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工程及外用工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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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程及外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关于下发外包工程及外用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班、站、所:

为规范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在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防止“以包代管”,避免用工中的不规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晋能监管安全[2013]1号文《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力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附件:

外包工程及外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外包工程及外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在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防止“以包代管”,避免用工中的不规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外包项目是指电力市场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基建等外包工作。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和各部门需要使用外来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外包工程发包的安全管理

第4条外包工程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工程发包的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合同手续。

第5条应选择具备足够施工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外包工程承包单位。

发包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发包单位)应对工程承包单位进行法定经营资格和工程施工资质的审查。

第6条外包工程发包前,应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对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发包工程。

对于经常合作的承包单位,其安全资质审查结果在一年时间内有效。

一年后若需继续向其发包工程,应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进行安全资质复审。

第7条外包工程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均应签订安全协议,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

其中,公司管理的外包工程,安全协议应由安全监察部审核后,合同方可签订。

第8条外包工程实行安全施工保证金办法,并列入工程承包合同条款。

外包工程5—10%的工程款留作安全施工保证金。

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如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保证金;发生其它事故或发现严重违章作业行为及违反“十条禁令”行为的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安全保证金的返还必须经安监部审核签字方可返还。

第9条公司安全监察部应将外包工程纳入安全监察范围。

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等情况,可以当即予以纠正、教育,直至停止其工作。

发现严重违章情况,应及时向工程发、承包双方进行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罚意见,并监督实施。

第10条对于管理混乱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承包单位,一年内不得向其发包工程。

连续发生两次的,不得继续向其发包。

第11条凡上级和本公司规定不得发包的工程一律不得对外发包。

第三章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的安全资质

第12条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以下安全资质:

①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所承包工程相应的经营许可范围;

②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许可证”等,且安全许可范围满足工程等级要求;

③安全施工的良好记录和近三年的工程范例;

④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进网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⑤备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

⑥备有工程施工必须的试验、测量设备以及仪器仪表,备有一定的周转器材和备品备件;

⑦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监督网络,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兼职安全员。

第四章工程承包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13条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地电交口分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14条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施工“四措一案”(即:

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可靠性控制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预案),经发包单位审查后贯彻实施。

第15条工程开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状况、特点及施工“三措”,并对现场施工安全负责。

第16条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发包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应得到值班人员的同意。

第17条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第18条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职业防护用品、用具;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对特种作业的工作应派出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

第19条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督和指导,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发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负责人。

第20条凡承接我公司外包工程的单位,一律不准再行转包。

第五章工程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21条依据“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工程发包单位应加强对外包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

对承包单位的工作范围、作业区域必须在安全协议中以书面形式向其明确,涉及输、变、配电设备上的工作,应派专人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协调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施工安全。

第22条在外包工程开工前,应对承包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对全体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与工程有关的安全生产常识、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等等。

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的情况应留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第23条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或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伤、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以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的场所作业,应要求承包单位事先制订工作的“四措一案”,并审查和监督实施。

第24条电力系统内的承包单位当需要派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时,必须将工作票签发人及其允许签发工作票的范围、工作负责人和允许工作的范围以公函形式呈报,并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对其进行“安规”考试或考核,确认后方能让其担任。

第25条凡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签发的工作票必须通过公司相应主管单位的会签。

第26条起重、油漆、土建等非电力类施工单位以及非电力系统的电力类施工单位承包我公司运行变电站和线路大修、改造、扩建等工程中的分项目,必须由发包单位指派工作负责人,并由该工作负责人组织开工会和收工会,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施工时严格实施监护。

当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或危险性较大时,应适当增派监护人。

第27条外包工程应按公司的相关要求给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办理配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并在上岗时佩戴。

第28条严禁安排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从事与其承包工程无关的工作。

第29条外包工程竣工后,应组织验收,对工程的安全、质量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工程费用结算时必须先经公司安全监察不对工程安全情况作出确认并签署意见。

第30条落实工程承包合同或安全协议中规定的其它应由发包单位承担的安全和劳动保护事项。

第六章外用工的安全管理

第31条各单位在生产、基建、后勤等工作中需使用临时工、外来工时,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用工方面的政策、法规,并贯彻“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临时工、外来工的安全管理。

第32条公司下属部门、班组一般不得对外招用临时工、外来工,特殊情况应事先办理申请手续,阐明招用理由及招用数量、用工来源、使用期限等,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分管副经理批准。

第33条用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与其所在单位(无单位者与其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及安全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对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外用工,可每年与其单位签订有效期为一年的安全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34条临时工、外来工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并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用工单位应妥善保存外用工安全教育和安规考试的记录,以备核查。

第35条若需安排临时工、外来工到技术岗位上工作,还应对其进行与岗位对应的生产技术和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第36条用工单位应给录用的临时工、外来工办理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并要求其在上岗时佩戴。

第37条用工单位对临时工、外来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活动、安全考核、劳动保护等各方面应与正式工同等对待。

第38条临时工、外来工分配到各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应接受所在班组工作负责人的领导,应同样参加所在班组的开工会、收工会和班组安全活动。

即使是从事生产区域的辅助性配合工作,也应按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在有经验的正式工的严格监护下工作,并作好有效的安全措施。

严禁临时工、外来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单独从事任何工作。

第39条用工单位应加强对临时工、外来工的现场施工安全检查和管理,如发现违章违纪现象,应立即制止或停止其工作,并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性质严重者应予以辞退。

第40条临时工、外来工在现场工作中如发生因其自身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应按照劳动合同条款的规定由其本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但用工单位应将事故情况如实上报,事故性质由安全监察部认定,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第七章附则

第41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42条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要求不符时,以上

级的规定、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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