列原则和标准确定。

5.1.1、根据尘毒物质经常逸散和产生噪声的范围,工人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工人实际接触尘毒、噪声的地点作为监测点。

5.1.2、凡属同种物质存在同一厂房,不应以作业岗位确定监测点,应按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

5.1.3、在同一地点有两种毒物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毒物的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

5.1.4、在同一个地点有混合性粉尘存在时,只确定一个粉尘监测点。

5.1.5、尘毒监测点及噪声监测点一经确定,既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测记录。

5.2、尘毒、噪声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动时,必须由安全部审批。

5.3、尘毒、噪声监测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监测,每周一次,并认真记录。

5.4、安全环保科负责对动火、设备内等特殊作业场所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并依据结果判定合格与否。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细则

1、目的:

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细则。

2、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不锈钢轧钢厂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对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

3、定义:

3.1、职业危害因素:

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并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各种物质的总称。

3.2、有害作业场所监测:

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3.3、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是以急性中毒、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毒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3.4、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

是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以及生产性粉尘超标倍数等三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0级、Ⅰ级危害、Ⅱ级危害、Ⅲ级危害、Ⅳ级危害。

4、职责:

4.1、安全环保科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分级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监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保存检测结果,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4.2、安环科根据上级监测机关检测结果的数据按国家标准对监测的结果进行分级。

5、控制程序:

5.1、总则:

作业场所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劳动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

5.2、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期定点检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性监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

5.3、监测点的确定:

分厂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的确定原则上以有资质检测机构确定的监测点为准,但为保证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生产安全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点。

5.3.1、同一场所(岗位),同一职业危害因素,同类设备或相同操作,至少设1个监测点。

有多台同类设备时,在同一作业空间设一个监测点,露天的可增设一个监测点。

5.3.2、同一场所,不同职业职业危害因素,须分别设监测点。

5.3.3、移动式有尘毒危害作业,可按经常移动范围长度,10米以下设1个尘毒监测点,10米以上设2个监测点。

5.3.4、堆放尘毒的室内仓库一般每室设1个监测点。

5.3.5、噪声作业场所,声级在85dB(A)以上时,要设监测点。

5.3.6、对卫生防护技术措施进行卫生学效果鉴定和评价时,根据情况确定监测点。

5.4、监测点确定后,可根据生产情况进行调整。

5.5、各生产班组根据设点原则确定本班组的作业场所监测点并报生产安全部。

5.6、监测点的认可、确定、变更或取消,均须经生产安全部审核、认可。

5.7、监测项目及分级:

5.7.1、毒物浓度的监测与分级

5.7.1.1监测项目根据《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常见化工毒物的品种、作业来选择相应的卫生标准进行监测和分级。

5.7.1.2毒物浓度出现明显异常时,应及时追加监测,并通知安环处。

5.7.2粉尘浓度的监测与分级:

监测项目根据《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按粉尘种类来选择相应的卫生标准进行监测,并根据标准进行分级。

5.7.3、噪声监测:

5.7.3.1监测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进行监测;

5.7.3.2噪声监测连续稳态噪声测A声级:

非稳态或间断噪声测等效连续A声级。

如工艺设备及防护措施变更时,应随时监测。

5.8、每个监测点,每次采样至少有两个样品,取其算术(或几何)均值。

职业危害专题调查,须连续测定三天,每天三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时,须连续测定三天,每天2次。

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进行效果鉴定和评价时,须连续测三天,每天2次。

5.9、具体监测项目由生产安全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请环保局相关人员检测确定,请其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5.10、对已确认并进行分级的监测点,生产安全部须按规定进行监测,对因设施等因素不能进行监测的可另行考虑监测时间。

5.11、监测报告、台账与评价报告

5.11.1、登记作业场所所采样分析记录表由安全环保科存档,并将其纳入职业健康档案。

5.11.2、安全环保科应根据监测结果汇总后报送公司相关处室及领导。

5.12、安全环保科根据监测结果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建立相关职业健康档案。

标识牌内容:

a.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b.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13、以上记录由安全环保科保存,保存期为三年。

防尘、防毒管理细则

1、目的:

  为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消除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对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结合我厂生产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不锈钢轧钢厂存在粉尘、生产性毒物的作业场所的管理。

3、职责:

3.1、安全环保科是作业场所防尘、防毒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编制防尘防毒规划,监督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措施的落实。

3.2、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粉尘、生产性毒物的年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3.3、安全环保科负责对接触尘毒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维护检修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3.4、技术科负责建设项目防尘、防毒设施的设计与验收。

3.5、技术科负责防尘、防毒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及更换。

3.6、技术科负责动态监测生产场所的粉尘、生产性毒物。

3.7、综合科物资库负责发放防尘、防毒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8、财务科负责落实防尘、防毒所需经费。

4、控制程序:

4.1、不锈钢轧钢厂现有的尘毒职业危害因素有:

粉尘、毒物、噪声。

4.2、安全环保科应依据以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按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要求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含防尘、防毒设施)“三同时”制度。

4.4、防尘防毒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护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监测和体检。

4.4.1、产生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或加工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或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不能实现全密闭或隔离的,就加强通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不得随意排放。

4.4.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卫生和防护设施,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4.4.3、在生产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内,不得设置住房或工棚。

4.4.4、在存在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4.4.5、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4.4.6、在使用和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安全淋浴和洗眼喷泉,并有禁止饮食、吸烟以及按操作要求等警告标志。

4.4.7、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漏泄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签。

4.4.8、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

从业人员作业地点空气中粉尘及有毒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4.4.9、安全环保科每年组织一次生产场所的粉尘、生产性毒物检测和评价。

检测、评价应由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服务机构进行。

4.4.10、安全环保科每半年进行二次粉尘浓度监测,一次生产性毒物浓度监测。

监测结果由安环企管处根据《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和《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进行分级,并将结果公示在尘毒所在岗位的公布栏里。

4.4.11、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测定。

4.4.12、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过健康检查,不适于从事尘毒作业的,不得分配到粉尘或有毒有害岗位。

4.4.13、对接触尘毒的在册从业人员,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4.4.13.1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当粉尘中含游离有毒物在10%以上时,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在10%以下时,每三年至少检查一次。

4.4.13.2接触有毒物质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除一般内科项目外,还需要进行职业病的特殊项目检验。

4.4.13.3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检查。

对有职业禁忌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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