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DB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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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DB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doc

DB42/T××××—××××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04-10-13实施

2004-10-13发布

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

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

Codefordesign,installation&acceptanceoftheSuper-finepowdernon-pipelinenetworkextinguishingsystem

DB42/294—2004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ICS91.140.60

P42

1

DB42/294—2004

目次

前言 II

1总则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与符号 1

4系统的设计 2

5系统的操作与控制 4

6系统的安装施工 4

7系统的调试 4

8系统的验收 5

9系统的维护管理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7

附录B(资料性附录)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型号规格简要说明 8

附录C(资料性附录)超细干粉全淹没自动灭火装置性能 9

附录D(资料性附录)超细干粉局部应用自动灭火装置性能 10

附录E(资料性附录)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安装施工记录表 11

附录F(资料性附录)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安装调试报告 12

附录G(资料性附录)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安装竣工验收报告 13

条文说明 15

III

前言

本标准的第1章、第4章、第6章的6.3条、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共分九章和七个附录,内容包括:

总则、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符号、系统的设计、系统的操作与控制、系统的安装施工、系统的调试、系统的验收、系统的维护管理。

本标准在编写内容和表达方式上按建标[1996]626号《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及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进行。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湖北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标准化协会消防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湖北省公安厅消防局、武汉绿色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金文、谢 涛、王海燕、陈祖根、秦玉旺。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

1 总则

1.1 为了合理设计、安装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以下简称灭火系统),确保施工质量,保护设置场所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中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生产和储存场所中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3 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空间和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 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1.4.1 A类火灾:

指可燃固体表面火灾。

如木、棉、麻、纸、橡胶、塑料等物质的火灾。

1.4.2 B类火灾:

指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火灾。

如汽油、柴油、重油、润滑油、动物油、植物油、有机溶剂、石蜡等物质的火灾。

1.4.3 C类火灾:

指可燃气体火灾。

如液化气、天然气及乙炔等气体的火灾。

1.4.4 带电设备火灾:

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如变电站、发电机房、泵房及电缆沟等带电设备的火灾。

1.5 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1.5.1 在无空气参与反应的条件下,仍能发生氧化反应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的火灾。

如硝化纤维、炸药、氧化氮、氟等。

1.5.2 活泼金属及氢化物的火灾。

如钾、钠、镁、钛、铀、钚、氢化钾、氢化钠等。

1.6 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351-1997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5135-1993自动喷水系统洒水喷头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8109-1987推车式灭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5060-2002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GB/T16283-1996固定式灭火系统基本术语

GB50163-1992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63--199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A61-2002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GA78-1994悬挂式自动干粉灭火装置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3 术语与符号

下列术语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3.1 术语

3.1.1 超细干粉灭火剂

通过加压、喷射,产生具有灭火性能气溶胶的平均粒径不大于5µm的固体粉末灭火剂(以下简称灭火剂)。

3.1.2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装有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容器、吊环或箱体、阀体、压力表、启动器及喷头等组成的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整体(以下简称灭火装置)。

它可以悬挂或卧、立安装,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动作、喷射灭火剂灭火。

3.1.3 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

将灭火装置和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组合,具有手动控制和自动控制启动方式,发生火灾时喷射灭火剂灭火的无管网(或短管网)灭火系统。

3.2 符号

3.2.1 几何参数符号

V——防护区净容积(m3);

Sqi——铅垂方向的喷头保护计算面积(㎡);

Spi——水平方向的喷头保护计算面积(㎡);

Fqi——保护对象铅垂方向的计算面积(㎡);

Fpi——保护对象水平方向的计算面积(㎡)。

3.2.2 物理参数符号

M——灭火剂用量(㎏);

m——灭火剂设计灭火用量(㎏);

K——灭火剂全淹没灭火设计浓度(㎏/m3);

msi——灭火剂喷射剩余量(㎏);

moi——灭火剂充装量(㎏);

Koi——灭火剂喷射剩余率(%)。

4 系统的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全淹没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

4.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 独立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容积不宜大于2000m3。

4.1.2.2 在喷放灭火剂时,防护区不能关闭的开口的总表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包括侧面、顶部及底部)的1%,且开口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低于室内净高的1/3。

4.1.2.3 防护区的围护构件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构件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4.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4.1.3.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4.1.4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周围的温度应符合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的适用温度范围:

悬挂式玻璃球喷头灭火装置为-10℃~+50℃,悬挂式易熔元件喷头灭火装置为-45℃~+55℃,柜式灭火装置为-20℃~+55℃。

4.1.5 灭火系统的启动温度应按防护区的环境情况而定。

喷头感温元件的公称动作温度、颜色标志及静态动作温度应符合GB5135-1993中3.6条和4.5条的规定。

4.2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4.2.1 灭火剂最小灭火浓度为:

0.065kg/m3。

4.2.2 一般防护区,灭火剂全淹没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最小灭火浓度的1.2倍;图书、档案和文物资料库等易产生复燃的场所,灭火剂全淹没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最小灭火浓度的1.5倍。

4.2.3 灭火剂用量M应按式

(1)计算:

………………………………………

(1)

式中:

m——灭火剂设计用量(kg);

msi——灭火剂喷射剩余量(㎏)。

4.2.4 灭火剂剩余量msi按式

(2)计算。

…………………………………………

(2)

式中:

moi——灭火剂充装量(㎏);

Koi——灭火剂喷射剩余率(%)。

4.2.5 灭火剂设计灭火用量m按式(3)计算。

…………………………………………(3)

式中:

K——灭火剂全淹没灭火设计浓度(㎏/m3);

V——防护区净容积(m3)。

4.2.6 灭火剂量确定后,参照附录C的规定,选取适宜规格的灭火装置组成灭火系统。

4.2.7 防护区内灭火系统中的灭火装置应均衡布置,且在接到灭火指令后,各灭火装置先后启动时间差不应大于5s。

4.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

4.3.1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计算原则:

4.3.1.1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宜采用面积法。

a、铅垂方向的喷头保护计算面积Sqi与保护对象铅垂方向的计算面积Fqi应符合式(4)式的规定:

…………………………………………(4)

b、水平方向的喷头保护计算面积Spi与保护对象水平方向的计算面积Fpi应符合式(5)式的规定:

…………………………………………(5)

4.3.1.2 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比较平直的表面时,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对象整体铅垂方向的投影面积。

4.3.1.3 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为不规则表面时,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分为铅垂方向的计算面积和水平方向的计算面积。

其中铅垂方向的计算面积应取保护对象整体铅垂方向的投影面积;水平方向的计算面积应为保护物不能被顶部型喷头直接喷射到的表面水平方向的投影面积的总和。

4.3.1.4 保护对象采用单个喷头保护时,喷头保护面积计算宜取喷头的圆形保护面积,且应完全覆盖保护对象。

4.3.1.5 保护对象采用多个喷头保护时,喷头保护面积计算宜取喷头的正方形保护面积。

喷头宜等距排列,其组合排列面积应完全覆盖保护对象。

4.3.1.6 保护对象计算面积确定后,参照附录D的规定,选取适宜规格的灭火装置组成灭火系统。

4.3.2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中灭火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 架空型喷头宜设置在保护对象上方,水平型喷头宜设置在保护对象四周,均应直接对着保护面。

喷头离保护对象被保护面的距离不应大于3m,也不应小于2m。

4.3.2.2 一台柜式灭火装置的喷头不宜多于4个,连接喷头的灭火剂输送管长度不宜大于20m,且应设计成均衡管网。

5 系统的操作与控制

5.1 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当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用于经常有人的场所时,可不设自动控制。

5.2 当采用火灾探测器时,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

根据人员疏散的要求,应延迟启动,但延迟时间不宜大于30s。

对设置了延迟时间的灭火系统,应在靠近手动启动装置的部位设置手动紧急停止装置。

5.3 手动控制应设在防护区外或保护对象附近便于操作的地方,并能在一个地点完成释放灭火剂的全部动作。

手动操作点应设明显的标志。

6 系统的安装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灭火系统安装应具备的技术文件:

a、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系统主要组件的使用说明书;

b、系统主要组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6.1.2 灭火系统的安装施工,应按技术文件进行。

6.1.3 安装施工中,参照附录E规定的内容做施工记录。

6.2 系统组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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