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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

广东省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技工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按照中央和省委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技工教育发展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公正地评价人才,更好地发挥其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为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规律,突出特点。

遵循技工院校教师成长规律,突出技工教育职业特点,引导技工院校教师提高能力素质,促进其职业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

在统一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下,根据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不同特点,分类施策。

3.坚持科学评价,激励创新。

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励技工院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提高创新创业能力。

4.坚持以用为本,发挥作用。

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称制度与技工院校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

二、改革的范围

改革范围为我省在职在岗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

民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和其他在岗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三、改革的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级各类技工院校教师的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层级,设置正高级职称。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2.促进技工院校教师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

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是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

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

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职业素养的养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注重产教整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一体化教学方法,注重教学一线实践、参与职业技能大赛等经历。

切实改变唯论文、唯学历倾向,不将论文作为技工院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将职业技能竞赛、参与教材开发和教学研究情况、指导学生实习的成果、专利成果、教案等作为评价条件。

不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

2.实行省标准和市(校)标准相结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国家标准制定《广东省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附后),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实行自主评审的技工院校可根据本市或本校发展实际,制定不低于省标准的具体评价标准。

3.向优秀人才和边远地区市(县)倾斜。

对于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本人获得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破格申报评审职称。

对于边远地区市(县)技工院校教师予以适当倾斜。

对于从企业直接录用的具有工作经验的高技能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中级以上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

(三)创新评价机制

1.改进评价方式。

健全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积极探索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实践操作、材料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全面科学评价教师的能力业绩水平。

建立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

2.下放评审权限。

科学界定、合理下放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举办技工院校的大型企业。

积极培育技工院校自主评审能力,向国家重点以上技工院校下放初级、中级职称评审权,探索在教学能力较强、教师规模较大的技工院校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试点。

对于自主评审的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3.加强评委会建设。

在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评审委员库的基础上,遴选技工教育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高技能人才进行补充,组建广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库,作为我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通用专家库。

自主评审的技工院校要成立本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省属院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市属院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是技工院校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

公办技工院校、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要坚持评聘结合,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技工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岗位,教师竞聘上一级职称层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聘用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到相应教师岗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学校主管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

民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和其他在岗非在编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参加职称评审,也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由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

教师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0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正高级教师要从严控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逐步达到合理比例。

四、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2018年1-6月)

1.成立由分管技工教育和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厅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

厅专技处、技管处、事业处和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做好改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深入调研,掌握全省技工院校教师队伍状况和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指导各地做好改革的相关准备工作。

3.制定我省改革实施方案和有关文件。

(二)动员部署(2018年7-8月)

1.印发文件。

印发《广东省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

2.宣传部署。

对涉及改革的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2018年9-11月)

1.核定岗位。

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有关规定,完成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岗位层级的核定。

2.成立评委会。

自主评审技工院校根据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等要求,组建评审委员会。

3.组织推荐。

充分发挥学校用人主体作用,根据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确定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推荐人员。

3.组织评审。

根据国家和省职称评审办法开展评审工作。

正高级教师评审工作由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

5.聘用及管理。

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并兑现工资福利待遇。

加强聘期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评聘依据。

(四)总结阶段(2018年12月)

评聘工作结束后,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自主评审的技工院校要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工作要求

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改革本身涉及标准制定、评审聘用、评审权限下放等环节,工作复杂、任务重,必须要按照省的统一要求开展工作。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技工院校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省直主管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按照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国家重点及以上技工院校要结合学校实际,认真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推荐办法、评审程序和配套政策等做出具体规定,于2018年8月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组织开展本校改革工作。

要深入做好改革的政策解释工作和思想教育工作,让广大教师正确认识改革、理解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加强改革过程中的应急预警机制,妥善处理好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有序进行。

(三)强化监管,确保公平。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技工院校教师的切身利益,省直主管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评审程序。

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认真执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

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本方案于2018年月日起实施,2018年完成首次评审,2019年实现常态化评审。

本方案有效期5年。

附件:

广东省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附件:

广东省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征求意见稿)

正高级讲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在职在岗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二条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任现职期间,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有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受党纪或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

(二)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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