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表填写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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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表填写说明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表填写说明

一、填写总体要求

1、按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精神,为提高体检信息的准确性,减少录入误差,提高工作效率,我省考生体检表不需要医师在体检表上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体检是否合格或专业受限的结论。

2、体检表上各栏目由医师书写和在指定的方框内盖数字印章相结合。

书写内容均需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字体要工整,不得连笔;各项目的数字代表的含义在体检表中已有明确标明,数字印章应与各项目标准一致,一般情况下,“1”表示“正常”。

数字印章用章的大小以不超出体检表上的方框为宜,一律使用蓝色印泥,公章使用红色印泥。

3、体检结束后,将体检表分高考科类按报名号从小号到大号顺序整理,加盖带体检机构名称的体检专用章。

二、体检各栏目填写要求。

1、表中的“报名号”、“姓名”、“性别”、“县(市、区)”、“照片”栏由计算机自然生成;“体检序号”由县(市、区)招办或体检医院编排或由计算机按中学分班级顺序生成。

“既往病史”由考生本人如实填写,没有既往病史者的要填写“无”,有既往病史者如实填写疾病名称,如“心脏疾患”、“结核”、“慢性肾炎”、“哮喘”、“小儿麻痹后遗症”、“肢体残缺(疾)”、重大手术史的发病时间、病情和治疗情况等,不能只填写“有”。

填写一律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限50个汉字。

2.眼科

“裸眼视力”、“矫正视力”、“矫正度数”栏可盖数字印章,也可使用签字笔填写,裸眼视力高于4.8的不需要矫正视力,裸眼视力低于4.8的需要矫正视力,矫正视力最大为4.8。

色觉检查:

“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检查”栏目盖“1”、“2”、“3”数字印章,“1”代表“正常”、“2”代表“色弱”、“3”代表“色盲”。

“色觉检查图名称”栏目盖“1”、“2”数字印章,“1”代表“喻自萍”、“2”代表“其他”。

色弱色盲者做单色识别检查,“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栏目盖“1”、“2”数字印章,“1”代表“能识别”、“2”代表“不能识别”。

色觉正常者,该栏目不盖数字印章。

“眼病”栏如有对影响视力、影响面容的眼病,如青光眼、眼球突出或震颤、显性斜视等,或者任何一眼失明的情况,则如实填写,无则盖“正常”章。

3.内科

“血压”栏使用的单位为mmHg,可盖数字印章,也可使用签字笔填写。

“发育情况”栏盖“1”、“2”、“3”数字印章,“1”代表“良”、“2”代表“中”、“3”代表“差”。

“心脏及血管”、“呼吸系统”、“神经系统”、“腹部器官”栏盖“1”、“2”数字印章,“1”代表“正常”、“2”代表“其他”,盖“2”数字章的表示该项目检查有问题,应在“其他”栏如实填写。

“腹部器官”栏的“肝”、“脾”项目应将手感摸到器官的大小盖数字印章,若是正常者,则盖“0”数字章。

“性质”栏盖“1”、“2”数字印章,“1”代表“正常”、“2”代表“其他”,盖“2”数字章的,应在“其他”栏如实作具体说明。

内科各项目检查全部为正常的,则在“其他”栏盖“正常”印章。

4.外科

“身高”、“体重”栏目可盖数字印章,也可使用签字笔填写。

若该两栏目的百位数为0,则百位数可不盖0数字章。

“皮肤”、“面部”、“颈部”、“脊柱”、“四肢”、“关节”栏目盖“1”、“2”数字印章,“1”代表“正常”、“2”代表“其他”,盖“2”数字章的,还应在“其他”栏如实填写具体病情,此栏请注意残疾生情况,填写要准确。

若都没有问题的,要在“其他”栏盖“正常”印章。

5.耳鼻喉科

“听力”栏可盖数字印章,也可使用签字笔填写。

听力为0或有其他疾病的,则在“其他”栏如实填写具体病情。

“嗅觉”栏目盖“1”、“0”数字印章,“1”代表“正常”、“0”代表“迟钝”。

盖“0”数字章的,则在“其他”栏作具体说明。

“耳鼻咽喉”栏目盖“1”、“2”数字印章,“1”代表“正常”、“2”代表“其他”。

盖“2”数字章的,则在“其他”栏如实填写具体病情。

耳鼻喉科各项目全部为正常的,则在“其他”栏盖“正常”印章。

6.口腔科

“唇腭”、“牙齿”栏盖“1”、“2”数字印章,“1”代表“正常”、“2”代表“其他”。

盖“2”数字章的,则在“其他”栏作具体说明。

“口吃”栏盖“1”、“0”数字印章,“1”代表“否”、“0”代表“是”。

盖“0”数字章的,则在“其他”栏作具体说明。

“齿缺失”栏要在图上相应位置标注数字。

若无问题的,则不作标注。

口腔科各项目全部为正常的,则在“其他”栏盖“正常”印章。

7.胸部透视:

盖“1”、“2”数字印章,“1”代表“正常”、“2”代表“其他”,盖“2”数字章的,则在“其他”栏如实填写具体病情,若没有问题的,要在“其他”栏盖“正常”印章。

8.肝功能检查

“转氨酶(A.L.T)”指标在规定值以内盖“1”数字印章,代表“正常”,超标者盖“2”数字印章,并在“其他”栏目内如实填写,若没有问题的,要在“其他”栏盖“正常”印章。

9.签字、盖章

检查者在所检项目指定的“检查者”签字栏中签名或盖章;主检医师要在各项检查完毕后,在“主检医师签名”栏签名或盖章;体检机构要在“体检机构”栏盖体检机构体检专用章。

所有的签字或盖章都要求清晰可辩。

10.化验单

考生体检化验单要粘贴在考生体检表背面,并加盖红色印泥的体检机构骑缝章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典型病例表述60例

前言

高考体检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考生的切身利益。

体检信息中典型病例表述是否规范、准确,会影响到考生的正常录取。

在体检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疑难病症和少见的身体缺陷,导致体检医生难以现场作出正确的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少医务人员和招生工作者为此而苦恼。

省招办在每年的高考体检期间,组织高考体检顾问和有关专家到各体检点检查指导工作,对发现的诸多疑难病例及少见的身体缺陷进行研究、分析、讲解,与体检医生探讨如何对典型病例客观、准确表述,这一举措对指导各地体检工作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但是,从全省高考体检工作角度看,个别的、有限的检查指导是不够的,体检医务人员和招生工作者迫切需要有比较科学的、形成文字材料的范本作指导。

孝感市招生体检站的同志们做了一件非常有意义的工作,他们将多年收集的高考体检典型病例进行整理,逐例进行分析说明,汇编成册印发给全体体检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使用,效果显著。

为了广泛指导全省的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省招办在孝感体检站整理编印的《典型病例表述》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现在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典型病例表述60例》,本册子的内容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对一些基本概念作解释,第二部分分类对典型病例表述举例,每例中指明何为不规范表述,不规范表述的原因,正确表述是怎样的。

我们请省招生体检顾问刘明道、刘佩文两位教授对本册子内容进行了审核,力求提高内容的科学性。

我们衷心希望通过编印下发《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典型病例表述60例》,能够给广大参与招生体检的医务人员提供参考,特别是在体检中遇到疑难病症和少见的身体缺陷时,能够正确表述,避免因表述不规范和不正确影响考生录取。

我们相信这本册子会对广大招生体检工作者起到参考和指导作用,会对全省体检工作起到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高体检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

此汇编典型病例中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各位专家及广大参与招生体检的医务工作者给予指正。

一、基本概念

1、什么是典型病例?

典型病例是在体检过程中,经医生现场检查,发现考生患有某种比较严重的疾病或少见的身体缺陷,影响考生正常录取或填报志愿,而必须经主检复查或其它辅助检查才能下结论的病例。

2、何谓典型病例的表述?

典型病例的表述是指医生在检查中发现某考生的严重疾病或少见的缺陷进行详尽的记载,但力求规范、言简意明,不模棱两可。

通常应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报名号,所在学校及班级,检查发现疾病的病名、患病时间、治疗情况、有无后遗症、是否需要进一步辅助检查确诊等,对于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要详细记录患病症状、患病部位、肢体残缺范围、疤痕(或色素沉着的)的面积大小等情况,为复查提供第一手资料。

3、典型病例的作用有哪些?

典型病例的作用,一是便于复查,主检收集典型病例后可及时组织现场复查,尽快确定诊断意见;二是便于统计,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某校、某班的考生身体异常情况,从而发现检测诊断是否存在明显偏差;三是便于信息录入,信息录入时作上标记,就能快速录入而不致漏掉重要信息;四是便于核对,保证信息准确;五是便于信息录入存档后的查询,直至考生在录取后无异议,“典型病例”才终止其作用。

4、既往病史与典型病例的表述有什么联系?

既往病史是由考生本人填写的,而不是医生检测并填写的,从表面上看似乎与典型病例表述没有什么关系。

其实不然,既往病史与典型病例有着密切的联系。

因为考生并非医务专业人员,准确填写既往病史有一定难度,出现表述不清或表述错误,最终影响到招生录取。

医生现场检测时,往往只注意本科的检查,没有重视既往病史的表述与本科检查是否一致,待进行信息整理发现不一致时,又不知如何处理。

所以,现场医务人员有必要对考生既往病史填写不规范之处进行纠正,对重大疾病、手术史要进一步核实,对与本科检查有关的病史要填写“典型病例单”,经复查核实,如果既往病史填写有误,应依据“典型病例单”通知考生换表重新填写。

5、何谓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指患有的或者是曾经患有的,对考生健康造成了重大影响,且影响到正常录取的疾病。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第一部分所列疾病均属重大疾病,均应在检查医师的指导下表述清楚。

如心脏疾患(先天性心脏病、心脏手术史)、结核病(肺结核、肺外结核)、慢性肾炎、哮喘、小儿麻痹后遗症、肢体残缺(疾),以及重大手术史(发病时间、手术时间、治疗情况)等。

二、典型病例表述举例

(一)既往病史

既往病史一般填“无”,如有重大病史应如实填写,但要简练,字数最好控制在30字内。

写清病名,患病时间、治疗情况及是否治愈即可。

例1:

XXX考生,既往患过感冒、发烧、腮腺炎、麻疹、中耳炎等。

不规范表述:

既往病史填“感冒”、“发烧”、“腮腺炎”、“麻疹”、“中耳炎”等。

不规范之处:

类似感冒、发烧、麻疹等可恢复很快,对身体健康影响相对较小的,无后遗症,不受专业限制的一过性疾病,可填“无”。

正确表述:

既往病史填“无”

例2:

XXX考生,既往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

不规范表述:

(1)既往病史填“无”;

(2)XX脏器做过手术。

不规范之处:

主要脏器做过较大手术的疾病,要受专业限制,应如实填写,避免前后矛盾,同时应写清X年X月做过手术及恢复情况。

正确表述:

既往病史填“X年X月X脏器做过手术,已治愈,或脏器功能、身体状况良好”。

例3:

XXX考生,曾患心肌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1年。

不规范表述:

(1)既往病史填“无”;

(2)患心肌炎、关节炎、甲亢。

不规范之处:

已治愈要受专业限制的疾病应如实填写,并写清患病时间及是否治愈。

正确表述:

既往病史填“X年X月患X病,已治愈多长时间”。

例4:

XXX考生,四肢有残疾。

不规范表述:

(1)既往病史填“无”;

(2)填“残疾”。

不规范之处:

(1)隐瞒病史,前后矛盾;

(2)残疾程度未写明;(3)有无功能影响;(4)生活能否自理;(5)若安假肢应写明。

正确表述:

既往病史填“X年X月X部位残疾,功能无影响(或有影响),生活能自理(或不能自理)”。

例5:

XXX考生,既往患过肺结核。

不规范表述:

既往病史填“结核”。

不规范之处:

不准确,没有注明是肺结核还是肺外结核、患病时间、现在是否已治愈。

正确表述:

既往病史填“X年X月患肺结核,已治愈,或正在治疗中”。

例6:

XXX考生,既往患过肾炎。

不规范表述:

既往病史填“肾炎”。

不规范之处:

未注明患病时间,是急性或是慢性,以及治疗情况。

正确表述:

既往病史填“X年患急性肾炎,已治愈,或X年患慢性肾炎,正在治疗”。

例7:

XXX考生,既往患先心病,已手术治愈。

不规范表述:

(1)既往病史填“无”;

(2)患心脏病,做过手术。

不规范之处:

对已治愈的重大疾病、重大手术史,仍然要如实填写,并写明患病日期、手术时间、是否已治愈等。

正确表述:

既往病史填“先心病(室间隔缺损),已手术治愈2年,目前身体状况可”。

例8:

XXX考生,既往患过阑尾炎。

不规范表述:

既往病史填“6岁时周期性腹痛,动过手术”。

不规范之处:

导致腹痛的疾病很多,医生应询问清楚,指导考生填写。

正确表述:

既往病史填“X年做过阑尾炎手术,痊愈”。

(二)眼科

1、单纯视力低下

(1)能矫正:

应填写矫正度数。

(2)不能矫正:

应注明原因。

(3)不能矫正到4.8:

能矫正到多少填多少。

2、眼疾致视力低下

(1)有无视力均应填写清楚。

(2)眼疾名称应填写清楚。

3、色觉异常

(1)色盲:

分单色能识别和单色不能识别两种。

(2)色弱:

单色均能识别。

例9: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视力低下,能矫正。

不规范表述:

双眼视力4.6(假设)。

不规范之处:

没有注明能否矫正到4.8,且是多少度。

正确表述:

双眼视力4.6,矫正到4.8,-100度。

例10: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右眼视力低下,患眼疾,不能矫正。

不规范表述:

右眼视力低下,有眼疾。

不规范之处:

没有注明是什么眼疾、视力低下到什么程度。

正确表述:

右眼因电击伤(或其它眼病)致视力低下,仅有光感。

例11: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左眼外伤,视力低下,5米处看不到4.0,且只能矫正到4.6。

不规范表述:

左眼外伤,矫正视力-1000度。

不规范之处:

没有注明几米处测得的裸眼视力,及是否能矫正到4.8。

正确表述:

左眼外伤致视力低下,左眼视力4.1(2.5米处测得),只能矫正到4.6,-1000度。

例12: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双眼弱视,5米处看不到4.0,不能矫正。

不规范表述:

双眼视力2.5米处4.0。

不规范之处:

对检测时站在5米远处无法识别视力表最上一排图标的,可以站在2.5米或1米处测量,然后进行换算(2.5米处测量值减去0.3,1米处测量值减去0.7)。

本例未注明4.0是否已经换算过以及矫正情况。

并且对看不到4.0没有说明是否患眼疾。

正确表述:

双眼弱视,裸眼视力3.7(2.5米处测得),不能矫正。

例13: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右眼安装义眼。

不规范表述:

(1)右眼裸眼视力为0;

(2)右眼失明。

不规范之处:

未注明右眼眼疾及患病时间,已安装义眼未作说明。

正确表述:

右眼10年前因感染治疗无效行眼球摘除术,现安装假眼。

例14: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左眼弱视,站在1米处才能看到4.0,且不能矫正。

不规范表述:

左眼弱视,1米处看到4.0。

不规范之处:

未注明能否矫正。

正确表述:

左眼弱视,视力为3.3(1米处测得),不能矫正。

例15: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左眼视力极度低下,仅能辨认指数。

不规范表述:

左眼50厘米处辨认指数,不能矫正。

不规范之处:

未注明左眼视力低下原因及裸眼视力。

正确表述:

左眼先天性视力低下,50厘米处仅能辨认指数。

例16: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左眼视力低下,5米处不能看到4.0,且只能矫正到4.6。

不规范表述:

2.5米处看到4.4,矫正到4.6,-700度。

不规范之处:

未注明视力低下的原因及是否只能矫正到4.6。

正确表述:

左眼弱视,裸眼视力4.1(2.5米处测得),只能矫正到4.6,矫正度数-700度。

例17: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左眼外伤性白内障。

不规范表述:

(1)左眼外伤,仅有光感;

(2)左眼外伤性白内障。

不规范之处:

未注明眼疾及患病时间,左眼有无视力。

正确表述:

10年前左眼外伤性白内障,仅有光感。

例18: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右眼患眼疾致视力低下。

不规范表述:

右眼看不见4.0。

不规范之处:

未注明眼疾、检查距离及裸眼视力,能否矫正。

正确表述:

右眼视神经萎缩,裸眼视力3.4(2.5米处测得),不能矫正。

例19: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左眼外斜视,视力4.2。

不规范表述:

左眼斜视,视力4.2。

不规范之处:

未注明左眼斜视方向及程度,若视力低于4.8的,还应说明能否矫正及矫正度数。

正确表述:

左眼轻度外斜,视力4.2,-300度。

例20: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是绿色盲,单色能识别。

不规范表述:

色盲。

不规范之处:

未注明色盲类别及单色识别检查情况。

正确表述:

绿色盲,余色均能识别。

例21: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是绿色盲,且绿色单色不能识别。

不规范表述:

绿色盲。

不规范之处:

表述不全,未注明绿色不能识别。

正确表述:

绿色盲,绿色单色不能识别。

例22: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是色弱。

不规范表述:

色弱。

不规范之处:

未注明色弱类别,单色能否识别。

正确表述:

红色弱(假设),单色均能识别。

(三)耳鼻喉科

例23: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左耳先天性大部分缺失,听力较差。

不规范表述:

左耳先天缺失,听力障碍。

不规范之处:

左耳缺失范围不准确,并且未注明左耳听力值及是否戴助听器。

正确表述:

左耳先天性大部分缺失,听力为3米,未戴助听器。

例24: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双耳患神经性耳聋,听力障碍。

不规范表述:

双耳患神经性耳聋。

不规范之处:

未注明患病时间及双耳现在听力值,是否戴助听器。

正确表述:

10年前患神经性耳聋,双耳听力1米,戴助听器。

例25:

XXX考生,经检查右耳发育畸形,耳道闭锁。

不规范表述:

右耳发育畸形。

不规范之处:

太抽象,且未说明右耳有无听力。

正确表述:

右耳发育畸形,耳道闭锁,听力0米。

例26:

XXX考生,经检查嗅觉迟钝。

不规范表述:

嗅觉迟钝。

不规范之处:

未注明嗅觉迟钝程度。

正确表述:

嗅觉迟钝,只能辨别酒精。

(四)口腔科

例27: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患有唇腭裂,已做修补术。

不规范表述:

因患先天性唇腭裂于6岁时做手术修复,伤口愈合良好,鼻翼轻度塌陷,发音正常,无共鸣音。

不规范之处:

不简炼。

正确表述:

唇腭裂修补术后12年。

例28: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上颌左侧中切牙缺失。

不规范表述:

上颌门牙缺失1颗。

不规范之处:

未注明位置,未用医学术语。

正确表述:

上颌左侧中切牙缺失。

(五)内科

例29:

XXX考生,病史栏已填写“先心病术后5年”,但听诊心脏有杂音。

不规范表述:

听诊心脏有杂音,先心?

不规范之处:

未注明杂音性质、分级、分期、所在瓣膜,是否做过手术及术后情况。

正确表述:

(1)二尖瓣听诊区可闻及三级收缩期吹风样杂音;

(2)先心病(室缺)修补术后5年,术后心功能可。

例30:

XXX考生,经检查听诊心脏有杂音。

不规范表述:

听诊全心机械性杂音。

不规范之处:

未注明杂音分级、分期、哪个瓣膜最响,是否传导。

正确表述:

二尖瓣听诊区四级舒张期粗糙性杂音,伴心前区震颤,可传导,双颊潮红,先心病?

建议心脏彩超检查。

例31: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有心脏杂音。

不规范表述:

心脏主动脉区杂音,先心?

建议心脏彩超检查。

不规范之处:

不准确,未写清听诊杂音情况。

正确表述:

主动脉瓣第二听诊区四级收缩期吹风样杂音,可向左腋下传导,但无震颤及口唇、指端紫绀,先心病?

建议心脏彩超检查。

例32:

XXX考生,经检查怀疑患先心病。

不规范表述:

先心?

建议心脏彩超检查。

不规范之处:

不准确,未注明心脏听诊情况及其它症状。

正确表述:

主动脉瓣第二听诊区四级舒张期隆隆样杂音伴震颤、杵状指,口唇、指端轻微紫绀,怀疑先心病,建议心脏彩超检查。

例33:

XXX考生,经检查心脏有杂音。

不规范表述:

心脏杂音三级,先心?

建议心脏彩超检查。

不规范之处:

未注明杂音性质,所在瓣膜,也不清楚是收缩期还是舒张期,是否传导。

正确表述:

二尖瓣听诊区三级收缩期吹风样杂音,不传导,先心病?

建议心脏彩超检查。

例34: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心律不齐。

不规范表述:

心律不齐。

不规范之处:

不准确,未注明心律不齐程度及是否要进行辅助检查。

正确表述:

早搏,每分钟8次,建议心电图检查。

例35: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可能患心肌炎。

不规范表述:

心肌炎。

不规范之处:

仅凭问诊、听诊还不能下结论,尚须辅助检查。

正确表述:

听诊心前区可闻及心包摩擦音,心肌炎?

建议行相关检查确诊。

例36:

XXX考生,经问诊发现以前患过哮喘。

不规范表述:

哮喘。

不规范之处:

未注明哮喘患病时间、现在发病程度以及肺部听诊情况。

正确表述:

X年前患哮喘,现基本治愈,偶尔轻微发作,听诊肺部无哮鸣音。

例37: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患侏儒症。

不规范表述:

发育较差,身高126厘米。

不规范之处:

未标明诊断意见。

正确表述:

侏儒症。

(六)外科

例38: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左额白癜风。

不规范表述:

面部白癜风。

不规范之处:

未注明白癜风所在位置及大小。

正确表述:

左额白癜风3×2厘米。

例39: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患鱼鳞病X年。

不规范表述:

皮肤粗糙、皲裂。

不规范之处:

结论不准确。

正确表述:

患鱼鳞病X年。

例40: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左侧面部有胎记。

不规范表述:

左面部胎记3厘米。

不规范之处:

未注明胎记颜色、面积(长×宽)。

正确表述:

左面部红色胎记3×2厘米。

例41: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右侧面部、额部有疤痕。

不规范表述:

右面部疤痕。

不规范之处:

未注明疤痕具体部位、性质及大小(长×宽)。

正确表述:

右侧面部、额部外伤疤痕6×0.5厘米。

例42: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患斜颈。

不规范表述:

斜颈。

不规范之处:

未注明向哪一侧倾斜及患病程度。

正确表述:

轻度左斜颈。

例43: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颈后部皮脂腺瘤。

不规范表述:

颈部海绵状肿块。

不规范之处:

未注明部位、大小及可能的病因。

正确表述:

颈后部皮脂腺瘤3×4厘米。

例44: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患脊柱侧弯,胸廓畸形。

不规范表述:

脊柱侧弯。

不规范之处:

未注明侧弯方向及患病程度。

正确表述:

脊柱左侧弯4厘米伴胸廓畸形。

例45: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右手食指部分缺失。

不规范表述:

右手食指部分缺失。

不规范之处:

未注明缺失原因及准确部位,是否影响写字。

正确表述:

右手食指外伤性中远端缺失,能写字。

例46: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双手烫伤疤痕。

不规范表述:

双手烫伤疤痕。

不规范之处:

未注明疤痕大小及严重程度,运动功能有无障碍。

正确表述:

双手背烫伤疤痕10*10厘米,无功能障碍。

例47: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双手先天发育畸形。

不规范表述:

双手畸形。

不规范之处:

未注明畸形原因、程度,能否写字、生活能否自理。

正确表述:

双手先天发育畸形,呈镰刀状,仅有拇指、食指,能写字,生活能自理。

例48: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右手指畸形。

不规范表述:

右手指畸形。

不规范之处:

太模糊,容易错误理解,能否写字也未说明。

正确表述:

右手先天畸形,食指、中指远端缺失,无名指中、远端缺失,能写字。

例49: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缺失。

不规范表述:

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缺失,不能握笔。

不规范之处:

未注明缺失原因,能否用左手写字,生活能否自理。

正确表述:

X年前右手外伤致拇指、中指、无名指、小指缺失,但能用左手写字,生活能自理。

例50: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左手中指缺失。

不规范表述:

左手中指缺失。

不规范之处:

未注明时间及缺失原因。

正确表述:

左手中指外伤性缺失X年。

例51:

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右下肢小儿麻痹后遗症,单拐跛行。

不规范表述:

小儿麻痹后遗症。

不规范之处:

未注明哪侧肢体及双下肢不等长、肌肉萎缩、跛行程度、单拐或双拐、生活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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