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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

瓦斯综合治理的基本思想是,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针,树立“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意识,实施“可保尽保、应抽尽抽”的瓦斯综合治理战略,坚持“高投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责任”,变“抽放”为“抽采”,以完善通风系统为前提,以瓦斯抽采和防突为重点,以监测监控为保障,区域治理与局部治理并重,以抽定产,以风定产,地质保障,掘进先行,技术突破,装备升级,管理创新,落实责任,实现煤与瓦斯共采,建设安全、高效、环保矿区。

  一、高投入

1.瓦斯治理专项资金按吨煤15元提取。

 2.资金投入的重点是,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矿井防灭火系统、综合防尘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等。

 3.坚持瓦斯抽采激励政策(每立方米奖励0.06元),开采保护层激励政策(吨煤补贴工资基金10元),瓦斯抽采巷道和主要风道维修补贴政策(每米补贴2000元和3000元),地测系统创优争先激励政策和防止煤炭自燃发火激励政策。

  二、高素质

  1.健全“一通三防”机构,有条件的成立瓦斯和地质相结合的部门。

  2.配齐配强通风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和“一通三防”工程技术人员。

“一通三防”人员最低达到技校毕业水平,数量要满足瓦斯治理需求。

  3.矿井建立防突、抽采、通风、监测监控专业队伍,石门揭煤工作由防突专业队伍或石门揭煤专业化队伍承担。

  4.瓦斯检测工与爆破工不得兼职。

  5.加强职业教育,办好职业技术学院。

  6.建立安全培训中心,安监局设置安全培训处,矿井建立三级、四级安教室,区队建立五级安教室,并配足师资力量。

  7.全员培训教育实行“五个一”(一日一专题、一周一案例、一月一考核、一月一评比、一月一奖惩)和“三同时”(工人干部同时参加培训、同时考试、同时接受奖惩),做到班前培训全员学,夜校培训重点学,脱产培训系统学。

 8.“三大员”(安监员、瓦检员、防突员)安全管理准军事化,享受一线待遇,实行考核淘汰制。

  9.生产及主要辅助单位职工未经“一通三防”专门培训考试合格不得担任班、队长;特殊工种必须有两年以上采掘工作经验,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10.企业安全检查工作做到“四个一流”。

(一流队伍,一流作风,一流管理,一流素质)。

  三、严管理

  1.每年制定关于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

  2.坚持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

  3.坚持瓦斯浓度按0.8%断电管理制度。

  4.实行企业和矿井通风和瓦斯日报两级审阅制、公司调度每日瓦斯牌板制、现场瓦斯异常情况实时监控制。

5.每周剖析一个矿的“一通三防”和防突工作情况。

  6.坚持月度“一通三防”例会、防突办公会和矿长月度“一通三防”述职制度。

  7.实行“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制度、“一通三防”督查和防突督导制度。

  8.严格调度和监控中心值班制度,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必须在5min内向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必须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9.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瓦斯超限谈话制和分级追查处理制(瓦斯浓度低于3.0%由矿总工程师或安监处长负责追查处理,3.0%及其以上由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10.瓦斯治理,地质、掘进工作先行。

  11.瓦斯治理工程做到“两同时、一超前”(瓦斯治理工程与采煤工作面同时设计、超前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2.严格干部跟班下井制度,保证各采掘面每班有区、队长以上干部跟班。

  13.石门揭煤和所有采煤工作面投产前,须经现场验收,“一通三防”具有一票否决权。

  14.实施过地质构造、瓦斯异常带“五位一体”现场管理措施(即地质人员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及时提供预测资料;打钻人员在钻进过程中发现异常时立即停机,并及时汇报;掘进施工人员发现地质、矿压、瓦斯异常时,立即停头;监控人员保证瓦斯超限时,立即切断掘进巷道及其回风系统内电源;瓦检员发现瓦斯异常时,立即撤出人员)。

  四、强技术

 1.优化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2.开采布局和巷道布置合理,有突出危险采掘面的回风严禁直接经过其它采掘面唯一的安全出口。

  3.通风设施可靠,永久风门联锁,主要风门安装开关传感器。

  4.采用大功率对旋局部通风机和大直径风筒。

  5.优选瓦斯抽采装备,实现抽采系统能力最大化,做到“大流量、多抽泵,大管径、多回路”。

地面泵实际抽采流量不小于100m3/min,井下移动泵实际抽采流量达到40~60m3/min,管路直径超过200mm。

应选择钻进能力大、钻孔直径不小于150mm的钻机。

  6.强制性开采保护层,做到可保尽保,并抽采瓦斯,降低瓦斯压力。

  7.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的巷道,特别是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20m的掘进巷道,必须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地质构造,巷道掘进至少每隔100m要施工地质探测钻孔控制层位,防止瓦斯异常涌出或误穿突出煤层。

  8.顶、底板穿层钻孔掩护强突出煤层掘进。

  9.以突出煤层瓦斯地质图为基图编制防突预测图,全面反映掘进工程范围内的煤层赋存、地质构造、瓦斯、巷道布置、防突措施、安全防护设施等有关信息。

  10.防止突出煤层采掘面相互之间应力集中的针对性措施定量化。

开采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设计应避免造成应力集中。

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在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背向)回采和相向(背向)采掘的两个工作面的间距均不得小于100m。

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m,并且在小于60m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的错茬距离必须保持50m以上,一个工作面爆破时,另一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本煤层或临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采动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复杂区贯通。

  11.提前预警非突出煤层转化为突出煤层。

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如出现吸钻、夹钻、喷孔、瓦斯涌出异常等情况时,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若全部指标达到或超过其临界值,应进行突出倾向性鉴定。

  12.掘进面采用先抽后掘、边抽边掘技术。

有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和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3m3/min、炮后瓦斯经常超限、有瓦斯异常涌出现象、或预测突出指标超限的掘进工作面,以及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工作面,必须实施巷帮钻场深孔连续抽采措施,并确保掘进迎头钻孔每平方米不得少于2个。

  13.采煤工作面采用综合抽采技术。

凡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以高抽巷或顶板走向钻孔为主、以穿层和顺层孔、上隅角采空区抽采、地面钻井等为辅的综合治理瓦斯措施。

  14.采煤工作面根据瓦斯涌出量分级选择瓦斯抽采方法。

瓦斯涌出量在10m3/min以下的,采用上隅角埋管或局部顶板走向钻孔抽采方法;瓦斯涌出量在20m3/min以下的,采用以顶板走向钻孔为主,辅以埋管抽采技术;瓦斯涌出量在20~50m3/min的,应使用高抽巷,辅以埋管抽采技术;瓦斯涌出量在50m3/min以上的,应使用高抽巷、回风巷穿层孔、上隅角埋管(或外错、内错尾排)、尾抽、地面钻井、工作面浅孔抽采等综合抽采技术。

  15.在以下场所增设传感器:

  ⑴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传感器,其位置距巷帮和老塘侧充填带均不大于800mm,距顶板不大于300mm。

  ⑵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石门揭煤以及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面回风第一交汇点处。

  ⑶长距离巷道掘进,每500~1000m巷道增设一个传感器。

  ⑷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面过老巷、老空区、钻场等处增设瓦斯传感器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6.采用高位钻孔注浆措施处理高温区域。

  17.矿井供电设备实现无油化,并做到实时监测监控。

  18.保证井下局部通风的连续供电。

局部通风机高低压供电实现双电源;采区变电所电源从地面变电所或井下中央变电所直供,且做到至少两个电源;采区变电所分段运行;每一局部通风机都设有备用局部通风机,并做到主备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主备局部通风机供电来自不同的电源。

19.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线路、设备实行强制性停电检修,局部通风机视同地面主扇进行管理。

五、重责任

1.落实企业瓦斯治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级干部“一通三防”责任制,制度牌板上墙上桌。

2.坚持定期对各矿党、政、技、安监、机电负责人和通风、地质副总工程师等安全责任考评制度。

3.凡瞒报“一通三防”非人身事故、虚报瓦斯抽采量、钻孔施工弄虚作假、瞒报瓦斯超限的,给予矿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4.矿井发生“一通三防”死亡事故实行安全责任追究。

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给予分管矿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行政记过处分;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给予矿长行政记过处分,党委书记党纪处分,分管矿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免职处理;发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给予矿长、党委书记、安监处长免职处理,或降职、撤职处分,分管矿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控制国有煤矿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煤矿(包括国有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以下统称煤矿)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煤矿总工程师对瓦斯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煤矿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职对瓦斯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其他行政副职负责分管领域内瓦斯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

  煤矿值班负责人对当天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掌握当班下井人数,发现瓦斯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负责人应当每半年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瓦斯治理情况。

  第三条煤矿必须建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矿井每年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煤矿井下出现瓦斯动力现象,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申请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得隐瞒不报。

  对已经发生瓦斯动力现象但未明确瓦斯等级的矿井,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应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申请鉴定期间按照突出矿井管理。

  第四条煤矿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发现瓦斯超限作业的,应当追查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第五条煤矿必须落实瓦斯抽放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放,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并实行先抽后采。

  突出矿井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预抽,并确保预抽时间和效果。

  第六条煤矿必须建立运行可靠的监测监控系统。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以及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必须装备运行可靠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系统和传感器的安装、使用、维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应当设在矿调度室内,必须配备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

值班人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报警时,必须立即处理;发现井下大面积瓦斯超限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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