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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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草案
Y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系统工程
PPP项目合同
二0一七年五月
前言
本合同前言是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合同签订时间及签约主体
1、本合同于2017年月日由Y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Y住建局”)与在签订。
本合同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以及《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国家发改委会同六部委下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及《Y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系统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Y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系统工程(2015-2020年)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
2、本合同的签订主体
甲方:
Y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
负责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3、项目名称:
Y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系统工程PPP项目(以下可简称“本项目/该项目”)
4、本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
各方愿受本合同的法律约束。
(二)项目签约背景及概况
1、为了更好地提升市政基础设施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落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共同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及维护,Y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目前城市管线、管网现状与未来Y城市开发及管线建设投资需求状况,Y市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现决定将Y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系统工程项目采用PPP(BOT)模式进行运作,并通过《政府授权文件》(详见附件1)授权Y住建局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同时授权(xxx国有平台公司)代表政府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并作为股东参与项目公司监督管理。
2、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乙方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并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项下的经营权。
经双方协商组建项目公司(SPV),由项目公司采用BOT方式(建设-运营-移交)实施Y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系统工程项目。
项目公司获授该项目经营权,经营期30年(含建设期2年,运营补贴期28年)。
项目建成后Y市政府以项目公司提供服务情况和项目公司成立后制定的《Y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入廊办法》作为依据,根据项目公司经营性收益(即入廊费和年度管廊使用费)情况及绩效考核结果向项目公司支付缺口性补助。
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本项目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等无偿、完好、无债务、不设定担保地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并通过性能验收。
3、双方同意在项目公司注册成立之前,乙方作为本项目的投资人与甲方进行相关事宜的谈判,并签署本合同及其他各类文件。
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签署权利义务承继协议,正式成为本合同项下建设、运营、移交本项目的主体。
其中本合同已明确约定的应由项目公司承担的权利义务应继续由项目公司享有及承担,同时,应由乙方承担的但应由项目公司承继的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承继,但项目公司承继的权利义务不应影响本身应由项目公司股东方(指政府方出资代表和中选的社会资本)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出资的权利及义务、股权转让限制、表决权、委派董事、股东分红权以及在项目公司融资不能时提供的股东借款、补充提供担保等)。
(三)项目建设概况
Y市规划综合管廊总长约108.2km,拟分三期实施完成,建设地点分别位于Y市公园路(朝阳河至新民北街)、人民路(朝阳街至延铝北街)、新民街(公园路至长白山路)、天池路(延川路至新民南街)、梨花路(民主街至金达莱街),共计5条道路。
本项目16.44km管廊属于第一期项目,建设内容包括:
公园路(朝阳河至新民北街)、人民路(朝阳街至延铝北街)、新民街(公园路至长白山路)、天池路(延川路至新民南街)、梨花路(民主街至金达莱街)道路下共计16.44公里综合管廊以及附属设施。
综合管廊主要收纳给水、电力、通信、供热、中水管线。
附属设施包含消防、供电、照明、监控、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系统及控制中心等。
第二十一章其他
(一)合同的解释规则
1、合同文件
本合同包括附件,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作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中未约定事项以本合同附件相关规定为准。
2、完整的协议
本合同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协议或安排。
本合同生效以后签署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合同如融资合同、设备与原材料供应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运营维护合同等均应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基础。
如其他合同与本合同有抵触,除非有甲乙双方同意的特别约定,否则均以本合同为准。
3、合同变更
本项目合同中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在以下情形下,可考虑对项目合同进行修订:
◎适用法律的变化,影响任一方主要权利义务的;
◎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建设、维养方面的标准提高;
◎因不可抗力或非因合同任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条
款无法履行;
◎一方当事人丧失履约能力;
◎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4、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a.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并且
b.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恰如其分地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权利和义务。
(二)通知
1、地址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同意或其他通讯联系必须以中文书写,并通过专人递交、快递、挂号或传真按下述地址或双方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
甲方
乙方
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如以快递邮件传达,则以其送至快递服务供应商之日后第3日(该日非工作日则顺延至该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收悉之日;如以传真方式,则以传真发出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收悉之日;如专人递交,则专人送达之日为收悉之日;如以挂号信方式,则投邮后第5个工作日为收悉之日。
2、地址改变的及时通知
如果甲方或乙方更改上述条款所述的任何具体内容,更改方必须在更改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合同文字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十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五份,其余两份交予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生效
本合同经当地政府审批,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本合同规定的前提条件达成后正式生效。
(五)签署页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签署日期: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签署日期:
年月日
(授权代表要提供书面授权,并注明授权权限及期限)
第二十二章合同附件
附件5:
资格预审及招标文件
附件6:
中选单位的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