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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婚丧嫁娶敛财案例

借婚丧嫁娶敛财案例

篇一:

婚丧嫁娶借机敛财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报告03.26

太原市xx区xx局

关于对领导干部顶风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借机敛财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报告

根据区委办、区政府办文件(x办发[20XX]12号)《关于印发〈关于整治领导干部顶风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借机敛财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要求,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明确要求

把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借机敛财相关文件精神和区委办、区政府办文件《关于印发〈关于整治领导干部顶风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借机敛财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作为支部集中学习的重要内容,认真深入学习,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整治内容和目标要求。

二、健全制度,加强落实

建立健全了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报告、公示、监督制度,定期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确保按时按规定报告,使制度落到实处。

三、做好备案,加强管理

单位党支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进行备案、管理,确保此项工作规范化。

通过深入自查,我单位没有党员领导干部及近亲属顶风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借机敛财问题,今后将继续加强管理,严格落实相关制度,确保不发生此类问题。

太原市xx区xx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篇二:

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敛财问题的自查自纠报告

XXX乡

关于解决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敛财问题的

自查自纠报告

为进一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乡党委、政府根据上级要求,认真传达学习相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积极组织贯彻落实,并全面开展了自查,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刻领会精神,加强组织领导

我乡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了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相关文件精神,成立了婚丧喜庆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强调了严格执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

乡党委、政府按照上级严格控制婚丧喜庆事宜种类和规模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婚丧喜庆管理办法和标准,要求本乡机关干部职工在操办本人和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等事宜时,要本着一律从简的原则,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的不良作风,严禁收受礼金、借机敛财,自觉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

二、完善制度建设,健全监督体系

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党员干部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及时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际情况,按规定填表1

存档。

乡纪委加强对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接收群众监督。

三、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整治力度

要求党员干部严格遵守规定,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备案的,要责令其说明原因,并视情节责成本人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或一定范围内作出检查。

对拒不报告、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借机敛财,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廉政氛围

结合各类会议和学习活动,对党员干部进行勤政廉政教育,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遵纪守法意识。

在全乡范围内加强对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婚丧事务简办新办和勤俭办一切事务的意识,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通过自查,截至目前我乡党员干部均未任何违规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

乡党委、政府将继续加强对本乡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管理,加强引导和监督,确保婚丧喜庆事宜科学文明、规范有序进行。

2

篇三:

民间借贷案例

借钱必需掌握的原则--民间借贷的基本原则民间借贷专题

目录:

一、仅有借条未必就能打赢官司?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你会合理合法的借钱吗?

--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1-5)

三、借出去的钱收得回吗?

读懂它就能有保障---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6-10)

四、借钱必需掌握的原则--民间借贷的基本原则

民间借贷的基本原则

处理原则: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遵循下列几个原则:

1、无息推定原则。

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2、合理利率原则。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

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不保护复利原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规定: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

其他细化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9、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0、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

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1-5)

案例一:

金某诉陈某、耀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虽然出借人提供了收条以证明出借款项已经交付,但就600万元的巨额借款,直接以现金进行交付的交易方式并不符合常理,出借人还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巨额借款的现金来源,并就以现金方式进行交付的必要性作出合理解释。

在出借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巨额出借款项的现金来源,且就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原因所作解释前后矛盾,并辨认借款人照片错误的情况下,足以否定收条的真实性。

【基本案情】

20XX年12月7日,耀昌公司、寿某向金某出具保证函一份,保证函载明自20XX年12月7日起陈某向金某的借款在600万元以内由耀昌公司、寿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务期届满两年。

20XX年12月11日,陈某、

金某在载明以下内容的借款协议上签字,借款协议约定陈某向金某借款600万元,陈某承诺于20XX年1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XX年3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XX年5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XX年8月11日归还100万元,到20XX年12月11日全部还清,金某可随时催讨,并承诺到期未还承担违约金50万元以及所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协议第三条还约定本协议也作为借款凭据,双方一经签字盖章视为陈某已借到金某人民币600万元,现金交接清楚,各方均无异议,陈某不再另行出具借据。

同日,陈某在载明“今收到金某现金人民币600万元整,以此为凭”的收条上签名、捺印。

20XX年3月22日,陈某向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控告金某以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非法占有其财产。

金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还款并承担违约金、律师费,耀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金某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金某有无将600万元现金交付给陈某。

一、从借款的交付凭证来看,金某除提交的收条外并未提交款项交付的相应凭证。

二、从借款的资金来源来看,金某前后陈述不一致。

金某在法院对其所做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有200万元左右从其合作银行卡中取出,具体分几次何时取款记不清楚,另外的钱本来就准备在那里的,因为年底其本来就准备了很多现金”。

而在第二次庭审中,金某又陈述其在20XX年12月7日之后的4天时间里面准备了600万元现金,其中150万元是于20XX年12月11日从合作银行的帐户中取出,另外的450万元有些是本来就放在保险箱中的现金,有些是向朋友借的,具体向谁借的则拒绝陈述。

三、从款项交付的过程来看。

金某主张600万元借款是在20XX年12月11日下午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丝绸公司办公室里以现金方式交付,其中10万元一捆,共60捆,分三个黑皮包装,每个皮包20捆,由陈某拿两包,郎某拿一包,但其关于如上现金交易的过程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在现代金融交易如此便利的今天,而金某是经商多年的商人,如此大额的款项竟然采取如此简便的交易方式,显然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

四、从现金交付的原因来看,金某主张600万元借款系在签订借款协议的当天以现金方式交付给陈某,但是对于如此大额款项为何采取现金方式交付,金某前后三次陈述均不一致。

第一次庭审中,金某代理人陈述,借款时金某提出要转帐给陈某,但陈某表示其在法院涉及多起诉讼,如转帐可能被法院冻结,故要求金某以现金方式交付。

法院向金某所做的询问笔录中,金某陈述其自己觉得现金交易方便。

第二次庭审中金某又陈述,是陈某说要现金,不能转帐,并且对于陈某在法院是否涉及诉讼并不知情。

即使如金某所陈述因陈某涉及诉讼不便直接打入其卡中,也完全可以采取转帐至非陈某开户的帐户进行交付,更何况陈某是为承建耀昌公司厂房所需资金而借款,所借款项不可能一次性用完,按照常理,如此大额的款项不可能现金存放于家中,自然还是要存入银行的,故金某陈述关于陈某要求现金交易的理由或者其自己喜欢现金交易的理由均不符合常理。

五、从金某的出借动机来看,也与常理不符。

据金某陈述其之前并不认识陈某,只是经郎某介绍陈某向其借款后才认识,而对陈某的资

信情况,只是通过介绍人郎某了解了一下,并未实际考察、核实,对担保人耀昌公司、寿某的资信情况也未实际核实,且其表示只是为了赚取2分的月息,就同意出借给陈某600万元。

为了赚取2分月息,金某就如此轻率地出借如此大额的款项显然不符合其经商多年的商人身份,更何况据金某本人陈述,其出借的600万元借款部分是向朋友所借。

为赚取2分月息,通过向朋友借款来出借给一个根本不熟悉的人,显然也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

六、关于金某是否认识陈某、寿某。

第二次庭审中在陈某代理人当庭提交一组照片要求金某辨认哪张照片是陈某、寿某时,金某快速地指出其中两张认为是属于陈某与寿某的照片,但是事实上金某辨认错误。

金某对此的解释是自己老花眼所以认不出来,但是在辨认阶段,金某在庭上直接指出照片下面的编号。

如果其无法看清照片的话,对下面细小的编号更加不可能快速的指出。

显然,该解释不成立。

对于担保人寿某,因金某只见过一次面以致生疏不能辨认正确尚可理解的话,但对于向其借款600万元且两次会面超过两个小时的借款人都辨认错误显然不符合常理,更何况金某在庭上多次表示认识陈某,对此问题的合理解释只能是金某并未见过陈某本人。

综上,金某主张现金方式直接交付给陈某600万元借款,但其未提交相应的交付凭证,结合其庭审陈述亦不足以证明其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已将600万元借款交付给陈某的事实。

因此,金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

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就当事人所争议的本案所涉600万元借款有无交付问题,虽然金某提供了落款时间相同的借款协议和收条以证明已经交付,但在以600万元现金直接进行交付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情况下,金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600万元现金交付的必要性和现金来源,且其在一审中就该两问题前后几次所作的陈述相互矛盾。

同时,金某虽主张是在自己的办公室将600万元现金交付于陈某,但其在一审庭审中却将陈某的照片辨认错误,将一张明显比陈某年轻很多的人的照片指认为是陈某的照片,说明金某其实并不认识陈某,由此,其关于在自己的办公室将600万元现金交付于陈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金某上诉主张,用以对比照片的陈某的户籍资料未经其质证,但一审庭审中,陈某的委托代理人将陈某的户籍证明原件作为了证据出示,金某对该证据未提出异议,只是辩称自己是老花眼,因没有带老花镜,所以对照片辨认不清。

综上,金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

据此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叶某诉曾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出借人明确要求以受托人为借款人的,虽然出借人明知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但不应由委托人来承担还款责任,而应认定受托人和出借人即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对各自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二、借款人对借款交付的金额有合理异议时,应由出借人对所主张借款金额的交付承担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20XX年12月某晚,案外人潘某联系叶某,意向叶某借款,由曾某作担保人。

当晚写借条时,叶某提出,曾某是公务员有稳定收入,潘某则是“村官”,要求以曾某作为借款人才同意借款。

经潘某向曾某请求,曾某同意作为借款人,并填写借条,向叶某借款60000元,潘某签名担保。

后潘某与叶某一同去建设银行取款,并在银行交付给潘某借款40000元。

另查明,潘某、曾某系恋人关系。

因潘某、曾某未及时还款,故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曾某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按约定的2分月息支付利息。

【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虽然曾某辨称自己只是受案外人潘某之托,以借款人名义出具借条,但曾某也承认,叶某明确要求其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而其最终也同意,可见双方的借贷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

故从曾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

双方都认同借款发生在12月,而非借条上载明的7月12日,但对具体日期均不能确定。

叶某根据提交的银行卡客户查询单,主张20XX年12月27日取款55000元,并加上5000元现金,是交付借款的资金来源。

但查询单显示,该笔交易是发生在银行营业部窗口、现金支取而非aTm机取款,与叶某、曾某都称借款发生在晚上、是从aTm机取款的陈述不符。

故对叶某该主张不予采信。

曾某辩称叶某没有交付借款,但又提交了潘某所写材料并认可材料的真实性,该材料中潘某承认收到借款40000元。

曾某与潘某是准备结婚的恋人,而且是一同去向叶某借款,填写借条时两人都在场,其对借款交付给潘某有指示,符合日常生活情理,其盖然性较大,故可以认定借款已实际交付40000元。

对其余20000元是否交付,叶某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认定。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应认定叶某、曾某之间借款4000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

综上,对叶某要求曾某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对能够认定交付的40000元,依法予以支持,对其余不能认定的20000元,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

一、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叶某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二、驳回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

庞某诉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借条、收条、借款协议等书面直接证据并非认定借贷关系发生的唯一依据。

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只要能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事实发生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基本案情】

庞某提供了与孙某之间的两次电话录音证据,孙某在录音中多次认可2万元的债务,庞某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归还借款。

孙某多次收到法院传票传唤后仍拒不到庭,也未就庞某的主张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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