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J070056A0 消防应急灯盘检验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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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J070056A0消防应急灯盘检验规范
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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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0
新建
1目的
确保我司出货产品达到设计、满足客户及国家标准要求,特制定此规范。
2范围
适用于我司生产之所有消防应急灯盘产品。
3检验条件
3.1照明条件:
日光灯600~800LUX;
3.2目光与被测物距离:
30~45CM;
3.3灯光与被测物距离:
100CM以內;
3.4检查角度:
以垂直正视为准±45度;
3.5检查员视力:
双眼视力(包括戴上眼镜)1.0以上,且视觉正常,不可有色盲,斜视、散光等;
4参照标准
依照GB/T2828.1Ⅱ级单次正常抽样标准CR=(正常抽样Ac/Re:
0/1);MA=1.0;MI=2.5
依照GB/T2828.1Ⅱ级单次S-2特殊抽样标准.AQL:
2.5抽样
GB1794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检验内容
章节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检验标准
不良描述
检验类型
检验水平
不良判定
1.0
外观
包装、外观、尺寸检查
常规
确认
AQL
1.1
包
装
外
观
目视
包装外箱及彩盒上印刷内容、字样大小正确,且符合封样或图纸要求。
印刷内容不正确,不符合封样或图纸
√
正常Ⅱ级单次
Ac/Re
:
0/1
包装外箱及彩盒表面平整、清洁,无刮伤、色泽不良。
印刷内容清晰,无重影、斜影、缺画、少画等现象
脏污、破损、不平直、色差,印刷不清晰,缺画、少画、重影等
√
2.5
包装外箱及彩盒标记及盖印,内容正确、清晰,位置符合要求;相关贴纸,无漏贴、错贴、位置不符等现象,且贴纸符合相关图纸或封样要求。
漏做标记、标记盖印内容错误,贴纸漏贴、错题、位置不正确,贴纸不符合要求
√
Ac/Re
:
0/1
外箱包装方法正确、无破损、变形现象
包装方法不正确、破损、变形现象
√
1.0
外箱封口间隙≤3mm;
外箱封口间隙大于3mm
√
2.5
包装产品无漏装、错装现象
漏装、错装
√
Ac/Re
:
0/1
所配附件齐全(如说明书等),且附件符合图纸及封样要求
附件不齐(如说明书),附件不符合要求。
√
1.0
章节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检验标准
不良描述
检验类型
检验水平
不良判定
1.0
外观
包装、外观、尺寸检查
常规
确认
AQL
1.1
包
装
外
观
目视
外箱堆放排列整齐,堆码层限不超标且可靠。
堆放不整齐、超出堆码层限
√
正常Ⅱ级单次
2.5
1.2
合
格
证
说
明
书
目视
合格证上的日期要符合使用日期期限,且字迹清晰、无脏污现象。
无日期和检验员,且字迹不清晰,脏污现象
√
正常Ⅱ级单次
2.5
说明书折叠、包装方式正确
折叠、包装方式不正确
√
2.5
合格证、说明书上丝印内容、字样大小正确,且符合封样或图纸要求。
丝印内容不正确,不符合封样或图纸
√
Ac/Re
:
0/1
1.3
标贴丝印外观
目视
产品标志必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制造厂名、厂址;2)产品名称;3)产品型号;4)产品主要技术要求(外壳防护等级、额定电源电压、额定工作频率、应急工作时间、应急输出光通量、使用光源名称和参数、输出参数、主电功耗等);5)商标;6)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7)执行标准;8)适宜于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标记
。
缺少内容
√
正常Ⅱ级单次
Ac/Re
:
0/1
产品、标贴上丝印内容、字样大小正确,且符合封样、图纸、认证一致性的要求。
无漏贴、错贴现象。
丝印内容不正确,不符合封样、图纸、一致性。
标贴漏贴、错贴
√
Ac/Re
:
0/1
丝印字体无色差、暗淡、重影、斜影现象。
丝印字体色差、暗淡、重影、斜影现象
√
2.5
丝印内容清晰、无字样缺笔画现象
丝印不清晰、缺笔画
√
1.0
标贴粘贴牢固,无有翘起现象
标贴翘起
√
2.5
标贴、丝印位置正确,整齐,无歪斜现象,且符合封样,设计要求。
标贴粘贴位置不正确
√
2.5
1.4
身
份
证
标
贴
目视
每一消防灯具必须有对应的身份证标贴(检测中心提供)
漏标贴
√
Ac/Re
:
0/1
1.5
产
品
外
观
目视
灯具主视面划花(擦花)明显划花(擦花)不可接收,轻微划花(擦花)可有一条,长度≤5mm;非主视面:
明显划花(擦花)可有3条,长度≤10mm;轻微划花(擦花)可接收
划花(擦花)长度大于相应的检验标准;明显划花(擦花):
垂直(30cm)可见的划花(擦花);轻微刮花(擦花):
垂直(30cm)不可见,反光可见,
√
正常Ⅱ级单次
2.5
整批灯具产品无明显色差,与样品对比无色差且符合订货要求
产品色差,颜色不符订货要求
√
1.0
章节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检验标准
不良描述
检验类型
检验水平
不良判定
1.0
外观
包装、外观、尺寸检查
常规
确认
AQL
1.5
产
品
外
观
目视
胶片灯盘在通电下同一胶片面、灯盘与灯盘间胶片不能有明显色差现象
机片有明显色差
√
正常Ⅱ级单次
1.0
灯盘支撑弹簧弹性:
罩子组品与底盘组品配合时,单边间隙≤1.8mm,罩子组品高出底盘组品尺寸≤1mm;且不易松脱,用手对角抓住反光罩或格栅提起灯盘应不能脱落。
反光罩/格栅与灯盘表框相差>1.8mm或有松脱现象。
√
2.5
灯具主视面披锋:
刮手之披锋不接收;非主视面:
不刮手且H<0.2mm;之披锋可接收
披锋超出检验标准
√
2.5
灯具主视面气纹、龟裂、打磨痕:
垂直看不见,反光可见,可接收;非主视面:
垂直看不见,反光可见可接收
龟裂、气纹、龟裂、打磨痕超出检验标准
√
正常Ⅱ级单次
2.5
灯具主视面杂点异色、针孔、起砂、麻点、发白、掉皮(脱漆):
S≤0.3mm²可接收2个;非主视面:
S≤1.0mm²可接收3个点
黑点异色、针孔、掉皮(脱漆)超出检验标准
√
2.5
灯具薄油:
粉体厚度≥30ūm液体厚度≥18ūm可接收;
薄油超出检验标准
√
2.5
灯具起泡(爆漆)、离层、烧焦、裂纹、氧化生锈不接收
超出检验标准
√
Ac/Re
:
0/1
灯具主视面沙点:
手指甲可刮掉不接收;手指甲刮不掉,主视面范围内,S≤0.3mm²可接收3个;非主视面:
可接收
沙点超出检验标准
√
正常Ⅱ级单次
2.5
灯具主视面水渍:
垂直看不见,反光可见,可接收;非主视面:
可收
水渍超出检验标准
√
2.5
灯具表面变形:
变形≤0.3mm
变形超出检验标准
√
1.0
灯具主视面表面粗糙、脏污:
垂直看不见,反光也不可见,可接收;非主视面:
可接收
表面粗糙超出检验标准
√
2.5
灯具主视面间隙:
≤0.2mm可接收;非主视面:
可接收
间隙超出检验标准
√
2.5
灯具主视面压伤(凹点):
S≤1.5mm²可接收三个;非主视面:
S≤3.0mm²且不超过3点可接收;
压伤(凹点超出检验标准)
√
2.5
灯具主视面不对称:
H≤0.2mm可接收;非主视面:
H≤0.5mm接收
不对称超出检验标准
√
2.5
灯具主视面水口不平:
不接收;非主视面:
H≤0.3mm不影响装配可接收;
水口不平超出检验标准
√
2.5
灯具所用到的电线、接线端子、电器(包括内部元件)等元器件必须符合BOM清单和认证时“关键元器件清单”要求。
关键元器件不符合清单要求。
√
S-2单次
2.5
灯具布线符合布线图、样品或工程技术资料
布线不符合要求
√
S-2单次
Ac/Re
:
0/1
章节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检验标准
不良描述
检验类型
检验水平
不良判定
1.0
外观
包装、外观、尺寸检查
常规
确认
AQL
1.6
标记试验
汽油
水
用浸有水的湿布轻擦试标志15S,待干后,再用浸有汽油的布擦试15S,试验后标志应清晰可辩、不模糊、不脱落。
试验后字印模糊不清晰.
√
S-2单次
2.5
1.7
尺寸测量
卡
尺
卷尺
1.测量电器与安装表面距离,灯具直径、长、宽、高等部件的重点(装配)尺寸应符合设计图纸、封样、标准要求;
1.尺寸不符合设计图纸、封样要求
√
S-2单次
Ac/Re
:
0/1
2.安全距离:
①不同极性的带电体之间的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应≥1.7mm(绝缘体PTI≥600)。
带电体与可触及的金属体之间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应≥1.7mm(绝缘体PTI≥600)。
工作电压不超过50V的灯具距离应≥0.6mm.
②不同极性的带电体之间的爬电距离应≥2.5mm(绝缘体PTI<600)。
带电体与可触及的金属体之间爬电距离应≥2.5mm(绝缘体PTI<600)。
工作电压不超过50V的灯具距离应≥0.6mm。
2.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尺寸不符要求。
√
S-2单次
Ac/Re
:
0/1
2.0
结构
结构测试
2.1
试
装
目视
装标准光源、灯座、启动器、反光罩或格栅等可替换零件或部件进行对应替换(密封零件和铆接部件为不可替换部件),不能有松动、难装、装不到位或错位等不良现象。
装拆光源顺畅,不出现卡死光源或卡不住及接触不良现象,且灯座与灯具开口对正,试装光源时光源应在灯具开口中心;把灯具试装在实装表面上灯具与实装表面间无间隙
安装不顺畅,装不进现象
√
S-2单次
2.5
悬挂装置应有足够的安全系数,将等于4倍灯具重量的均匀恒定载荷以灯具通常的受载方向加在灯具上,历时1H后,部件应无明显变形或脱落现象.
悬挂试验不合格脱落现象。
√
S-2单次
2.5
2.2
组装效果
目视
A、灯具内走线附近无可能磨损接线绝缘层的锐边、毛口、毛刺等类似现象,导线可靠的连接在一起,连接导线接触良好不能有导丝外露现象(通过8mm游丝测试),整齐美观、走向合理,按技术文件正确配色、且线材符合3C认证要求,电线上如有绝缘套管、套管可靠牢固地保持在电线上,不可出现滑动,套管长度不够现象。
注:
软绞合导体的端部可镀锡,但不能有附加焊料
电线磨损,不符3C要
求
√
正常Ⅱ级单次
1.0
章节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检验标准
不良描述
检验类型
检验水平
不良判定
2.0
结构
结构测试
常规
确认
AQL
2.2
组装效果
目视
B、接地端子连接应充分固定以防意外的松动,螺纹接线端子夹紧装置不能徒手松开。
C、端子弹簧式和焊接连接件,每根导体要经受8N的反方向拉力1min试验,连接应保持完全有效
D、端子插销或插片、插孔式连接件:
在插入导体的相反方向上,施加30N拉力1min试验,连接应保持完全有效;
E、螺丝的扭力≥2.5Nm;
电线、端子拉力\扭矩
不符检验要求,螺丝扭力<2.5Nm
√
S-2单次
2.5
2.3
拉力
及扭
力测
试
拉力计、扭力计
灯具外部软缆或软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不使用工具不能推入灯具、引起接线端子处软缆或软线位移。
软缆或软线应承受25次60N历时1S的拉力。
第1次承受拉力时,在离软线固定架约20mm处的软缆或软线上作标记,25次拉力期间,标记位移≤2mm
B、软缆或软线应能承受0.15Nm扭矩。
位移>2mm或软线断裂
√
n=2
Ac/Re
:
0/1
2.4
IP等级测试
IP测试设备
根据灯盘的分类和标在灯盘上的IP数字,灯盘外壳应提供相应地防止粉尘,固体异物和水侵入的保护等级,经过IP试验后灯具应符合要求
IP等级测试不合格
√
S-2单次
2.5
3.0
功能
功能、参数测试
3.1
通电参数测试
功率仪
灯具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各性能参数应符合相配电器的各项标准要求;参考《电子镇流器电参数表》等电参数表;测试启动时:
170V电压4S应能正常启动;电感:
198V电压10S应能正常启动。
注:
对有电器产品.
测试参数不合格
√
正常Ⅱ级单次
1.0
电源
灯具接通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灯具应能正常点亮.注:
对有电器产品.
灯具不能点亮
√
Ac/Re
:
0/1
如是电感镇流器须按《电感镇流器的检验规范》测试绕组温升等相关项目。
测试参数不合格
√
S-2单次
2.5
3.2
基本功能试验
亮度测试仪
秒表
万用表
带有逆变输出且输出电压超过36V的消防应急灯具在应急工作状态期间,断开光源5S后,应能在20S内停止电池放电
电池停止放电时间超过20S
√
S-2单次
Ac/Re
:
0/1
应急转换时间≤5S,高危险区域使用应急转换时间≤0.25S
应急转换时间超过要求转换时间
√
S-2单次
Ac/Re
:
0/1
应急状态光通量应不低于标称光通量且不小于50lm
光通量低于标称值或低于50lm
√
n=2
Ac/Re
:
0/1
充电24H后,应急工作时间≥90min
应急时间小于90min
√
n=2
Ac/Re
:
0/1
章节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检验标准
不良描述
检验类型
检验水平
不良判定
3.0
功能
功能、参数测试
常规
确认
AQL
3.2
基本功能试验
温度计
灯具在处于未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内部元件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且不影响电池的正常充电。
光源恢复后,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表面温度超过90℃或试验后灯具不能正常工作
√
n=2
Ac/Re
:
0/1
目视
切断灯具的主电源,使其处于应急状态,将其主电电源线分别短路、接地,应急状态应不受影响。
不能正常应急
√
S-2单次
Ac/Re
:
0/1
万用表
启动灯具的模拟交流供电源供电故障的试验按扭,检查工作状态应转换且主电不应向光源和充电回路供电。
工作状态未转换、主电向光源或充电回路供电
√
S-2单次
Ac/Re
:
0/1
秒表
使灯具处于主电工作状态,检查手动自检功能(按按扭3-5S应能进入30-180S的月检功能,按5S以上应能进入并完成≥30min的年检功能)。
不能进入自检功能或自检时间超出范围
√
S-2单次
Ac/Re
:
0/1
灯具在不能完成自检工作时,应在10S时间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
故障声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每次持续时间1-3S.
无故障声或超出时间范围
√
S-2单次
Ac/Re
:
0/1
目视
分别断开灯具的光源和电池,使其处于主电状态,检查指示灯的指示正确。
主电状态为绿色、充电状态为红色、故障状态为黄色
指示不正确
√
S-2单次
Ac/Re
:
0/1
3.3
充、放电试验
温度计
使灯具的充电回路短路(不接入电池),接通主电源,故障指示灯应点亮,24H后内部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90℃。
重新安装电池后,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故障指示灯未点亮、元件表面温度超过90℃、重新安装电池不能正常工作
√
n=1
Ac/Re
:
0/1
万用表
将放电终止的灯具试样接通主电源,充电指示灯应点亮,24H后测量充电电流应≤0.05C5A
指示灯未点亮或充电电流>0.05C5A
√
n=1
Ac/Re
:
0/1
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电池额定电压的80%。
放电终止后,在未重新充电的情况下,灯具应不能重新启动,且静态泄放电流≤10-5C5A
终止电压小于额定电压80%、灯具重新启动、静态泄放电流超过范围
√
n=1
Ac/Re
:
0/1
3.4
重复转换试验
目视
灯具应能连续完成至少50次“主电状态1min→应急状态20S→主电状态1min”的工作状态循环。
完成次数低于50次
√
n=1
Ac/Re
:
0/1
3.5
转换电压
调压器
灯具在主电电压在额定电压85%-110%(187-242V)范围内不应转入应急状态
灯具转入应急状态
√
S-2单次
Ac/Re
:
0/1
灯具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在132-187V范围内
主电电压超出范围
√
n=1
Ac/Re
:
0/1
灯具由应急状态转入主电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187V
主电电压超过187V
√
n=1
Ac/Re
:
0/1
主电电压在132-187V范围内的任一电压值时,灯具不应出现状态指示灯和继电器多次跳动等切换现象。
非闪亮式光源不应发生闪烁现象。
状态多次切换、光源闪动
√
n=1
Ac/Re
:
0/1
章节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检验标准
不良描述
检验类型
检验水平
不良判定
3.0
功能
功能、参数测试
常规
确认
AQL
3.6
充放电耐久性
秒表
灯具完成10次“完全充电→放电终止→完全充电”循环的充电、放电过程。
末次放电时间应不低于首次放电时间的85%。
并且灯具应急、指示等功能均正常。
放电时间低于首次85%或灯具功能不正常
√
n=1
Ac/Re
:
0/1
3.7
谐波
功率仪
有功功率≤25W灯具的三次谐波电流不得超过86%,五次谐波电流不得超过61%,有功功率>25W灯具的二次谐波电流≤2%,三次≤30λ%,五次≤10%,七次≤7%,九次≤5%,十一至三十九次≤3%。
注:
对有电器产品
测试各次谐波不合格
√
S-2单次
2.5
3.8
EMC
在抗于扰室试验室中,灯具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不能超过标准上限要求.注:
对有电器产品
EMC测试不符要求
√
S-2单次
2.5
4.0
安全
安全、可靠性测试
4.1
接地电阻
接地测试仪
空载电压小于12V生产大于10A电流分别接在接地端子与可能触及金属之间,通电1min,测试电阻≤0.5Ω。
测试电阻>0.5Ω
√
正常Ⅱ级单次
Ac/Re
:
0/1
4.2
恒定湿热试验
恒温恒湿箱
主电状态下,在40℃±2℃、相对湿度90%-95%环境持续4天,试验后灯具内各设备应无破坏涂覆现象,灯具应能正常工作且光通量应符合要求。
灯具各设备有破坏涂覆现象或灯具不能正常工作或光通量不符合要求。
√
n=1
Ac/Re
:
0/1
4.3
绝缘电阻
绝缘电阻测试仪
在灯具的主电源输入端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50MΩ,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20MΩ.
试验电压DC500±50V,60±5S
绝缘电阻测试不符检验要求
√
S-2单次
Ac/Re
:
0/1
4.4
电气强度
耐压测试仪
在灯具主电源输入端与壳体之间应能承受50±0.5HZ,1500±150V,5mA,60±5S的试验;外部带电端子(额定电压≤50VDC)与壳体之间应能承受50±0.5HZ,500±50V,5mA,60±5S的试验。
试验期间,各设备不应出现飞弧和击穿现象,试验后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在规定电压、漏电流、时间下高压测试时出现飞弧和击穿
√
S-2单次
Ac/Re
:
0/1
4.5
防火与
阻燃
灼热丝试验装置
非固定带电部件的绝缘部件及外部防触电的绝缘部件应能过灼热导丝试验,将安装在支架上的受试样品紧贴加热到650℃镍铬热导丝端部,并施加1N力,试验最佳部位是距离试样上部边缘15mm或大于15mm的位置(灼热丝试验装置);固定带电部件的绝缘部件应能过针焰试验;(针焰试验装置)灼热丝或针焰试验:
点燃样品10S之后移开火焰,受试样品任何燃烧火焰在30S内自熄,且滴落物不能引燃受试样品下200mm±5mm的薄棉纸。
灼热导丝/针焰试验,滴落物引200mm±5mm的薄棉纸燃烧,点燃30S后火焰不自熄。
√
S-2单次
2.5
章节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检验标准
不良描述
检验类型
检验水平
不良判定
4.0
安全
安全、可靠性测试
常规
确认
AQL
4.6
耐热性
电热鼓风干燥箱
外部防触电绝缘部件和固定带电部件的绝缘部件均应具有充分的耐热性:
球压试验将直径为5mm钢球以20N的力压在厚度至少有2.5mm的受试样品上,固定带电部件的绝缘部件球压试验温度125℃,其它部件温度75℃,在恒温箱放置1小时,压痕直径应≤2mm,在试验前应将受试部件和支撑装置放置在加热箱内加热10秒
球压压痕直径应>2mm
√
S-2单次
2.5
4.7
高温试验
高温箱
主电状态下,在55℃±2℃持续16H,试验后灯具内各设备应无破坏涂覆现象,灯具应能正常工作且光通量应符合要求。
灯具各设备有破坏涂覆现象或灯具不能正常工作或光通量不符合要求。
√
S-2单次
2.5
4.8
低温试验
冰箱
主电状态下,在0℃±1℃持续16H,试验后灯具内各设备应无破坏涂覆现象,灯具应能正常工作且光通量应符合要求。
灯具各设备有破坏涂覆现象或灯具不能正常工作或光通量不符合要求。
√
S-2单次
2.5
4.9
振动试验
振动试验台
灯具在非工作状态下,承受10-55HZ频率范围内以0.5g的加速度、1倍频程/min的速率分别在X、Y、Z三个轴线上循环扫频20次试验。
试验后灯具应能正常工作且光通量应符合要求。
灯具不能正常工作或光通量不符合要求
√
S-2单次
2.5
4.10
冲击试验
冲击试验台
非工作状态时,质量为m(KG)的灯具在冲击试验台上以峰值加速度(100-20m)g加速度脉冲持续时间为11ms±ms的半正弦波脉冲,在三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