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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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

使用手册

 

举报记录1

现场检查笔录3

立(销)案审批表5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8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1

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14

责令暂停销售通知书16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18

抽样取证记录20

扣留(封存)物品委托保管书23

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25

财物清单27

协助扣留财物通知书29

协助查询通知书31

搜查建议书33

违法案件中止处理通知书35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37

案件核审表40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42

行政处罚告知书46

听证告知书48

听证通知书50

听证授权委托书52

听证笔录54

听证报告57

责令改正通知书59

行政处罚决定书61

责令赔偿决定书65

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通知书68

物品处理记录70

当场处罚决定书72

行政建议书75

行政复议申请笔录77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78

行政复议告知书79

行政复议责令受理通知书80

行政复议第三人告知书81

第三人参加复议申请不予核准82

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83

行政复议答复书84

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函85

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86

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87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88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89

复议案件审结报告90

行政复议决定书91

责令履行复议决定通知书92

对行政复议文书的几点说明93

三、行政赔偿专用文书(3种)97

行政赔偿案件审结报告97

行政赔偿决定书101

行政赔偿执行记录104

四、通用类文书(15种)106

询问通知书106

询问(调查)笔录108

委托调查函111

鉴定委托书113

受理案件通知书115

限期补正申请通知书118

指定管辖通知书120

案件移送函122

行政复议(赔偿)有关事项审批表124

送达回证127

强制执行申请书130

督办案件通知书132

案卷134

卷内文件目录136

附页138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举报记录

举报时间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所或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记录人:

年月日

受理机

构意见

 

年月日

备注

 

举报记录

举报记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群众举报揭发违法行为所进行的记录。

群众举报揭发违法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的重要来源。

所以对群众举报揭发的情况必须作好记录。

群众举报揭发的方式很多,有书信、口头、电话等,无论是用哪种方式,都应记录在案。

在制作举报记录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举报人不愿留下姓名或要求保密以及声明其举报材料的可靠程度等内容应在举报内容栏反映出来。

2.举报内容栏应写清楚所举报的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同案人、知情人、证明人等。

3.若案情复杂,应请举报人递交书面举报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场检查笔录

检查时间:

年月日时至时

检查地点:

检查人:

当事人:

见证人:

单位或住所: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

检查人:

记录人:

当事人:

见证人:

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作案现场进行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录。

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应精确填写,当事人栏内应填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全称。

2.检查情况栏是现场笔录的主要部分,必须按照检查过程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及违法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

当场扣留用于违法活动的财物或取样作物证的,应列明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同时,还应填写扣留财物通知书或抽样取证记录送达当事人。

3.笔录写好后应交由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到场或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盖章)的,应在笔录上说明。

有见证人的,见证人也应签名或盖章。

 

×××工商行政管理局

立(销)案审批表

当事人

姓名或名称

性别

年龄

职业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住所

案发地

案件来源

(销)

 

 

承办人:

年月日

承办机

构意见

 

年月日

局领导

意见

年月日

立(销)案审批表

立(销)案审批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已具备立(销)案条件的,拟作出立案或销案决定前,呈请本机关领导审批的内部文书。

该种文书实际上是两种文书合二为一的,一是立案审批表,一是撤销案件审批表。

鉴于两表在填写的内容上有相似的地方,故而设计为一种文书。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当事人一定的违法事实,认为需要经过调查取证才能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首先立案。

在实践中,对于一般性的案件,只要简要地填写立案审批表即可,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较详细地附上案情报告。

在作为立案审批表填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当事人情况一栏,从整个一般程序来讲,立案是第一个环节。

因此,在行政处罚文书的设计上,这张表中当事人的情况较为详尽,其它表格中基本上只需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即可。

在填写当事人情况时,此表所列各项情况应尽可能填写完整。

2.“案发地”应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

3.“案件来源”一栏,是指案件根据什么线索发现的。

在实际办案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线索主要来自于:

①依据职权检查发现的;②上级机关交办的或有关部门移送的;③受害人申诉、控告的;④其他人员检举、揭发的。

具体案件属于哪一

种情况,就应填写相应内容。

4.案情及立案理由。

简要地叙述初步掌握的违法事实。

因为处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尚需经过调查认定程序,此时不可能很详细。

“理由”部分是指该行为违反了哪项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能受到何种行政处罚。

在填写这一栏时,如有检举材料、申诉材料的,可作说明并附在此表后面。

5.“承办机构意见”,由承办机构负责人签字,作出是否同意立案以及如何查处的意见。

6.“局领导意见”,应由局领导写出审批意见,是否同意立案,由谁负责查办以及其它需要注意的特别事项。

二、该文书也适用于撤销案件的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应作销案处理:

①对于某些案件,经过立案,调查取证,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③案件需要移送给其他机关的。

如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

上述三种情况需要填写销案审批表,交本机关领导审批。

在案情及销案理由中应写清撤销案件属于哪一种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况,写明相应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案件名称

当事人姓

名或名称

 

审批事项

 

 

提请审批

的理由及

依据

 

 

 

承办人:

年月日

承办机构

意见

 

年月日

 

局领导

意见

年月日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对于涉及办案程序中较为重要的需要经过办案机关局领导审批的事项而提请局领导审签时使用的内部文书。

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从立案到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其中存在众多的环节,在办案的每一环节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使办案工作一步一步顺利进行,需要对当事人实施相关的行政措施,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58号令),采取这些措施都要经过局领导审查批准,才能向当事人下发。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就是对此专门设计的。

从58号令的规定来看,需要提请局领导审批的事项比较多,具体体现在文书的设计上,可以采取不同的设计方式,一是把需要提请审批的事项,综合为一张表,这样可以减少文书的数量,另一种是针对具体事项,分别制作不同的文书,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填写时一目了然,但不足之处是需要印制的文书种类较多,不够经济。

综合各方面的意见,除了立(销)案审批表和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以外,对于一般程序中的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统一制作了一份审批表。

具体而言,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适用于案件移送、采取或解除扣留、封存措施、责令暂停销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违法案件中止处理、听证主持人的确定、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违法物品的销毁及变价处理等措施的审批。

在填写该分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案件名称”一栏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包括当事人的名称,该名称是指在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另一部分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内容,即从事了何种违法行为。

例如:

×××商贸公司销售冒牌商品案。

2.“审批事项”是指提请局领导审批的具体问题,如要对当事人的有关物品采取封存措施,则该栏就填为“封存财物”。

审批事项一定要填写清楚、准确,使人一目了然。

3.“提请审批的理由及依据”一栏是该表的主要填写内容,应写清为什么要采取该项措施即写清理由,在“理由”中简要写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不必详尽,因为在立案表中已经写过;还应写清该行为违反了哪项法律的规定。

同时,应写清采取该措施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应写得明确、具体,包括采取该措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条、款、项。

以上这些内容应由承办人填写,承办人应在相应的地方写上自己的姓名。

4.“承办机构意见”一栏应由承办机构的负责人填写,写明对承办人上述意见的处理意见。

5.“局领导意见”一栏由局领导对是否批准采取该项措施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或其他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工商 字()第号

为调查你(单位)涉嫌

行为,根据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有关证据(详见《财物清单》第号)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登记保存的证据,存放在①,由②负责保管。

在此期间,不得隐匿、销毁或者转移。

附:

《财物清单》第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发给当事人的书面通知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是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一项新的制度,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由此可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是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的执法手段。

根据上述规定,58号令对此作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十六条。

综合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该项措施,其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不具备该条件的,则没有必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

2.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应当经过本局领导批准。

3.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登记造册,开具清单,并予以封存固定,贴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封条,就地由当事人保存。

4.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向当事人制发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向当事人交代有关情况以及应遵守的义务。

5.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以后,应视具体案情作出处理决定。

在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在①栏中填写证据保存时存放的地点。

2.在②栏中写明保管证据的人员的姓名,在一般情况下,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是交给当事人自己保存的。

 

×××工商行政管理局

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

工商字()第号

经查,你(单位)涉嫌

行为,本局根据

的规定,决定对你有关财物予以扣留(封存)(详见《财物清单》第号)。

如对扣留(封存)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财物,未经本局同意,不得隐匿、销毁或转移。

附:

《财物清单》第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

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扣留(封存)措施时发给当事人的书面通知性文书。

扣留(封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由于它所针对的对象是当事人的财物,必然会使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影响,使当事人对这些财物行使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因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采取扣留(封存)措施作了严格的规定,不得滥用,必须依法进行。

就工商行政管理而言,涉及到采取扣留(封存)措施的有商标法实施细则、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

在58号令中,对如何采取扣留(封存)措施做了具体规定,主要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采取扣留(封存)措施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采取扣留(封存)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否则,不得采取该项措施。

2.采取扣留(封存)措施应经本局局长批准,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在局领导签署批准意见后,才能实施。

3.采取扣留(封存)措施时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

如开具财物清单、交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贴上封条等。

4.应向当事人送达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

在填写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时,应按文书中空格的要求填上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采取扣留(封存)措施的法律依据,以及申请复议的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令暂停销售通知书

工商字()第号

经查,你(单位)涉嫌

行为,你(单位)存放在的物品(详见《财物清单》第号)与该行为有关,根据

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

如有违反,将依据规定,予以处罚。

附:

《财物清单》第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责令暂停销售通知书

责令暂停销售通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过程中,责令经营者暂停销售商品时给经营者发出的通知性文书。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如有违反,将根据情节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暂停销售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目的是为了通过这一措施,保存商品的现有状况,进一步进行检查。

采取这项措施,应经过局领导批准,以本案机关的名义向当事人制发书面通知。

在填写责令暂停销售通知书时,应写清采取这一措施的法律依据,以及有违反行为时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可按文书中的空格填写相应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局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工商字()第号

本局于年月日以工商字()第号

《通知书》对你(单位)的有关财物采取的强制措施,现决定自年月日起予以解除。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解除强制措施而发给当事人的书面文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为了防止证据的灭失,或为了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危害结果的蔓延,需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但如果经过调查取证,发现强制措施所涉及的财物或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需要作撤案处理的,则应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

解除强制措施通知书适用于解除扣留、封存、责令暂停销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行政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局

抽样取证记录

抽样时间

年月日

抽样地点

抽样人

当事人

抽样物品

数量

抽样情况:

样品加封情况:

备注

抽样人:

当事人:

抽样取证记录

抽样取证记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成批的物品,从中抽取个别或部分物品以用于化验、鉴定时所作的书面记录。

抽样取证是收集证据时采用的一种方法,也就是从总体中抽取部分个体进行分析判断,从而了解总体的情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成批的嫌疑物品时不可能将该批物品的每一件都拿去化验、鉴定,只需抽取其中极少部分进行检验,从而根据检验结果判别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

有关抽样取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58号令第三十三条作了相应规定。

办案人员在填写抽样取证记录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文书相应的栏目中写清楚抽样的时间和地点。

2.抽样人,是指到现场负责抽样的办案人员,根据办案工作的要求,不得少于两人。

在实际办案中,如果某些检验机构对送检物品有特殊要求,并派员抽样的,则应在“抽样人”栏目中注明。

3.抽样物品、数量:

在该栏目中写明抽样物品的名称以及该样品的数量。

4.抽样情况:

应写清被抽物品的总体情况,如各种规格、型号的物品有多少;物品的外观颜色、包装、装潢是什么样;物品的单件重量等等。

总之,应把能反映抽样物品概貌的情况客观、真实地记录下来。

其次,应写清是如何抽取样品的,同一类的种类物中抽取了多少件。

值得注意的是,抽样人应了解抽样方面的基本知识,使抽取的部分样品能反映整体物品的特质。

5.样品加封情况:

抽取样品后,为了保证样品完整无缺,保持抽取时的质量、重量不发生变化,样品应予加封,抽样人应如实地将加封情况记录下来。

6.抽样取证时,当事人应到场,如果当事人拒绝到场,抽样人邀请了其他人作为见证人,或者抽样过程中有其他特殊事由要记载下来的,应在“备注”栏中反映出来。

×××工商行政管理局

扣留(封存)物品委托保管书

工商字()第号

现委托你(单位)代为保管本局依法扣留(封存)的下列物品(详见《财物清单》第号)。

在保管期间,未经本局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你(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保管义务。

附:

《财物清单》第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扣留(封存)物品委托保管书

扣留(封存)物品委托保管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将依法扣留(封存)的物品委托他人予以保管而出具的委托性文书。

根据58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封存的物品,应当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封条,保管人不得随便动用。

在制作扣留(封存)物品委托保管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委托保管人不包括案件当事人。

2.被委托保管的物品应在《财物清单》上明确注明。

3.在保管期间,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其中包括委托保管人。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工商字()第号

本局于年月日以工商字()第号

《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扣留(封存)的物品,属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为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

规定,决定对上述被扣物品先行处理。

处理方式:

物品处理所得款项仍由本局扣留。

如你(单位)对此有不同意见,请于年月日

前告知本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扣留(封存)物品中,遇到容易腐烂、变质物品难以保管而需要先行处理,将处理意见通知当事人并征求其意见的文书。

根据58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扣留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先行处理。

在制作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留(封存)的物品中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

2.必须征得局领导同意。

3.应将处理意见详尽、准确地告诉当事人。

4.给予当事人考虑的时间应当估算准确,既不能太长,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又不能太短,使当事人不能充分考虑。

 

×××工商行政管理局

财物清单

第号

编号

财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特征

备注

当事人/保管人:

承办人:

年月日

财物清单

财物清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需要详细登记的财物给予登记造册的书面凭证。

在办案过程中,涉及到使用财物清单的情形较多,如先行登记保存、扣留(封存)、责令暂停销售,以及解除这些措施,罚没物品的处理等场合,都需要用财物清单将涉及到当事人的财物如实记录下来。

在大多数情况下,财物清单都是附属使用的,附在有关通知书或决定书等文书之后。

在填写清单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清单中的“第号”应根据办案机关使用清单的情况来填写,因为不同标号的清单所记载的财物不同,为防止混淆,以号来加以区别。

2.在使用时,应按文书栏目填写相应的内容,力求准确、清楚、完整。

3.一般来说,清点财物应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应由有关人员在清单中签名或盖章。

 

×××工商行政管理局

协助扣留财物通知书

工商字()第号

本局在调查处理

一案中,需要对①委托你单位②的物品予以扣留,根据

的规定,请你单位协助办理。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协助扣留财物通知书

协助扣留财物通知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对由有关部门(主要是运输部门)实际控制的案件当事人的物品予以扣留,依法向该部门发出的协助扣留的告知专用文书。

根据58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扣留当事人的托运物品,应当填写扣留通知书,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在制作协助扣留财物通知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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