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牛养殖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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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牛养殖合作协议
肉牛合作养殖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
滨州市创智博天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
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内容及时间
1.合作内容:
甲方向乙方提供渤海黑牛50头,双方合作养殖,通过肉牛出栏销售和会员领养获得共同收益。
2.养殖时间:
自甲方将牛运达乙方牧场,并实际进入喂养操作之日起,至两年后双方协商确定终止养殖或延续合作。
第二条合作方式及地点
1.合作方式:
甲方选择不同体重和育龄的健康渤海黑牛,无偿放置到乙方的牧场,由乙方无偿提供养殖设施和喂养进行喂养,并作为农庄观光和会员领养项目。
2.甲方派遣技术人员到农庄指导肉牛养殖,并全权承担养殖场防疫及安全平稳运行的责任;乙方负责全力支援该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并利用其经济能力及销售信息辅助养殖场的发展。
3.养殖地点:
滨城区梁才办事处东刘村“一绿农庄”。
第三条收益分配
1.在该协议有效期内,肉牛合作养殖的肉牛出栏完成销售之后,按以下约定进行收益分配:
即肉牛销售利润总额减去甲方前期投资和乙方喂养投资后(以实际运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投资具体数目为准。
),对肉牛养殖合作净利润按照五五分配比例进行分成。
2.如合同终止或不能出栏屠宰,甲方收回所剩活牛,并补偿乙方当年的喂养成本。
3.合同期间如有旅游观光和会员领养收入,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责任约定
1.肉牛合作养殖场产权、建设使用权在乙方;肉牛的产权归甲方。
2.养殖场升级建设或确立商业产权或进行扩容扩大情况下,乙方具备优先权、决策权。
3.双方坚持以优势互补、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合作养殖。
4.如果出现重大疫情,政府对疫区进行封锁或重大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改变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市场严重萎缩,销售无法进行,本合同可协商终止,互不追究对方的经济责任和损失。
第五条争议及公证
1.甲乙双方本合作协议基于友好协商原则,在见证人监督之下,对所有争议进行友好协商,协调解决。
其他非协商争议参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仲裁与法律机构进行裁决。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③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④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见证方存一份。
甲方:
(签字盖章)乙方:
(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见证方: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农资商品购销合同
甲方(卖方):
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买方):
永仁县莲池星茂科技开发经贸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物的种类、规格、数量及价格
商品名称型号规格商标生产企业经销(代理)企业数量
(吨)有效成份(含量)单价
(元/吨)金额
(万元)
生物肥SC01225kg乐丰山东日照化工集团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45010万个/g2600117
复合肥FH125A50kg乐丰山东日照化工集团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70040%钾氮2550178.5
水溶肥LS600JG15kg乐丰山东日照化工集团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22080%钾磷氮420092.4
尿素CU22A50kg乐丰山东日照化工集团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70046%氮1650115.5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伍佰零叁万肆仟圆整¥5034000.00元。
第二条标的物质量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标准(进口合同)编号为-
标的物包装和标签内容应符合相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标的物交付方式、地点、费用承担及期限
标的物按下列第2种方式交付:
1、甲方负责发货2、乙方自行提货3、乙方委托提货
具体如下:
标的物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标的物质量合格报告或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条验收及提出异议的时间
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货物之日起5日内进行验收。
2、检验标准:
GB15063-2009
3、检验方法:
双方委托检验。
4、乙方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①经过检验,乙方如发现甲方所交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一方面妥善保管,另一方面在收到甲方货物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并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部分货款。
②如乙方未按上述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甲方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③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书面异议后,应在7天内予以答复并作出处理,否则,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2种方式付款:
1、次结:
按每次购货结算的,乙方可采取电汇、承兑汇票、支票、现金等方式付款,甲方必须在款项到达指定账户之日起日内交货。
2、月结:
按月结算的,乙方的当月货款,必须于次月5日前向甲方结清。
3、年结:
按年结算的,乙方的当年货款,必须于当年1月5日前向甲方结清。
第六条合作约定
甲方按下列第2种方式与乙方合作:
1、区域经销:
甲方为生产企业,授权乙方为甲方指定产品的区域唯一经销商,甲方在与乙方的合作期内不得在同区域同类产品另设经销商。
同时,乙方不得跨地区串货,否则按标的物价款%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批零关系:
甲方为产品经销商,与乙方的合作关系为供货与购货关系,乙方有权就同类产品向其他经销商购货。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标的物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和第四条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
2、标的物不符合第二条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标的物在销售期间经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而乙方已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并将进货月报表如实录入的,乙方因接受行政处罚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全额赔偿,但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质量不合格系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除外;标的物在销售期间经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乙方未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也未将进货月报表如实录入的,乙方因接受行政处罚所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各按50%比例承担,但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质量不合格系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除外。
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农作物绝产、减产等损失的,若乙方已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消费者的赔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甲方应全额赔偿;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农作物绝产、减产等损失的,若乙方未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消费者的赔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由甲、乙双方各按50%比例承担。
3、那一方迟延交货日期或迟延支付价款的,按照每日迟延部分价款10%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提前交货的,乙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甲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乙方协商,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照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乙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天通知甲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乙方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发货。
5、乙方自提产品,如果未按甲方通知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交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6.其他:
乙方有义务维护所经销的品牌农资的商业信誉,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标的物的质量,在销售中不得掺杂使假,不得通过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销售,否则,因乙方责任导致被国家机关处罚的,由乙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并按标的物价款3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按本合同规定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等费用,应当在明确责任后7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款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
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元谋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14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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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签章)乙方:
(签章)
住所:
元谋县黄瓜园镇住所:
永仁县莲池乡
法定代表人:
谭华颖法定代表人:
亢福康
委托代理人:
谭华颖委托代理人:
亢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