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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难点问题汇总(doc36页)

个人所得税难点问题汇编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就成了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

时至年底,又到了企业盘点收支,集中派发各类奖金的时候,如何处理好发放给员工个人的各类奖金和补贴,就成了企业十分关注的问题。

加上今年以来,对个税的稽查越来越严格,如何保证在个税问题上不出纰漏,也是企业财务人员所担心的事情。

  企业雇员和非雇员个税扣缴项目的纳税提示

  当前,一般扣缴义务人对支付给个人的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项目已经能做到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对支付的某些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个人特殊奖励、福利等支出,却很难做到全部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时至年底,又到了企业盘点收支,集中派发各类奖金的时候。

为此,笔者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就企业雇员和非雇员的个税扣缴事项进行一次盘点解析,希望能对广大扣缴义务人起到提醒作用。

  一、企业雇员个税扣缴项目分析

  对企业雇员而言,主要的扣缴项目是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已经得到普遍认可,但对有些奖金及津贴、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有时却容易被忽视。

具体有如下几类:

  

(一)各种奖金

  目前,企业为职工发放的的奖金种类繁多,有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实行“双薪制”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即13个月的工资)等等。

这些奖金的发放,除了注意平时要做好基础工作外,还要注意政策的调整和变化。

  

(二)各种津贴、补贴

  1、交通补贴、通讯补贴

  政策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

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政策6: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津贴或补贴,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5、福利费

  政策7:

《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福利费,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三)各种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1、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政策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年金、补充养老保险以及其它商业性保险

  政策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其它各种福利情况

  政策10: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雇员个税扣缴项目的分析

  对非雇员而言,单位支付的往往是其为单位提供的劳务报酬,因此,单位对非雇员扣缴的主要是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除此以外,也有很少的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一)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前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单位对非雇员支付的劳务报酬较为常见的主要有: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个人从公司取得的董事费,为公司提供劳务的个人从公司取得的佣金、免费旅游、实物等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

      

  

(二)偶然所得—赠品所得

  政策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所得

  政策13: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总数不多,大概也就13个文件。

但是其中非常重要的,政策影响面比较广的文件并不多,主要包括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新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

下面,我们分专题、按文件的重要程度分别给大家进行一下解读。

  一、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早在2005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针对上市公司采取股票期权激励方式下,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

就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具体操作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第902号)。

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构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体系下对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基本框架。

  目前,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我国上市公司可以采取的股权激励形式主要有三种形式: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各地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专门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该文主要明确了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取消“双薪制”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第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董事费的性质界定问题也是困扰我们的一个问题,特别是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中,董事费性质界定直接影响到外籍人员税负的确定。

  第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由于华侨在华取得的工资、薪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享受2800元/月的附加费用扣除。

但是,实务中,对于华侨身份如何界定一致是一个难题,是否中国公民只要取得国外绿卡就算华侨。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对华侨身份进行了界定: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标准如下:

  第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离婚析产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概括起来就是三个方面:

  

(1)结婚期间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析产不属于财产转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由于结婚期间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任何一方转让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当然了,如果个人无法提供相关房产原值材料,也可以按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主要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在性质上更像一个征管性文件,主要是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如何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其核心精神就是提出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要实行税收审核前置原则,这就和房屋转让实行纳税前置相似,他有利于加强税务机关对于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监管。

这些内容,纳税人只要有些概念性的了解就可以了。

  对于这个文件,我们需要关注一下两个重要的规定:

  五、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期限

  六、三种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

  八、亚运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个人所得税政策

  九、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解读国税函[2009]259号: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

  为了达到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的双重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文件。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中就已提出要求:

“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

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

2009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国税函[2009]259号只是将该要求进行了具体化。

  针对该通知精神,各企业可先进行自我排查比对,发现问题,尽早解决,积极应对税务机关的核查或检查。

现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进行比较,具体如下:

  解读企便函[2009]33号:

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近日,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对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的相关税收政策适用问题以《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进行了答复,现就其中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进行举例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下发的,仅限于此次总局明确发文要求2009年度税收自查的单位,具体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点联系企业2009年税收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241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64号)的相关规定。

同时,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牛新文向媒体回应,《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文件只是对旧规定的重申,而且范围只是针对个别对象。

所谓“便函”只是针对个别对象,不是规范文种,只有发送通知、公告等文种,才对纳税人普遍适用。

  在华外籍人员工及高管人员工资薪金如何缴个税

  一、在华外籍人员工工资薪金如何缴个税

  关于外籍在华人员工资、薪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多个文件,其中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后面的每个文件都是在前面文件的基础上,对前面文件的解释、补充、修订和完善,使得外籍在华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纷繁复杂。

笔者根据以上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研究,按一般外籍在华人员,在华企业外籍高管分别进行了梳理。

  二、在华外籍高管工资所得如何缴纳个税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125号)文规定,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文规定: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同时兼任中国境内外职务的,无论该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停留多长时间,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无论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还是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都必须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会计准则下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

  一、新准则下职工薪酬的定义

  职工薪酬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一项日常性开支。

目前,我国对职工薪酬这一重要的概念还没有一个整体的明晰的框架,一般定义是指工资和福利费。

而有关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问题也散见于各相关规定之中。

为了规范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

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出台,明确了职工薪酬的概念,即,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主要包括构成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五险一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传统意义上的薪酬;增加了如辞退福利、带薪休假等职工薪酬形式,同时明确不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和企业年金,这是会计准则中首次如此明确定义了职工薪酬的内涵。

  企业管理人员期权费用的会计处理

  目前,不少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往往包括多期期权,各期期权的等待期跨越多个会计期间。

对此,如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某一会计期间的期权费用呢?

对此,笔者认为,公司应根据期权激励计划条款设定的条件,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分别计算各期期权的单位公允价值。

在各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以此为依据确认各期应分摊的费用。

对于跨越多个会计期间的期权费用,一般可以按照该期期权在某会计期间内等待期长度占整个等待期长度的比例进行分摊。

具体分析如下:

  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规定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其中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按照(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如果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则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如果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的基本内容

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主要包括以下11项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卷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也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去的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组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劳物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

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中种债券的利息。

股息,是指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

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

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9.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征卷、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

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

  11.其他所得

  除上述10项应税项目以外,其他所得应确定征税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截止1997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有:

  

(一)个人取得“菜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二)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

  (三)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款优待收入。

  (四)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五)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征券。

  (七)辞职风险金。

  (八)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个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难以定界是哪一项应税所得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

  

免征额调整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根据决定,2008年3月1日起,我国个税免征额将从现在的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

  

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5%,共9级。

  2.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

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

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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