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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准则新旧对比

保险合同准则新旧对比

一、列报的区别

(一)新准则简化了资产负债表项目,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组合的余额分别列示保险合同负债和保险合同资产、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和分出再保险合同负债,更好地体现了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如应收保费、预收保费、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应收/应付分保账款、应付赔付款、应付保单红利等等)项目不再单列。

(二)根据利润驱动因素区分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业绩和投资业绩,并在利润表中予以反映。

新准则下的利润表采用了利源分析的列报形式,将公司利润区分为承保利润和投资利润,“黑匣子”准备金提转差这一支出项目按照变动的原因分拆在利润表中不同的科目中,保险业务的经营结果体现得更直观。

新准则下收入项均为模型输出结果,而非实际财务科目,反映一组保单提供的保障和服务的转移;而保险支出反映一组保单的已发生赔付及对应的费用。

新准则下的利润表可进行利源分析,为报表信息使用者分析经营结果、内部考核和外部监管提供了新的思路。

1)利润表的变化更加有助于报表信息使用者解读保险公司的利润,增加透明度。

新准则下,以专业的现时估计为基础的三差结果会更清晰地展现出来,报表信息使用者者可以更好的识别保险经营质量,费用投产比更高的公司费差更优,产品结构较好、定价更为审慎的公司死差异会更高。

(三)新准则进一步强化了披露要求,使得保险公司的风险敞口、盈利能力和利润来源等信息更加清晰透明。

会计准则还要求报表编制的主体提供大量的附注,包括利润来源的调节、计量方法和评估假设的过程、方法和假设变动的影响、用于现金流折现的利率曲线等。

二、完善保险合同定义和合同合并分拆

完善保险合同定义和合同合并分拆,为保险收入确认打下定义规范的基础。

原准则下的保险合同定义未对保险风险对保单持有人影响、保险风险包含内容等作出明确要求,导致实务中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不一致。

新准则完善了保险合同的定义,明确保险合同必须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且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时,才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

此外,新准则还对原准则未予明确的保险合同合并和分拆作出了规范,以反映保险合同的商业实质。

三、引入保险合同组概念

原准则对保险合同的计量单元未作明确要求,实务中保险公司采取的计量单元大小不一,可能导致利润分摊不合理、损失确认不及时等问题。

为更好地反映保险合同风险及盈亏水平等相关信息,新准则引入了保险合同组合和合同组的概念,要求保险公司将具有相似风险且统一管理的保险合同归类为一个保险合同组合,并以盈利水平等为基础,将合同组合细分为合同组,确认和计量均以合同组为基础单元。

为更好地体现保险服务业绩,避免不同时期签订的保险合同因盈亏相抵而不恰当地影响各期损益,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签发时间间隔超过一年的合同归入同一合同组。

合同服务边际的释放是以合同分组的方式计量,因此保险收入和利润的确认节奏受此影响。

保险合同的分组原则有3点:

保单的风险、利润率、保单年限。

第一层保险合同组合为具有相似风险且统一管理的保险合同;第二层根据保单的利润率划分保险合同组,至少需划分为三个合同组,包括亏损合同组、无显著可能性在未来发生亏损的合同组、其余盈利合同组;第三层根据保单年限进一步分组,签发时间隔超过一年的合同不得分在同一组内。

在现行准则下,盈利保单和亏损保单可以放在同一组来“掩盖”真实情况,而在新准则下合同分组更加细化,亏损合同在保险合同组层面上来确定,限制用盈利合同来抵销亏损合同。

由于亏损合同需要列入保险服务支出中,不允许与其他保险合同的收入进行抵消合并列示,将倒逼保险公司从更小的合同组来聚焦保单的盈利性。

四、完善保险合同计量模型

原准则区分寿险合同和非寿险合同,规定了保险合同准备金和保险合同收入的计量方法。

新准则不再区分保险业务类型,而是以保险合同组基于组内各合同权利和义务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按照当前可观察折现率折现后的现值为基础,考虑非金融风险影响和未赚利润,计量保险合同负债,作为保险合同计量的一般模型。

此外,针对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新准则考虑其合同实质,提供了浮动收费法的特殊计量要求;针对亏损合同,新准则提供了亏损部分的特殊处理规定;针对1年以内的短期险合同或满足其他规定条件的保险合同,新准则提供了保费分配法的简化处理;针对分出再保险合同,新准则提出了减少分出再保险合同与对应的保险合同会计错配的相关处理规定。

其中,保费分摊法适用于短期险业务,浮动收费法适用于评估保单负债与标的资产密切相关的业务,如投资连接产品、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

通用模型与现行的会计准则计量框架接近,保险合同负债计量以“最优估计”为核心,有两点重要的差异:

1)合同服务边际(CSM)对于未来变化的吸收;2)OCI会计政策选择权,会计准则的变化不会影响到产品的总利润,但是上述两点会通过影响利润的释放来使得净利润更平稳。

现行准则下负债评估假设的变化反应在当期利润中,新保险合同准则下,保险合同有关的会计估计变更有三种处理:

1.合同服务边际(CSM)吸收与未来保险责任及服务相关的非经济假设的变更调整,并在未来服务实现时予以释放,即假设变化不影响当期利润,只影响未来利润的释放。

如CSM调成负数,则一次性在当期损益中确认。

2.与过去和现在保险责任及服务相关的非经济假设变更(经验调整),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假设(包括折现率的变化)的变更可使用OCI会计政策选择权。

在保险合同组合层面可选的会计政策:

①金融假设的变化对履约现金流的影响,全部计入损益;②金融假设的变动对履约现金流的影响,按当前折现率与保单期初锁定折现率计量的保单负债的累计差异变动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现行准则下的传统险折现率根据750天国债收益率曲线的移动平均来确定,新合同准则要求折现率“基于与保险合同具有一致现金流量特征的金融工具当前可观察市场数据确定”,因此折现率波动更大,但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将折现率变动的影响计入OCI,不影响利润。

在选择是否计入OCI时,保险公司需要考虑实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负债对应的资产的分类方式,一致地反映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受利率波动的影响,例如,如果对应组合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AC)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FVOCI)计量,其公允价值波动不影响利润表,采用OCI选择权将会减少损益波动。

五、收入确认的区别

(一)收入确认的范围缩减为提供保险合同服务所获取的对价

原准则规定只有保险与非保险部分能够区分且可单独计量时,才能对保险合同进行分拆,否则在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情形下,应当将该合同整体作为保险合同处理,对应的保费计入保险服务收入。

上述规定导致保险公司确认的收入中包含了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均须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即具有保户储蓄性质的投资成分,与新收入准则下确认收入的原则不符。

新准则关于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原则的调整将更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更好地体现“保险姓保”,同时也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确认收入的原则保持一致。

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分拆保险合同中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和其他非保险服务成分,对于不可分拆的投资成分,其对应的保费也不得计入保险服务收入。

新准则下,保险收入仅确认转移重大保险风险、提供保险合同服务所获取的对价部分。

即保费收入仅涵盖死差和费差,不包含利差。

在新准则下,保险服务收入主要包含如下项目:

1)预期理赔与保险利益支出(不包括投资部分);

2)合同服务边际(CSM)的释放,体现的是保险期间内预期总利润的逐年摊销;

3)风险调整(RA)的释放,风险调整反映了对不确定性非经济风险的补偿;

4)预期维持费用支出、分配至当期的获取费用。

从保险服务收入的构成可以看出,新准则下的保险服务收入将与保险业务负债的计量结果和精算模型对于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期产生关联,而不再基于收到及应收的保险费。

新准则下,保险业务收入中剔除了投资成分,将造成寿险公司保险业务收入大幅下降。

根据财政部组织的行业测算,2017年寿险公司保险业务收入降幅在60%-70%,财险公司保险业务收入基本维持不变。

(二)收入确认由“收付实现制”改为“权责发生制”

新准则下,保险合同的收入确认逻辑与新收入准则的要求相一致。

原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的收入以保险公司当期收到或应收的保险费为基础确认。

收入确认期间(交费期)与保险服务期间或赔付支出确认期间(保障期)不匹配。

当保险公司收到客户支付的保险费时,服务尚未开始,保险公司不能立即确认收入,而只能确认为一项保险合同负债;后续期间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保险服务,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逐期确认保险服务收入。

由于收入确认期间由“缴费期”转为“保障期”,收入确认的期间将拉长,部分已过缴费期在现行准则下不再有收入体现的产品将重新贡献收入。

六、合同服务边际计量方式的区别

原准则未明确合同服务边际在初始确认后如何反映未来提供服务的变化,实务中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将当期作出的有利精算假设调整确认为当期利润,导致当期利润确认不合理,甚至存在通过滥用调整假设操纵利润的风险。

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组初始确认时确定合同服务边际,且合同服务边际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未来提供服务的变化进行调整,在后续提供服务的期间内摊销。

新准则的这一改进将更真实地反映合同服务边际在后续期间的变化,有利于降低利润操纵的空间,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

七、新增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计量方法

原准则对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的计量未作特别规定,导致现行会计实务未能适当体现此类保险合同的特征。

新准则规定,对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因投资收益率变动等金融假设变化引起的与未来服务相关的浮动收费现金流量变动额,应当调整合同服务边际。

这一特殊计量要求不同于新准则对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更能体现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的实质,避免此类合同因金融假设变动导致保险公司当期利润和净资产的大幅波动。

八、规范分出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区别分入业务和分出业务,对再保险合同作出了不同于原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规定。

新准则统一了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明确规定除了准则特别规定的关于合同服务边际确认等少数差异外,再保险合同适用与原保险合同相同的会计处理原则。

同时,为保持分出再保险合同与对应的保险合同的会计匹配,新准则规定在计量分出再保险合同的履约现金流量和合同服务边际时,需要考虑与对应的保险合同的关联性,以更好地体现分出再保险合同用于弥补对应的保险合同未来赔付的商业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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