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守则和安全守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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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准则开展监理工作。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准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准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得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得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得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得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监理人员安全守则
1、认真学习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标准,掌握工程施工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
2、对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使用进行监控。
3、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并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
4、吊装区域不得停留或行走。
5、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登高。
6、上下脚手架应注意其是否牢固、安全,并注意头顶、脚下,以便碰头或坠落。
7、凡患有高血压、贫血病、严重心脏病等不宜登高的人员,不得登高作业。
8、要注意现场防护设施是否齐全,对现场不安全隐患及时向承包方提出,督促整改。
9、凡监理需要验收的项目,在安全措施未落实之前,有权不予验收并予以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