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商品交易所邮币卡交易规则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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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商品交易所邮币卡交易规则暂行

海西商品交易所邮币卡交易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西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邮币卡挂牌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凡参与本所邮币卡挂牌交易的注册会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会员参与本所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会员参与本所交易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一节 会员资格

第四条 自然人会员。

在本所进行邮币卡挂牌交易的自然人,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

2)对邮币卡投资市场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具有一定的邮币卡市场投资经验;

3)对本所采用的邮币卡挂牌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4)有一定的互联网、计算机操作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邮币卡挂牌交易活动;

5)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机构会员。

在本所进行邮币卡挂牌交易的机构会员,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境内外各类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法律法规、本所会员管理规定以及相应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的情形;

2)对本所采用的邮币卡挂牌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了解邮币卡投资风险,已履行完毕法定和/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4)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机构会员的从业人员,如果使用本所交易系统,必须按照自然人的要求逐一注册登记。

第七条  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所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本所的管理与监督;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本所的商业声誉。

第八条  会员应遵循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各项税收。

第二节 会员分类

第九条 本所会员分为投资人会员和经纪会员。

第十条 投资人会员是通过本所审核,参与本所邮币卡线上交易的自然人会员或机构会员会员。

第十一条  经纪会员是通过本所专业委员会批准的机构会员会员,获准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

1)发展投资人会员;

2)申请新挂牌藏品挂牌交易;

3)申请挂牌藏品入场登记;

4)申请挂牌藏品再托管交易;

5)加入专业委员会;

6)本所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经纪会员在任何情况下不代表本所。

投资人会员与经纪会员间的关系为相互自愿的合约关系。

第十三条 针对经纪会员的不专业行为,投资人会员有权向本所投诉。

本所会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节 会员注册

第十四条 投资人参与本所邮币卡挂牌交易,须事先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成为本所会员。

第十五条 本所会员实行实名制。

第十六条  投资人按要求提供会员资格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投资人所提交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并与本所书面或在线签署《海西商品交易所邮币卡交易会员入市协议》、《海西商品交易所邮币卡交易风险提示书》,即正式取得邮币卡投资人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投资人会员签订《海西商品交易所邮币卡交易规则》,即视为同意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会员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并同意委托本所代理投资人会员所持有的、但未实际交收挂牌藏品的保管、保险、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投资人会员签订《邮币卡交易风险提示书》,即视为已仔细阅读风险提示书,并自愿承担邮币卡挂牌交易带来的风险。

第四节 交易账户

第二十条 会员必须在本所指定的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并开通银商转账业务。

第二十一条 本所一个会员对应一个交易账户。

第二十二条  会员同意本所按照会员的交易申请和电子合同结算每一笔交易,包括划拨资金、支付交易费用和调整交易物的持有量。

第二十三条 本所提供电子版的交易账户结算单。

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资金可以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资金账户间自由划拨,费用自理。

本所对于资金划拨有监管的责任和权利,对于资金监管导致的资金划拨延迟,会员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

第五节 会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所将不定期对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资讯、不及时更新重大变更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本所有关规定的情况,可冻结其会员账户,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所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的会员,本所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许可权、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按法律程序提交司法诉讼。

第二十七条 会员若对本所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自收到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请复议。

对于会员的复议申请,本所受理并做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挂牌藏品

第一节 挂牌藏品目录

第二十八条  在本所进行挂牌交易的邮币卡包括下列六个大类:

1)现代纪念币;

2)退出流通使用领域的人民币;

3)连体钞、纪念钞,港澳台纪念钞;

4)电话卡、外汇劵等有价凭证;

5)邮资票品;

6)其他挂牌藏品。

第二十九条  在本所进行交易的六大类挂牌藏品中会有若干个交易品种,交易品种的全部为挂牌藏品目录。

本所实行挂牌藏品准入制度,全部交易挂牌藏品必须按挂牌藏品目录指定的编号登记后方可交易。

第三十条 每个挂牌藏品条目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代码、交易单位和加价幅度,交易单位如“枚”、“张”、“套”、“版”等。

第三十一条 本所是发布和维护交易挂牌藏品目录的唯一机构会员。

第二节 挂牌申请

第三十二条 投资人会员可以委托本所经纪会员向本所提出挂牌申请。

投资人会员和经纪会员须向本所提交《委托挂牌代理协议》、《挂牌申请书》、《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持有人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投资人会员向本所提交挂牌申请,视为其接受本所的各项交易条款和投资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经纪会员提供的该挂牌藏品《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仅限于挂牌藏品的合法性、市场规模、市场趋势、投资价值研究和由专业人员签发的挂牌藏品价值评估报告。

《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邮币卡投资价值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挂牌实物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第三十五条 撰写《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独立、审慎、客观;

2)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须注明来源;

3)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六条  《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仅供投资人会员参考,不能作为本所对该挂牌藏品投资前景的承诺或认可。

第三十七条 本所收到挂牌申请后,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合格后组织本所专家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经本所新品挂牌审核小组复审,复审通过后本所将向挂牌申请人出具挂牌申请回复函。

第三十八条  对于本所公告的公开征集挂牌藏品名单中的挂牌藏品,经新挂牌藏品挂牌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后,该挂牌藏品可直接进入挂牌托管流程,当托管市值达到交易规则要求即可挂牌上市交易。

第三十九条 新挂牌藏品经本所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本所将在官网上发布挂牌藏品挂牌公告,进入挂牌藏品目录。

第四章 发行申购

第一节 申购原则

第四十条 进入本所挂牌藏品目录的新挂牌藏品,投资人会员可通过系统进行申购。

第四十一条 投资人会员申购前账户中需存有足额申购款,以保证申购委托成功。

第四十二条 申购新挂牌藏品须全额预缴申购款及申购手续费。

申购抽签结束后,未中签申购款及相应申购手续费将退还至投资人会员账户。

第四十三条 新挂牌藏品申购日期以本所公告为准。

第二节 申购价

第四十四条 申购价即为新挂牌藏品挂牌指导价,是指经本所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挂牌审核小组审核通过的新挂牌藏品首日挂牌交易指定参考价。

第四十五条 参考价定价根据经纪会员推荐挂牌价、专家委员会综合评估价、专业市场现货均价综合考虑制定。

1)经纪会员推荐挂牌价:

由新挂牌藏品挂牌申请人与经纪会员协商制定;

2)专业市场现货均价采集于专业交易市场,由本所特约信息员按规定申报。

新挂牌藏品现货市场均价为发布该挂牌藏品托管公告之前一周现货市场平均价。

第三节申购时间

第四十六条 投资人会员可以于申购日(以下简称T日)申购发行的新挂牌藏品,申购时间为T日的9:

30至11:

30,13:

00至15:

00。

第四节 申购流程

第四十七条 投资人会员申购(T日):

投资人会员在申购时间内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申购委托提交后,申购资金将被冻结。

第四十八条 抽签(T+1日):

本所根据抽签规则进行抽签,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

第四十九条 公布中签结果(T+1日):

公布中签结果。

第五十条 挂牌交易(T+2日):

新挂牌藏品挂牌上市交易。

第五章 交易规则

第一节 交易时间

第五十一条 本所交易时间为:

每周一至周日上午9:

30-11:

30、下午13:

00-15:

00。

出入金及银商签约时间为:

交易日的9:

00-15:

0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交易期间内因故停市,不作顺延。

第五十二条 挂牌藏品公告另有规定的,交易时间按挂牌藏品公告为准。

第五十三条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二节 交易申请

第五十四条 在交易时间内,交易系统接受交易申请,申请当日有效。

如果一笔申请不能一次性全部成交,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的交易。

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交易申请应视为投资人会员向本所提交的交易委托。

一旦成交,申请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按照本规则确定的方法与对方结算。

第五十六条 交易申请应包括交易品种代码、名称、交易数量和交易价格,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七条 购买申请。

当投资人会员提交购买申请时,应保证交易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锁定相应的金额。

成交后将对卖方收取相应的手续费,手续费最低1元。

第五十八条 转让申请。

当投资人会员提交转让申请时,应保证交易账户持有足够数量的交易挂牌藏品。

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锁定相应数量的交易挂牌藏品。

第五十九条 单笔交易申请最大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所该挂牌藏品市场流通量的10%。

根据市场流通量的变化,本所可适时调整单笔申请最大数量。

本所对邮币卡挂牌交易实行价格波动限制,新挂牌藏品挂牌交易首日价格波动幅度最大为30%,次日起日价格波动幅度最大为10%。

当日有效价格范围的计算方法为:

当日参照价格×(1±日价格波动幅度)。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根据市场管理需要,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挂牌藏品的日价格波动幅度。

第六十条 开盘价为当日该挂牌藏品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收盘价为当日该挂牌藏品交易时间内最后三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最后三分钟无交易的,其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

第六十一条 当日参照价格为该挂牌藏品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第六十二条 在接受交易申请的时间内,未成交申请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确认后方为有效。

被撤销和失效的申请,本所应当在确认后及时解除对投资人会员相应的款项或实物的锁定。

第三节 电子合同

第六十三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价格达成一致,交易合同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

第六十四条 系统收到交易申请后,会在第一时间寻找符合相应条件的交易方。

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成交,系统会生成相应的电子合同。

第六十五条 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合同编号、交易品种名称、挂牌藏品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计价单位、交易时间、交易手续费等。

第六十六条 电子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六十七条 买卖双方同意根据电子合同和相关交收规则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所交易挂牌藏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划转相对应的资金。

第六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研究认定后,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

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四节 实物交收

第六十九条 实物交收须由本所投资人会员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本所指定地点办理。

第七十条 邮币卡实物交收的数量必须是本所规定的该挂牌藏品最低交收数量的整数倍且申请当日申请交收的藏品市值必须达到10万元。

根据市场流通量的变化,本所可适时调整单笔交收最低市值。

第七十一条 投资人会员通过交易客户端提出实物交收申请:

1)投资人会员在周一交易日的9:

30-11:

30、13:

00-15:

00可通过交易客户端注册提货单,生成提货单后,投资人会员所提货挂牌藏品及其对应数量被锁定进入待交收状态;

2)本所接到投资人会员的提货单,审核并确认后,安排进入提货流程;

3)投资人会员携提货单,至本所指定交收地办理提货出库。

第七十二条 投资人会员(自然人)办理实物交收时所需的全套文件:

“挂牌藏品提货单”传真件(或打印件)、投资人会员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委托他人提货的,还需提供提货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经公证处公证的投资人会员签字的代理交收声明。

投资人会员(机构会员)办理实物交收时所需的全套文件:

“挂牌藏品提货单”传真件(或打印件)、机构会员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机构会员实物交收授权委托书(盖章)、受托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第七十三条 仓库办理交收的工作时间:

指定交收日的周一交易日的9:

30-11:

30、13:

00-15:

00。

第七十四条  本所不承担邮币卡挂牌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代扣、代缴的义务,会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

第七十五条 投资人会员提出交收申请后,进入“挂牌藏品提货单”状态的邮币卡实物将被锁定,投资人会员有权在交易客户端对该提货单进行注销,注销后该“挂牌藏品提货单”将被取消,其对应的邮币卡实物将被解除锁定。

第七十六条 投资人会员提出交收申请后,若在指定的交收时间内未办理实物交收业务,该“挂牌藏品提货单”将作废。

第七十七条 “挂牌藏品提货单”作废的,其对应的邮币卡实物仍被锁定,需要投资人会员在交易客户端进行注销提货单以解除锁定。

第七十八条 对于单一交易日提货数量达到该挂牌藏品总托管入库数量的5%时,本所将及时发布挂牌藏品出库公告。

第五节 托管登记流程

第七十九条 已挂牌或将要挂牌藏品在满足托管条件时方可托管。

第八十条 申请人可委托本所经纪会员向本所提出托管申请。

申请时须向本所提交《委托托管代理协议》、《托管申请书》、《持有人承诺书》以及持有人身份证明。

如投资人会员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鉴定入库事项,还需递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交易客户端提交申请须确认阅读、理解、接受《持有人承诺书》的所有条款。

通过邮件、微信提交申请的,须在托管日补交上述书面申请的相关资料。

上述申请必须经本所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托管流程。

第八十一条 申请入市挂牌藏品经专业机构会员鉴定合格,进入本所托管库;对经鉴定后不符入库要求之挂牌藏品,由鉴定机构会员退还挂牌申请人。

第八十二条 投资人会员申请挂牌藏品经本所组织鉴定入库后,本所托管中心出具鉴定托管单并于指定时间内将鉴定托管单转为投资人会员的交易账户持仓。

投资人会员在支付完挂牌费后,本所将投资人会员的持仓全部或部分解冻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八十三条 本所托管的藏品交易采用如下规则:

1)藏品托管面向所有投资人会员,如果投资人需要托管藏品,必须买入两倍数量的同一托管藏品且持有该藏品5个交易日才能申请托管。

同一买入操作不能用于两次托管。

每次托管的藏品市值不能低于10万元,藏品托管后一律处于冻结状态。

根据市场流通量的变化,本所可适时调整单笔托管最低市值。

2)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解冻日,并解冻投资人的托管藏品。

需要解冻托管藏品的投资人须在解冻日前一个交易日持有两倍数量的同一托管藏品。

第八十四条 投资人会员交易账户生成挂牌藏品代码与实际持有数量后,其鉴定托管单持有人联中所主张的各种权益即转移到投资人会员交易账户中,投资人会员不得再凭鉴定托管单向第三方鉴定机构会员、本所托管部主张任何权益。

第八十五条 投资人会员为机构会员法人的,办理实物托管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投资人会员为自然人的,须由持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六节挂牌藏品退市

第八十六条 本所对挂牌藏品存在以下五种情况的,将对挂牌藏品启动退市流程,由交易所安排后续交收货或重新挂牌上市事宜:

1)交易不活跃的;

2)持有人存在恶意套现的;

3)主要持有人严重损害中小投资人利益的;

4)违背挂牌藏品上市承诺的;

5)挂牌藏品存在有较大争议的。

第七节市场管理

第八十七条  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投资人会员的利益,本所可以对特定交易挂牌藏品临时停牌。

对于停牌原因和恢复交易的时间,本所将予以公告。

第八十八条 本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交易即时行情和相关的行业新闻等辅助信息。

第八十九条  本所实行市场信息员信息采集制度,实现邮币卡挂牌交易中心平台与全国各大邮币卡专业市场价格联动。

第九十条 本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当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投资人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暂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控制风险。

第九十一条 本所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会员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第九十二条 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会员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它机构会员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九十三条 当出现由于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时,交易市场进入异常情况并暂停交易。

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

第九十四条  本所宣布交易市场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后,将在第一可能的时间内予以公告。

由于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其他

第九十五条 本所根据需要有权选择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并有权要求投资人会员配合本所采取相应措施。

因投资人会员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损失,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十六条 本所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会及时进行公告。

第九十七条  本交易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九十八条 本交易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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