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办事指南(建筑、市政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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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办事指南(建筑、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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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所在位置:

事项名称

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办事指南(建筑、市政工程)

事项类别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报(公共服务)(市质安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行政监督检查)(市规划委)、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市消防支队)、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人防办)、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人防办)、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市政园林局)、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绿地率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市政园林局)、新建(改、扩建)项目通信配套建设竣工验收(公共服务)(市通信管理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气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公共服务)(市水利局)、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行政监督检查)(国土房产局)、建设工程档案认可(行政确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公共服务)(市建设局)

审批单位

市质安站、市规划委、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市政园林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国土房产局、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市建设局

审批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报1.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2.竣工预验收提出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3.符合GB50300-2013、GB50141-2008、GB50268-2008、CJJ1-2008、CJJ2-2008规定的验收条件。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1.规划部门出具验线意见的《厦门市建设工程±0.00验线报备表》;2.规划部门出具验线意见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验线检查表》;3.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或《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1.消防设施经检测合格;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出具《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许可A.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1.建设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2.对照自查整改完毕,申请材料完整、准确,申请表格经核对填写无误;3.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达到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4.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评价;5.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6.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B.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1.建设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五)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按《厦门市市政园林工程审批意见书》要求施工。

(六)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绿地率竣工验收办理本事项应满足:

1.按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批文及审批确认的图纸进行施工;2.绿地率满足规定要求。

(七)新建(改、扩建)项目通信配套建设竣工验收1.通信设施配套建设设计方案通过审核的审核意见书;2.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八)防雷装置竣工验收1.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项目(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2.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项目(包括主体项目和子项目验收)应先到具有相应防雷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的单位办理防雷装置分阶段检测及竣工验收检测手续。

(九)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2.水土保持方案有重大变更的,变更手续完备;3.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等档案资料齐全;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5.水土保持设施后续管理、维护主体明确;6.已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十)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本市范围内竣工的各类建设项目(不含个人建房),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之前,需向本机关申报土地复核验收。

(十一)建设工程档案认可列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提请申请。

(十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报告应经有关负责人,法人审核签字;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4.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5.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7.有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审批申办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报

1.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式3份,电子材料1份(word、Excel格式))

2.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法人签字的施工单位质量自评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3.由专监、总监、法人签字的监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5.竣工预验收质量问题整改反馈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6.由项目负责人、法人签字的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7.由项目负责人、法人签字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8.建筑节能工程(住宅、公共建筑类)施工质量检查表、单位工程(住宅、公共建筑类)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记录(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A.建筑工程

1.申请报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事项申请表》及附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材料1份(word、Excel格式));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材料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3.市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复及用地红线附图;公开出让项目提供《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4.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附件(有效复印件),项目如曾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应提供变更批文及附图复印件(纸质材料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或JPG格式));

5.规划部门核定的总平面图(复印件)及立面图、效果图(原件)(纸质材料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6.规划部门出具验线意见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验线检查表》(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7.规划部门出具验线意见的《厦门市建设工程±0.00验线报备表》(电子材料复印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8.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纸质材料原件3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9.复验(经整改后再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材料,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整改意见通知书、整改报告材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温馨提示:

1.目前市政务中心审批管理平台正在完善,申请材料列表中第3项材料中的建设用地批复,由部门自行从批文库调阅存档,试运行期间,如批文库里资料不完善可由业主补充提供;

2.非市级立项的岛外各区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B.市政工程

1.申请报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事项申请表》及附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材料1份(word、Excel格式));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材料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3.道路交通工程及市政场(厂)站工程项目须提供建设用地红线图及土地批文(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或JPG格式));

4.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附件(有效复印件)、附图(复印件),项目如曾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应提供变更批文及附图复印件;(纸质材料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5.规划部门出具验线意见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验线检查表》(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6.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组织出具的《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纸质材料原件3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7.管线及架空线平面位移及竖向变化给其它工程的实施造成影响而确实无法整改的,应提供相关管理及架空线单位的书面意见(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8.复验(经整改后再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材料,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整改意见通知书、整改报告材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温馨提示:

非市级立项的岛外各区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材料1份(word、Excel格式));

2.《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并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和涉及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指建筑平面布置图,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的竣工图纸);(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材料1份(Word,CAD格式)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指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和出厂合格证或《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指依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结论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上述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文件);(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上述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文件);(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温馨提示:

1.上述申请材料(纸质)均需一式一份,以上表格及范文均可在”厦门消防网”下载;

2.上述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请携带原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申请人”指的是申报的主体。

申请人为单位的,需在上述每份复印件上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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