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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

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特制定《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业主大会由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区域内(电梯楼A、B、C、D幢、多层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幢)的全体业主组成。

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业主大会代表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区域内全体业主维护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居住社区”。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本条第四款至及附图):

三、物业类型:

住宅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套,非住宅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书面表决通过由成都师范学院职工宿舍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起草的《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工作方案》、《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管理规约》。

(二)表决通过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的方案或解聘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

(三)表决通过由业主委员会起草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表决通过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来的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议案;

(六)表决通过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来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议案;

(七)审查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并表决通过由业主委员会起草的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并表决通过由业主委员会起草的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表决通过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来的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由业主委员会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学院职工以各系、院、处、室为单位(含离退休人员)推荐一名代表。

2、C栋为一单位推荐一名代表。

第八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采用以下任一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

在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建筑区划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书》中的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

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书》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三)学院职工以各系、院、处、室为单位(含离退休人员)组织回收业主《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书》。

各系、院、处、室将本单位业主意见整理汇总和表决结果统计汇总后报业主委员会。

C栋为一单位推荐一名代表组织回收C栋业主意见并表决,将C栋业主意见整理汇总和表决结果统计汇总后报业主委员会。

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各系、院、处、室、C栋组织回收的业主意见和表决结果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四)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书,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

第十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一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十五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建筑区划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经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的议案、方案、决议、决定等,皆为合法的议案、方案、决议、决定,对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建筑区划内所有业主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十三条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建筑区划内的其他业主参加,业主也可委托仅限于配偶或成年子女一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教职工宿舍建筑区域内总投票权的1%。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一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二)起草选聘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的方案;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起草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起草《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管理规约》、《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起草教职工宿舍建筑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九)起草教职工宿舍建筑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起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一)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

(十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三)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四)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时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的物业管理纠纷;

(十七)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九)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十)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玉林街道办事处、电信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一)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玉林街道办事处、电信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三)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教职工宿舍建筑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管理规约》、《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九名,候选委员5名。

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

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含候选委员5名)。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一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七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会议须有全体委员人数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由候补委员递补,候补委员递补后,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30%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违反《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管理规约》、《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于2011年月日经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建筑区划(电梯楼A、B、C、D幢、多层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幢)业主大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表决通过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成都市武侯区

  成都师范学院职工宿舍业主大会(盖章)

2011年月日

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宿舍建筑区域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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