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初级经济法第六章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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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初级经济法第六章解析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表一、关税

关税的纳税人

1.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指经营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2.物品的纳税人:

(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

(2)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

(3)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

(4)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进口

税率

类型

进口货物适用何种关税税率是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的,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暂定税率。

普通税率

未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者地区,未与我国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和特殊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

最惠国税率

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的进口货物,按照最惠国税率征税。

(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也应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协定税率

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协定税率征收关税。

特惠税率

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特惠税率征收。

关税配额税率

关税配额是进口国限制进口货物数量的措施,把征收关税和进口配额相结合以限制进口。

对于在配额内进口的货物可以适用较低的关税配额税率,对于配额之外的则适用较高税率。

暂定税率

是指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对于一些国内需要降低进口关税的货物,以及处于国际双边关系的考虑需要个别安排的进口货物,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进口关税的计征方法

1.进口关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实行从价计征的办法;

2.对啤酒、原油等少数货物实行从量计征的办法;

3.对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实行从价+从量的复合计征办法。

注:

消费税的税率:

(1)多数税目适用比例税率;

(2)成品油税目和啤酒、黄酒等子目适用定额税率;(3)卷烟和白酒同时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即复合税率。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滑准税

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

因此,对实行滑准税率的进口商品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仍同于从价计征的计算方法。

目前,我国对关税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的棉花实行滑准税。

“价格越高,税率越低”

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

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

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1)进口人在成交价格之外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应计入成交价格。

(2)进口人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不能计入成交价格,如已包括在成交价格中应给予扣除。

(3)卖方付给进口人的正常回扣,应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4)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的罚款,卖方在货价中冲减时,罚款则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5)到岸价格是指包括货价以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构成的一种价格,其中还应包括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者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注:

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通关费、运费等不能计入关税完税价格。

特殊贸易项下进口货物

1.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以经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物品复入境的完税价格。

2.租借和租赁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租借、租赁方式进境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3.转让出售进口减免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在转让或者出售而需补税时,可按这些货物原进口时的到岸价格来确定其完税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原入境到岸价格*[1-实际使用月份%(管理年限*12)]管理年限是指海关对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监督管理的年限。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境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计算公式为: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2.离岸价格

(1)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

若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最后出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

(2)离岸价格不包括装船以后发生的费用。

(3)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

(4)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买方还另行支付的货物包装费,应计入成交价格。

关税的税收优惠

法定免税

经海关审查无误后,可以免征关税的项目包括: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相应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有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则不能免税】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进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酌情减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产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收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关税的征收管理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征收欠缴税额0.5%的滞纳金。

2.由于海关误征,多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3.进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征;如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缴。

表二、船舶吨税

吨税的

计算

船舶吨税的纳税人

对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中国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以应税船舶负责人为纳税人。

税率(元/净吨)

1.吨税以“船舶净吨税”为计税依据。

2.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船舶净吨位”的大小等级设置单位税额,分为30日、90日和1年三种不同的税率。

3.吨税的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我国国籍的应税船舶,以及船籍国(地区)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4.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

吨税的

税收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非机动船舶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

4.捕捞、养殖渔船;

5.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7.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8.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吨税的征收管理

1.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车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境内港口的当日。

2.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纳税期限

1.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

2.纳税人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纳税担保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要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才能进入港口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或可以)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人相适应的担保,以先行进入港口再申报并办结入境手续;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3)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吨税的多退少补

1.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

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在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2.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立即通知应税船舶负责人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应税船舶负责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表三、车辆购置税

征收范围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1.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2.购置后自用的,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购入待售车辆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将进一步处置时再行确定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

3.与契税相同,车辆购置税由“承受方”(购买方)缴纳。

坑--。

4.与耕地占用税相同,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征收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1)汽车包括各类汽车;

(2)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

(3)电车包括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4)挂车包括挂车和半挂车;

(5)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

计算

税率

车辆购置税采用10%的比例税率。

或者5%的税率。

计税依据

1.购买自用: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算公式车辆购置税=含增值税税款/1.17*10%

2.进口自用: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都是60天)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纳税地点

1.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在“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在“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税收优惠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如挖掘机、叉车、铲车、吊车等。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免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减税。

【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注: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表四、车船税

征收范围

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如货车购入,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后期投入运营还要缴纳的就是车船税。

征收范围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车船税的税目

车船税的税目,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

(1)乘用车为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的车辆。

(2)商用车包括客车和货车,其中客车为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上的车辆(包括电车),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3)其他车辆包括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

(4)船舶包括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和游艇。

免征车船税的项目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如人民法院警务用车。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于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备注: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带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车船税的计算

车船税的税率

1.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

2.挂车的车船税税额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3.拖船、非机动驳船的车船税税额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车船税的计税单位

车船税的计税单位,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每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和艇身长度每米。

(1)乘用车、商用客车和摩托车:

每辆

(2)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整备质量每吨

(3)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

净吨位每吨

(4)游艇:

艇身长度每米【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例如游艇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即单位单价】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地点

1.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3.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4.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纳税申报

1.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位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3.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4.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5.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6.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7.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表十四、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算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主要目的是筹集城镇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

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而征收的一种费用,其目的是为了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资金来源。

纳税人

是指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

从地域上看分布很广,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教育费附加:

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

a.市区的税率为7%;b.县城、镇的税率为5%;c.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适用税率的确定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两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计税依据

公式: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注:

纳税人因违反“两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是纳税人在被查到补缴“两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并且同时征收滞纳金和罚款,教育费附加同理。

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两税的一种附加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税收减免条款。

如果税法规定减免两税,也就相应地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规定主要有: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即进口不征。

2.对由于减免两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换已征的。

即出口不退。

3.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退还。

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

说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上与三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应该参照“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的原则确定。

2.纳税地点:

纳税人缴纳两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地点,有特殊情况的,按下列原则和办法确定纳税地点: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纳税地点为代扣代收地;

(2)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两税在经营地纳税。

3.纳税期限: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两税的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两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根据增值税和消费税暂定条例规定,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均分别为1、3、5、10、15、1个月或者一个季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应比照上述两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表六、烟叶税

烟叶税是向收购烟叶产品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

烟叶税,为烟叶特产农业税替代税种。

烟叶税的

纳税人

纳税人

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产品的单位。

因为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因此烟叶税的纳税人具有特定性,一般是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烟叶税的税负由烟草公司负担,征收烟叶税不会增加农民负担。

征税范围

烟叶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

烟叶税的计算

税率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计税依据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具体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

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

价外补贴,是另外给予烟叶销售者了,不算入烟叶收购价款里,不过要在相关凭证上注明。

应税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应纳税额=应税烟叶收购金额*20%注:

烟叶收购价款不含增值税,不需要价税分离。

即不需要收购价款/(1+17%)。

相关链接:

购进农产品,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注:

农产品买价,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包括缴纳的税呢。

--

烟叶税的征收管理

1.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即纳税人向烟叶销售者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证的当天。

即烟叶收购环节,征收税。

2.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对依法查处没收的违法收购烟叶的,由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按照购买金额计算缴纳烟叶税。

表十一、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1)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

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2)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3)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征收耕地占用税。

(4)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5)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征地占用税。

计算

税率

1.耕地占用税,实行有地区差别的幅度定额税率。

2.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率应当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当地适用税率的基础上提高50%。

3.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率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当地适用税率的50%。

计税依据

1.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一次性缴纳。

2.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

征收管理

1.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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