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慈溪市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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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慈溪市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模板
2020年度慈溪市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全市范围内达到申报条件的电商企业或有独立电商业务的工、商业企业,其中申报跨境电商奖励政策的企业必须通过慈溪市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备案认定。
二、申报范围及奖励额度
(一)支持电商集聚区专业化发展
1、对经认定由专业运营商建设运营且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集聚区,按其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
投入主要包括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改造、软硬件采购等费用。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集聚区除满足《慈溪市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外,要求运营商须独立运营5个以上专业电商园区,并提供相关园区资料证明。
对当年度被评为宁波市AAA及以上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专项资料:
①专业运营商建设的市级电子商务集聚区(详见附件1及相关补充说明);②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等级评定。
提交宁波市商务局下发的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
2、支持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经考核验收合格,对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委托运营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补助。
考核评分在80分(含)以上给予30万元运营补助,考核评分在60分-80分给予20万元运营补助。
(详见附件2)
(二)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提质发展
1、对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该基数且当年增长20%及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其销售额的3‰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销售额以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专项资料:
当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2、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50万元且当年增长10%及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主营业务收入以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专项资料:
①当年度服务对象的业绩情况表;②当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三)鼓励企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1、孵化跨境电商主体,对当年新开设亚马逊、Wish、eBay等平台跨境电商业务且经营实绩3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家0.5万元补助,经营实绩达到5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达到1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2万元。
专项资料:
①店铺首页及开店时间相关截图;②后台交易数据截图;③货物出口凭证复印件;
2、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规范化发展,对当年创建海外商标、开展海外认证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专项资料:
①认定结果复印件;②申请服务合同及费用财务凭证复印件;③认定受理通知(认定结果需延续到2020年后公布的提供)。
3、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线销售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在线销售额以第三方电商平台数据为准。
专项资料:
①店铺首页截图;②后台交易数据截图;③货物出口凭证复印件。
4、对参加宁波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发文组织的跨境电商选品展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展位费支持,单家企业单次展会不超过1万元。
专项资料:
①参展费用发票复印件;②支付凭证复印件。
5、对列入宁波市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企业并报送数据的,每家企业给予补助3000元/年。
专项资料:
由慈溪市商务局依据宁波市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管理办公室发布的企业填报数据明细直接认定,该笔奖励企业需全额发放给填报人员。
6、支持电商人才发展,鼓励电子商务业务培训机构或电子商务实践基地开展电商人才培养,对通过省、宁波市级考核且获得证书的,给予每人次700元补助;对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考核且获得证书的,给予每人次1000元补助。
两者就高奖励。
专项资料:
①培训学员名单②培训课程安排表;③考核证书复印件。
以上享受(三)鼓励企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下第1、2、3、4项政策企业必须完成市商务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备案,备案办法详见慈溪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慈溪市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慈商务〔2018〕24号)。
三、申报、审核及奖励程序
(一)申报
2020年12月底,由市商务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相关镇(街道)、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经所在地确认盖章后上报至市商务局。
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慈溪市商贸流通领域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三);
3、申报政策所需专项资料。
(二)审核兑现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经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商务局提请市财政局联文下达补助资金。
四、其他说明
本政策奖励(补助)金额和电子商务政策所涉奖励(补助)金额超过年初部门预算核定金额的,则在既定金额下按同比例扣减兑现。
附件1:
慈溪市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慈溪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4-2020)》(慈政办发〔2014〕177号),推动慈溪市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积极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集聚,规范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工作遵循“推荐申请、公开公正、动态管理、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工作由慈溪市商务局牵头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集聚区是指集聚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
集聚区按照规模和功能可以分为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在慈溪市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独立核算,并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实现消费者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等商务活动的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和以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站建设、技术支持、运营服务等为主营业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电子商务支撑企业等。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电子商务集聚区:
(一)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须拥有明确的运营管理主体,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边界,运营管理主体在慈溪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集聚区得到所在区域政府充分重视和支持。
(二)电子商务集聚区规划要求:
1、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的规划建设原则符合《慈溪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4-2020)》中明确的空间布局总体要求。
2、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可以是新规划建设的园区、专业楼宇,也可是经电子商务配套改造的新建商业写字楼,或是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办公用房、闲置楼宇、老旧产业园区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进行整合改建的电商载体。
(三)电子商务集聚区管理及服务要求:
1、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应设立为入驻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设公共服务窗口并开展各项针对企业的咨询、人才、金融、统计等公共服务;
2、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应配备专业的管理运营团队,分工明确,团队成员不低于5人(除安保保洁人员)。
3、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要具备完善的电子商务基础环境,完善的硬件、软件、网络和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入驻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
具备公共会议室、培训教室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
(四)电子商务集聚区实际经营面积要求:
1、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实际经营面积需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且已正式投入使用。
实际经营面积认定以经营场所房产证为参考。
(跨境电商园区经营面积需在5000平方米以上)
2、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用于电子商务企业的总体办公用房面积占集聚区总面积的70%以上,其余面积用房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企业配套。
3、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内电子商务企业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以房屋租赁合同中面积为准,运营管理主体要做好入驻企业租赁合同签订、汇总工作。
(五)电子商务集聚区入驻企业要求:
1、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总数不少于30家,入驻企业需配备专用的电商团队。
2、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所入驻的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数量占所有入驻企业数量的70%以上。
(六)电子商务集聚区网上销售统计要求:
电子商务集聚区运营管理主体或其分支机构必须按要求纳入浙江省电子商务行业统计监测系统,定期报送统计报表,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代为运营的网店销售额、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平台交易额视同集聚区网上销售额纳入统计。
第三章申请材料
第七条申请认定为电子商务集聚区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认定为电子商务集聚区的请示及工作方案;
(二)慈溪市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申请表(附件1);
(三)电子商务集聚区发展规划;
(四)电子商务集聚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情况;
(五)电子商务集聚区运营管理主体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电子商务集聚区企业汇总表(附件2);
(七)电子商务集聚区电子商务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八)电子商务集聚区物业产权证明,如集聚区为租赁,还须提供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提交复印件,验原件)及业主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九)电子商务集聚区管理制度文件;
(十)申报承诺书(附件4);
(十一)反映电子商务集聚区情况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电子版光盘)。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电子商务集聚区运营管理主体对照上述资料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属镇(街道)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镇(街道)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商务局。
第十条市商务局组织考评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依据电子商务企业认定规范(附件5)对入驻集聚区企业进行核准,并进行实地考察,最后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根据评审意见,确定集聚区认定名单,并进行公示。
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发文公布,并授予“慈溪市电子商务专业楼宇”、“慈溪市电子商务园区”的牌匾。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商务局每年对电子商务集聚区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三个月后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认证资格。
第十三条已认定的电子商务集聚区需要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市商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已认定的电子商务集聚区有下述情况之一,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二)有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
取消电子商务集聚区资格的,二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对认定的电子商务集聚区,择优推荐宁波市、省、国家财政扶持项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慈溪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慈溪市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申请表
(2)集聚区企业汇总表
(3)集聚区电子商务企业基本情况表
(4)集聚区认定申请承诺书
(5)电子商务企业认定规范
附件
(1):
慈溪市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一、集聚区基本情况
集聚区名称
集聚区地址
集聚区总面积
建筑面积
入驻企业总数
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总数/就业人数
家/人
集聚区
网上销售总额
万元
集聚区
类型
□电子商务园区□电子商务专业楼宇
二、集聚区运营管理主体基本情况
运营管理主体
单位性质
注册地址
机构代码
法人
当年度投资额
万元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网址
管理员总人数
大专以上学历
管理员人数
集聚区经营情况
三、情况简介
集聚区基本情况
简介
集聚区发展目标
及规划
入驻的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和品牌
四、集聚区审核情况
推荐镇(街道)意见
推荐单位(盖章)年月日
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盖章)年月日
附件
(2):
电子商务集聚区企业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租用楼层或房间号
租用面积
备注
说明:
1、电子商务企业在备注栏中标注;
2、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电子商务企业及必要的配套设施共租用平方米,占园区总面积的%。
附件(3):
集聚区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企业网址
注册资本
注册类型
注册时间
电子商务业务开始时间
企业联系人
姓名
职务
工作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件
申报示范
类型
一、网络零售类:
□传统品牌网络零售企业□网络品牌网络零售企业
□经销型网络零售企业□经销型网络店铺企业
二、网络批发类:
□生产型网络批发企业□贸易型网络批发企业
三、电商服务类:
□平台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支撑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四、生活服务类:
□网络化生活服务企业
五、跨境电商类: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
六、综合类:
□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
七、创新类:
□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说明:
一个企业只能选择一个类型申报。
网站情况
日均浏览量(PV)________,年增速_______;
网站注册个人用户数_________,年增速_____%;
企业用户数_________,年增速_____%;
物流配送
方式
□自营,占所有物流配送比重______%
□外包,占所有物流配送比重______%
支付情况
网上支付占总交易额比重____%
上年度收入情况
所运营平台交易额________万元,或年服务收入________万元。
交易模式
□B2C(商家对客户)□C2C(个人对个人)□B2B(企业对企业)
□O2O(线上线下)□其他
交易平台
□通过自营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
□提供第三方平台服务□其他
从业人员
合计_______人,其中管理人员____人,营销人员____人,技术人员____人,物流人员____人。
企业简介
(主要叙述企业概况、成长性、业绩发展、服务特色、社会贡献等。
可附页)
附件(4):
慈溪市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申请承诺书
对(集聚区名称)申请认定为慈溪市电子商务集聚区的有关事宜,我单位郑重承诺:
对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愿意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愿意指导入驻集聚区的电子商务企业进入商务部门电商监测统计系统,定期上报各项报表。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年月日
附件(5):
电子商务企业认定规范
为促进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工作的开展,方便确认入驻企业类型,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在慈溪市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独立核算,并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实现消费者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等商务活动的企业。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企业:
一、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
主要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的企业。
该类型企业具备以下特点:
1、自身并不直接开展网上交易,而是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开展电子商务提供专业的公共与增值服务;
2、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服务涉及客服、金融、商品售后等多项领域;
3、拥有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或备案资质。
二、电子商务应用企业。
主要指运用电子商务进行网络交易的企业。
该类型企业具备以下特点:
1、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或自建平台进行网络营销活动;
2、业务模式以B2B或B2C为主。
三、电子商务服务(支撑)企业。
主要指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如交易服务、业务外包服务、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等。
该类型企业具备以下特点:
1、围绕电子商务开展各类基础服务,服务对象为各类型电子商务企业;
2、电子商务服务(支撑)企业业务涉及技术研发、认证、支付、物流配送、培训、营销、移动商务等多项领域。
四、其它类型电子商务企业。
主要指通过整合创新,形成电子商务新型商务运作模式,依法取得互联网经营资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电子商务企业。
该类型企业具备以下特点:
1、运用B2B、B2C、B2A、B2M、020、C2M以及文化、教育、创意产业衍生出的新型网营模式;
2、基于互联网不断开发和完善新的商务模式,服务及时、高效。
附件2:
慈溪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考核办法
一、慈溪市商务局对慈溪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营管理情况采用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模式。
二、“中心”运营机构在合同签订后顺延年截止前应按要求提交年度考核资料,市商务局将组织专家进行书面及实地审核并以书面形式出具考核结果。
三、年度考核资料包括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当年度工作总结、“中心”财务报表、业务开展情况、补贴使用情况及其他有关材料等。
四、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各项考核指标进行评分。
考核分三个等次,分别为80分(含)以上,60(含)-80(不含),60分(不含)以下。
五、运营机构年度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复核仍不合格或直接不参与考核,则终止与运营机构的合作协议,同时取消运营机构运营管理补贴。
慈溪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考核评分细则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指标内容
分值
评分细则
1
基本
条件
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相应配套设施
6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无固定办公场所,得0分;凡有固定办公场所,得基本分3分,根据平台运营数据展示墙、活动沙龙(路演)区、创业孵化器区设置情况,给予1-3分的加分。
2
配备有专职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
6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无专职工作人员,得0分;若有1-2个专职工作人员,得3分;若有3-5个专职工作人员,得4分;若有5个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得6分。
3
编制服务与服务商名录,并有明确的服务商介绍、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信息
6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未编制服务与服务商名录,得0分;已编制服务与服务商名录,得基本分3分,并根据名录内服务与服务商数量、内容详细程度等情况,给予1-3分的加分。
4
在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专业市场、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等场合设立电子商务服务联络点
6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未设立电子商务服务联络点,得0分;若已设立1-5个电子商务服务联络点,得3分;若已设立6-10个电子商务服务联络点,得4分;若已设立11-15个电子商务服务联络点,得5分;若已设立15个以上电子商务服务联络点,得6分。
5
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服务商准入退出机制、服务反馈和监督机制等各类管理制度
6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未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服务商准入退出机制、服务反馈和监督机制,得0分;已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服务商准入退出机制、服务反馈和监督机制等,得基本分3分,并根据管理制度详细程度、管理制度创新性等情况,给予1-3分的加分。
6
服务
能力
开展各类电子商务公益培训
10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未举办电子商务公益培训,得0分;若举办1-3场电子商务公益培训,得5分;若举办4-7场电子商务公益培训,得8分;若举办8场以上电子商务公益培训,得10分。
7
承办各类电子商务活动
10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未承办电子商务公共服务资源对接会等活动,得0分;若承办2场活动,得5分;若承办4场(含)以上活动,得10分。
8
加强宣传引导、拥有宣传平台
10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无宣传平台,得0分;建成运营“慈溪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网站,得3分,建成运营“慈溪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得3分,并根据平台形式、运营情况、平台用户数量等情况,给予1-4分加分。
9
配套
保障
建立内部考核责任细则
5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未制定内部考核责任细则,得0分;已制定内部考核责任细则,得基本分3分,并根据考核制度详细程度、考核制度执行程度等情况,给予1-2分的加分。
10
制定工作实施计划
5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未制定工作实施计划,得0分;已制定工作实施计划,得基本分3分,并根据工作计划内容实用性、重点工作落实效果等情况,给予1-2分加分。
11
组建电子商务专家库
10
未组建慈溪市电子商务专家库得0分;完成组建慈溪市电子商务专家库得3分;每年发布慈溪市电子商务发展报告得3分;围绕电子商务等商务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瓶颈,每年开展1-2项的课题研究,每开展一项得2分,最高得4分。
12
沟通
联络
定期报送统计数据
5
未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得0分;按时报送,得基本分3分,并根据上报真实性,给予1-2分加分。
13
规范使用统一标识
5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未规范使用统一标识,得0分;规范使用统一标识,得基本分3分,并根据标识使用规范程度、频率、范围等情况,给予1-2分加分。
14
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及总结
8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未报送总结,得0分;报送总结,得基本分3分;平均每月报送2则以上信息得3分;每月报送4则以上信息得5分。
15
参加省市等组织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相关会议
2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未参加相关会议,得0分;参加相关会议,得基本分2分。
16
加分项目
获得各级政府荣誉、称号、表彰
5
获得慈溪、宁波、省、全国级别荣誉、称号、表彰的分别得1分、2分、3分、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