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解读12页word.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5514943 上传时间:2023-06-09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7.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消防法》解读12页word.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新《消防法》解读12页word.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新《消防法》解读12页word.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新《消防法》解读12页word.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新《消防法》解读12页word.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新《消防法》解读12页word.docx

《新《消防法》解读12页word.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消防法》解读12页word.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消防法》解读12页word.docx

新《消防法》解读12页word

新《消防法》解读

要练说,得练听。

听是说的前提,听得准确,才有条件正确模仿,才能不断地掌握高一级水平的语言。

我在教学中,注意听说结合,训练幼儿听的能力,课堂上,我特别重视教师的语言,我对幼儿说话,注意声音清楚,高低起伏,抑扬有致,富有吸引力,这样能引起幼儿的注意。

当我发现有的幼儿不专心听别人发言时,就随时表扬那些静听的幼儿,或是让他重复别人说过的内容,抓住教育时机,要求他们专心听,用心记。

平时我还通过各种趣味活动,培养幼儿边听边记,边听边想,边听边说的能力,如听词对词,听词句说意思,听句子辩正误,听故事讲述故事,听谜语猜谜底,听智力故事,动脑筋,出主意,听儿歌上句,接儿歌下句等,这样幼儿学得生动活泼,轻松愉快,既训练了听的能力,强化了记忆,又发展了思维,为说打下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对2019年九月一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重新修改和修订。

原《消防法》共六章五十四条;新修订的消防法七章七十四条,内容作了多处修改和补充。

我们知道建立和维持我国的社会消防安全秩序,依靠的是完善有效的消防法律法规,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是以《消防法》作为母法的法律体系。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修改,不断健全,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制社会的成熟、完善。

体现了法律是社会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

1957年我国颁布了第一个消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监督条例》提出了我国的第一个消防工作方针:

“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在我国实施二十七年之久。

要练说,先练胆。

说话胆小是幼儿语言发展的障碍。

不少幼儿当众说话时显得胆怯:

有的结巴重复,面红耳赤;有的声音极低,自讲自听;有的低头不语,扯衣服,扭身子。

总之,说话时外部表现不自然。

我抓住练胆这个关键,面向全体,偏向差生。

一是和幼儿建立和谐的语言交流关系。

每当和幼儿讲话时,我总是笑脸相迎,声音亲切,动作亲昵,消除幼儿畏惧心理,让他能主动的、无拘无束地和我交谈。

二是注重培养幼儿敢于当众说话的习惯。

或在课堂教学中,改变过去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的教学模式,取消了先举手后发言的约束,多采取自由讨论和谈话的形式,给每个幼儿较多的当众说话的机会,培养幼儿爱说话敢说话的兴趣,对一些说话有困难的幼儿,我总是认真地耐心地听,热情地帮助和鼓励他把话说完、说好,增强其说话的勇气和把话说好的信心。

三是要提明确的说话要求,在说话训练中不断提高,我要求每个幼儿在说话时要仪态大方,口齿清楚,声音响亮,学会用眼神。

对说得好的幼儿,即使是某一方面,我都抓住教育,提出表扬,并要其他幼儿模仿。

长期坚持,不断训练,幼儿说话胆量也在不断提高。

  改革开放后1985年颁布的第二个消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提出了我国的现行消防工作方针: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实行至今已经二十三年。

2019年颁布的《消防法》是行政法,将我国的社会消防管理工作提升到了执法行为的层面。

受到各种行政法律的制约和监管。

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是消防监督执法的主体。

为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功不可没。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需求,迫切需要修改完善现行的消防法,填补新出现的法律空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消防工作实践要求。

新的《消防法》经过大量的社会调查,广泛收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经全国人大会议多次讨论、修改,终于通过决议,颁布实施。

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尤其是新《消防法》所做出的多处重大调整和修改,将导致今后社会消防工作的重大转折,对我国的消防事业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新的《消防法》根本改变了我国消防工作的架构。

改变了原《消防法》提出的: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消防工作原则。

提出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

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的新原则。

还提出了:

”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的要求。

要练说,得练看。

看与说是统一的,看不准就难以说得好。

练看,就是训练幼儿的观察能力,扩大幼儿的认知范围,让幼儿在观察事物、观察生活、观察自然的活动中,积累词汇、理解词义、发展语言。

在运用观察法组织活动时,我着眼观察于观察对象的选择,着力于观察过程的指导,着重于幼儿观察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的提高。

  新《消防法》中推出的一系列新的举措规定,使我国的消防工作日益与国际接轨,更加适应我国目前的社会消防工作的实际情况,更加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必将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提供动力,为我国社会消防工作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下面就新《消防法》的内容修改、调整部分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对新旧条文之间的差异和变化进行了比较和对比,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为大家学习新《消防法》提供参考。

第一部分:

新《消防法》中法律名词的调整新《消防法》中对原《消防法》中下列法律名词进行了调整:

原“公安消防机构”,在新法律中一律改称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原“抢险救援工作”,在新法律中一律改称为“应急救援工作”。

原“,义务消防队”,在新法律中一律改称为“志愿消防队”。

原“城市规划”,在新消防法中一律改称为“城乡规划”。

1,将原“公安消防机构”调整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这个调整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是对消防机构执行消防法律的重新定位。

突出了强调了公安机关在执行新《消防法》中对消防机构的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在新法律中有多处重大修改。

使消防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有了新的执法程序,例如: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五十五条:

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十条:

责令停产停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新《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原《消防法》中的“抢险救援”改成了“应急救援”。

  在新消防法的第一条立法宗旨中新增加了“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内容。

这一调整变化,明确了消防部队承担应急救援任务的法律责任。

符合当前社会消防救援工作任务的实际。

更准确地规范了社会消防救援工作的范围。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救援内容,包括“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与现实间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救援”就是应对社会上发生的紧急情况的施救援助。

“应急救援”的“急”,突出体现了时间的因素。

是正在发生、发展、进行的时态,是对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消防救援行动准确的表述。

而“抢险救援”突出的是“险”,强调解除危险的迫切性,对于消防救援范围的参与配合处置的许多内容显然未能包括在内。

未能准确的表述消防救援的全部范围的概念。

  新修改的《消防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的。

所以消防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的业务内容,应当同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办公室的业务接轨;与国家的现行应急法律法规接轨。

这样应急救援行动就和当地人民政府有了通畅的联络渠道。

更便于直接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

3,新《消防法》中将“义务消防队”改称为“志愿消防队”,将这沿袭了六十年的“义务消防队”称谓进行修改,突出了“志愿消防队”的非强制性,志愿消防队队员的工作,是对社会奉献爱心,承担责任。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志愿者,是社会安定不可或缺的参与者。

4,“城市规划”在新《消防法》中一律改称为“城乡规划”。

  一字之差,“城”“乡”并重,体现了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

  过去,我国的消防设施主要在城市,我国农村的消防事业建设基本上是空白,而农村的消防安全形势却非常严峻。

火灾起数、损失和人员伤亡居高不下,农村消防安全问题突出。

新《消防法》从消防工作全局出发,从保护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立法原则出发,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农村消防工作做出了上述调整和规定。

乡镇的消防建设规划,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部分:

新《消防法》内容的重大调整

  新修订的《消防法》在消防工作基本原则、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急救援工作、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法律责任以及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等方面做了重大改革。

现归纳为以下十五项:

  1,实施新的消防工作原则建立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新《消防法》提出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就是: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新的《消防法》根本改变了我国消防工作的架构。

彻底改变了原《消防法》提出的消防工作原则: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提出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

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的新原则。

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政府、部门、单位、公民都是社会消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新格局,任何一方都重要,不可偏废,缺一不可。

  值得注意的是:

这里面提及的部门,不仅仅是消防机构,而是指政府的相关部门,例如:

公安、工商、质检、劳动、安监、建委、文化、商业、农委、发改委、市政等十几个部门。

立法宗旨中提出: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这是我国做好消防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从无数次火灾中得出的教训。

此举必将加速我国的消防工作社会化的进程,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2,强调了政府、部门、单位对法定职责负责

  在新《消防法》中突出强调了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各级政府和部门以及各单位,都必须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这是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基础条件。

例如: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和工程质量负责;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依法对建筑消防审核的结果负责;第三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3,新《消防法》条文突出“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

  在消防法中新增加了大量的突出“以人为本”治国理念的条文条款:

例如:

  1,第一条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2,第十七条重大伤亡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第二十条大型集会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4,第二十三条鼓励、引导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5,第三十七条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6,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7,第四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8,第四十五条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以上的各条规定,突出体现了《消防法》是保障我国公民消防安全的法律。

贯穿了“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

  新《消防法》出台的多项保证公民安全的具体措施,对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社会安定祥和,将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4,新《消防法》中,消防监督程序和权限的变化

  新《消防法》中,消防监督程序和消防监督权限进行了多处重大调整,消防监督人员应当予以充分注意,防止在今后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越权操作、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作为。

1,火场勘查的处理权限变化,火灾损失的核定变成了统计,没有了火灾责任认定的权限。

  2,重点单位确定权限发生变化;

  3,重要单位“三停”处罚的处理权限变化;

  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定职责的变化;

  5,对“三停”单位的强制执行权;

  6,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检查权限;

  7,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的火灾扑救的损耗,由地方人民政府补偿。

  8,增加了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处罚权;(第五十九条)

  9,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处罚权;

  10,鼓励、引导相关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12,取消了消防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

  5,提升应急救援职能政府提供装备等保障

  新《消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这一条款与2019年国务院15号文件提出的公安消防部队要积极参加和参与十八项抢险救援职能的规定,虽然只是“承担”与“参加、参与”的细微差别,却从根本上以法律形式赋予了消防部队更加艰巨的抢险救援职责。

  从消防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看,我国消防部队正处在从单一灭火职能向灭火与抢险救援职能多元化的转型期。

  在国际上,发达国家的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行动已经成为消防队伍的主要工作。

在美国,非灭火出动占消防队出动次数的80%以上。

  在国内,消防部队出警情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认识的提高以及对消防部队信任度的增加,抢险救援比例也在不断上升。

尤其是在广东、四川、上海等省份,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比例已经分别上升到60%、70%和90%以上。

  新的《消防法》对于应急救援职能的调整,要求官兵必须树立灭火与应急救援作为消防工作主业的意识,各级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社会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编配与之相适应的部队编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训练,配备与之相匹配的抢险救援装备,拥有与之相适应的专业人才储备。

  “完善应急救援机制”,这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考虑公安消防部队在现役体制、器材装备、训练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以及近年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成绩显著,特别是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救援中的突出作用,新《消防法》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部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必要的保证措施。

  与原《消防法》相比,主要体现为:

  首先,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其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和其他相应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43条)

  第三,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赶赴应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调集的消防装备和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运输。

(新47条内容)同时,《消防法》还规定,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医疗、抚恤资金。

(新50条内容)6,在新《消防法》中增加了消防监督一章

  原《消防法》消防监督内容,都分布在火灾预防一章内,各级政府、各政府相关部门、消防监督机构应承担的消防监督责任规定都不完整,不明确。

  新设置的“监督检查”一章,集中规定了各级政府、以及政府相关的各部门、特别是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

单独设置成章,(共六条)反映出国家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高度重视。

  在消防监督一章内,对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责分别予以明确:

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赋予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消防法律权限。

  7,建筑消防审核实行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

  我们消防监督人员,大家最关心就是新《消防法》就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工作会出现怎样的变化。

下面我们看一下,新〈消防法〉是如何调整的: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以上各条规定建立了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将一些火灾危险性不大,消防设计内容不复杂的工程交由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此项制度的建立将大大降低消防机构的建筑审核工作量,消防机构在建筑审核工作中,有所为,有所不为,就能够用有限的力量、警力提升建审质量,提高消防执法监督工作的效率。

  8,明确了社会消防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消防中介机构为各单位提供了检测、监测等技术服务后,是否应该为检测、监测结果负责,其检测、监测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果,在现行的《消防法》中都没有提及,是消防监督工作中的空白。

  新《消防法》的第34条对此有了明确规定: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新《消防法》第69条还规定: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9,新《消防法》突出了对社会的消防宣传工作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是做好社会消防工作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

在加强消防监督工作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对社会的消防宣传,才能提升公民的消防意识和消防素质。

新《消防法》第六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新《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很显然,我们看到了关于对社会消防宣传的新规定涉及了各级人民政府、各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各个单位、各种新闻媒体、社会最基层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形成了最广泛的社会消防宣传网络。

这个网络的运行,必将发挥出强大的宣传效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过去公安消防机构对社会的消防宣传工作,由于受到资金等问题的困扰,限制了对社会消防宣传的规模和力度,未能发挥出应有的社会作用,未能取得相应的社会效益。

  新消防法的颁布使得社会各界、各种新闻媒体对社会的消防宣传称谓法定职责,如果你不去做,就是一种违法的不作为行为。

这必将使社会消防宣传工作进入一种新的境界。

10,确定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单位的法定消防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这一提法,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第四条中规定: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新《消防法》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确定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将单位负责人在消防安全上需要承担的责任纳入法律范畴,为确定消防法律责任,促进单位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内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提供了法律支持。

  增加了一般单位也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规定;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重点单位增加了: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

  增加了“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的规定。

11,加大了消防处罚的力度提升了消防处罚的权威性

  在新《消防法》中取消了原消防法中规定的消防处罚的前置条件,并且明确规定了15类消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

  针对现行《消防法》规定给消防违法行为处罚设置了”限期整改”等前置条件,一些重大火灾事故往往发生在“限期整改”的过程中,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因此,《新消防法》取消了处罚前置条件,并增加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15类消防违法行为,明确了罚款幅度,使消防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

给予消防执法部门对火灾隐患部位、场所查封的权力

  新《消防法》第54条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规定赋予了消防机构监督执法查封权,消防机构在整改火灾隐患时实施查封措施,将有效的避免由于带“病”运行而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也为消防机构提供了一个解决重要场所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难执行的办法,可以只将火灾隐患部位实行查封,停止使用,在采取确保场所消防安全的措施前提下,积极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除原来的五种行政处罚的形式外,又新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使消防行政处罚的形式增加到六种。

  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

  新《消防法》对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信息与通信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